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信托业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张文钰[2](2020)在《大资管背景下中国平安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十年来,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迅猛发展和地方政府大力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背景下,产生了巨额的资金需求,由此催生了以信托业为代表的影子银行的飞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在以往旧的监管条件下,信托多游走在监管套利的边缘,不断地发展和整顿。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2019年,在金融去杠杆政策的不断出台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持续推进背景下,资管新规出台,大资管时代正式拉开序幕,新规要求信托业要去通道、去杠杆、控风险,使得传统信托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监管压力和挑战,业务转型和全面改革迫在眉睫。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首先从源头上分析了中国信托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从本质上说明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并结合2018年的信托行业数据分析我国目前面临的资产规模减少、结构需要持续优化、信用风险事件显着增加等特点。其次,通过分析大资管时代的资管新规的变化,捋清目前国内信托业在顺应新经济周期以及金融强监管、去杠杆的形势下,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再次,对平安信托外部宏观环境和行业状况进行了分析,还运用了SWOT分析了平安信托转型的优劣势以及机会与威胁。并基于其现状和国外的先进经验,从上而下创新的提出了信托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转型方向—私人财富管理和家族信托,并提出根据新转型方向企业需打造自身的六个关键能力。最后,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加之作者在平安信托从业多年的经验,以及作为地区投资团队长收集到的基层从业者的反馈,探索在监管新形势下,平安信托业务转型的保障,包括更新济经营理念,完善人才队伍、依靠平安集团的支持以及,完善监管法规,等等。本文以作者本人在平安信托多年的工作经验为基础,结合平安信托的现状和优势,创新性地提出了平安信托转型的方向:私人财富管理和家族信托,并提出了平安信托转型必须具备的能力和保障条件,对以平安信托为代表的大多数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具有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可以为新时代下信托产业走好转型之路提供借鉴。
王俞婧[3](2020)在《资管新规下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业务是现今全球金融业中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虽然在我国兴起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自2012年5月开始,在监管政策的放松下,我国的资管业务开始了一轮创新浪潮。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减少相关限制,使得券商、期货、基金、银行等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被打破,资管业务进入了竞争、混业、多元化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此时我国金融业处于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状态,许多金融机构利用了信托公司独特“桥梁”,建起了许多“通道”类业务。期间资管业务不断壮大,涉及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甚至许多非金融机构都参与其中,享食这块“大蛋糕”带来丰厚的利润,许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甚至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发展通道业务,导致了大量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行业内部空转的现象,产生了大量隐形金融风险。2018年4月为了整治上述资管行业与资管业务乱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多部门共同制定了首个针对该行业的重要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对整个资管业务进行重要整治,开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新时代。“资管新规”实施后,对刚性兑付、多层嵌套、合格投资者以及资金池等监管政策做出了具体新规定,给信托业带来了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的实施迫使信托公司从“重量轻质”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回归其信托业本源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面对如此变故,许多信托公司迫使进行信托业务转型,以求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选取的综合排名行业前三的A信托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从A信托公司的经营现状出发,通过其信托业务资金端与资产端现状分析找出其信托业务存在问题,对其信托业务转型进行分析,同时联系当前国内信托行业的实际情况,利用SWOT分析法,研究A信托公司在“资管新规”实施后应该采取的必要转型政策,从资金端、资产端、运营端三个维度对转型进一步深化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结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三大竞争理论、客户价值理论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选取目标实体工商企业并以具体的落地案例进行举例。
陈学名[4](2020)在《影子银行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绿色发展理念作为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自上而下不断深化。结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切实要求,绿色金融在我国发展形势向好。而相较于绿色金融体系中的其他部分,绿色信托不管是在标准制定还是业务模式等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托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积极作用在于丰富了社会融资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但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过度依赖通道业务生存,忽视了自身资产管理水平的建设,逐步偏离了信托业务的本源。近年来,随着宏观环境、监管政策及行业竞争的变化,信托业开启了转型之路,主动收缩通道业务规模,创新业务模式。其中,绿色信托因具有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广受投资者欢迎、业务前景广阔等优势,成为了转型的一大方向。本文从影子银行视角看待信托业务的绿色转型,试图通过信托业的投融资及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角度论证该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阅读总结文献的基础上,首先从信托功能发展趋势、绿色转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三方面分析了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动因。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实践与存在问题,分别从运作模式、公司效率、现存问题三方面展开。接着聚焦于绿色资产证券化模式,并结合案例分析了信托在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获得的效益,总结亮点与不足。最后分别从宏观政策层面和对信托公司实践层面提出了实现绿色转型的建议。本文研究得出,信托公司进军绿色金融领域是必要的的也是可行的,但目前在制度设计、市场机制和产品模式上还未形成成熟模式。此外,通过DEA模型测算,发现实践绿色转型的部分信托公司存在相对效率低下和滑坡的问题,不利于信托绿色转型的实现。通过案例,本文认为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之一,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功能单一化,角色边缘化问题。信托公司应重视发展主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作为“SPV”还应提升主动参与度。同时创新业务模式,尝试绿色消费金融信托等业务领域。从公司管理角度而言,应注重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并建立绿色业务的相关制度体系。
