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起利用手机引爆爆炸案件的剖析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全[1](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王崇[2](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初曰春[3](2020)在《一号战车》文中研究表明第一章1人走霉运喝口凉水也塞牙。眼瞅着就要过元旦了,稀奇古怪的事儿愣是让吕建业给碰上了。刚发了几句牢骚,大老柳就让他大过节的消停点儿,他反问咱消防啥时候过节消停过。别说,这话确实在理儿,竟然让人哑口无言。吕建业身上的优点和缺点比较集中,一时半会儿却很难总结到位,滑稽的是,在他这里,多数情况下,优点也会变成缺点。毕竟两者之间原本就没有明显的界线。例如爱抱怨这个习惯,搁到平常谁也不会在意,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就有另一种意味了。事实上,在他刚进消防那会儿,就赚了个满嘴跑火车的名声。
刘亚昌[4](2019)在《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无机成分分析,有助于实现爆炸装置遗留碎片的临场快检和比对溯源,对于侦破爆炸案件至关重要。为此,亟需一种对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无机成分快速检测和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本论文收集了4大类共20个常用于制作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生活物品,分解成359个金属部件和339个塑料部件作为研究对象。实验研究如下:1.建立了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对关键组件中金属和塑料部件的检测方法;2.基于SPSS统计分析方法筛选了关键组件中金属和塑料部件各自的代表元素;3.建立了关键组件中金属和塑料部件的SPSS聚类溯源方法。研究的主要结果如下:1.确定了此款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适用性。检测时间优化实验:金属和塑料部件检测时间分别为60 s、90 s时检出元素相对含量和2倍标准偏差(2σ)趋于稳定,金属部件2σ在0.007%0.162%之间,塑料部件2σ在7.58 mg/kg16.03 mg/kg之间。稳定性实验:金属部件检出元素精密度RSD(n=10)在0.213%4.207%之间,塑料部件检出元素RSD(n=10)≤2.76%。均匀性实验:金属部件5个位点主要元素Al的RSD为0.891%,塑料部件5个位点主要元素的RSD≤3.38%。2.筛选和验证了表征关键组件金属和塑料部件各自的代表元素。SPSS频数分析:初选了高频、高相对含量元素,金属部件代表元素为Cu、Fe、Ni、Zn、Si、Sn、Cr、Al、Mn,塑料部件代表元素为Cl、Ti、Zn、Br、Fe、V、Ba、Cr。描述代表元素基本统计量:金属部件检测结果无量级差异,分布均匀;塑料部件检测结果量级差异较大,对其进行Z标准化处理。Person相关性和R型聚类分析:确定了所选代表元素间线性相关性较弱,聚类中不会相互替代,都会在聚类分析中发挥作用,代表元素选取合理。3.考察了SPSS层次聚类方法对金属和塑料部件的聚类和溯源效果。不同类型关键组件聚类分析:最远邻元素法结合平方欧式距离对金属部件的聚类效果较好,最远邻元素法结合Person相关性对塑料部件的聚类效果较好,聚类数目较多,部件分布较分散,可帮助区分关键组件的类型。同类型关键组件金属和塑料部件的聚类分析:聚类结果中多数类别部件分布零散,区分度很高,同类别部件无机成分组成相似,可帮助追溯部件的原物信息。通过光谱图比对功能,同类别部件光谱图的峰位、峰型相似,验证了聚类效果。
胡月军[5](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杨百川[6](2019)在《新型网络犯罪联动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空间的迅速扩张,网络空间成为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平台,网络犯罪治理也成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目标。新型网络犯罪手段繁多,对于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多方面的密切配合。本研究经过对网络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进行深度解读,分析总结了网络犯罪的特点,即技术智能化、主体低龄化、、手段地域化、目标多样化以及诉讼难度大,进一步加深了对网络犯罪的理解。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手段进行分析解读,挖掘网络犯罪多发原因,通过针对我国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的研究,总结了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美、英、德、日等国的网络犯罪防治经验,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通过结合立法防控、司法防控、企业防控、技术防控和社会防控五个方面,针对打击网络犯罪中所遇到的困难,分别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对策。具体而言,通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优化个人信息“防火墙”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能够从源头上掐断网络犯罪的信息渠道。通过优化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措施,能够提高网络犯罪的技术成本,有利于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这些防控手段的提出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对于新型网络犯罪的治理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网络犯罪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面对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与社会治理同理,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型网络犯罪,必须适应社会环境、网络环境和犯罪形式的变化,对犯罪的各个环节进行针对性治理,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及社会团体的特点和功能,共同建立起一个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网络犯罪防治体系。
