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竞争经济学——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吴慧芳[1](2020)在《企业技术资源、商务智能与分析能力和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基于竞争强度的调节作用》文中研究说明数字经济时代悄然而至,5G、人工智能、数字货币等技术变革推动了百年之未有大变局的发生,不断冲击着企业的生存法则。当前,许多企业纷纷投资技术资源,以期快速获取市场信息、响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遗憾的是,技术资源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不唯一,因此,求索企业如何在跌宕起伏的数字化环境下实现能力转化、获得企业绩效之道俨然成为时下学者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商业智能与分析(Business Intelligence and Analytic,BI&A)能力作为能力杠杆能够将企业基础发展要素转化输出为核心能力,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优异的企业绩效,还为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培养企业核心能力和保持竞争力提供了重要保障。本研究基于技术资源、竞争强度和BI&A能力的现有研究,提出了基于资源、竞争和BI&A能力的理论模型。通过对河南省内278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研究分析209家企业的调查问卷结果发现:企业技术资源能够促进企业绩效的显着增长;BI&A能力在技术资源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有中介的作用;竞争强度调节了技术资源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从理论上丰富和拓展了资源基础理论和动态能力的理论研究,也从BI&A能力的视角为企业在数字化实践中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理论指导。
王蓝天[2](2020)在《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下,大数据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现实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选择以集中的策略来获取更多大量、优质的数据,获得数据优势,增强自身的市场力量。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现象愈发常见,但基于大数据市场的数据规模效应、用户锁定效应、免费模式等特征,以及存在的防御性集中、隐私保护水平降低现象,现有的经营者集中规制理论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力图结合大数据的特性,分析现有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探索大数据时代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首先,本文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大数据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大数据市场中存在的数据规模效应、锁定效应、动态竞争等特性;接着,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界定,并对大数据背景下的防御性集中、集中后隐私保护水平降低的现象进行分析;另外,研究了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明确了反垄断规制中应遵循消费者福利价值目标,注重分析动态效率,并给予质量、创新等非价格因素更多的关注。其次,根据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模块讨论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难题。在市场界定方面,双边市场、免费模式、跨界竞争使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受挫;现有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单一,无法捕获特殊盈利模式下达不到营业额标准的集中;市场力量认定方面,存在传统市场份额作用弱化、数据规模效应增强市场壁垒、动态竞争加大市场格局变动等认定难题;反竞争效果评估中,非价格因素考量难度提高,大数据、隐私保护水平问题分析困难;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方面,因受到动态竞争的影响,救济措施的设计与监督难度加大。再次,梳理了域外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经验,主要研究了欧盟的典型案例、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德国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修订以及日本的官方报告,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从中获得的启示,为提出一系列的完善建议奠定基础。最后,结合域外的反垄断规制经验,探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可对传统的界定方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以SSNDQ或SSNIC方法进行变通,地域市场的界定应结合产品的特点以及销售模式、消费者的使用习惯、相关政策等,时间市场中应考虑创新对市场的影响,重视数字经济的动态性;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可以考虑补充交易额标准,并谨慎确定交易额标准的门槛;在市场力量评估中,应注重对经营者数据力量、用户转移壁垒、经营者创新能力的考量;在评估集中的反竞争效果时,应重视考虑非价格因素,将经营者的数据力量、隐私保护水平纳入竞争效果的考量;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结合动态竞争的特征,应多考虑选择行为性救济措施。
王胜伟[3](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潘道远[4](2019)在《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步入数字经济时代后,文化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相关产品的竞争力上,还体现在其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性影响力上。数字经济时代与文化相关的经济部门逐渐崛起,并成为全球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主流经济学理论却一直未重视文化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尤其是把可数字化的文化作为微观对象并研究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甚少,这为本文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切入口。本文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立足于经济学的基本思路,结合文化经济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文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从两个层面划分“文化”,一是作为思想信仰和价值观念的文化,即文化习俗,二是作为生产要素和消费产品的文化,即文化创意。结合相关的文献及理论分析,本文将后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种界定下,本文梳理出研究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的三条传统的思路:一是文化产业型研究路线,二是文化资本型研究路线,三是创意阶层型研究路线。进而将这三种思路融合进主流的经济增长相关理论,通过归纳总结、理论推导和数理分析提出一个文化创意通过“扩散-创新”机制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模型,并且发现:第一,人类社会已经由工业时代跨进数字经济时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已经发生改变。数字经济带来生产要素的创新、资源分配的创新、生产组织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它们给文化创意的功能发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第二,文化创意是经济增长的一种内生因素。因为文化创意成为了商品的价值构成、“文本”内容成为了资本,这是在经济层面的前提;同时“注意力”成为了稀缺品、生产者成为了创意者和传播者,这是在传播层面的前提;由于数字经济构成了新的经济体系,所以这两个层面可以结合起来研究。第三,文化创意影响经济增长是文化创意的自身生产和文化创意的扩散两个过程的综合,其中创意阶层与文化创意内容共同构成文化资本形成生产要素,文化创意扩散带来的创新导致这种要素不会出现边际报酬递减。因此,文化创意阶层的形成以及其内部的互动对于文化创意的生产十分重要,而且由数字经济推动的文化创意创新是现代经济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文化创意与技术进步的混合影响是经济长期增长的来源。本文采用结合因子分析的计量经济分析、产业关联分析和案例分析验证上述主要研究结论。通过对中国31个省份的回归分析表明,在区域层面,文化创意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数字经济在文化创意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中体现了部分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而且文化创意与其它生产要素融合是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形式。通中国文化产业关联分析和全球数字创意产业生态链的案例分析表明:一是文化产业与其它产业关联性较强,我国的文化产业是一种中间品产业,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其它产业存在密切的关联,其产品作为重要的要素投入进入其它产业的生产之中;二是在制造业或者其它产业的内部,出现了文化创意部门,这些部门不再是从事以生产、研发、运输、管理等为核心的工作,而是通过设计、营销、广告甚至专利的形式赋予产品更多的文化内涵创新,由此来增加产品的价值。这两个途径是文化创意通过“扩散-创新”机制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证明。根据研究结论,本文分别从四个层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在产业层面以文化创意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在区域层面构造交叉复合型城市文化创意体系,三是在技术层面推动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四是在文化层面构建文化创新的生态系统。
