一、试析地方规范性文件(论文文献综述)
葛君[1](2021)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刘汉林[2](2021)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相较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依据,时常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监督机制上仍有不足,造成了诸如“红头乱象”等问题的频频发生,导致行政权力失去了约束,也有损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该制度分为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和行政系统备案审查两种形式,本文选取后者作为研究对象。行政系统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针对性强、效益高的优势,加之该制度目前尚存在一些缺陷亟需完善,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通过考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该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对策。文章由引言、正文(三部分)、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包括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含义、介绍现行制度架构方面的内容,譬如备案审查的主体、标准、启动时间和审查方式等,以及存在的制度优势。第二部分是分析该制度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以我国当前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梳理了该制度的发展现状,并通过列举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方式的实施效果,从侧面检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成效,进而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报送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备审流程不详细、审查标准各不相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备、与人大备案审查衔接不畅。第三部分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建议,根据上述几个问题,逐项提出对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厘清备案审查范围、完善备案审查流程机制、明晰备案审查标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加强与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联动。
薛小蕙[3](2021)在《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实践中,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规则供给和政策传递的功能,这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中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通过对传统行政的教育领域、新业态经济中的网约车监管领域、风险治理中的疫情防控领域的实证考察,不难看到,规范性文件已从横向内容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纵向时间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一并构建规范体系,并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来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法律缺位时,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适用;法律滞后时,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行调整;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如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法外事项,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进行适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律实施。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弥补了因法律框架的粗陋而产生的漏洞,在法律模糊领域发挥补充功能;在法律所无法涉及的行政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可以裁量基准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补强。第三,规范性文件反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具体表现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政策会成为法律制定的先导,同时也会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成为其重要的来源和参照。第四,规范性文件脱逸于法律约束。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边界不清、制发程序混乱引发诸多的法治风险,使规范性文件呈现脱法的样态。这四种互动维度生动揭示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运行状态,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呈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多重面向。规范性文件能够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规范体系之中,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和法律进行多维度互动的制度安排,说明其必然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治国”路径依赖的延续。从建立新中国政权到改革开放,再到现阶段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性文件制度与中国的政党实践与治理传统紧密相连。其次,从法学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最后,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因应了大国治理背景下的特殊需求,即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政治势能的有效发挥和满足行政效能原则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能够实现多元的治理目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规范性文件仍然不能脱离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人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担忧也正在于此:大量且频繁的文件可能会削弱和挤占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功能空间。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路径已经存在于面向行政和面向司法两个维度中,但是,现有的规范路径既有缺失也有重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规范路径的建构,可以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视角进行。首先,立法控制承担着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事前规范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立法控制呈现出以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特征,并不利于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所以,通过在认识论上建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二元划分边界,尝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进而达致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的重塑。