湛修材[5](2020)在《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信托公司自2007年重新登记以来,得益于适宜的经营环境和制度红利,经历了十年的快速增长,信托资产管理规模最高时于2017年末达到26.25万亿元的峰值。然而,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十年的高速增长戛然而止,传统的信托业务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与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双双下滑。如果说信托公司探索转型,以前只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自发式的觉醒,那么现在则是关乎生死存亡的危机应对。在此关键时刻,本文以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为题,研究的核心在于信托业在资管新规背景下,如何把握自身的比较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本文首先阐明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业务变化多及非标准化等特点,造成了相关研究成果不多的现状,本文可以在相关方面填补空缺;同时,2020年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信托业转型迫在眉睫,在此关键节点写作本文可以为信托公司转型提供参考。接着介绍了信托、资管行业的相关基础知识,阐述了金融创新、企业转型、技术效率等相关理论,梳理了信托业转型的相关文献,为全文提供理论支撑。然后通过分析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历程,总结出海外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规律,探究其信托业转型的影响因素,为我国信托业的转型提供借鉴。再然后梳理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及业务现状,分析我国资管行业现阶段的金融需求、竞争格局、监管政策等环境因素,指出我国信托业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最后通过DEA方法对我国信托公司2016-2018年间的业务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对比分析各家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变化,再利用双对数模型对信托业务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合本文理论与实证结果,为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提出建议。
张慧敏[6](2020)在《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作为我国信托实务中独有的业务类型,一直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信托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2010年至2018年,通道业务每年在信托规模中占比均超60%。通道业务产生于银信合作,迅速发展的银信合作产生的资产规模,使信托业2012年跃居为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但随着通道业务产生的监管失真、资金空转损耗、积累风险隐患等问题暴露,监管部门陆续发文限制通道业务发展,201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以监管套利为主要存在形式的通道业务影响甚巨。本文选取了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相关案例资料,在研究过程中,收集了G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档案资料、访谈相关业务人员及中后台人员等,分析了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提出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对策。通过研究认为,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主要风险为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资管新规对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提出了严禁通道套利和空转套利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审查的新要求。监管规则的变化也给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在研究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及其风险管理体系构成和具体措施的基础上,发现G信托公司对通道业务的风险管理存在着风险识别上尽调流于形式、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风险控制手段单一以及风险监测报告滞后等问题。传统通道业务管理方式已不适应资管新规下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发展,据此本文提出应从明确合格投资者识别要求、真实投向识别、明确尽职管理职责等方面完善公司通道业务风险识别;通过建立专门的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审批操作风险点以及加强后续管理风险提示几方面完善预警机制;在风险控制措施上应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审计监督;同时通过加强合规风险报告制度、细化操作风险报告完善风险监测报告体系。由于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具有同质性,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占比、各项业务指标均居业内平均水平,G信托公司对通道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信托公司具有普遍借鉴作用。本文研究可为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借鉴。
钱俊成[7](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王芮琪[8](2019)在《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随后,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金融要回归实体经济,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信托业的监管政策、经营环境、竞争格局、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等方面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在此基础上,作为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公司,以其横跨资本实业市场的优越性,财产隔离的特殊性,以及牌照的稀缺性作为发展优势,在今后的经济活动,特别是财富管理业务中将扮演更重要角色,信托公司应该积极在业务上进行转型,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论文研究H公司的业务转型策略,H信托公司拥有雄厚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应站在我国信托业的第一梯队。然而由于金融改革逐步加快,我国信托公司纷纷转变思路,拓宽视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品和管理模式的改革。但H信托公司由于行事过于保守,产品创新无法跟上节奏,同时近年来受东北经济所累,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信托公司应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顺应时代的变革,分析以往业务存在的不足,摒弃以往的发展营模式,提高信托业务的质量。在对公司获取资产、管理资产和分销资产等方面中发掘新的盈利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和金融市场需求,设计处崭新的具有特色的财富管理业务,建立全新的品牌形象,最终实现信托公司的的可持续发展。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在梳理完财富管理相关理论基础后,通过对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状况、公司战略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后,从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理财产品、营销渠道以及客户管理五个角度设计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并从员工业务能力、金融服务平台、资产管理能力、资金来源渠道、督查跟踪机制以及优良企业文化六个方面六条提出了实施保障,最终探索得到一条适合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之路。