承上[5](2018)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成为当今社会最具经济活力的领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促成“GAFAM”即Google(谷歌)、Apple(苹果)、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Microsoft(微软)以及“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企业脱颖而出。近年来,合并和收购的浪潮充斥着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更成为一种常态。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因合并与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显现。大企业纷纷开展平台化、多元化经营,主导与推动着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后形成的寡头垄断结构,为其相互之间利用算法共谋,达成明示协议或者默契协同提供了实施与监督的便利,互联网企业得以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再次,从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滥用行为角度来看,经由合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寡头平台采取搭售、拒绝交易和歧视性排序等行为的频率显着提升。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实,即便消费者受到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选择减少、创新放缓等损害的情况显而易见,也可能因为价格理论适用困难、市场边界模糊、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难以度量等原因,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反垄断法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甚之,在理念层面,基于对互联网优势产业地位的认知,抱着对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的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随时”会被取代,不应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状态过度紧张。对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垄断结构,不仅经济学学者对其赞美有加,部分法学学者也视其“本身合法”,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逡巡不前。那么,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我们究竟应以何种理念指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进一步来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何种价值目标?选取何种经济理论?采用何种分析模式?究竟如何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框架与审查步骤,使之能够回应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是亟需我们回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挑战与回应——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具体内容”为线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与总结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特质,揭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对于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挑战。其次,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发展沿革进行勾勒总结,回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从哪里来”的问题;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进一步辨析规制理念与完善审查框架,探讨“向何处去”的问题。再次,在确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相关市场界定、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抗辩机制、救济措施等审查框架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本部分简要回顾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厘清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概念,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厘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的定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根据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特征的分析总结显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与垄断围绕着个人信息(数据)、注意力、技术和模式创新、平台战略等展开。随后,从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个维度勾勒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本部分指出,不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寡头垄断结构,互联网行业的合并与收购亦呈现出互联网寡头广泛介入与深度参与的特征。寡头平台主导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最为突出的特质。第二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部分从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面临的挑战。此外,在回溯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背后的价值目标演变、经济理论发展、分析模式变迁之后,结合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规制回应的初步构想。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发端于工业经济时代,遵循是的是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规制理念。而在数字经济、信息经济时代,依托信息平台与技术创新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革新。从规制理念方面,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仍需坚守“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低产出的侵害,不受产品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减损的侵害,将创新带来的利益赋予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福利目标,并且在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要素权衡中赋予质量、选择、创新更多的权重。从审查框架方面,可以限制竞争效果——抗辩机制——救济措施为重点,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第三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部分在梳理相关市场界定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回应。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面临着价格为“0”以及双边市场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着产品虚拟性的挑战。因此,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从定性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盈利模式测试法,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从定量方面来看,可以通过SSNIC或者SSNDQ改进SSNIP测试法。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将产品与服务是否具备虚拟性作为判断标准,划定地域边界。此外,囿于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无法避免的各种局限,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精确性的要求。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心向审查框架的后端转移,在市场界定阶段,只需初步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业务相互重叠的范围,以此作为模糊的边界。第四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本部分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与市场力量推定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互联网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评估。在市场力量的认定方面,除了要改进市场份额计算,还应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壁垒以及集中交易可能构成的技术创新壁垒等来考察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市场力量(支配力或控制力)的提升。在具体竞争效果的考察上,除了对价格与产量予以关注之外,还应当考量拟议交易是否封锁了数据原料与关键技术,是否延缓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是否损害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与范围。第五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在对买方力量抗辩、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一般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探讨了上述抗辩理由在互联网行业的具体适用。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当中,抗辩机制紧随效果评估,位于救济措施之前。由于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特殊性,抗辩机制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回应中获得了更大的作用空间。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促使竞争效果的评估更为全面与准确;另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可以促成救济措施的设置更为合理与充分。针对互联网行业,效率抗辩与市场进入抗辩是最为突出的抗辩理由,因此需要在具体适用当中细致考察。第六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本部分从救济措施的类型选择与实施机制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机制的进路。互联网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与创新之间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结构性条件在互联网领域的效果难以确定,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结构救济。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表现在经营者集中阻碍了其它企业的市场进入,封锁了基础设施、网络与关键技术,延缓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等。行为性救济可以适应创新发生的变化,开放救济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最为匹配的救济机制。行为救济需要有效的监督,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实施中情况的变更。因此,需要辅之以救济的矫正机制,才能保障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顺畅实施。