田维琳[7](2020)在《大数据伦理意识及其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技术与人们生产和日常生活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社会公众方方面面的信息正在不断的以数据的形式被采集、归类和分析,成为体积庞大且容量仍然不断快速增长的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发展和运用必然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而大数据时代的人类社会交往也必然伴随着一种新型的伦理——大数据伦理——的产生。由于大数据技术发展发展较快,相应的伦理规范相对滞后,由此产生了种种大数据运用中的伦理失范现象。大数据伦理失范现象的产生有着技术、经济、法律等各种复杂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对大数据伦理这种新型伦理的自觉意识不够。大数据伦理意识就是人们关于大数据技术运用全过程的规范意识。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都会受到自身意识的影响和调控,同样,人们的大数据伦理意识也会对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到大数据技术发展的进程,而且深刻影响网络时代人们的社会交往,因此研究大数据伦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迫切的实际意义。本文从大数据伦理失范行为的现象出发,着重分析了各种成因中大数据伦理意识这一主要因素。在对一些相关基本概念探讨的基础上,对大数据伦理、大数据伦理意识等既做了理论内容上的概括,又做了结构层次上的分析。本文比较系统地阐释了伦理意识的概念,认为伦理意识具有知、情、意三个方面的层次结构,这为大数据伦理意识的探讨提供了理论逻辑脉络。据此,本文在借鉴学界对伦理、伦理意识等概念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界定了大数据伦理意识概念的内涵,详细总结了大数据伦理意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七个方面的特征。从上述基本思路出发,结合大数据伦理意识的知、情、意的层次结构,本文分析了大数据技术运用中其伦理意识在这三种不同层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危害及成因。思想政治教育(学)可以说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本文立足于本学科特征,在大数据伦理意识的培育方面做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探讨,提出了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几项主要原则、培育的三种路径和七种具体方式。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在国内较早对大数据伦理意识及其培育进行研究,比较系统地分析了大数据伦理意识的内容结构、层次特征和培育思路。人们的伦理意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大数据伦理和大数据伦理意识是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社会运用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而尚未得以充分研究。本文提出的有关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路径和方法,不仅对增强公众对大数据伦理的自觉意识,也将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视阈的拓展和实际工作的有效展开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马婷婷[8](2019)在《侦查比例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可能有损相对人的权益,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应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相同有效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为追求一定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及其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见,比例原则的基本意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以预防其过度侵犯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的,且较为激烈侵犯的主要是侦查中的各种取证行为、强制措施,以及武力使用的行为。用比例原则约束这些行为可以令侦查立法更为合理,亦可促进侦查执法更为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可见,对侦查比例原则开展系统研究,对侦查立法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章展开论述,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比例原则萌芽于朴素的正义观。经过古希腊诸位先贤的论证,合比例思想逐渐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比例原则的实在法渊源起步于限权理论、确立于警察规范、经由1858年的“药房案”上升到宪法位阶。而后,比例原则的适用扩展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侦查程序。虽然,这些扩张颇具争议,但侦查中诸项行为和措施的涉权特点决定了依据比例原则对侦查加以规制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总的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比例原则多数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德国、法国、都在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比例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和美国刑事程序中贯彻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混合制诉讼模式下,日本和意大利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比例原则都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亦较为彻底;诸多国际人权法都或显性、或隐性的规定了比例原则。自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伊始,侦查规范中就蕴含了合比例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规范亦有合比例的设计;新中国成立后,从《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有关侦查比例原则的设计越发增多,2012《刑事诉讼法》相关设计最为详细和具体,2018年对侦查行为的微调亦有比例原则的设计。侦查中各行为和措施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特殊目的是预防罪案的发生和继续。在上述目的下,侦查的适当性原则是指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侦查必要性原则是指应当在设置强弱不同等级的侦查行为和措施之后,尽量选择侵害性较小的为之;侦查相称性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和措施的设置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发挥着对侦查行为和措施设置和设计的指引作用,在执法中则发挥着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第二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比例原则落到实处的前提首先是要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时间不仅仅局限于立案后,初查中的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其规制对象包括所有侦查行为和措施,即侦查取证行为和人身强制措施。此外,侦查执法武力使用虽然并不属于侦查行为,但其实施却是侦查达成目的的重要保证,故亦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侦查比例原则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所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并将之作为规范设计的工具;侦查机关应当在内部审批中严格落实比例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法中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切实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辩护权、侦查公开、程序性制裁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配套救济。