其次,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自发地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事中规范路径,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文善治”。现有的行政系统内所构建的事中规范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以实现规范性文件利益主体的有序参与和增强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为完善方向,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最后,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体系,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治化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有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现有的制度实效上均存在诸多困境。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回应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监督中的现实需求。如何发挥政府和人大各自的主体优势,激活备案审查制度,是双重备案神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第二,2020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了较大更新,但从功能视角来看,依然没有建立完全开放的审查体系。行政复议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机制之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构内部诸多优势,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吸收借鉴“上游”事中监督环节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实现上下游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九大典型案例反映了该制度的诸多困境,这与司法制度功能异化和附带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均有关联。法院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可为有可不为”,建立宽松的审查入口体系,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独立之诉作为努力方向。
赵美艳[4](2020)在《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外援助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将对外援助作为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努力促进本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一直力所能及地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中国的对外援助增强了受援国自主发展的能力,丰富和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的对外援助,巩固发展了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此外,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援助理念的对外援助实践,丰富了国际发展援助体系,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在推动南南合作的同时,为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过去近70年的历程里,中国对外援助的内容、形式、规模和制度几经变化,配合了不同时期的外交工作,为维护国家利益、拓展外交空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对外援助国,在国际发展援助领域乃至整个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大。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也登上了国际发展合作的舞台,提供的援助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国际发展援助格局发生着深刻变化。与此同时,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然而对外援助作为推进“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和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重要切入点,还有一些亟需改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对外援助目前尚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仅有零散的部门规章。作为政府的一种对外交往行为,对外援助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对外援助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有法律依据。有了对外援助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援助行为才会更加透明,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才能对中国的对外援助有更多的了解,避免不符合实际的批评和指责。二是对外援助决策、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碎片化,援外部际协调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对外援助的现实需要差距还较大。三是监督评价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援外项目的监管只有对外援助管理机构自身(2018年3月之前为商务部,2018年3月之后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财政部对援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缺乏外部监督评价机制。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对外援助有可以适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1)在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都制定了对外援助的基本法。(2)这些为中国的对外援助立法提供了借鉴。此外,传统援助国较为成熟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也可以充分借鉴,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对外援助制度。随着中国对外援助各领域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对外援助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从而能够更好地主动设置国际发展议程,引领国际发展援助规范,在国际发展援助机制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制度的视角对对外援助做出不同阶段的划分,结合具体的对外援助案例分析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欠缺之处以及其他国家在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做法,为中国完善对外援助制度提供建议。同时,将对外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升至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高度。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章。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对国内外学术界在对外援助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文献综述,提出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对对外援助、制度、机制、治理结构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引入了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并提出了适用于中国对外援助制度演变的分析框架。