蔡朝林[6](2019)在《网络环境下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及政策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依托区位优势和要素成本比较优势,以及高度专业化分工和有效的供应链管理等手段,我国的产业集群取得了长足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特定的市场竞争优势。纵观我国产业集群发展历程,其实质就是一个不断适应环境变化,塑造集群新竞争优势的历程。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在深刻影响产业发展路径和范式的同时,也对产业集群发展产生变革性影响,这其中既有新挑战,也有新机遇和新动能。面对这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发展环境变化,中国产业集群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正在新的生态体系中逐步构筑新的竞争优势,获取生态租金,找到新动能。这一现象近年来也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中国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是通过构筑集群生态系统,形成生态竞争优势,但当前多数研究对生态竞争优势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获取“生态租金”的概念层面,而对于“生态租金”的具体内涵、形成机理、演化特征及其相应的政策工具选择等内容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阐释。有鉴于此,本文围绕“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是什么以及如何构建”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首先,从分析网络环境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变革性影响出发,在系统阐释产业集群生态系统内涵、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从生态租金视角,对网络环境下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本质进行了剖析,对集群生态系统生态租金的构成,以及不同类型生态租金的形成路径进行了逻辑演绎,分析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集群生态租金演化的特征,形成关于“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是什么以及如果形成”的理论认识;其次,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具产业集群为案例,运用系统动力学仿真检验了生态租金形成与演化机理。最后,考虑到在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中,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干预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故本文基于对广州市产业集群政策文本分析以及集群生态系统不同发展阶段生态租金关键影响因素分析,系统阐释了产业集群政策工具对集群生态租金形成与演化的作用机理,并通过引入政策变量,对规制型、激励型与社会型政策工具在集群生态租金方面的作用效应进行了仿真模拟。研究分析表明:(1)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产业群落特性的各行为主体与其所处外围环境相互作用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和功能的复杂系统。包含生产群落、创新群落、支持群落等三大基本群落,以及区域外的虚拟客户群落,各大功能群落之间相互连通,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共同构成产业集群生态系统。(2)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本质是成员之间在共生、演化过程中可以获取生态租金。从逻辑上看,生态租金是系统性、结构化的经济租金,是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所有企业个体所实现的超过市场单个企业创造绩效简单相加所得总和的剩余,即是产业集群中各主体通过跨界融合、全面连接、价值共创等方式获取的超额利润。生态租金是在网络环境中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的根本体现。根据生态租金产生的源泉(个体层面、个体之间关系层面和集群整体层面),论文将集群生态租金区分为四类:通过对异质资源的掌握获取李嘉图租金;通过动态创新获取熊彼特租金;通过集群内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共生获取关系租金;通过形成集群品牌效应获取理查德租金。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构建,即生态租金的形成与演化,是一个以异质资源为基础、合作共生为中介、动态创新为工具、品牌生态为导向的价值联动共创的过程,为产业集群创造了具有结构性和持续性的超额利润,从而构筑了产业集群竞争优势。(3)产业集群生态系统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生态租金种类和规模的变化是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从初创期到成长期,再到成熟期和转型期(或衰退再造期)的根本动力。李嘉图租金是实现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起点,理查德租金则是实现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顶点。利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皮具产业集群的现实案例,构建系统动力学模型对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过程中生态租金变化的理论认识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基本验证了文中对生态租金形成机理以及不同阶段特征的理论认识。(4)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的形成与演化虽是一个市场自发的过程,但适当的政府政策引导对加快集群生态系统形成、增大生态租金规模具有促进作用。如:在成长期,生态租金主要源自于熊彼特租金,政府应加大对产业集群创新的支持力度,激励集群外部优质创新资源在集群中设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与集群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集群动态创新;在成熟期,关系租金和理查德租金是生态租金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应通过激励型政策、引导型政策加强集群内部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同时,集群品牌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应投入资源有意识塑造集群品牌,增大理查德租金规模。
戴龙,黄琪,时武涛[7](2018)在《“庆祝《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7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联合法制网主办的"庆祝《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代表、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共150余人士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主要研讨了以下几个议题:(1)《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2)《反垄断法》修改与完善的主要问题;(3)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5)数
王烈琦[8](2018)在《论竞争法的功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等法域被称为“经济宪法”,其对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意义勿庸置疑。然而在现有的法治理论的研究者的观察视野中,竞争法的独特性似乎并未被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来自法理学界的法治理论,基本上是以形式理性法――典型如民商法,为主要观察对象而构建的。形式理性法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19世纪以降社会中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法律系统的分殊。这三大系统中法律系统对于政治系统的独立性,保证了一个形式理性的法律系统的运行;而法律系统对于经济系统的中立性,使得形式理性的法律不必更多介入经济运行,而仅仅提供一套基础的规则即可。但19世纪下半叶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使得这三种系统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动,竞争法就是基于这种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而出现:美国民主化的政治系统,基于中小企业的利益推出了谢尔曼法,试图对抗大企业在经济领域的垄断;而欧洲自由放任的经济系统在运行中出现了危机,迫使政治系统法律系统更多地介入。这种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诞生语境某种意义上预示了竞争法具有着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功能,基于形式理性法的各种法治理论言说不能够完全涵盖竞争法现象。本文将实证考察竞争法实践,揭示出其不同于形式理性法的各种功能与具体的制度实践机制。主要内容分以下七章进行探讨:第一章“竞争法、法律功能理论以及竞争法的功能”首先将厘定本文所探讨的竞争法实践的时间、空间以及法律领域范围。其次,基于“功能”这一概念的多义性,探讨现有的两种法律功能理论:拉兹的基于法学视角的功能理论以及卢曼的基于法社会学视角的功能理论。在对比权衡这两种理论对于相关法实践的解释力以及梳理比较了经济法学界既往理论探讨中对于“功能”这一概念的运用的基础上,选择以卢曼的法社会学系统功能理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但基于卢曼理论本身视角与本文的差异等原因,并不拘泥于卢曼关于法律功能唯一性的言说;从而厘定本文的基础理论前提。最后,将仔细探讨竞争法产生时期欧美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法律系统之发展,探讨这些系统间关系导致的竞争法新功能的产生。将竞争法的功能总结为三大功能: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第二章“竞争法的政策功能”从政治国家在竞争法中的意义入手,探讨竞争法具有这样一种功能:沟通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整合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政治系统的关系,使得国家政策能够通过竞争法机制作用于经济系统,并将这种功能概括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政策功能不仅仅是一种单向的国家政策意图的输出,同时对于政策的形成也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实证考察了竞争法实践中的政策决策信息收集机制(包括专门的信息搜集机制与附带的信息搜集机制)、竞争法涉及的政策决策机制、以及竞争法对于政策的吸纳及贯彻机制。第三章“竞争法的识别功能”首先指出了法律不确定性对于形式理性法与竞争法的不同意义。在形式理性法中,“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需要填补“漏洞”;而竞争法中法律不确定性,某种意义上刻意为之“留白”。因为竞争法现有知识本身现在非常不确定,并且,竞争法需要为政策本身的介入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竞争法规则无法更为确定。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竞争”意味着经济领域鼓励各种竞争行为的不断推陈出新,各种在既有考量之外的新型竞争行为将源源不断地涌现。这些,都意味着竞争法本身需要一种机制:对于与不确定知识有关的行为、政策变动后的行为以及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竞争行为进行合法性识别。事实上竞争法已经具有这种功能,也即“识别功能”。