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一、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文献综述)

王佳媛[1](2021)在《边疆主流媒体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话语分析 ——以《内蒙古日报》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政治话语是政治传播内容触达受众的重要中介,主流媒体如何通过话语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乎新时代民族工作全局。本研究以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为例,通过内容分析和话语分析梳理改革开放至今《内蒙古日报》在“多元一体”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建构时采取的话语和话语策略特征,厘清不同政治语境下话语特征共性与个性,梳理一贯的话语策略在新时代的挑战,讨论治理语境下主流媒体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发现,政治语境与政治话语存在制约与体现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政治语境的变迁,政府话语主体定位和平等的报道视角一脉相承。内容首发渠道、报道体裁、内容形式与时俱进。话语因时而变,从强调“个性”到“共性”,从强调政治认同互信转变为强调文化认同共生,在当前阶段集中表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新时代,民族地区主流媒体一脉相承的科层制传播模式待完善反馈机制,首发渠道的受众匹配度、话语呈现方式的渠道融合度尚不太显着,文化认同待凸显,话语与受众关联度待提升,需要树立政治沟通观念,促进沟通机制融合、沟通渠道融合和沟通话语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提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学平[3](2019)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了汉族外,还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等55个少数民族。中华民族也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对祖国的发展以及中华文化的创造作出了卓越贡献。虽然,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而巩固统一稳定的中华民族。早在先秦时期,先民们的“大一统”观念便形成,且在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此后的汉、唐、元、明、清等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尽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出现过割据和分裂,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到了近代,中华民族遭到了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民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就在中华民族久经磨难的近百年中,能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国家独立、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留下的最有价值和最具影响力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发扬光大了,并且实现了中国化,进而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了中国实践。对于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正因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了,才成功解决了各民族在国家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通过何种制度确保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等系列问题。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就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的“法宝”。这个“法宝”内容是什么?是怎样进行“中国化”的?这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本研究的展开,期望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丰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战略、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所裨益。本研究结合历史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研究所提供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在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行研究时,主要探讨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化之源”,即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进行了阐释。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并没有以独立的篇章展现出来,而是有机地渗透在他们关于民族和国家理论的论述中。他们的思想光芒主要由继承者列宁完整提出,进而系统构建起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也由此成为了“中国化”之“源”。基于此,本部分较为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的形成动因、基本内容和理论特征,进而呈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之基本轮廓。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机”,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契机进行了剖析。以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后,“中国化”正处于艰辛探索的关键节点为视阈,并从国家和民族层面、国际层面、中国共产党层面三个维度,考察了是什么样的历史契机,使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在那个节点能够明显“起步加速”,以此更加全面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路”,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进行了划分和阐述。在纵向上,以显着变化的历史阶段节点为界,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分为1921-1949、1949-1978、1978年以来三个主要阶段来考察,并尝试勾勒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的基本态势。这是本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所在。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多维成果进行了梳理。将成果划分为理论成果、制度成果、道路成果。具体而言,理论成果分为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制度成果分为政治制度成果和制度性法规成果;道路成果集大成了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经验启示进行了总结,并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进行了分析。以此坚定民族区域自治自信,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一步推向深入提供路径参考。这也是本研究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之所在。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同样在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中国走上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也并非偶然,是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中国共产党人,奋力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国情,以及具体的实践相结合,持续推进“中国化”的结果。这一“中国化”的过程,也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解放、实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正确抉择过程,顺应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化”产物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成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思想理论,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这启示我们,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继承者”的永恒主题。这也是本研究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虽然任重道远,但前景一片光明。

刘锦森[4](2019)在《新疆地方立法工作成就、经验和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79年11月到2018年12月,从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到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自治区地方立法数量从无到有、立法规模从小到大,经历了摸索起步、逐步提高、平稳发展、有序推进等四个阶段,立法速度逐步加快,立法内容逐渐丰富,立法制度日趋完善,立法质量不断提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立法格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和程序;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疆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尽快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及时做好新疆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

郑毅[5](2018)在《《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30个自治州二元立法权结构,但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的边界和选择适用标准何在?传统理论层面"一揽子"的区分进路面临困境,应根据具体立法事项区分不同选择模式:仅属一般地方立法权的事项由《立法法》第72、82条规定的三类范围及民族性因素的反向排除共同确定;仅属自治立法权的事项可结合"本民族内部事务"诠释的理论标准、《民族区域自治法》教义学分析的规范标准以及具体变通和停止路径的形式标准综合分析;兼涉两类事项时,还应区分形式重合与实质重合的不同情况分别判定。此外,存在已有上位立法时的选择策略也应分情况讨论。自治州获得一般地方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对自治立法权控制的强化,反而是对其内在立法权结构的优化,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影响深远。

王利雅[6](2016)在《2016年《新疆人大》杂志总目录》文中研究说明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7](2012)在《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大事记》集中反映了5年来党和国家走过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巨大成就。