第三章的内容是“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对此,应当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在具备取证可能且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取证行为;在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强弱分类后,应尽量选择侵害较小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匹配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常规侦查取证行为中,应当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明确身体采样的目的,将身体采样行为类型化,并对其实施程序进行轻缓化设计;应当对被采样人的罪行、危险性及采样手段进行评估,以避免采样行为过度。对于搜查行为,应当在明确搜查目的的情况下,设置紧急搜查制度;应严格限制搜查强制手段的使用;一般的搜查行为应当在具备合理根据时才能使用,无证搜查的启动也要严格掌握紧急情况的范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应当在厘清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适用对象、限制适用期限、限定使用条件的方式令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特殊侦查取证行为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厘清其目的;应当将其适用时间提前,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细化,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手段原则、将技侦措施层次化、限制其整体的适用期限,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危害性条件和危险性条件,以令具体操作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诱惑侦查,应当明确诱惑侦查的目的;建立完善的案件保密制度以避免证人因惧怕而拒绝提供证言;应将诱惑侦查作为最后手段,尽量选择诱惑程度较小的行为,并需设置时间限制;应当为诱惑侦查设定底线,并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适用相称的诱惑侦查措施。第四章的内容是“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其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亦有法条规范缺失;既有程序设计缺陷、又有配套制度缺位。对此,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整体要求应当是,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形成强弱不同的强制措施等级、明确侵害程度的标准、明确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使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拘留比例原则实现的前提首先就应当令拘留目的回归。应当设置无证拘留以满足其紧急状态下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的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拘留的羁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对无证拘留和有证逮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令二者适用对象符合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以满足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羁押比例原则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最长的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制法官对羁押时间的迁就,还要严格把握羁押适用的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以此实现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对于取保候审行为,应当在厘清取保候审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大对违反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处罚力度,避免脱保现象发生,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增加取保候审的方式,并尽量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避免收取过高保证金和随意没收保证金现象,同时,还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便降低羁押率。对于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在厘清其目的的前提下避免其成为“羁押”行为。应当对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加大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满足监视居住的设计目的;应当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混同,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形成“一般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的强弱阶梯,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革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第五章的内容是“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应当通过树立正当性意识、完善武力使用立法、厘清武力使用的性质、加强武力使用专业培训、提高武力使用公开性的方式达到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确立“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在将武力划分等级的前提下,尽量使用伤害较小的武力手段,以符合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设定武力使用的紧急性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涉嫌罪行条件以构建武力使用的相称性原则。开枪属于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对于鸣枪示警,应谨慎用之。应当对开枪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设计以避免实践中的弃用或滥用,以保证适当性原则的实现;开枪时应尽量避免击打要害部位,以实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开枪行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应成为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要求开枪所保护的权益大于开枪行为造成的损害,以便实现开枪的相称性原则。