考察现有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一方面,竞争法实体规则相对形式理性法而言,非常简约、概括,为识别机制预留了必要的规则空间。另一方面,竞争法通过程序构建、决策信息源的扩展、新方法的引入等,构建了一套识别机制。程序方面竞争法发展出了事前识别程序、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决策参与信息源的扩展方面,其他专业人员甚至普通社会公众被在一些情况下引入到竞争法识别机制中来;新知识方法方面,反垄断法发展出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二分、并且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到执法司法实践之中,更有论者建议引入法律商谈理论。与此同时,竞争法通过减少对于争议竞争行为的行政介入、合意判决、承诺等和解机制的大量运用而对于识别功能的进行了缩限,减轻系统的识别负担。总之,法实践领域中,竞争法系统已经发展出一些有利于识别的机制。第四章“竞争法的稳定行为预期功能”首先探讨了规则之治的意义以及竞争法领域共识认知的发展,探讨了稳定行为预期功能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功能,在竞争法领域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然后分不同法域,探讨了法国、德国、美国、国际法领域走向形式理性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以及相关法域的其他的一些不同的稳定行为预期的机制。总结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基本趋势是:认知相对成熟的领域正在一步步走向规则的形式理性化;而对于认知不太成熟的领域以及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行为,法律保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至于反垄断法领域,则探讨了指南类文件的出台、事前识别程序的构建、弗莱堡学派对于反垄断法司法化与私法化的努力、芝加哥学派对于反垄断执法范围及目标的缩限、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对于预期保障、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行为预期的保障、本身违法原则的运用以及合理原则的简化等试图增强稳定行为预期的努力。尽管有诸多努力,但目前反垄断领域,规则能够提供的稳定行为预期的功能相对而言仍旧较普通的形式理性法要弱一些。第五章“竞争法诸功能的现实并存及其相互关联”进一步探讨了三种功能: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与政治系统、法律系统、经济系统之关系。从系统间关系角度进一步诠释了这些功能的意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是所有法律都具备的一项基础功能,是法律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政策功能某种程度上是担负着经济、法律、政治这三大系统沟通的功能,这种功能是双向的信息输入输出,其实质是使政治系统能够“合法地”介入调控经济系统;识别功能实现的是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沟通,是单向的应经济系统之需,法律系统生产出新的规则服务于经济系统在竞争状态下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三种功能的关联,在肯定三大功能独立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了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其他两大功能的制约,并阐明了这三大功能对于建构与维系市场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第六章“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文本与实践审视”首先实证考察了政策功能、识别功能、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在我国实定法文本中的体现,然后探讨了功能理论对于澄清目前我国某些法学争议问题可能的价值,对于实然功能的认知将有助于理论上更好地提出规范性建议。最后,从更好实现功能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竞争法可能的改进方向,我国可以在政策决策的形成、贯彻、识别的程序构建、信息源扩展等方面更好地借鉴欧美相对成熟的制度实践。第七章“余论: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其他法律及法治理论可能的意义”首先探讨了竞争法功能实现机制对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其他子部门法、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可能的借鉴意义。最后探讨了将竞争法经验事实纳入主流法治理论叙事对于法治理论可能之意义。认为在这个充满变数的风险社会、充满价值纷争的多元社会,政治国家的必要介入、对于更多不可预料的法律纷争的处理,将是法律系统必须面对的问题。而认识到竞争法所具有的不同于普通形式理性法的功能,或许会对完善我们的法治理论有一定的意义。
符颖[9](2017)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人类的经济发展史可见,经营者集中和知识产权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无论是经营者集中还是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都是双面性的。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助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今各国对于引起竞争疑虑的经营者集中往往不是简单的禁止或许可,而是通过救济制度修正经营者集中交易的结果,消除经营者集中带来的竞争损害,在实现经营者集中利益的同时,维持有效市场竞争,从而取得比简单的禁止或允许集中更好的经济效果。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在本质上对创新和市场竞争具有促进作用。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行使中也会产生与促进创新和维持市场竞争追求不一致的偏离,甚至扭曲市场竞争,这也导致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尽管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功能上互补,但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时仍然不能避免冲突,特别是在具体执行层面。经营者集中救济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若在经营者集中控制中涉及引起竞争疑虑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救济则是一个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经营者集中救济及其研究在中西方都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因为在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1976)》之前,并不存在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该法颁布之后,事前申报制度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肯定及效仿。在实践的推动下,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日渐成为研究热点。但到目前,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的研究仍然非常稀少。欧美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际组织发布的研究报告对知识产权救济往往只是廖廖数字的原则性表述。西方学术界在研究中则很少使用知识产权救济一词,对知识产权与经营者集中问题的研究常散落在创新竞争的研究中,未有系统性的研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更晚,最早涉及经营者集中救济的系统性专着《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出版于2011年。但该专着和随后的研究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的论述都相当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救济适用的理论依据及许多重要的具体问题都未涉及。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立法与执法的完善提供指引。基于这一整体研究目标,本论文运用了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案例研究、经济分析的方法重点探讨了以下问题: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的理论依据,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力量测量,知识产权救济的类型和具体救济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救济的风险及保障机制,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的立法和执法建议。首先,论文探讨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几个基本问题。界定相关概念,厘清我国立法当中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含义。并在梳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理论和西方创新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理论依据。第二,论文探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基本前提。首先探讨了对知识产权的反竞争效应的认定方法,随后讨论了可接受的抗辩理由,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分析框架。论文通过从反竞争效益的认定和抗辩两个角度的探讨,进一步加深我们对知识产权竞争效应的理解。第三,论文重点探讨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在分类的基础上探讨了具体的知识产权救济,分析不同知识产权救济措施适用的情形,并尽量梳理相关典型案例,在具体案例背景下探讨选择救济措施的考量因素。第四,论文讨论了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面临的风险及保障机制。文章通过分析影响知识产权救济实施的因素,进而讨论知识产权救济的配套保障制度。并对美国和欧盟的实施保障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使我们对这种差异的形成历史和执行差异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最后,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分析并评价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的立法和执法,提出完善建议。论文最后部分起草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指南》是论文研究的成果之一,也期待它能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袁靖波[10](2016)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战略群组与销售绩效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在营销实践中,企业之间围绕销售绩效的竞争愈加激烈,传统企业聚焦于单一营销竞争手段的模式越来越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营销环境,为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必须采取更加综合的、多样化的营销竞争行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领域的相关研究通过关注企业在某一时期内所采取的营销竞争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企业绩效的解释力度。