陈涵[9](2019)在《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文中提出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成为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经过39年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2018年达到22.7万亿元,信托业远远超越了保险业规模,稳居金融行业第二大的地位。但在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的同时,信托业大而不强,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信托业如何突破瓶颈,重新审视发展路径,在做大信托规模的同时做强信托资产,提升信托业发展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信托业共识,而信托受益权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流通受限成为做强信托资产的障碍。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约享有的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等权利。我国将信托受益权界定为私募性质,在交易机制不完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营销、投资者准入门槛高、流通渠道分散等限制条件下,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乱象丛生,出现李鬼信托、违规分拆信托受益权等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信托业声誉,扰乱金融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民事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无法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源作用,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系统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以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规范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促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信托受益权价值,做强信托资产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流通市场以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是本学位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在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通过制度、规则、流程等条件明晰各参与主体和客体(流通交易双方、信托公司、监管者等作为参与主体,信托受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以实现信托受益权流通功能的体系。从机制设计的主体需求角度分类,流通机制包括交易机制(估价标准、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和配套机制(如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交易机制设计旨在规范流通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现为对流通市场参与主体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最大化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配套机制设计则主要体现为监管者对流通市场主体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规范流通市场在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旨在满足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构建规范透明的流通市场,降低监管成本。本文研究路线是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来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比较提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设计思路,根据我国信托受益权的特性进行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结论建议三大部分。首先,为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本文从民事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商事信托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出发对比分析国外信托业发展背景下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并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发展历史脉络依次从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阶段到银行附属通道业务发展阶段再到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流通三个阶段进行纵深梳理,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进一步通过理论分析其问题及成因,为机制设计作铺垫。在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解析上,文章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回归信托本源,优化信托业务结构;提高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促进长期投资,推动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减少信托受益权流通障碍导致的效能损耗,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基于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数据,本文整理汇总了省际面板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反应信托业发展的指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每增加1%,人均GDP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提高0.0008%。结合信托受益权流通有利于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分析,可见信托受益权流通具有宏观经济效应。