第二章从对外援助阶段划分、规制的演变和管理机制演变的维度介绍对外援助制度的演变,并根据提出的对外援助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分析其背后的演变逻辑。第三章分析对外援助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欠缺,并以具体案例分析中国对外援助项目的组织管理。为对外援助立法提供国际规制依据,并对比发达国家在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做法为中国完善对外援助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提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和原则,分析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价值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机制建设和保障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制度完善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治理能力,参与全球治理。这也是当前中国一系列改革推进的目标。对外援助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参与全球发展治理的突破口。因此,本章还在分析全球发展治理新格局的基础上,论述中国如何以对外援助为抓手更好地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发展治理中。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到,完善对外援助制度势在必行。中国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外援助改革,完善对外援助的法律体系,完善对外援助的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发展援助格局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参与全球发展治理。
王丽娜[5](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奋勇[7](2019)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业已建立并不断完善,不仅契合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但是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以及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为让该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达到真正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四部分对该制度相关基本概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简要概述,对文件的称谓、特征以及附带审查制度的内涵进行界定,为下文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存在着哪些不足提供实践支撑。第二部分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存在的意义和原因进行整理概括,肯定了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及价值,并且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立法现状的简要概述,结合我国社会实践以及学界的研究讨论,对目前其仍存在的涉及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下一步对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方向。第四部分主要就上一章所发现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法,通过加强完善立法和加快制度建设,对制度进行完善充实。
湛栩鶠[8](2019)在《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土地储备是指为了增强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能力,统一规范土地出让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强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的落实,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前期开发、熟化平整后,将开发成熟的土地控制、储存、管理以备对外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中的征收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前期开发整理、多通一平等工作有着大量的资金需求,充裕的资金是土地储备活动得以顺利运转的基础,因此土地储备融资活动在土地储备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自2001年土地储备制度在全国各地推广建立以来,实践中运用过的土储融资方式有财政拨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经营收入、银行贷款、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引入社会资本(PPP)、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等,这些融资手段为土地储备筹得大量资金,大大缓解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压力,保证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成功运行。然而,由于缺乏较高强制性、统一性、效力性、稳定性、普遍性的法律位阶级别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规制,我国土地储备融资各地实践操作的弹性空间较大,任意性较强,存在以下问题:各地立法政策标准不统一、融资手段与流程触犯现行法律规定、现行制度规定存在较大缺陷不足、政府行为朝令暮改、法律文件规定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效果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规范合法的的土储融资方式的进一步推广运用,不利于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活动的统一开展。本文介绍了各地土储融资实践的具体方式,归纳了不同土储融资方式的违反现行相关民商事法律与中央政策的理由;分析了我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践的四种模式的利弊,提炼了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活动的主要法律缺陷。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与对策,即根据法理逻辑与民商事法律原则为前提,界定储备土地的权利属性,奠定土地储备对外融资的物权法律基础;以中央出台的有关土储融资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强化、完善现有的土储融资方式;以批判吸收的态度承认实践中各地探索的新型土储融资方式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以扬长期短的思维吸纳各地土储融资实践的合法、有益、实操性较强的部分,完善我国土地储备融资的制度体系;待条件成熟,土地储备融资制度可以上升国务院行政法规级别以上立法,形成融合、规范、稳定、普遍的土地储备融资法律法规,统一规制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土储融资行为,增强土地储备对外融资的强制约束力,促进土地储备融资多元化,扩大土地储备融资规模。
