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时效值得商榷

本案诉讼时效值得商榷

一、此案申诉时效值得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彭钰栋[1](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杨晨[2](2020)在《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陆续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但申诉难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聂树斌案异地复查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程序机制,对于保护当事人申诉权、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完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审判监督程序冤错案件救济功能的重要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构建,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真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正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讨论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聚焦的是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独立性,明确区分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以及再审程序,从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及案件的类型等角度界定了本文研究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指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并不必然排除原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第二部分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角度出发阐述在我国确立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的必要性,进而实现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我国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原审法院“自查自纠”、审查期限无限制、审查流程缺乏明确的规范、代理申诉律师参与不足等,从申诉制度的正当性申明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中立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参与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刑事申诉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申诉,而通过异地审查的方式可以保证刑事申诉审查的中立性,实现我国申诉制度的初衷,并从可行性角度全面分析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构建的障碍;第四部分提出了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在遵从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等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基本程序及衔接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建议。结语重申了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尽绵薄之力。

肖宏伟[3](2019)在《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在发现和纠正刑事错案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媒体时代的到来和社会的转型,我国刑事错案的比例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媒体上频繁曝光各种骇人听闻的刑事错案,大部分都是长达数年或十数年未得到纠正,错误的判决甚至引起当事人被错误杀害,这些错误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合法的刑事申诉程序并不能纠正错案,反而是“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些意外因素令刑事错案得到纠正,这使得人们质疑中国刑事错判案件纠正制度的可行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能,有权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办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机制的一部分,在我国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检察院能够对刑事案件申诉程序作出积极影响,不仅可以提高申诉人申诉的成功率,还可以降低刑事诉讼的错误成本,突出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正义。笔者以检察机关办理不服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了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纠错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解决我国目前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借鉴。依据上文的研究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简介如下: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概述。文章引言部分以近年来颇具典型的三起冤错案为基础,进而介绍了什么是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从而引出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内在三特征分别是检察监督性、检察独立性、程序法定性。继而又介绍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功能分别是纠错功能、保护功能、促进功能,从而引申出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价值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分别指出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主要分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五个现状。刑事错案概念难以界定;刑事错案难以发现;刑事错案难以申诉;刑事错案难以追责;刑事错案难以监督。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产生的原因。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原因主要包括: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模糊;检察内外部因素制约,错案发现被动性强;刑事错案申诉机制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检察监督过于中立,刚性不足,媒体监督浸染司法活动。文章最后部分提出了解决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的对策。从细化证据体系,明确再审检察抗诉“新证据”范围来健全证据裁判规则,构建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从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办案权限范围;扩张错案发掘途径,塑造多元化错案调查主体;打破“控申分家”办案理念,职能合并,分工不分“家”,权责明确等方面去完善司法人事财物管理体制,科学配置职权,明晰办案权限,提升监督能力。从明确界定刑事申诉的时限,限制申诉理由;合理降低刑事申诉的立案标准,明确刑事申诉的提告顺序,确保检察院监督“有针对性”等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申诉机制。从以有责性为基准,坚持主客观一致,合理构建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坚持司法责任制与司法豁免制相结合;明确错案责任时效制;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等方面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最后从充分认识检察抗诉的重要性,加大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度;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和适用;优化刑事司法环境,稳步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等方面去建立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机制,准确监督,易于纠正错误。

王振亚[4](2019)在《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一系列沉冤昭雪的错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将刑事申诉这一概念普及开来。刑事申诉作为一项救济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赋予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化解刑事申诉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但是我国关于刑事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零碎,散布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文件中,只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刑事申诉主体的混乱、刑事申诉管辖不科学、刑事申诉时效无限制、刑事申诉理由无限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此分析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及背后的根源所在,并结合实践和国外相关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求解决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完善我国的检察刑事申诉制度,让刑事申诉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杜智娜,张翼羽[5](2017)在《缪家五人洗冤录 法援律师的坚守和司法审判的底线》文中研究指明缪家五人是不幸的:14年前,一起杀人分尸案将他们牵涉其中,一个家族因五名男丁全部获罪甚至一人获死罪而遭受灭顶之灾。缪家五人又是幸运的:背负罪名14年之后,他们得到了一支顶级律师队伍的法律援助,遇到了敢于否定自己的"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于2017年9月12日8点53分被宣判无罪。"应该说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是近年来平反冤案最完美的一