因此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有利于规范流通市场,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通过国外的横向比较和我国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可见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具有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提炼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统一流通市场,分类交易;大力发展民事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完善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发挥其投融资功能。其次,本文第二大部分(第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在流通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本文提出“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分类估价、分类交易、统一流通市场、流通渠道分层次流转”的指导思想,其中:信托受益权按性质分类是流通机制的前提;交易机制是流通机制的核心;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等配套机制是流通机制的基础设施,保障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本文探索交易机制的设计,先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适用定期拍卖机制,再结合机制设计的经济理论,从机制设计理论基准模型出发,探讨了其理论分支——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基于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进行拓展,放宽基准模型的假设条件分别研究民事信托受益权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作为信托受益权的重要类别,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最能体现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基于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民事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并得出以下与现实相符的结论:当信托公司作为竞拍人的数量增加时,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提升,手续费报价减少,信托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增加;当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越强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报价会相应降低,期望收益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也会增加。在该理论模型基础上,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算例求解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进一步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作为信托受益权的第二大类别,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则大相径庭,基于可分物品视角的拍卖理论和双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参与约束和预算约束等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市场交易主体期望收益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并以集合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案例进一步说明商事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估价的流程以及流通市场的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在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市场组织者和做市商的角色定位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其中做市商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本文基于做市商竞争报价模型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报价策略。文章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主要贡献、研究局限和后续研究方向。文章主要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环境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系统设计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拓展拍卖理论基准模型应用到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交易机制的分类研究。
崔然[10](2019)在《金融去杠杆背景下A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信托业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产生了多层嵌套、影子银行等问题,资管新规要求压缩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有助于降低风险和推动金融去杠杆进程,与此同时,信托依靠通道业务做大资产规模和赚取通道费的模式已不可持续,信托业发展转型发展已迫在眉睫。本文以A信托公司为案例进行研究,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指出在金融去杠杆背景下A信托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体现在原有收入渠道受限导致信托公司面临业绩压力和受托资产规模下滑,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待深化,论文结合信托行业整体状况,通过分析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阐述。针对上述问题,论文指出了A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应采取的对策。首先应实行业务创新,拓宽收入来源,具体表现为传统房地产业务优化升级,重点关注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和城市更新领域的项目,发展养老信托、慈善信托和消费金融信托等新型信托业务,利用信托破产隔离的特征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SPV,并根据企业融资需求设计出灵活的交易结构,业务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其次应提升财富管理水平,依据客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理财服务,加强对受托资产的主动管理,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拓宽理财业务渠道,重点在一二线城市进行财富中心网点的布局,顺应客户海外配置资产需求,A信托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是一家以金融业为主的上市公司,业务涉及信托、融资租赁、证券、私募等,应促进集团公司内部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最后信托公司应切实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私募投行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发挥信托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与所属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实业领域的合作,打造实业投行。
二、我国信托业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信托业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大资管背景下中国平安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中国信托业的兴起和现状 |
2.1 信托的意义和本质 |
2.2 中国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历程 |
2.3 中国信托业的现状分析 |