董洪民[9](2019)在《地方科技立法的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科学技术进步极大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是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基因技术等技术创新不仅深刻改变着经济发展格局,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防范因数据的泄露和滥用而极易造成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等问题;“基因编辑婴儿”、市场上涌现的转基因食品引发了科技创新与社会伦理的冲突,凸显着法律制度供给上的不足,甚而颠覆我们业已构成的法律认知,人类再一次处于道德和法律安全的多种选择的十字路口。在运用科学技术去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同时,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科技法律法规,对科学技术的研发、使用和传播建立限制机制、禁止机制以及惩戒机制。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大力倡导全面依法治国和新发展理念的今天,研究探讨科技立法特别是地方科技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进入新时代,一方面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实力提升,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科技的进步。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科技立法的发展轨迹上看,大部分遵循着由零散到统一、由专门化到系统化的过程。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轨迹也表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国家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战略和政策,通过制度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我国疆域广阔,不同地区之间情况差别很大,统一的科技立法目前还不能适应我国实际国情,因此需要大力加强地方科技立法。近年来,各省(区、市)的科技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且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一体系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本文以地方科技立法体系为研究客体,从理论的角度,对地方科技立法理念进行重构,科学界定地方科技立法的内涵概念,尝试用科学思维、问题导向和辩证方法分析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以及对国内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第一章,在地方科技立法基本理论指导下,辩证分析科技立法与其他立法、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地方科技立法与国家科技立法之间的关系,明确科技法是一个跨部门、综合性的领域法,而地方科技立法是国家科技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科技立法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更好地实施国家科技法规的具体措施,它弥补了国家科技立法的不足,适应了地方科技管理的特殊要求,其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地方科技立法规划的科学化、实现地方科技创新立法的体系化、保障地方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化、推动地方科技立法特色的区域化,对加强地方科技管理、完善地方科技法律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体系构建,首先需要明确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度超前。第二章,基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现实情况,各省(区、市)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调整的科技法律关系覆盖研究、开发、管理、转化、投资、贸易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从立法体系构建研究的角度,对地方科技立法体系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分析,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立法理念适应性不强,具体表现为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法律调整和规范的领域不够全面、以人为本新理念有待巩固发展;立法技术科学性不够,具体表现为立法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立法重复与矛盾现象突出、立法过程公众参与度不够;立法内容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立法缺乏有机的衔接和配合、法律责任规定缺失、对科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定位不明确;立法特色区域性不足,具体表现为地方科技立法存在相互抄袭现象、没有体现区域性特征等,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三章,针对地方科技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把握制约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的体制性矛盾和运行机制矛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地方科技立法的依据、范围、规范、内容等,从而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在立法理念层面,科技创新制度供给过去更多地依赖政策驱动,面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地方科技立法需要从政策性走向法治化、从碎片式走向体系化、从原则化走向具体化,实现法律主治;在立法技术层面,针对科学技术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通过制定科学立法规划、扩大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后的评估,规范科技立法程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层面,通过完善地方科技法规、科技创新管理、科技法律责任、地方特色立法等四个体系,以实现推进科技创新法制化、规范化,以期构建起一个多层次且配套衔接的地方科技立法体系,进一步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孙峻华[10](2019)在《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文中指出公文是统治阶级展现其意志、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公文的工具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公文文本的质量,而公文文本的质量则与公文写作活动密切相关。公文写作是一项发文主体们为完成机关工作目标与任务,通过撰写公文来实现政令与意图的通达而进行的行为活动,这个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整个活动实质是大大小小的主体们围绕着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思维活动,是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分析、结论,并最终在尊重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主体对社会实践的能动改造,使整个社会达到良性、有序、和谐、高效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目标。公文写作质量的高与低决定着最后的精神产品——公文文本的质量,公文文本质量的优劣则与社会管理者的目标能否实现、社会是否良性运行都密切相关,因此对公文写作活动本身的监控与评价,对其中涉及到的诸要素的分析及通过构建相关模式来体现对要素的要求是本文写作的动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确保公文写作活动有一个高质量的文本的产生。公文写作质量控制问题的提出,即结合公文实践中出现的诸种不如人意的问题,针对公文写作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每一个因素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具体的写作角度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要求与措施,最后再予以整合,使公文文本的出世便具有高质量,以利于官方政令的下达与执行,以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本文分为九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为绪论,其中论及本文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公文写作研究的状况、研究的内容、方法、思路、意义及目的。第二章对文本中所涉及相关概念,公文、公文写作、公文文本质量、公文写作涉及的相关要素及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界定与论述。