赵子琪[9](2019)在《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个人行为原因及其关联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依然是煤矿安全生产中最严重的事故类型,预防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方法之一,是对已发生事故进行事故致因分析,通过对历年相关文献阅读发现,以往的学者通过对井下不同工种类型的不安全操作制定了针对一线员工不安全动作的预防方案,重点提出了管理层对一线员工不安全动作的决策性影响等。大多数研究虽然方法多,但是却缺乏深入研究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某一层面原因,比如组织层面原因,或者个人层面原因。本文将重点深入研究导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个人层面原因分析,追溯每条一次性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习惯性不安全行为,运用统计学方法结合计算机软件找出企业员工安全作业能力之间的相关性与相互影响关系,最后对其结果提出假设并进行科学验证,为预防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提供针对性的参考。(1)得到了建国以来我国发生的584起事故样本的宏观规律趋势图。依据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官方事故点评集与事故报告建立了我国建国以来煤矿发生的重大以及特别重大(死亡10人以上)瓦斯爆炸事故完整数据库,通过分析其信息可知:从时间上来看,每年的12月、2月、3月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高发期;从空间上来看,事故集中发生在山西省,发生了 117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占总事故起数的20%;乡镇煤矿发生了 350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占总事故起数的60.3%;从煤矿合法运营性来看,非法经营的矿井有209个,占总事故矿井的35.79%,等相关结果;在584起事故样本中,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0人以上)共发生129起,占所有事故起数的22.09%。(2)构建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流程图。以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为样本,运用事故致因“2-4”模型分析了样本的所有事故致因,以此验证了分析方法的可行性与适用性,基于此构建了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流程图并以此为理论基础与分析工具。(3)识别出了个人层面原因中出现的不安全动作,找出了出现频次最高的关键不安全动作。基于事故致因“2-4”模型的定义,研究分析了 2007年至2016年间我国煤矿发生的63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识别出了 76类不安全动作,追溯不安全动作的特征将其细化为了四级指标;并列出了违反的具体《煤矿安全规程》条目;根据统计不安全动作的发生频次,76类不安全动作共累计出现了 494次,并得到了关键不安全动作分别是违章操作的未检查瓦斯(32次)、违章行动的违规或未安置通风设施(23次)、违章指挥的超层越界开采(28次)。(4)分析了不安全动作间的相关性与影响关系。所选用的Pearson与Spearman相关系数法结合STATA 15.0软件分析的结果表明,违章放炮与安检作业不到位、通风系统管理混乱、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均呈显着正相关;违规放顶与安检作业不到位、未检查设备设施、未完善建井生产系统与违法生产呈显着正相关等其他相关关系,并以此绘制了各类不安全动作间的影响关系图。(5)分析出了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原因与发生频次并对其进行了指标细分。基于“2-4”模型中对个人层面行为习惯性不安全行为的定义,结合第4章的四级指标下的所有不安全动作,共识别出了 178类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其中,安全意识不高在所有不安全动作中出现了 71次,安全心理不佳出现了 44次,安全知识不足出现了 34次,安全习惯不佳出现了 29次;最后根据员工应具备的安全作业能力把习惯性不安全行为细分为了 14类表现形式。(6)分析了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因素间的相关性并得出了相关性图谱。运用Pearson与Spearman相关系数法结合STATA 15.0软件算出了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因素间的相关性,例如,混沌型与省能心理、自负心理、侥幸心理均呈现显着正相关;自恃型与侥幸心理、省能心理、专业知识呈显着正相关等其他相关性分析,并以此绘制了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各因素之间的相关性总结图谱。(7)提出假设并检验了一次性不安全行为与习惯性不安全行为之间的关联度,总结出了相应预防措施。基于识别出的不安全动作与习惯性不安全行为指标,利用卡方检验与SPSS分析软件对不安全动作指标A中每个指标与所有习惯性不安全行为指标B均建立了假设检验,10组指标间均证明了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可以影响不安全动作的发出状态,并且有可能是不安全动作的危险因素;根据所得结果提出了相应预防措施检查表,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培训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
索晓[10](2018)在《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析方法与应用研究》文中认为瓦斯爆炸事故作为五大煤矿井下灾害之一,严重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状况,对其致因进行全面分析,为预防该类事故提供参考依据显得尤为必要。综述发现对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分析研究中,研究方法缺乏系统性,绝大多数研究中采用经验归纳、单个事故案例总结、观察、文献梳理、访谈等方法,表现出主观性较强或以一概全的情况。其次,对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因素分析不全面,在不安全动作致因和物态致因层面分析较多。因此,本文建立系统性的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析方法,对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人因、物因、组织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为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评价和事故预防提供更全面的参考。本文使用文献综述法和对比分析法,确定了进行事故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类系统。随后选取可公开获取的具有详细事故案例描述的瓦斯爆炸事故案例54起(2013年后各地煤监部门网站开始向社会公布全年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瓦斯爆炸事故详细事故案例报告,至2016年,共54起),进行了致因因素的统计分析。最后基于统计分析结果对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因素的相关性进行分析。