谢严兴[6](2017)在《经典案评四篇》文中指出约定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合法吗【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梁超[7](2016)在《宋朝诉讼时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对于案件是否受理是有着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当事人主体,案件类型,起诉时限等等。其中对于起诉时限的限制,即要求当事人在务限之类提起诉讼,务限期是案件的受理审判期间,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限内行使权利,过限则不再受理,这是案件的诉讼时效。而伴随着宋朝商品经济发展,民间贸易频繁,各种经济土地纠纷也就日益增多,为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宋王朝统治者便从立法方面入手,创立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些立法活动中便有诸多有关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宋朝的诉讼时效较以往朝代都比较详细具体,从宏观上看其主要包括民事时效、刑事时效和申诉时效等,而从微观上看又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物权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关系。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其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又各有不同,因此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就很有必要。宋朝诉讼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便是有关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两宋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婚姻继承矛盾等都有利用诉讼时效加以解决的案例,通过对这些判例的梳理分析和研究,便能够更好的把握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从而也就能更加清楚明确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内涵所在与价值体现。诉讼时效在刑事领域主要体现在对追溯时效的规定,司法领域则表现为申诉时效的设置,这些全面而具体的内容也表明了宋朝诉讼时效内容较以往朝代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研究宋朝诉讼时效制度,时效的中止是不可避免需要解决的探讨课题。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虽然有着较大的争议,但是在宋朝司法程序中还是可以找到相关的具体应用的,这也是宋朝诉讼时效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而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探讨,则是需要我们将诉讼时效这个制度置身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加以研究,具体探讨其内涵作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还是更侧重于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其所体现的价值又同当今诉讼时效的作用有哪些不同,通过这些对比,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知道诉讼时效这个制度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所蕴含的法律本质。诉讼时效制度,是宋朝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完善宋朝司法制度,明确司法诉讼程序的内容,这对于宋朝司法制度研究是很有意义的,而诉讼时效所体现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特点,对于整体把握诉讼时效制度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因此研究宋朝的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仅表面的研究其内容究竟是多少多少年,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原理和立法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宋朝的诉讼时效制度有所掌握。本文也将以此作为目标和宗旨,先主要研究宋朝诉讼时效所包含的各项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同时,也将对诉讼时效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进行探讨,从而使宋朝诉讼时效在内容上更加具体,在内涵上更加深刻。

段飞[8](2015)在《论我国死刑犯的申诉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犯的申诉权作为刑事申诉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司法实践中被我们有意无意的忽视,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缺陷。刑事申诉权作为死刑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死刑罪犯生命权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备受法律界关注。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申诉权分领域做出了相应的界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以及构建司法和谐的道路上,刑事申诉权的有效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申诉权的实现与良性的司法环境密不可分,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宗旨的。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内轮差”现象突出,刑事诉讼法领域集中体现在刑事申诉制度法律规定与传统法文化和社会因素发展不协调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具体表现为刑事申诉制度法律规定的可预测性、指引性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和观念的传统性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未并驾齐驱,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案件不被重视,滥申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现阶段有关刑事申诉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把刑事申诉纳入诉讼轨道,规避各种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干预是时代所趋,建立再审之诉具有改革的必然性。为了解决死刑犯申诉权在刑事申诉制度框架下的诸多问题,本文分为三部分加以叙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现状展开讨论。开篇通过对张氏叔侄案件的进一步剖析,引出我国刑事申诉的混乱状况,通过些许混乱状况的反思并结合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分析我国死刑犯申诉权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问题:一是死刑犯申诉权主体范围受限,且行使申诉权时主体无先后和主次之分;二是死刑犯申诉权的管辖存在不合理之处,有违程序正义;三是死刑犯提起申诉所依据的理由没有进行区分,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四是死刑犯申诉权的有关程序规定过于行政化;五是刑事申诉的期限和次数以及受理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六是刑事申诉程序规定的欠缺导致当事人提起申诉后持续时间长、程序复杂、经费消耗过大。第二部分,剖析死刑犯申诉权相关问题的主要成因。综合来看,死刑犯申诉权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传统法文化的影响、社会因素对死刑犯申诉权的影响、刑事申诉程序规定缺失的影响等三个方面。第三部分,对于如何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若干建议。如何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从前文中提到的问题出发,进一步提出相应对策,解决问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具体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若干构想:第一,对于死刑犯申诉权的主体范围、申诉主体地位的主次之分以及行使申诉权先后顺序的建议。第二,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管辖机关,为了规避自己做自己法官受理申诉案件管辖的模式,提出建立第三方的申诉受理审查机构,保障程序正义。第三,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诉讼程序,分别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申诉理由的法定化并对申诉理由区分有利被告与不利被告的事由;二是对于申诉的时效、申诉受理和审查处理的期限进行了系统化的分析,并结合死刑犯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对于主体提起申诉后,司法机关对于申诉申请如何接收、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程序提出相关建议。第四,把刑事申诉程序纳入刑事诉讼轨道上来,提升刑事申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①