第三章为当前公文实践领域内的问题及与公文写作间的关系,首先对公文实践进行调查研究,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对政府公文网络式跟踪调查,从网上来了解公文的基本状况;二是走访式加问卷式调查,前后两次以机关单位中从事公文写作的文秘人员为对象进行公文相关内容的问卷调查,同时与之进行关于公文活动的交流,取得第一手数据;三是参考政府机关自己对公文的调查,如2013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文秘从业人员、高校专家等对国土资源部下属单位的公文进行的评估。从正反两方面观察与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效果,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重点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不足,归纳、总结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红头文件”问题、“朝令夕改”问题、公文过度解读问题、公文文风不良问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等写作实践及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公文写作角度分析公文实践中诸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公文写作的语境角度、公文写作的系统论角度、公文写作中矛盾论的角度、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角度、公文写作相关规律角度等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为原因分析与写作要素分析与控制的过渡章节,论及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及相关框架,为下文论证打好基础。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分析影响公文写作活动的诸要素,具体分析诸要素在公文写作中的作用及要求,并将诸要素与整个公文写作活动的质量高低联系起来,与公文在现实中诸种问题产生联系起来,目的即把好公文写作的关,使其活动产生的成果——文本是满足要求的成品,以避免其在实践中的问题的产生。这些要素包括了写作主体(三个主体)、收文主体、公文所揭示客体、以及文本客体(包括文种、格式、主旨、材料、结构、语言、文风),当然还包括了诸如语境这样对公文写作有重要影响的要素。重点放在分析构成公文写作诸要素的特点要求,如何协调与控制使整个公文写作高效,从而保证所产生公文文本的高质量。第九章对论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论文的基本观点、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公文写作问题的研究展望。
二、试析地方规范性文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地方规范性文件(论文提纲范文)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述 |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设计 |
1.备案审查制度的主体 |
2.备案审查制度的标准 |
3.备案审查制度的启动时间 |
4.备案审查制度中的审查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 |
1.地方层面行政备案审查制度实现全覆盖 |
2.各地的行政备案审查机制存在差异 |
3.建立了多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
(二)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备案审查范围不明确 |
2.备案审查流程不健全 |
3.备案审查标准不统一 |
4.追责制度不完备 |
5.与人大备案审查衔接不畅 |
三、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 |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 |
(二)厘清备案审查范围 |
(三)完善备案审查流程 |
(四)明晰备案审查标准 |
(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
(六)加强与人大备案审查制度联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以教育行政为代表的传统行政领域 |
一、1979—1993年:文件引领、法律跟进 |
二、1993—2002年:法律主导、文件补充 |
三、2002年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以网约车监管为代表的新业态治理领域 |
一、2012—2014年:法律缺位、文件监管 |
二、2015年:“专车第一案”催生网约车合法化 |
三、2016-2018年:《暂行办法》之下的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四、新形势下文件为主、法律辅助的监管模式 |
第三节 以疫情防控为代表的风险治理领域 |
一、纵向视角: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 |
二、横向视角:从负担类到授益类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 |
三、规范性文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互动的多维度展开 |
第一节 作为替代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缺位、文件代替 |
二、法律滞后、文件先行 |
三、法外事项、文件调整 |
第二节 作为推动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模糊、文件细化 |
二、法律局限、文件补充 |
第三节 作为反哺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制定的先导 |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修改的参照 |
第四节 脱逸于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引发的法治风险 |
二、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边界不清引发的法治风险 |
三、规范性文件因制发程序混乱引发的法治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历史逻辑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文件地位高于法律 |
二、改革开放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理论逻辑 |
一、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 |
二、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 |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实践逻辑 |
一、行政实践:大国治理背景下特殊需求的满足 |
二、社会实践:风险社会背景下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规范路径 |
第一节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事前规范 |
一、现有立法体系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边界划定的认识论前提 |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建构路径 |
第二节 以行政自制为主的事中规范 |
一、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实施现状 |
二、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 |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 |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梳理 |
二、政府备案审查和人大备案审查的文本比较分析 |
三、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
一、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立有限性的附带审查制度 |
二、2020年《修订草案》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
三、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 |
一、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从制度完善的角度研究对外援助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论文的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一章 对外援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对外援助的相关概念辨析 |