主要研究工作和结论如下:(1)对比分析了十种事故致因模型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事故致因模型趋于全面包含人因、物因、组织因素和组织外部因素;所描述事故的发生路径由简单链式向系统网状发展;在选用系统性事故致因模型时,重视充分性,可选用如STAMP(Systems Theoretic Accident Model and Processes)和FRAM(Functional Resonance Analysis Method)此类无致因分类的模型,以保证分析的深度和广度,但此类方法学习成本较高且在大量事故的统计分析上存在障碍;重视效率,可选用如CREAM(Cognitive Reliability and Error Analysis Method)和24Model此类事故致因分类的模型,且此类方法可进行大量事故的统计分析。为满足系统的事故致因分析和统计分析的需求,本文选用了24Model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2)建立了基于24Model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类系统(24Model-Mine Gas Explosion,24Model-MGE)并阐述了事故分析原则和方法。阐述了事故致因、事故的影响对象、事故、事故的后果之间的关系,并将本研究分析的对象界定为事故。确定了事故分析方法步骤为:(1)提取近因致因因素;(2)按照24Model-MGE的分类模块提取导致近因致因因素的致因因素,逐层迭代,至全部致因因素确定完毕;(3)利用反事实检验(counterfactual test,CT)和因果充分性检验(causal sufficiency test,CST)对提取的致因因素进行充分性和必要性检验。通过对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因素的分析,证实了24Model-MGE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通过单起事故的分析验证了24Model-MGE进行瓦斯爆炸事故分析的可行性;通过54起事故的统计分析验证了24Model-MGE进行大量瓦斯爆炸事故统计的可行性。(3)利用24Model-MGE对54起瓦斯爆炸事故的不安全动作致因、个体因素致因、不安全物态致因、安全管理体系致因、安全文化致因和外部因素致因进行了统计分析。a)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不安全动作致因,并分别给出了各功能部门的不安全动作致因因素列表。结果表明管理层发出不安全动作对全部不安全动作的比(以下简称占比)最高,为54.20%,是不安全动作致因中改进的重点。主要生产部门,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和安全科发出不安全动作占比分别为8.29%、3.52%、16.58%、8.60%,合计占比36.99%。其他部门发出的不安全动作占比较低,机电队为1.55%,运输队为0.31%,生产技术科为4.97%,生产调度中心为1.35%,设备中心为0.41%,财务科为0.21%。b)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个体因素致因。结果表明管理层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和安全心理上。主要生产部门中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安全知识、安全习惯和安全心理上;安全科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安全习惯和安全心理上。其他部门中机电队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中安全知识、安全习惯、安全心理上;运输队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安全意识、安全心理;生产技术科的个体因素纠正重点在安全心理。生产调度中心、设备中心、财务科的个体因素体总体出现频次较低,不具有规律性。c)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不安全物态致因,并给出了不安全物态的致因因素列表。瓦斯爆炸事故中对不安全物态致因预防的重点为,瓦斯积聚中的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27次)、通风机供风不足(19次)、采空区瓦斯涌出(12次);点火源中的电火花(19次)和放炮火花(14);技术设施中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缺欠(30次);环境条件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7次)。d)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安全管理体系缺欠致因,并给出了安全管理体系缺欠的致因因素列表。结果表明检查(140次)、实施和运行(137次)是预防瓦斯爆炸事故阶段中安全管理体系缺欠致因中改进的重点;其中检查中高频致因因素为事件调查、不符合项的纠正和预防措施(98次);合规性评价(38次)。实施和运行中高频致因因素为资源、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62次);能力、培训和意识(36);运行控制(23次)。其余安全管理体系致因中,策划共出现34次,高频致因因素为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预防措施的确定(20次)。管理评审和安全方针分别出现25次、1次。e)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安全文化缺欠致因。结果表明安全承诺(201次)、安全责任(171次)、安全管理体系质量(146次)出现频次最高,是预防瓦斯爆炸事故阶段中安全文化提高的关键。安全实践活动认知(103次)、安全机构作用(99次)、安全参与程度(54次)是对企业安全管理中具体某一方面的针对性指导,完善这三类安全文化理念起到巩固预防的作用。f)探究了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外部因素致因,并给出了外部因素的致因因素列表。结果表明监管部门(480次)是在预防瓦斯爆炸事故阶段中外部因素改进的重点,其中高频致因因素为对下级单位履职监管(143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79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71次)。上级单位(64次)的高频致因因素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15次)、技术管理不到位(10次)。其他(3次)表现为中介机构随意出具矿井安全评价报告(3次)。(4)对不安全动作、个体因素、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文化和监管部门与事故严重程度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瓦斯爆炸事故严重程度与不安全动作、个体因素、安全文化和监管部门四个维度相关。其中不安全动作维度、安全文化维度、监管部门维度、个体因素维度中分别有16项、5项、5项、3项关键致因因素与瓦斯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相关。(5)对个体因素、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文化、监管部门与不安全动作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斯爆炸事故中不安全动作致因因素与安全文化、监管部门、安全管理体系和个体因素四个维度相关。其中安全文化维度、监管部门维度、安全管理体系维度、个体因素维度分别有14项、8项、5项、4项关键致因因素与不安全动作致因因素相关。(6)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全方位的措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涵盖了人的因素(不安全动作和个体因素)、物的因素(不安全物态)、组织因素(安全管理体系缺欠和安全文化缺欠)、外部因素。因此在对瓦斯爆炸事故进行预防时需要从以上因素全面着手,进行整体控制。