然而,截至目前,该领域相关文献仍然聚焦于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本身,尚未关注企业所在的行业结构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的影响,也未从行业结构角度对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对手进行区分。因此,如果能够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及销售绩效的分析中融入对行业结构的度量,将是对现有研究方法的突破和拓展,所以,本文拟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及销售绩效的关系研究中,纳入行业结构视角,战略群组作为移动壁垒分隔效果的体现,将作为本文描述行业结构的工具。另外,考虑到企业的各种营销竞争行动都是企业为争取提升销量或争夺客户而采取的行动,本文把企业的销售绩效作为因变量。基于以上研究背景,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类目和战略群组的理论框架下,本文聚焦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层面,挖掘出能全面够描述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内容的结构维度,在此基础上检验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企业销售绩效的关系,同时,为纳入对企业竞争对手的考虑,在对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进行度量的基础上,检验了市场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第二,基于战略群组的本质内涵对行业样本进行战略群组划分,并探讨如下问题:在各个战略群组中,企业的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存在什么关系?这种影响效应在各个战略群组之间有什么变化趋势?以此了解企业的战略群组属性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的影响机理;第三,根据竞争对手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战略群组,把企业在行业内部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分为两类,其一是战略群组内部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简称组内竞争),其二是来自不同战略群组的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简称组间竞争),在此基础上分别检验这两种市场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并比较这种调节作用在各个战略群组之间的变化规律。结合上述研究任务,本文采用亚洲14个地区电信企业的数据展开实证检验,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研究一检验了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发现,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数量性、异质性对企业销售绩效有正向效应;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类目的简单性对企业销售绩效有负向效应;另外,市场竞争对营销竞争行动的数量性、异质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表现为负向调节;市场竞争对营销竞争行动的简单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表现为正向调节。研究二基于移动壁垒视角,在行业内部根据资源配置和经营范围的差异,把企业划分为由大、中、小三种规模的企业构成的三个战略群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的战略群组中,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对销售绩效的影响及其差异。检验结果发现,三个战略群组的企业销售绩效存在明显差异;从三个群组的对比看,在企业成员规模越大的战略群组中,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数量性与销售绩效之间的正向效应越强,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异质性与销售绩效之间的正向效应也越强,但是,在企业成员规模越大的战略群组中,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简单性与销售绩效之间的负向效应越强。研究结果说明,与较小规模的企业构成的战略群组相比,在由较大规模的企业构成的战略群组中,增加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数量性、异质性更有利于提升销售绩效,增加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简单性则会对销售绩效产生更多负向影响;在由较小规模的企业构成的战略群组中,情况则与之相反。总体来看,企业在行业结构中的战略群组属性会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竞争绩效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研究三采用和研究二一样的战略群组分组方法,把行业内部的企业按照资源配置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模的企业构成的三个战略群组,并根据竞争对手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战略群组把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分为组内竞争和组间竞争。结合研究任务,分别检验组内竞争、组间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销售绩效之间的关系有何影响,并进一步比较这些影响在不同的群组之间有何变化趋势。关于组内竞争的检验结果表明:组内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数量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存在负向调节,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异质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也存在负向调节,但是,组内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简单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存在正向调节。同时,基于三个战略群组的对比可以看出,在企业成员规模越大的战略群组中,相应的调节效应越弱;关于组间竞争的检验结果表明:组间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数量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存在负向调节,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异质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也存在负向调节,但是,组间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简单性与销售绩效之间关系存在正向调节。同时,从三个战略群组对比看,在企业成员规模越大的战略群组中,相应的调节效应越高。研究三的检验结果总体表明,对于由较小规模的企业构成的战略群组,组内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的关系会产生更多不利影响;与之相反,对于由较大规模的企业构成的战略群组,组间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之间的关系会产生更多不利影响。本文在关注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基础上,不仅对行业内部的战略群组进行了划分,也对企业在行业内部所面临的竞争对手进行了区分,实现了在行业结构中对企业“竞争位置”(Competitive position)的细致描述,这种“竞争位置”为理解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和销售绩效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地图”。在理论方面有如下创新:第一,通过同时考虑企业的营销竞争行动和行业结构因素,在营销战略领域实现了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的结合;第二,基于战略群组划分结果,分析了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和销售绩效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方法上融合了行为视角和结构视角;第三,突破竞争战略领域的传统分析思维,链接了竞争者分析视角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交互行动视角,摈弃了传统竞争理论所持有的“竞争同质性”假设,在行业内部区分并证实了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类别的市场竞争;第四,通过对企业真实营销竞争行动的分类和度量,把企业的营销竞争行动划分为促销竞争行动、产品竞争行动、功能竞争行动、服务竞争行动,并采用数量性、简单性、异质性三个指标实现了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全面描述,检验结论有助于融合以往文献中相互矛盾的观点,也提升了对经济现实的解释力度。
二、新竞争经济学——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竞争经济学——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技术资源、商务智能与分析能力和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基于竞争强度的调节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资源基础观 |
2.1.2 动态能力理论 |
2.1.3 产业组织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1.1 技术资源文献综述 |
2.1.2 商务智能与分析能力文献综述 |
2.1.3 竞争强度文献综述 |
3.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3.1 技术资源与企业绩效 |
3.2 商务智能与分析能力的中介作用 |
3.3 竞争强度的调节作用 |
3.5 构建理论模型 |
4 变量测量与问卷设计 |
4.1 变量测量 |
4.1.1 技术资源的量表设计 |
4.1.2 BI&A能力的量表设计 |
4.1.3 竞争强度的量表设计 |
4.1.4 企业绩效的量表设计 |
4.1.5 控制变量 |
4.2 问卷设计 |
4.3 调研实施 |
5 数据分析及假设检验 |
5.1 样本和方法 |
5.1.1 样本数据清洗 |
5.1.2 样本分析 |
5.1.3 统计分析方法 |
5.2 数据分析 |
5.2.1 信度分析 |
5.2.2 效度分析和同源偏差检验 |
5.2.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4 相关性分析 |
5.3 假设检验 |
5.3.1 直接效应检验 |
5.3.2 中介效应检验 |
5.3.3 调节作用检验 |
5.4 研究假设检验结果汇总 |
6 结果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理论贡献 |
6.3 管理启示 |
6.4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四 研究方法与体系 |
第一章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其竞争的特殊性 |
一 大数据的界定 |
二 大数据市场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界定 |
一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概念 |
二 大数据背景下的防御性集中 |
三 经营者集中与用户隐私保护 |
第三节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一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二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第二章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法律规制面临的挑战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