第3章 大资管背景下信托业面临的监管变化和挑战 |
3.1 监管环境和导向的变化 |
3.2 监管政策的变化 |
3.3 传统信托业务自身面临的风险与机遇 |
第4章 平安信托公司简介及其在大资管背景下业务环境分析 |
4.1 平安信托公司简介 |
4.2 平安信托公司外部宏观环境分析 |
4.3 平安信托公司行业状况分析 |
第5章 大资管背景下平安信托转型的SWOT分析和方向选择 |
5.1 大资管背景下平安信托业务的SWOT分析 |
5.2 发达国家信托业务的启发 |
5.3 平安信托业务转型的方向选择 |
第6章 平安信托业务转型的必备能力和保障条件 |
6.1 平安信托业务转型必备的核心能力 |
6.2 平安信托转型的保障条件 |
第7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资管新规下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大资管背景下资管业务发展特点及状况 |
1.2.2 大资管背景下信托行业发展特点及状况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线路图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本文不足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资产管理业务 |
2.1.2 通道业务 |
2.2 基础理论 |
2.2.1 三大基本竞争战略 |
2.2.2 客户价值理论 |
2.2.3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2.2.4 金融中介功能理论 |
第3章 “资管新规”对我国信托业的影响 |
3.1 “资管新规”简介 |
3.2 “资管新规”对我国信托业的影响 |
3.3 “资管新规”对我国信托业务的影响 |
3.3.1 资金端资产规模下降 |
3.3.2 资金端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减少 |
3.3.3 资产端投资实业比例上升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现状分析 |
4.1 公司基本概况 |
4.1.1 公司介绍 |
4.1.2 公司信托业务类型介绍 |
4.2 公司信托业务“资金端”分析 |
4.2.1 受托资金规模下降 |
4.2.2 单一资金比重较大 |
4.3 公司信托业务“资产端”分析 |
4.3.1 实业投资比例偏低 |
4.3.2 主动管理业务规模偏低 |
4.3.3 信托资金平均收益率提高 |
4.4 本章小结:“资管新规”对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影响 |
第5章 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SWOT分析 |
5.1 优势分析 |
5.1.1 集团背景实力雄厚 |
5.1.2 公司行业地位领先 |
5.1.3 具有获取优质资产渠道优势 |
5.2 劣势分析 |
5.2.1 信息平台基础设施落后 |
5.2.2 财富营销能力不足 |
5.2.3 公司产品风险增加 |
5.3 机会分析 |
5.3.1 社会财富管理需求增加 |
5.3.2 信托制度具有独有优势 |
5.4 威胁分析 |
5.4.1 市场监管更加严格 |
5.4.2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
第6章 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建议 |
6.1 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在转型策略研究 |
6.2 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策略落地建议 |
6.2.1 资金端转型建议 |
6.2.2 资产端转型建议 |
6.2.3 运营端转型建议 |
6.3 公司转型方案落地案例分析 |
第7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影子银行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影子银行 |
1.2.2 影子银行信托业务 |
1.2.3 信托业务转型 |
1.2.4 绿色信托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影子银行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动因分析 |
2.1 信托业务发展概况 |
2.1.1 通道类业务 |
2.1.2 融资类业务 |
2.1.3 投资类业务 |
2.1.4 小结 |
2.2 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必要性 |
2.2.1 绿色理念的提出与绿色金融的发展 |
2.2.2 信托业务原有粗放模式受限 |
2.2.3 影子银行通道业务的风险管控要求 |
2.2.4 行业盈利增长缺乏动力 |
2.2.5 绿色环保企业的融资需求 |
2.3 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可行性 |
2.3.1 业务模式灵活 |
2.3.2 行业竞争优势 |
2.3.3 政策支持与政信合作 |
2.3.4 潜在投资者广泛 |
3 影子银行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的的实践与问题 |
3.1 绿色转型主要运作模式 |
3.1.1 绿色信托贷款 |
3.1.2 绿色股权投资 |
3.1.3 绿色供应链 |
3.1.4 绿色信托基金 |
3.1.5 绿色资产证券化 |
3.2 绿色转型可能的创新模式 |
3.2.1 绿色慈善信托 |
3.2.2 绿色消费信托 |
3.2.3 绿色养老金信托 |
3.3 实践绿色转型的信托公司效率测算 |
3.3.1 DEA模型选择 |
3.3.2 样本与变量选取 |
3.3.3 基于BCC模型的静态分析 |
3.3.4 基于Malmquist指数模型的动态分析 |
3.4 实现绿色转型的现存问题 |
3.4.1 缺乏相关制度设计 |
3.4.2 配套机制还未成熟 |
3.4.3 实际运作模式单一 |
4 信托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
4.1 引言 |
4.1.1 绿色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契合 |
4.1.2 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前景广阔 |
4.2 案例情况 |
4.2.1 代表性分析 |
4.2.2 项目概况 |
4.3 项目实施分析 |
4.3.1 双SPV交易结构 |
4.3.2 信托收益来源 |
4.3.3 信用风险防控 |
4.4 信托作用分析 |
4.5 信托效益分析 |
4.6 案例总结 |
4.6.1 亮点分析 |
4.6.2 不足之处 |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宏观政策层面的建议 |
5.2.1 积极引导绿色信托概念的形成 |
5.2.2 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
5.2.3 建设信息公开平台 |
5.2.4 建设信托产品交易平台 |
5.3 对信托实践层面的建议 |
5.3.1 深入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 |
5.3.2 提高信托公司运营效率 |
5.3.3 建立绿色业务制度体系 |
参考文献 |
(5)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 |
第三节 基础理论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海外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研究 |
第一节 英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现代信托制度的诞生 |
二、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三、英国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英国信托业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美国信托业务变迁 |
三、美国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美国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日本信托业务变迁 |
三、日本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日本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 |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信托法律规范在四十年间的发展变迁 |
第二节 我国信托业现状与挑战 |
一、我国信托业经营情况分析 |
二、我国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
三、资管新规给我国信托业带来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当下资产管理的需求分析 |