王显勇[9](2011)在《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为视角》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时处于一个两难境地。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上主要有行政契约说、公法之债说、行政处分说等观点,各国或各地区的制度实践主要有法定的自动发生主义、行政确认主义、通知主义、登记缴费主义等制度模式。我国当前实践中采用登记缴费主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定性为劳动争议,《社会保险法》或者将来制定的《养老保险条例》应当确立登记缴费主义,实行行政确认的专属主义、回溯主义以及无法办理登记时的损害赔偿主义,并确立补交规则、垫付规则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规则。

邵振中[10](2011)在《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文中指出本文意在探讨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演变历程。一方面,笔者从微观的角度,结合前后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历史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准确地界定了特定历史阶段中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起算时间、期间长短、法律属性等要素;另一方面,又从宏观的角度,揭示了不同时期关于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条文之间的沿袭与传承的关系,厘清了该项制度的发展脉络与演化规律。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一阶段(1950年6月至1955年6月)。《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刚刚建立,尚无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二阶段(1955年7月至1986年9月30日)。在本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全面取消,劳动争议案件也不纳入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信访是这一时期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第三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三阶段(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劳动争议仲裁处于“试行办理”阶段,尚无关于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四阶段(1987年8月15日至1993年7月31日)。《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为“申诉时效”,一般情况下为期60日,自“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诉时效”中止。第五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五阶段(1993年8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为“申请仲裁时效”,为期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时效”中止。第六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六阶段(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劳动法》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劳动行政部门称之为“申请仲裁时效”,法院称之为“申请仲裁期间”,为期60日R,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中止。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承认“申请仲裁时效”在“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补偿或其他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个别情况下,发生事实上的“中断”的法律效果。对于法院,在2006年10月1日之后,认可在“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第七部分,介绍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制度的第七阶段(2008年5月1日至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本阶段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在本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为“仲裁时效期间”,为期一年,原则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形与“诉讼时效期间”完全相同。但是,在何时适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做法较为混乱,有待新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二、此案申诉时效值得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此案申诉时效值得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一)国内研究概况
        (二)国外研究概况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一)道德的法律化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一)何为“责任”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一、指导功能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二)劳工保护
        (三)消费者保护
        (四)环境保护
        (五)案例分析
    二、裁判功能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二)法律漏洞认定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四)案例分析
    三、评价功能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一)什么是标准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2)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域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概述
    第一节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
        一、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当具独立性
        二、“申诉异地审查”与“再审异地审理”辨析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受案范围
    第三节 原审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合理性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价值
    第一节 理论价值
        一、程序的正义价值
        二、程序的经济价值
    第二节 实践价值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节 我国刑事申诉审查现状
        一、原审法院“自查自纠”
        二、刑事申诉审查期限、次数无限制
        三、申诉复查缺乏审查流程规范
        四、申诉审查过程律师参与不足
    第二节 申诉制度框架下异地审查的正当性
    第三节 构建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障碍
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设计
    第一节 指导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及时高效
        三、便利诉讼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程序
        一、异地审查的相关主体
        二、异地审查的期限和次数
        三、异地审查的内容
        四、异地审查的流程
    第三节 完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衔接制度
        一、审查过程和结果公开
        二、律师介入申诉案件审查
        三、异地审查与异地再审的制度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论文引用案例案情汇总
致谢