二、对一起利用手机引爆爆炸案件的剖析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一起利用手机引爆爆炸案件的剖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一号战车(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
1 |
2 |
3 |
4 |
5 |
第二章 |
6 |
7 |
8 |
9 |
10 |
第三章 |
11 |
12 |
13 |
14 |
15 |
第四章 |
16 |
17 |
18 |
19 |
20 |
第五章 |
21 |
22 |
23 |
24 |
25 |
第六章 |
26 |
27 |
28 |
29 |
30 |
第七章 |
31 |
32 |
33 |
34 |
35 |
第八章 |
36 |
37 |
38 |
39 |
40 |
第九章 |
41 |
42 |
43 |
44 |
45 |
第十章 |
46 |
47 |
48 |
49 |
第十一章 |
50 |
51 |
52 |
53 |
54 |
第十二章 |
55 |
56 |
57 |
58 |
59 |
第十三章 |
60 |
61 |
62 |
63 |
64 |
第十四章 |
65 |
66 |
67 |
68 |
(4)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研究进展 |
1.1.1 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物理分析 |
1.1.2 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成分分析 |
1.2 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在法庭科学领域的研究进展 |
1.3 SPSS统计分析方法在法庭科学领域的研究进展 |
1.4 小结 |
2 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对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的检测 |
2.1 实验仪器、条件及材料 |
2.1.1 实验仪器、条件 |
2.1.2 实验材料 |
2.2 实验内容 |
2.2.1 样品制备 |
2.2.2 优化实验 |
2.2.3 样品检测 |
2.3 结果与分析 |
2.3.1 优化实验结果与分析 |
2.3.2 样品检测结果与分析 |
2.4 小结 |
3 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检测数据中代表元素的筛选 |
3.1 SPSS对数据的基本统计分析 |
3.1.1 元素频数分析 |
3.1.2 元素基本描述统计量 |
3.2 SPSS对代表元素组合的考察 |
3.2.1 Person相关性分析 |
3.2.2 R型聚类分析 |
3.3 特征元素法分类 |
3.4 小结 |
4 基于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金属部件SPSS聚类分析 |
4.1 不同类型关键组件金属部件的层次聚类分析 |
4.1.1 最远邻元素法 |
4.1.2 组间连接法 |
4.1.3 方法比较和分析 |
4.2 同类型关键组件金属部件的层次聚类分析 |
4.2.1 Ⅰ类金属部件聚类分析 |
4.2.2 Ⅱ类金属部件聚类分析 |
4.3 小结 |
5 基于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塑料部件SPSS聚类分析 |
5.1 不同类型关键组件塑料部件的层次聚类分析 |
5.1.1 最远邻元素法 |
5.1.2 中位数法 |
5.1.3 方法比较与分析 |
5.2 同类型关键组件塑料部件的层次聚类分析 |
5.2.1 Ⅰ类塑料部件聚类分析 |
5.2.2 Ⅱ类塑料部件聚类分析 |
5.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金属部件信息表 |
附录B 塑料部件信息表 |
附录C Ⅲ、Ⅳ类金属部件聚类结果 |
附录D Ⅲ、Ⅳ类塑料部件聚类结果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6)新型网络犯罪联动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网络犯罪概述 |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
第二节 新型网络犯罪特点 |
一、网络犯罪族群化、社会化 |
二、网络犯罪独立化、产业化 |
三、微网络犯罪化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多元治理理论 |
二、权变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犯罪治理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犯罪形势分析 |
一、传统犯罪网络化迅速 |
二、侵财犯罪手段日趋复杂 |
三、个人信息成为犯罪目标和工具 |
四、跨国、跨地域犯罪频发 |
五、“网络暴力”犯罪出现 |
第二节 我国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现状 |
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二、打击个人信息犯罪 |
三、促进地区间、国际间合作 |
四、设立互联网法院 |
第三节 我国新型网络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防控方面 |
二、司法防控方面 |
三、社会防控方面 |
第三章 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经验及启示 |
一、美国网络法律体系形成过程 |
二、启示 |
第二节 英国经验及启示 |
一、英国网络犯罪治理历史进程 |
二、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经验及启示 |
一、德国网络犯罪治理:由分散到统一 |
二、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经验及启示 |
一、日本不断提高的网络犯罪防治等级 |
二、启示 |
第四章 新型网络犯罪联动治理机制构建 |
第一节 立法防控 |
一、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
二、加强个人信息及虚拟财产保护 |
三、调整罪名及刑罚设置 |
第二节 司法防控 |
一、建设现代化警察专业队伍 |
二、增强地区间、国际间司法协作 |
第三节 企业防控 |
一、强化金融业管理防控 |
二、强化通信业管理防控 |
第四节 技术防控 |
一、优化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 |
二、优化个人信息防泄漏“防火墙” |
三、优化身份验证技术 |
第五节 社会防控 |
一、加强政府与社会团体协作 |
二、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
三、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大数据伦理意识及其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网络伦理的研究 |
1.2.2 关于大数据伦理的研究 |
1.2.3 关于大数据伦理意识及其培育的研究 |
1.2.4 关于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
1.3.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2 研究方法 |
2 大数据伦理意识的内涵和特征 |
2.1 主要概念概述 |
2.1.1 伦理和大数据伦理 |
2.1.2 伦理意识与大数据伦理意识 |
2.2 大数据伦理意识的主要内容 |
2.2.1 隐私意识 |
2.2.2 所有权意识 |
2.2.3 名誉意识 |
2.2.4 监督意识 |
2.3 大数据伦理意识的特征 |
2.3.1 存在方式的内隐性 |
2.3.2 意识主体的多元性 |
2.3.3 作用方式的复杂性 |
2.3.4 培育过程的长期性 |
2.3.5 意识形成的动态性 |
2.3.6 影响因素的多样性 |
2.3.7 涉及领域的广泛性 |
3 大数据伦理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危害后果和成因分析 |