第四章 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DEA基本原理及模型介绍 |
第二节 信托公司业务效率测算 |
一、数据及样本的选择 |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
三、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四、信托业务效率测算 |
五、实证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转型期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不良资产在融资类信托余额占比 |
二、新增项目中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占比 |
三、新增项目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占比 |
第五章 信托公司转型方向 |
第一节 资管新规给信托业带来的机遇 |
第二节 信托业转型的方向 |
一、基于非标信托的转型方向 |
二、基于财富管理的转型方向 |
三、基于服务信托的转型方向 |
第六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本文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概述 |
一、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界定 |
二、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模式及特征 |
第二节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合规风险 |
二、操作风险 |
第三节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方法 |
一、风险识别 |
二、风险评估 |
三、风险控制措施 |
四、风险监测与报告 |
第二章 我国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 |
第一节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发展 |
一、信托的起源以及在中国的发展 |
二、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发展 |
第二节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发展 |
一、银信合作迅速发展阶段 |
二、券商基金子公司百花齐放阶段 |
三、压缩通道阶段 |
第三节 资管新规对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影响 |
一、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的要求 |
二、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合规风险管理的影响 |
三、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影响 |
第三章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概况 |
一、G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二、通道业务基本情况 |
第二节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合规风险 |
二、操作风险 |
第三节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
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二、通道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
三、通道业务风险管理效果 |
第四章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风险识别机制不完善 |
一、合格投资者识别手段缺乏 |
二、真实投向难识别 |
三、尽职管理责任界定不明确 |
第二节 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 |
一、未建立专门的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
二、设立审批时未对具体操作风险进行提示 |
三、后续管理中未对通道业务风险进行提示 |
第三节 风险控制手段单一 |
一、通道业务管理的考核不完善 |
二、制度执行不到位 |
三、审计监督管理不到位 |
第四节 风险监测报告滞后 |
一、合规风险报告不明朗 |
二、操作风险报告形式化 |
第五章 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风险识别机制 |
一、明确合格投资者识别要求 |
二、真实投向识别 |
三、明确尽职管理职责 |
第二节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
一、建立专门的通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
二、设立审批时明确操作风险点 |
三、加强后续管理风险提示 |
第三节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
一、细化考核指标 |
二、强化制度执行力 |
三、加强审计监督 |
第四节 完善风险监测报告 |
一、加强合规风险报告 |
二、细化操作风险报告 |
结论 |
一、本文研究结论 |
二、本文可能的贡献 |
三、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 |
2.1 财富管理的基本理论 |
2.1.1 财富管理的含义 |
2.1.2 财富管理的工具 |
2.1.3 财富管理的流程 |
2.2 财富管理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企业转型战略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3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环境分析 |
3.1 H信托公司概况 |
3.1.1 基本情况 |
3.1.2 主要业务 |
3.1.3 公司资产 |
3.1.4 经营业绩 |
3.2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宏观环境分析 |
3.2.1 政策因素 |
3.2.2 经济因素 |
3.2.3 社会因素 |
3.2.4 技术因素 |
3.3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行业状况分析 |
3.3.1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3.3.2 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
3.3.3 新进入者的威胁 |
3.3.4 替代品的威胁 |
3.3.5 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 |
4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制定 |
4.1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SWOT分析 |
4.1.1 SWOT分析矩阵 |
4.1.2 转型优势(S) |
4.1.3 转型劣势(W) |
4.1.4 转型机会(O) |
4.1.5 转型威胁(T) |
4.2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分析 |
4.2.1 公司业务转型策略组合 |
4.2.2 备选策略分析论证 |
4.3 公司业务转型战略设计策略选择 |
4.3.1 策略选择及目标 |
4.3.2 战略转型设计 |
4.3.3 战略转型方向 |
5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实施及保障 |
5.1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实施 |
5.1.1 人力资源策略 |
5.1.2 服务平台策略 |
5.1.3 理财产品策略 |
5.1.4 营销渠道策略 |
5.1.5 客户管理策略 |
5.2 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实施保障 |
5.2.1 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
5.2.2 完善金融服务平台 |
5.2.3 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
5.2.4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
5.2.5 实行督察跟踪机制 |
5.2.6 发扬优良企业文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研究成果 |
一、信托受益权:债权、物权、复合权利、特殊权利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市场、机制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一、交易机制理论 |