二、制度与机制 |
三、对外援助制度 |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 |
一、制度变迁的原因 |
二、制度变迁的过程 |
三、制度变迁的阻力 |
四、对外援助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对外援助的阶段划分及特点 |
一、对外援助阶段的划分 |
二、不同援助阶段的特点 |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框架下对外援助规制体系的变迁 |
一、对外援助第一阶段——以领导人主张和政策方针为主的制度体系 |
二、对外援助第二阶段——战略方针继承、调整与执行规范的制定 |
三、对外援助第三阶段——以部门规章为主的制度体系 |
四、对外援助第四阶段——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
第三节 对外援助管理机制模式发展 |
一、总交货人制度 |
二、承建部负责制 |
三、投资包干制和承包责任制 |
四、21世纪初期的援外管理机制 |
五、援外管理部门重归专门部委 |
第四节 对外援助管理制度变迁的演变逻辑 |
一、制度变迁的宏观与外部背景因素 |
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三、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三章 当前对外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缺失 |
一、现有规章制度的评析 |
二、对外援助立法的必要性 |
三、对外援助的国际规制依据 |
四、其他国家对外援助法律借鉴 |
第二节 对外援助管理制度不完善 |
一、现有管理机制评析 |
二、其他国家援助管理机制的借鉴 |
第三节 对外援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以东亚减贫示范合作技术援助项目为例 |
一、东亚减贫项目总体概况 |
二、东亚减贫项目组织管理分析 |
三、东亚减贫项目进展情况分析 |
四、东亚减贫项目存在问题分析 |
五、东亚减贫项目的政策建议 |
第四章 中国对外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与战略展望 |
第一节 制度设计思路 |
一、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
二、制度设计的原则 |
第二节 对外援助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完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 |
二、完善对外援助管理机制 |
三、完善对外援助监督评估机制 |
第三节 全球发展治理变革下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展望 |
一、治理结构 |
二、全球发展治理新格局 |
三、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附带审查的界定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
二、附带审查的含义及特征 |
(一)启动机制的附带性 |
(二)审查范围的有限性 |
(三)审查标准的单一性 |
(四)审查力度的软弱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必要性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最后防线理论 |
(二)权力制衡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附带审查制度确立的原因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的意义 |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立法现状 |
(一)在受理阶段的规定 |
(二)在审查阶段的规定 |
(三)在裁判阶段的规定 |
(四)在审判监督阶段的规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附带审查的后续问题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完善 |
一、加强立法完善 |
(一)扩大附带审查对象范围并完善制文程序 |
(二)明确附带审查提出时限中的正当理由 |
(三)对附带审查的行政行为作扩大解释 |
(四)适当引入合理性审查标准 |
(五)适度增强法院审查效力 |
二、加快制度完善 |
(一)减少地方依赖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问责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文献综述、创新与不足 |
1.2.1 文献综述 |
1.2.2 创新与不足 |
1.2.2.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2.2.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土地储备制度的基本内容 |
2.1 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
2.2 储备土地的权利性质 |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资金需求与前期开发 |
3.1 土地储备的资金用途 |
3.2 储备土地传统一级开发模式 |
3.2.1 政府垄断模式 |
3.2.2 市场运作模式 |
3.2.3 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
3.2.4 政府与市场合作开发模式 |
3.3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不足之处与发展方向 |
3.3.1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不足之处 |
3.3.2 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模式的发展方向 |
第四章 土地储备融资的具体融资方式与法律制度变迁 |
4.1 实践中土地储备的具体融资方式 |
4.1.1 财政拨款 |
4.1.2 银行贷款 |
4.1.3 土地经营收入 |
4.1.4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4.1.5 PPP融资模式 |
4.1.5.1 BT模式 |
4.1.5.2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4.1.5.3 重庆土储的股权合作模式 |
4.1.5.4 “轨道+土地”模式 |
4.1.5.5 土地收益补偿模式 |
4.1.6 土地储备资产证券化模式 |
4.1.6.1 土地开发资金信托 |
4.1.6.2 土地储备资金信托 |
4.2 土地储备融资的法律制度变迁与未来发展方向 |
4.2.1 我国土储融资的法律制度变迁 |
4.2.2 我国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
第五章 现行土地储备融资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5.1 土地储备融资实践操作问题 |
5.1.1 各地土储融资实践不一致,违反法律规定或触犯规章政策红线 |
5.1.2 土储前期开发收益分配的各地实践不一致,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
5.1.3 靠不断征地解决土地储备资金短缺的问题,引发多重隐患 |
5.2 土地储备融资制度现有规定的缺陷 |
5.2.1 储备土地权利性质不明,对外融资缺乏物权法律基础 |
5.2.2 法律规章规定的土储融资渠道单一,难以弥补土储项目资金缺口 |
5.2.3 土储融资监管的法律约束缺位,引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
5.2.4 缺乏统一规范、较高效力的土储融资的法律文件,各地土储融资规定混乱不一 |
5.2.5 土地储备融资的中央、地方政策缺乏稳定性、连贯性,打击社会资本积极性 |
第六章 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1 完善现有土储融资模式,强化现有土储融资功能 |
6.1.1 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融资制度 |
6.1.2 采用土地出让溢价分成收益分配模式,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投资吸引力 |
6.2 完善土储融资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填补土储融资规范内容的不足 |
6.2.1 立法明确储备土地权属性质,奠定土储融资的法律基础 |
6.2.2 立法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监管,规范土地储备融资流程 |
6.3 推广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方式,拓展土地储备融资渠道 |
6.3.1 采用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方式的必要性 |