3.1 大数据伦理意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 |
3.1.2 情感方面存在的问题 |
3.1.3 意志方面存在的问题 |
3.2 危害后果 |
3.2.1 社会后果 |
3.2.2 个体性后果 |
3.3 成因分析 |
3.3.1 监管法规缺失 |
3.3.2 经济利益诱惑 |
3.3.3 大数据伦理教育缺位 |
3.3.4 技术自身的缺陷 |
4 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原则、思路和方式 |
4.1 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主要原则 |
4.1.1 自主性原则 |
4.1.2 公正性原则 |
4.1.3 普惠性原则 |
4.1.4 可持续发展原则 |
4.2 国内外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经验借鉴 |
4.2.1 国外的培育实践 |
4.2.2 中国当前实践 |
4.2.3 经验总结和评价 |
4.3 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基本思路 |
4.3.1 从“灌输”到“启发” |
4.3.2 从“隐性”到“显性” |
4.3.3 从“分散”到“系统” |
4.4 大数据伦理意识培育的主要方式 |
4.4.1 专业教育与伦理教育相结合 |
4.4.2 特定群体教育与公众信息素养教育相结合 |
4.4.3 网络道德教育与现实道德教育相结合 |
4.4.4 数据技术与人文精神培育相结合 |
4.4.5 规范与构建相结合 |
4.4.6 道德感化与机制调控相结合 |
4.4.7 技术提升与创新管理相结合 |
5 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创新点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厘定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 |
三、侦查比例原则域内外适用及发展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内容 |
一、侦查的正当目的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三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功能 |
一、对侦查立法的指引功能 |
二、对侦查执法的指引功能 |
第二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时间范围 |
二、规制对象 |
三、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设计 |
二、执法落实 |
三、司法适用 |
四、配套保障 |
第三章 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侦查取证行为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常规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身体采样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三、搜查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四、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特殊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技术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诱惑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强制措施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拘留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羁押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取保候审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监视居住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五章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第三节 开枪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开枪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开枪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开枪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个人行为原因及其关联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瓦斯爆炸事故物理致因研究综述 |
1.2.2 瓦斯爆炸事故人因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综述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
1.3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事故样本选取与宏观特性 |
2.1 事故样本选取 |
2.2 事故样本宏观特征分析 |
2.2.1 时间特征分析 |
2.2.2 空间特征分析 |
2.2.3 基本特征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事故分析方法研究 |
3.1 理论基础 |
3.1.1 事故致因模型综述 |
3.1.2 事故致因“2-4”模型 |
3.2 事故原因分析方法 |
3.3 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
3.3.1 分析过程 |
3.3.2 分析结果 |
3.4 本章小结 |
4 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性行为原因及特征研究 |
4.1 一次性不安全行为——不安全动作因素划分 |
4.2 样本统计分析结果 |
4.2.1 样本的不安全动作统计分析结果 |
4.2.2 违章操作不安全动作分析结果列举 |
4.2.3 违章行动不安全动作分析结果列举 |
4.2.4 违章指挥不安全动作分析结果列举 |
4.3 不安全动作的原因特征分析 |
4.3.1 违章操作的不安全动作原因特征分析 |
4.3.2 违章行动的不安全动作原因特征分析 |
4.3.3 违章指挥的不安全动作原因特征分析 |
4.4 关键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 |
4.4.1 违章操作关键不安全动作原因详述与预防措施 |
4.4.2 违章行动关键不安全动作原因详述与预防措施 |
4.4.3 违章指挥关键不安全动作原因详述与预防措施 |
4.5 不安全动作的指标与对事故重要程度的相关性以及预防措施 |
4.5.1 Pearson与Spearman相关性检验与结果分析 |
4.5.2 不安全动作相关性与对事故影响关系图谱 |
4.6 本章小结 |
5 瓦斯爆炸事故习惯性行为原因及特征研究 |
5.1 习惯性行为原因因素的识别与划分 |
5.1.1 习惯性行为原因因素的识别 |
5.1.2 习惯性行为原因因素的划分 |
5.2 习惯性行为原因具体结果分析及其预防措施 |
5.2.1 安全意识不高分析结果及其预防措施 |
5.2.2 安全心理不佳分析结果及其预防措施 |
5.2.3 安全知识不足分析结果及其预防措施 |
5.2.4 安全习惯不佳分析结果及其预防措施 |
5.2.5 安全生理不佳分析结果 |
5.3 习惯性不安全行为的指标相关性分析 |
5.3.1 Pearson与Spearman相关性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2 习惯性不安全行为因素间影响关系图谱 |
5.4 本章小结 |
6 瓦斯爆炸事故个人行为原因因素关联性研究以及预防建议 |