二、做市商理论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理论及拍卖理论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拍卖理论:基于机制设计理论 |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 |
第一节 国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向比较 |
一、英国:民事信托发源地 |
二、美国:商事信托发达 |
三、日本:大陆法系信托的典范 |
四、横向比较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信托业历史: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渊源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发展脉络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必要性 |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推动信托业发展:基于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 |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 |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 |
第一节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 |
一、顶层设计思路 |
二、流通机制设计前提 |
第二节 配套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保障 |
一、政策法律机制 |
二、税收机制 |
三、风险防范机制 |
四、流通渠道 |
第三节 分类别的交易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核心 |
一、分类别的交易机制:民事和商事 |
二、交易机制设计:定期拍卖 |
三、定期拍卖机制的模型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拍卖理论基准模型的拓展:多属性物品视角 |
二、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的文献脉络 |
第二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交易机制模型 |
四、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三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算例 |
一、算例背景 |
二、评分标准 |
三、仿真模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可分物品的双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前提 |
一、商事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的估价标准 |
第二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可分物品(多物品)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二、双向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激励相容性和参与约束条件 |
四、流通市场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五、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案例 |
一、流通标的要素 |
二、交易主体报价 |
三、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四、流通市场效率 |
第五节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
一、市场组织者 |
二、做市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章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文章结论与主要贡献 |
一、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二、主要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 |
一、文章研究局限 |
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金融去杠杆背景下A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图 |
1.3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3.1 理论基础 |
1.3.2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金融去杠杆下信托业发展概况 |
2.1 信托与金融加杠杆 |
2.2 金融去杠杆下压缩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
2.3 规范信托业发展的必要性 |
2.3.1 防范信托业风险 |
2.3.2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
2.3.3 引导信托资金脱虚向实 |
3 金融去杠杆背景下A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 |
3.1 A信托公司概况 |
3.1.1 公司基本信息 |
3.1.2 业务与产品 |
3.2 原有收入渠道受限 |
3.2.1 影响信托收入与利润 |
3.2.2 受托资产规模下降 |
3.3 信托主动管理能力待提高 |
3.4 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待深化 |
4 A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策略 |
4.1 业务创新以拓宽收入来源 |
4.1.1 传统房地产业务优化升级 |
4.1.2 资产证券化业务仍大有可为 |
4.1.3 发展养老信托、慈善信托和消费金融信托 |
4.1.4 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控 |
4.2 提升财富管理水平 |
4.2.1 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广阔 |
4.2.2 加强理财业务受托资产的主动管理 |
4.2.3 拓宽财富管理业务渠道 |
4.2.4 所属集团公司内部客户资源和信息共享 |
4.2.5 顺应客户海外配置资产需求 |
4.3 打造实业投行 |
4.3.1 提升私募投行业务的专业化水平 |
4.3.2 引导信托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
4.3.3 优化信托资金产业布局 |
4.3.4 加强与所属集团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实业领域的合作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我国信托业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大资管背景下中国平安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研究[D]. 张文钰. 山东大学, 2020(05)
- [3]资管新规下A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转型研究[D]. 王俞婧.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影子银行信托业务绿色转型研究[D]. 陈学名. 浙江大学, 2020(02)
- [5]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D]. 湛修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G信托公司通道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张慧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8]H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D]. 王芮琪.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9]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D]. 陈涵. 深圳大学, 2019(09)
- [10]金融去杠杆背景下A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策略研究[D]. 崔然.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