一 特殊盈利模式的冲击 |
二 防御性集中的挑战 |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 |
一 双边市场导致市场界定复杂 |
二 免费模式下SSNIP分析法失灵 |
三 跨界竞争造成市场边界模糊 |
第三节 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认定 |
一 市场份额作用相对弱化 |
二 市场壁垒判断难度增加 |
三 动态竞争阻碍市场力量认定 |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评估 |
一 大数据对反竞争效果评估带来的冲击 |
二 隐私纳入反竞争效果评估的争议 |
第五节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一 救济措施的类型 |
二 数字经济动态性的影响 |
第三章 域外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域外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的经验 |
一 欧盟的执法实践 |
二 德国的法律修订 |
三 美国的相关规定 |
四 日本的官方报告 |
第二节 域外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申报标准模式的选择 |
二 市场界定的方法 |
三 经营者市场力量的认定 |
四 反竞争效果评估 |
五 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四章 完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补充适用交易额申报标准 |
一 适用交易额标准的合理性 |
二 我国引入交易额标准的相关考虑 |
第二节 调整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路 |
一 优化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 |
二 合理确定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
三 科学界定相关时间市场 |
第三节 增加认定市场力量的考量因素 |
一 经营者的数据力量 |
二 用户转移壁垒 |
三 经营者创新能力 |
第四节 重视反竞争效果评估中的非价格因素 |
一 数据原料封锁 |
二 隐私保护水平降低 |
第五节 合理设计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 |
一 设计救济措施的原则 |
二 优先适用行为性救济 |
三 开放数据的救济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经济现象 |
二、理论进展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经济学视野下的文化定义 |
二、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 |
三、相关研究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的功能转变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的内涵与特点 |
一、从信息经济到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的特点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经济增长方式 |
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
二、数字技术的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的功能转变 |
一、非数字经济时代的文化创意 |
二、数字经济时代的文化创意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理论与模型 |
第一节 文化创意内生化的基本前提 |
一、经济层面 |
二、传播层面 |
三、两种层面结合:数字技术构成新的体系 |
第二节 文化创意影响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 |
一、文化创意的生产:集聚与社会网络化 |
二、文化创意的扩散:创新与资本性特征 |
第三节 文化创意内生化的增长模型 |
一、模型设计 |
二、求解与均衡分析 |
四、结论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创意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基于省际数据的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创意变量选择的理论依据 |
一、“文化产业”作替代测度 |
二、“文化资本”作替代测度 |
三、“创意阶层”作替代测度 |
第二节 文化创意的指标设计与数据获取 |
一、相关指数方法比较 |
二、指标选择及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模型设计与数据处理 |
一、回归模型 |
二、数据处理 |
第四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数字经济的中介效应 |
二、数字经济的调节效应 |
三、实证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创意的结构性影响:产业的关联性和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文化产业的关联分析 |
一、研究方法与指标选取 |
二、结果及分析 |
三、产业关联分析结论 |
第二节 文化创意扩散与数字创意产业的形成 |
一、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
二、围绕数字创意产业的生态系统 |
第三节 数字创意产业生态系统中的文化创意——以智能手机制造业为例 |
一、智能手机产业的价值链构成 |
二、产业增加值的分配 |
三、文化创意对产业增加值的影响 |
四、案例分析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数字经济带来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
二、文化创意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
三、文化创意的作用在总量和结构上均能被验证 |
第二节 启示与政策建议 |
一、产业层面:以文化创意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
二、区域层面:构造造交叉复合型城市文化创意体系 |
三、技术层面:推动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 |
四、文化层面:构建文化创新的生态系统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竞争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的特质 |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特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多维特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客体的特殊性 |
三、方式的特殊性 |
四、目的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一、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理念沿革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挑战 |
三、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确定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框架 |
二、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挑战 |
三、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确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思路 |
一、相关市场定义及界定目的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尝试 |
第四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
第一节 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的一般规定 |
一、市场份额、集中度与市场力量推定 |
二、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四、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的推定 |
一、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的调整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推定的改进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 |
一、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企业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互联网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五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抗辩的一般理论 |
一、买方力量抗辩 |
二、市场进入抗辩 |
三、效率抗辩 |
四、破产企业抗辩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抗辩理由的适用 |
一、买方力量抗辩的适用 |
二、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 |
三、效率抗辩的适用 |
四、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 |
第六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一般理论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 |
二、救济措施的类型划分 |
三、救济措施的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的适用 |
二、行为性救济的适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实施 |
一、救济遵循的原则 |
二、救济措施实施的监督 |
三、救济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网络环境下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及政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网络环境 |
1.2.2 产业集群 |
1.2.3 生态租金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
2.1 竞争优势理论相关研究述评 |
2.1.1 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的内涵 |
2.1.2 产业集群竞争优势的来源 |
2.1.3 小结 |
2.2 经济租金相关研究述评 |
2.2.1 租金理论的回顾 |
2.2.2 要素租金 |
2.2.3 组织租金和关系租金 |
2.2.4 网络租金和系统租金 |
2.2.5 小结 |
2.3 社会生态系统相关研究 |
2.3.1 商业生态系统 |
2.3.2 创新生态系统 |
2.3.3 产业生态系统 |
2.3.4 小结 |
2.4 产业集群相关研究述评 |
2.4.1 产业集群发展面临的问题 |
2.4.2 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与竞争优势演化 |
2.4.3 网络环境对产业集群的影响 |
2.4.4 政策在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作用 |
2.4.5 小结 |
2.5 相关文献评述小结 |
第三章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竞争优势 |
3.1 网络环境对产业集群发展模式的影响与重构 |
3.1.1 网络环境对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影响分析 |