(3)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缘由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研究的目的
        2.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2.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四)研究方法
        1.典型案例分析研究法
        2.比较分析研究法
        3.文献分析研究法
一、刑事申诉检察制度概述
    (一)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内涵
        1.刑事申诉检察的定义
        2.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内在特征
    (二)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保护功能
        3.促进功能
    (三)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意义
二、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
    (一)刑事错案概念界定难
    (二)刑事错案发现难
    (三)刑事错案申诉难
    (四)刑事错案追责难
    (五)刑事错案监督难
三、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错案认定标准模糊
        1.法律上错案认定标准尚未明确
        2.实践中错案的证据认定难以落实
    (二)检察内外部因素制约,错案发现被动性强
        1.检察内外部因素共同制约错案的发现
        2.审监程序的启动主体限定,私人救济力量有限
    (三)刑事错案申诉机制设置不科学
        1.刑事申诉理由规定不明确
        2.刑事申诉期限无截至
        3.刑事申诉立案标准高
        4.多头管辖职责不明
    (四)不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1.检察权难以独立行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2.“合情合理”的功利主义
    (五)检察监督过于中立性,媒体监督浸染司法活动
        1.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有效性难以最大化
        2.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力过于“弹性化”
        3.媒体监督方式不当,干扰司法公正
四、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纠错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证据裁判规则,建立刑事错判案件标准
        1.细化证据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口供
        2.明确再审检察抗诉“新证据”范围
        3.构建错案认定标准
    (二)增强刑事错案发现能力
        1.完善人事财物管理,明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权限范围
        2.打破“控申分家”办案理念,分工不分“家”
        3.扩张错案发掘途径,塑造多元化错案调查主体
    (三)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机制
        1.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时效限制
        2.法律上明确刑事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3.合理下调刑事申诉的立案标准
        4.明确刑事申诉提告顺序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错案问责机制
        1.坚持主客观一致性,合理构建刑事错案判断标准
        2.坚持责任制与免责制相结合
        3.严格办案时限,明确错案责任时效制
        4.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5.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的规定
    (五)多措并举,建立多元化检察监督机制
        1.充分认识检察抗诉的重要性,加大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度
        2.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应用和适用
        3.优化刑事司法环境,稳步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4)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动态
        1.3.1 国内研究动态
        1.3.2 国外研究动态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概述
    2.1 刑事申诉
    2.2 检察刑事申诉
    2.3 我国当前检察刑事申诉制度概况
        2.3.1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数量呈上升趋势
        2.3.2 抗诉案件数量极少但检察建议增多
        2.3.3 检察机关在刑事冤错案的纠正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2.3.4 检察刑事申诉工作仍然困难重重
第3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刑事申诉适格主体的界定问题
        3.1.1 两类刑事申诉主体没有行使申诉权的先后之分
        3.1.2 单位能否成为刑事申诉主体
    3.2 刑事申诉管辖的合理设置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问题
        3.2.1 由原案起诉机关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不太合适
        3.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申诉管辖权不明确
    3.3 刑事申诉时效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的问题
    3.4 刑事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的问题
    3.5 如何有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刑事申诉的检察监督
        3.5.1 对刑事再审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规格不高
        3.5.2 有待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3.5.3 需理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检法衔接关系
第4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4.1 明确刑事申诉主体的顺位及范围
        4.1.1 明确刑事申诉主体的顺位
        4.1.2 单位亦可成为刑事申诉主体
    4.2 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管辖
        4.2.1 试行刑事申诉异地管辖
        4.2.2 明确附带民事部分的刑事申诉管辖
    4.3 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时效
    4.4 对刑事申诉的理由加以限制
    4.5 完备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加强对刑事申诉的监督
        4.5.1 确立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4.5.2 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4.5.3 完善检法工作衔接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经典案评四篇(论文提纲范文)