6.1 分析指标对象的选择与确立 |
6.2 卡方检验分析方法与数据准备 |
6.3 指标A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具体分析 |
6.3.1 指标A1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2 指标A2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3 指标A3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4 指标A4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5 指标A5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6 指标A6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7 指标A7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8 指标A8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9 指标A9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3.10 指标A10与指标B的卡方检验结果分析 |
6.4 基于检验结果提出预防措施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
(10)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析方法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研究综述 |
1.2.2 评述 |
1.3 目标、方法和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事故致因模型的确立 |
2.1 事故致因模型的综述 |
2.1.1 多米诺模型 |
2.1.2 轨迹交叉模型 |
2.1.3 瑞士奶酪模型和HFACS |
2.1.4 社会技术系统层次模型和Accimap |
2.1.5 CREAM |
2.1.6 STAMP |
2.1.7 24 Model |
2.1.8 FRAM |
2.2 事故致因模型的对比研究 |
2.2.1 模型的组成比较 |
2.2.2 事故发生的路径比较 |
2.2.3 讨论 |
2.3 本章小结 |
3 用24Model建立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类系统 |
3.1 不安全物态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2 不安全动作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3 个体因素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4 安全管理体系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5 安全文化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6 外部因素的致因因素子类划分 |
3.7 分析原则和分析方法 |
3.7.1 事故的界定 |
3.7.2 事故致因的分析范围的界定 |
3.7.3 事故致因因素的提取 |
3.8 案例实证 |
3.8.1 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分析 |
3.8.2 致因因素影响关系展示 |
3.9 本章小结 |
4 瓦斯爆炸事故的不安全动作和个体因素致因统计分析 |
4.1 样本来源 |
4.2 不安全动作的统计结果分析 |
4.2.1 不安全动作三级指标频次分析 |
4.2.2 管理层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2.3 采煤队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2.4 掘进队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2.5 通风队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2.6 安全科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2.7 其他部门的不安全动作统计结果分析 |
4.3 个体因素的统计结果分析 |
4.3.1 管理层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3.2 采煤队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3.3 掘进队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3.4 通风队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3.5 安全科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3.6 其他部门的个体因素统计结果分析 |
4.4 预防建议 |
4.4.1 对管理层的建议 |
4.4.2 对其他功能部门的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5 瓦斯爆炸事故的物态、组织因素和外部因素致因统计分析 |
5.1 不安全物态的统计结果分析 |
5.1.1 瓦斯积聚 |
5.1.2 点火源 |
5.1.3 技术设施 |
5.1.4 环境条件 |
5.2 安全管理体系缺欠的统计结果分析 |
5.2.1 安全方针和策划 |
5.2.2 实施和运行 |
5.2.3 检查和管理评审 |
5.3 安全文化缺欠的统计结果分析 |
5.4 外部因素的统计结果分析 |
5.5 预防建议 |
5.6 本章小结 |
6 瓦斯爆炸事故的致因因素相关性分析 |
6.1 基于Spearman秩相关系数的相关性分析 |
6.2 事故严重程度致因因素影响作用分析 |
6.2.1 不安全动作与事故严重程度相关性 |
6.2.2 个体因素与事故严重程度相关性 |
6.2.3 安全管理体系与事故严重程度相关性 |
6.2.4 安全文化与事故严重程度相关性 |
6.2.5 监管部门与事故严重程度相关性 |
6.3 不安全动作影响因素分析 |
6.3.1 个体因素与不安全动作相关性 |
6.3.2 安全管理体系与不安全动作相关性 |
6.3.3 安全文化与不安全动作相关性 |
6.3.4 监管部门与不安全动作相关性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在学期间参加科研项目 |
主要获奖 |
附录 |
附表 2013年-2016年54起较大及以上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基础数据 |
关于安全学科特性、研究方法、成果评价的说明 |
四、对一起利用手机引爆爆炸案件的剖析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2]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3]一号战车[J]. 初曰春. 芳草, 2020(01)
- [4]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自制爆炸装置关键组件研究[D]. 刘亚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5]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6]新型网络犯罪联动治理机制研究[D]. 杨百川. 青岛大学, 2019(02)
- [7]大数据伦理意识及其培育研究[D]. 田维琳. 北京科技大学, 2020(06)
- [8]侦查比例原则研究[D]. 马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个人行为原因及其关联关系研究[D]. 赵子琪.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12)
- [10]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因分析方法与应用研究[D]. 索晓.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