3.1.2 网络环境下产业集群发展模式重构:集群生态系统 |
3.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 |
3.2.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概念 |
3.2.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结构 |
3.2.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功能 |
3.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的演化与时空动力机制 |
3.4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的竞争优势与本质 |
3.4.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的竞争优势 |
3.4.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的本质:生态租金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生态租金产生机理与演化特征 |
4.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生态租金构成要素 |
4.1.1 产业集群生态租金内涵 |
4.1.2 产业集群生态租金结构 |
4.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不同类型生态租金形成机理与路径 |
4.2.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李嘉图租金形成路径 |
4.2.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熊彼特租金形成路径 |
4.2.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关系租金形成路径 |
4.2.4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中理查德租金形成路径 |
4.2.5 产业集群生态租金的内在交互及衍化 |
4.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生态租金演化特征 |
4.3.1 萌芽期的生态租金特征 |
4.3.2 成长期的生态租金特征 |
4.3.3 成熟期的生态租金特征 |
4.3.4 转型期(或衰退再造期)的生态租金特征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生态租金演化系统动力学仿真:以花都为案例的研究 |
5.1 仿真对比参照案例选择:广州花都狮岭皮具皮革产业集群 |
5.1.1 狮岭皮具皮革产业集群概况及主要发展阶段 |
5.1.2 狮岭皮具皮革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层次划分 |
5.1.3 狮岭产业集群竞争优势转变与升级的演化分析 |
5.2 系统动力学仿真模型选择 |
5.2.1 系统动力学仿真研究方法选择依据 |
5.2.2 系统动力学仿真二阶模型 |
5.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系统动力学仿真研究设计 |
5.3.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总体结构 |
5.3.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主要变量及其性质 |
5.3.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仿真方程 |
5.4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系统动力学仿真结果与分析 |
5.4.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直观检验 |
5.4.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拟合度检验 |
5.4.3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模型仿真结果与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生态租金演化中政策工具选择及政策效应 |
6.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功能 |
6.1.1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中的市场失灵 |
6.1.2 产业集群生态系统演化中的政府功能 |
6.2 促进产业集群生态租金形成与演化的政策工具选择 |
6.2.1 案例研究:广州市集群政策工具文本分析 |
6.2.2 集群政策工具对产业集群生态租金形成与演化的作用机理与路径 |
6.2.3 集群生态系统不同发展阶段政策工具选择 |
6.3 不同类型政策工具对集群生态租金影响的仿真分析 |
6.3.1 激励型政策工具政策效应仿真 |
6.3.2 社会型政策工具政策效应仿真 |
6.3.3 不同政策工具仿真模拟结果的讨论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管理启示与政策建议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庆祝《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 |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 |
张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
张汉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李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与反垄断局 |
赵国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
蔡峻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
朱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 |
二、《反垄断法》修改与完善的主要问题 |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许光耀/南开大学法学院 |
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
王智宁/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
三、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学 |
徐乐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
于立/天津财经大学 |
林平/香港岭南大学 |
叶卫平/深圳大学法学院 |
张艳华/全球经济咨询集团 |
王继平/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 |
吴绪亮/腾讯研究院 |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杨佳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局 |
吴汉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
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叶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蒋岩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袁日新/沈阳建筑大学法律系 |
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 |
五、数字经济的竞争与创新 |
陶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许娟/国家审计署经济责任司 |
高红冰/阿里研究院 |
崔书锋/美团研究院 |
仲春/深圳大学 |
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
总结 |
(8)论竞争法的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研究基础立场与旨趣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竞争法、法律功能理论以及竞争法的功能 |
第一节 竞争法:探讨范围的厘定 |
一、竞争与竞争法 |
二、本文探讨所涉及的法域 |
三、本文所探讨竞争法时间维度的限定 |
四、本文所探讨的竞争法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领域 |
第二节 法律的功能:本文的基础分析向度 |
一、两种主要的法律功能理论:拉兹与卢曼 |
二、对法律基础功能的认知――基于对卢曼理论的借鉴与扬弃 |
三、对于“功能”的认知再澄清:经济法学视角与法社会学视角 |
第三节 与形式理性法的区别:竞争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
一、十九世纪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 |
二、三大系统间关系与竞争法的诞生 |
三、竞争法产生的语境之一:形式理性法的中立性、独立性与政治国家干预意图的紧张 |
四、竞争法产生的语境之二:相关知识储备之不足与分歧 |
第四节 竞争法产生语境与竞争法三大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
第一节 政治国家与竞争法的政策功能 |
一、竞争法领域两种不同意义的政治国家在场 |
二、政治国家在场与竞争法政策功能之关联 |
第二节 竞争法中的政策决策信息收集机制 |
一、专门的信息搜集制度 |
二、附带信息收集机制 |
第三节 竞争法涉及的政策决策机制 |
一、内嵌于竞争法系统的政策决策机制 |
二、外在于竞争法系统的政策决策机制 |
第四节 竞争法对于政策的吸纳及贯彻机制 |
一、由竞争法执法机构发布各种指南性的文件 |
二、通过个案处理贯彻实施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法的识别功能 |
第一节 法律不确定性对于形式理性法与竞争法的不同意义 |
一、形式理性法中的不确定性――需要填补的“漏洞” |
二、竞争法中法律不确定性的意义――刻意为之留白 |
第二节 竞争法不确定性与识别功能的产生 |
一、现有竞争法知识的不确定性 |
二、政策因素与竞争法的不确定性 |
三、新型竞争行为导致的不确定性 |
四、识别功能的产生 |
第三节 实体规则的简化与识别机制 |
一、反垄断领域实体规则的简化 |
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实体规则 |
三、实体规则简化与识别机制的预留空间 |
第四节 竞争法中的具体识别机制 |
一、竞争法对于程序的发展、运用 |
二、决策参与信息源的扩展 |
三、新知识方法的引入 |
第五节 识别功能在现实中的运用 |
一、基于决策参与信息源扩展的识别 |
二、基于新知识方法引入的识别 |
第六节 对于识别功能的缩限 |
一、减少对于争议竞争行为的法律介入 |
二、合意判决、承诺等和解机制的大量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法的稳定行为预期功能 |
第一节 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意义与前提 |
一、规则之治的意义 |
二、共识认知的发展 |
第二节 走向形式理性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美国 |
四、国际法领域 |
五、总的趋势 |
第三节 加强反垄断法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各种努力 |
一、指南类文件的出台 |
二、事前识别程序的构建 |
三、弗莱堡学派对于反垄断法法司法化与私法化的努力 |
四、芝加哥学派对于反垄断执法范围及目标的缩限 |
五、经济理论及经济分析方法引入对于预期保障 |
六、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行为预期的保障 |
七、本身违法原则的运用以及合理原则的简化 |
八、基于上述诸种努力对于反垄断法稳定行为预期功能的认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法诸功能的现实并存及其相互关联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与政治系统、法律系统、经济系统之关系 |
第二节 竞争法诸功能在现实运作中的关联 |
一、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政策功能的制约 |
二、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对于识别功能之制约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制约下政策功能与识别功能的独立性 |