约定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合法吗
与员工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慎重
员工维权应及时主张

(7)宋朝诉讼时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1、研究现状
    1.2、选题背景和意义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1.4、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诉讼时效基本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发展
    第二节 有关中国古代诉讼时效的争议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运用原则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依据
第二章 宋朝诉讼时效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宋朝民事诉讼时效的内容
    第二节 宋朝刑事追诉时效的内容
    第三节 宋朝申诉时效的内容
第三章 有关宋朝诉讼时效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期限起算
    第二节 时效中止与中断
第四章 诉讼时效价值探讨
第五章 时效的特点和意义
    第一节 时效的特点
    第二节 时效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8)论我国死刑犯的申诉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现状
    第一节 我国死刑犯申诉权典型案例剖析
    第二节 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的立法、司法现状
    第三节 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立法、司法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我国死刑犯申诉权问题主要成因的分析
    第一节 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第二节 社会因素对死刑犯申诉权的影响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缺失的影响
第三章 对于完善我国死刑犯申诉权的若干构想
    第一节 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主体
    第二节 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管辖机关
    第三节 完善死刑犯申诉权的诉讼程序
    第四节 建立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9)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典型养老保险纠纷、梳理及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养老保险纠纷
    (二)对案例的梳理与分析
    (三)问题的提出
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何时产生
    (一)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论认识
    (二)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性质的制度实践
    (三)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及其完善
        1. 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
        2. 制度完善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养老保险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调整还是社会保险法规范
    (二)公法规范还是公私法结合的规则
    (三)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及其完善
        1. 我国目前的制度实践
        2. 制度完善
四、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一)行政争议、民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二)养老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五、简要的结论与立法建议
    (一)简要的结论
    (二)立法建议

(10)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第一阶段——《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时期(1950年6月至1955年6月)
二、第二阶段——信访时期(1955年7月至1986年9月30日)
三、第三阶段——《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时期(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
四、第四阶段——《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时期(1987年8月15日至1993 年7月31日)
    (一) 这一阶段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及"申诉时效"的法律条文
    (二) 这一阶段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三) 这一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申诉时效"
    (四) "申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及期间长短
    (五) "申诉时效"的法律属性
五、第五阶段——《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时期(1993年8月1日至1994年 #12月31日)
    (一) 这一阶段有关"申请仲裁时效"的法律条文
    (二) 这一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申请仲裁时效"
    (三) "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四) "申请仲裁时效"的期间长短
    (五) "申请仲裁时效"的法律属性
六、第六阶段——《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法》并存时期(1995年1月1 日至2008年4月30日)
    (一) 这一阶段有关"申请仲裁时效"、"申请仲裁期间"的法律条文
    (二) 这一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劳动行政部门的"申请仲裁时效"与法院的"申请仲裁期间"
    (三) "申请仲裁时效"或"申请仲裁期间"的起算时间
    (四) "申请仲裁时效"或"申请仲裁期间"的期间长短
    (五) "申请仲裁时效"或"申请仲裁期间"的法律属性
    (六) 律师执业中如何利用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法律属性的分歧
七、第七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期(2008年5月1日至今)
    (一) 这一阶段有关"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条文
    (二) 这一阶段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定名称——"仲裁时效期间"
    (三) "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四) "仲裁时效期间"的期间长短
    (五) "仲裁时效期间"的法律属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四、此案申诉时效值得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D]. 杨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纠错困境与对策研究[D]. 肖宏伟.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9)
  • [4]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D]. 王振亚. 湖南大学, 2019(07)
  • [5]缪家五人洗冤录 法援律师的坚守和司法审判的底线[J]. 杜智娜,张翼羽. 法律与生活, 2017(20)
  • [6]经典案评四篇[J]. 谢严兴. 人力资源, 2017(01)
  • [7]宋朝诉讼时效研究[D]. 梁超. 郑州大学, 2016(12)
  • [8]论我国死刑犯的申诉权[D]. 段飞. 甘肃政法学院, 2015(10)
  • [9]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纠纷为视角[J]. 王显勇. 东方法学, 2011(06)
  • [10]论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D]. 邵振中. 山东大学,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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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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