6.3.1.1 设立土储PPP项目公司的必要性 |
6.3.1.2 采用金融资产担保融资的必要性 |
6.3.2 土储PPP项目金融资产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 |
6.3.2.1 土地储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3.2.2 土地储备PPP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
6.4 土地储备融资制度上升立法,提高土地储备融资制度的法律效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地方科技立法的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方法 |
第一章 地方科技立法基本理论 |
一、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定位 |
(一)科技立法与其他立法 |
(二)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 |
(三)地方科技立法与国家科技立法 |
二、地方科技立法的功能作用 |
(一)促进地方科技立法规划的科学化 |
(二)实现地方科技创新立法的体系化 |
(三)保障地方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化 |
(四)推动地方科技立法特色的区域化 |
三、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科学立法 |
(二)民主立法 |
(三)依法立法 |
(四)适度超前 |
第二章 地方科技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
一、地方科技立法现状 |
(一)基本实现地方科技法制化 |
(二)调整科技法律关系覆盖面广 |
(三)立法内容体现区域特色 |
二、地方科技立法不足 |
(一)立法理念适应性不强 |
(二)立法技术科学性不够 |
(三)立法内容体系不健全 |
(四)立法区域特色性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地方科技立法的对策建议 |
一、立法理念层面:实现法律主治模式 |
(一)从政策性走向法治化 |
(二)从碎片式走向体系化 |
(三)从原则化走向具体化 |
二、立法技术层面:规范科技立法程序 |
(一)制定科学立法规划 |
(二)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
(三)加强立法后的评估 |
三、立法内容层面:完善科技立法体系 |
(一)完善地方科技法规体系 |
(二)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
(三)完善科技法律责任体系 |
(四)完善地方特色立法体系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1 国内研究述评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研究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文 |
2.1.2 公文写作 |
2.1.3 公文写作要素 |
2.1.4 公文文本质量 |
2.2 理论基础 |
2.3 小结 |
第3章 公文实践中的问题与公文文本质量的关系 |
3.1 公文实践状况调查 |
3.1.1 调查方案 |
3.1.2 调查实施 |
3.1.3 调查结论 |
3.2 从公文质量角度看公文实践中的问题 |
3.2.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3.2.2 “朝令夕改” |
3.2.3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
3.2.4 文件过度解读 |
3.2.5 “红头文件 |
3.2.6 公文文风不良 |
3.3 小结 |
第4章 从公文写作角度看公文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原因 |
4.1 从公文写作系统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1.1 从文本系统角度看公文写作实践问题 |
4.1.2 从发文系统角度看公文实践中问题存在之原因 |
4.2 从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2.1 在公文写作语用活动中主客体的对立表现 |
4.2.2 主客体对立的解决之道即主客体的统一 |
4.3 从公文写作矛盾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3.1 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
4.3.2 主体与客体的矛盾 |
4.4 从公文写作语境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4.1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 |
4.4.2 忽视情景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3 忽视篇内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4 忽视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 |
4.5 从公文写作规律论看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5.1 从定向性规律看 |
4.5.2 从转化性规律看 |
4.5.3 从实践性规律看 |
4.5.4 从创新性规律看 |
4.5.5 从历时性与共时性规律看 |
4.5.6 从对立统一规律看 |
4.6 小结 |
第5章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与框架 |
5.1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 |
5.2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框架 |
5.3 小结 |
第6章 公文写作的主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6.1 写作主体 |
6.1.1 “大主体”(发文机关) |
6.1.2 “中主体”(领导或领导群体) |
6.1.3 “小主体”(文秘写作人员) |
6.2 收文主体 |
6.2.1 收文主体的特点 |
6.2.2 收文主体的公文写作理念 |
6.2.3 收文主体在公文写作中的控制措施 |
6.3 小结 |
第7章 公文写作的客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7.1 揭示客体 |
7.1.1 公文所揭示的客体的作用 |
7.1.2 作为文本所揭示的客体的条件 |
7.1.3 作为文本已揭示对象的控制 |
7.2 公文文本客体 |
7.2.1 公文文种 |
7.2.2 公文格式 |
7.2.3 公文主旨 |
7.2.4 公文材料 |
7.2.5 公文结构 |
7.2.6 公文语言 |
7.2.7公文文风 |
7.3 小结 |
第8章 公文写作的语境要素分析及控制 |
8.1 语境概述 |
8.2 公文写作语境的类别 |
8.3 语境对公文写作的制约 |
8.4 公文语境失误的控制措施 |
8.4.1 篇内语境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2 情景语境语用失误对策 |
8.4.3 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4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之对策 |
8.5 小结 |
第9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9.1 研究贡献与创新点 |
9.1.1 主要观点 |
9.1.2 创新之处 |
9.1.3 本文的不足之处 |
9.2 研究展望 |
附录: 公文写作调查问卷 |
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试析地方规范性文件(论文参考文献)
- [1]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D]. 葛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刘汉林.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D]. 薛小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中国对外援助制度及其完善问题研究[D]. 赵美艳. 外交学院, 2020(08)
- [5]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D]. 张奋勇. 青岛大学, 2019(02)
- [8]土地储备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 湛栩鶠. 广西大学, 2019(01)
- [9]地方科技立法的体系构建研究[D]. 董洪民. 东南大学, 2019(05)
- [10]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D]. 孙峻华. 南京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