四、政策功能与识别功能的关联 |
第三节 竞争法诸功能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与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文本与实践审视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在我国竞争立法与实践中的体现 |
一、政策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二、识别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涉及的文本及制度 |
第二节 竞争法功能视角下相关理论争议审视 |
一、教义学方法在竞争法中的引入问题 |
二、私人执行问题 |
三、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化问题 |
第三节 竞争法功能视角下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之完善 |
一、政策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二、识别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三、稳定行为预期功能方面的机制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余论: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其他法律及法治理论可能的意义 |
第一节 竞争法功能实现机制对其他法律可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竞争法功能理论对于法治理论可能之意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论文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与知识产权救济概述 |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界定 |
二.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理解 |
三、经营者集中控制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救济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知识产权救济的理论依据 |
一、知识产权外部性理论 |
二、市场封锁理论 |
三、潜在竞争理论 |
四、未来市场理论与创新市场理论 |
五、相关理论的启示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前提条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反竞争效应的认定 |
一、反竞争效应的认定方法 |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市场界定 |
三、知识产权市场力量的测量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反竞争效应的抗辩 |
一、效率抗辩 |
二、技术进入的抗辩 |
三、反驳推定的抗辩 |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类型及适用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救济的分类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基本分类 |
二、知识产权救济与二分法 |
第二节 结构性的知识产权救济 |
一、结构性的知识产权救济措施 |
二、结构性的知识产权救济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行为性的知识产权救济 |
一、行为性的知识产权救济的适用条件 |
二、知识产权许可 |
三、行为性的知识产权救济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救济措施 |
一、开放救济 |
二、信息披露义务 |
三、维持研究与开发义务 |
第五节 涉及知识产权救济的实践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的历史认识 |
二、对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的重新认识 |
三、知识产权救济在实践中的选择与思考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实施的风险及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影响知识产权救济有效性的因素及对策 |
一、结构性救济中的影响因素 |
二、行为性救济中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保障知识产权救济的配套制度 |
一、先行修正与先期买家规则 |
二、受托人制度 |
第五章 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立法思考 |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进展 |
二、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完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知识产权救济的执法思考 |
一、我国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案件中适用知识产权救济的梳理研究 |
二、商务部执法特点和成就 |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10)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战略群组与销售绩效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论文创新说明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贡献 |
1.5 研究流程与框架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类目 |
2.1.1 理论渊源 |
2.1.2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类别和结构 |
2.1.3 研究现状与评述 |
2.2 战略群组理论 |
2.2.1 移动壁垒和战略群组的形成 |
2.2.2 研究现状与评述 |
第3章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 |
3.1 研究框架与假设 |
3.1.1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数量性与销售绩效 |
3.1.2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简单性与销售绩效 |
3.1.3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异质性与销售绩效 |
3.2 数据与方法 |
3.2.1 样本选择 |
3.2.2 自变量 |
3.2.3 调节变量 |
3.2.4 控制变量 |
3.2.5 因变量 |
3.3 数据分析 |
3.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3.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3.3 稳健性检验 |
3.4 结论与讨论 |
3.5 论贡献 |
3.6 管理应用 |
3.7 研究局限 |
第4章 战略群组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区隔效应 |
4.1 研究框架和假设 |
4.1.1 战略群分的划分思路 |
4.1.2 战略群组之间的销售绩效比较 |
4.1.3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数量性、战略群组“规模效应”与销售绩效 |
4.1.4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简单性、战略群组“规模效应”与销售绩效 |
4.1.5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异质性、战略群组“规模效应”与销售绩效 |
4.2 数据与方法 |
4.2.1 样本描述与战略群组划分 |
4.2.2 变量设计 |
4.3 数据分析 |
4.3.1 战略群组之间的销售绩效差异比较 |
4.3.2 多层回归分析 |
4.3.3 稳健性检验 |
4.4 结论与讨论 |
4.5 理论贡献 |
4.5.1 澄清战略群组的分组方法误区 |
4.5.2 在营销战略领域融合行为视角和结构视角 |
4.5.3 “企业规模效应”(Firm Size effects)的重要性 |
4.5.4 融合“竞争者分析”和“交互竞争行动”两个分析视角 |
4.6 管理应用 |
4.7 研究局限 |
第5章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战略群组的竞争区隔与销售绩效 |
5.1 研究框架与假设 |
5.1.1 战略群组对企业之间竞争性质的区分效果 |
5.1.2 组内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及其结果的影响 |
5.1.3 组间竞争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及其结果的影响 |
5.2 数据与方法 |
5.2.1 样本描述与战略群组划分 |
5.2.2 变量设计 |
5.3 实证检验结果 |
5.3.1 组内竞争的调节作用检验 |
5.3.2 组间竞争的调节作用检验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结论与讨论 |
5.5 理论贡献 |
5.5.1 突破“竞争同质性”假设 |
5.5.2 提供了描述企业“竞争位置”的新方法 |
5.6 管理应用 |
5.7 研究局限和未来方向 |
第6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1.1 研究一: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 |
6.1.2 研究二:战略群组对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的分隔作用 |
6.1.3 研究三: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战略群组划分与销售绩效 |
6.2 研究展望 |
6.2.1 网络结构、企业营销竞争行动与销售绩效 |
6.2.2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时间序列与销售绩效 |
6.3 其他可能的研究方法 |
6.3.1 营销竞争知觉管理 |
6.3.2 营销竞争行动预测 |
6.3.3 多市场接触关系的“非同质性” |
6.3.4 企业营销竞争行动类目的场景划分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新竞争经济学——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技术资源、商务智能与分析能力和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基于竞争强度的调节作用[D]. 吴慧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D]. 王蓝天. 郑州大学, 2020(02)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数字经济时代文化创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 潘道远. 深圳大学, 2019(09)
- [5]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承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网络环境下产业集群生态系统竞争优势及政策效应研究[D]. 蔡朝林.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庆祝《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J]. 戴龙,黄琪,时武涛. 竞争政策研究, 2018(04)
- [8]论竞争法的功能[D]. 王烈琦.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中的知识产权救济研究[D]. 符颖.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10]企业营销竞争行动、战略群组与销售绩效的关系研究[D]. 袁靖波. 武汉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