么红杰[8](2012)在《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发展规划,是政府对未来科技活动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发展前景及科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战略预期。从1958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内蒙古一直不间断地分阶段进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与国家已经制订和实施了8个专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内蒙古至今制定和实施了4个科技发展五年计划,3个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对不同时期科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回顾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科技规划编制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自治区成立到改革开放(1947—1978),以“奠定基础,重点发展,迎头赶上”为目标,迅速建立起了强大的科研基础和完善的科研体系,这期间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改革开放后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呈现着不同的发展特征。第一阶段确立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和“面向、依靠”的战略方针,努力破除经济与科技脱节的旧体制,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七五(1986-1990)”科技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八五”(1991-1995)科技发展规划》。第二个阶段通过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确立“创新、产业化”指导方针,调整科技基础结构,建设区域创新体系。1996年,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条例》;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区的战略目标,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政策》。第三个阶段通过探索具有自治区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经济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转变。200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把向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努力作为面向未来的总体策略。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2006-2020)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五十年来,在国家宏观科技政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事业顺应经济发展背景、科技发展面对的主要矛盾、科技发展目标任务以及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的变化,不断深入认识和正确把握区情,始终以制订、完善、实施科技规划作为科技战略发展的载体,引领科技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由“促进”到“支撑”,由“推动”到“引领”的历史性转变。但在科技规划实施过程中,内蒙古仍然存在重设计决策、轻执行评估;重行政指令、轻市场指导;重省市级层面的科技战略、轻旗县级层面等问题。特别是在科技规划实施绩效评估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评价原则、方法较难把握、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等原因,虽然内蒙古在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方面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但对于科技发展规划后续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评估之后的改进和动态更新与修正,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终结则关注不够,尤其是缺少对科技规划整体实施效果的评估,使得花费了很大精力制订的规划在指导科技实践和进步方面发挥的效力有限。本文在查阅大量资料、内部辑刊等史料的基础上,开创性地综合回顾与总结了内蒙古科技规划五十年的发展历程,这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也是前人没有做过的工作,对研究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政策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区域科技政策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估的可行性路径选择与方法模型,为决策层今后树立开展科技规划绩效评价的理念提供了科学论证和方法选择。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而提出通过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技评估规章制度和系列评估专业规范,加强评估方法的研究;加强科技评估环境建设,系统地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加快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步伐的建议。

付明喜[9](2012)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现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话语体系里,丰富精深的研究成果纷呈。但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研究,似乎还是一个空白。之所以说“似乎”,是因为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自治立法”、“立法自治权”着书立说,之所以说“还是一个空白”,是因为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着述。也许是因为我国缺乏自治的传统,人们无意间避讳以“立法自治”这样的视角研究自治立法或自治立法权。然而,考察某个领域是否存在自治属性,从理论上说,主要是要考察这一领域所指向的主体意志是否自主,行动是否自由。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一般性地方立法不具有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属性,然而,对自治立法而言,其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属性是明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蕴含有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的属性,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讲立法自治。而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存在不但有深厚的法理基础,而且还有重大的客观现实根据。不过,在中国自治语境下,立法自治具有特殊的内涵。它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在国家统一政治体系之下、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立法自治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自主立法行为,创制一定的自治性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自治提供具体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一个过程。立法自治的目的并不是要破坏国家立法的统一性,更不是为了运用立法权从事国家分裂活动,搞民族自决或民族的完全自治,而是为了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治相结合,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是立法自治权,立法自治权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具有内在的规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立法自治程度的高低。无论是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立法,还是对其他立法主体已经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或者补充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都是由中央立法机关授予的,是一种派生性的立法权力。从立法自治权主体、立法自治权内容、立法自治权实现形式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都是法定的,十分有限,不能随意扩大。而且,自治立法都需要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将自治立法权完整的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一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相比,无论是从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上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自主性并不是很大。况且,从法的位阶上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民族自治地方法规是它们的下位法,在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性法规一直处于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从作为立法自治核心要素的立法自治权对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的内在规定性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我们从作为立法自治外化实现形式的自治立法的生产、适用及监督机制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也是十分有限的。从自治立法的具体制定程序来看,因为没有程序方面的制式规定,在立法自治的实践中,大量存在限制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行动自由的非法定程序,再加上自治立法的批准和备案制度,事实上在程序上严格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立法行动的自由,严重影响了自治立法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从自治立法的具体适用来看,由于自治立法本身的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再加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政治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的不独立,自治立法实施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原因,自治立法真正得以实施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从自治立法的具体监督机制来看,我国目前关于自治立法设置的批准、备案、审查、撤销等监督方式存在很多不合理或不完善的地方,监督过严的问题明显大于监督不力的问题,这也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自治立法的积极性,使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总的来看,虽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设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制度,但是,无论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的真实程度,还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行动的自由程度来看,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又采用有形或无形的方式严格限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立法行动自由,而且从自治立法的产出数量还是质量上看,产出数量少,立法质量低,这也反过来从实践上印证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立法意思的不自主和行动上的不自由。因此,无论是从立法自治的制度设计逻辑,还是从立法自治的具体实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自治程度都不是很高的。可是,在当代中国“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多元”之间的界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在全球民族分裂主义的复兴和民族分裂活动高涨的现今世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作为中国宪政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权,自治立法又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根本体现和基本保障,说到底,自治权能否得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价值能否得以践行,关键还要看立法能否自治。因此,我们不用避讳“立法自治”的字眼,而应该在准确界定“立法自治”的法定的“自治限度”的前提下,找寻制约立法自治实践的重大因素,通过正确的立法自治观念、法治化的央地关系、合理配置的自治立法权、完善的自治立法机制来促进立法自治水平的提升,以真正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当然,在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下,一切形式的自治都要以共治为基础,没有共治,就没有自治,共治是自治的保障。自治是相对的,自治的过程必然伴随共治和他治的过程。完全的或绝对的自治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与西方的“每个民族都有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不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民族自治”是以“民族共治”为基础的。民族共治是现代多民族政治生活的纲领性命题。多民族国家可以“文化多元”,但必须保证“政治一体”。国家的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作为民族区域自治范畴之一的立法自治,也不能以牺牲国家法制的统一为代价,更不能从立法自治滑向民族自决的迷途。因此,在中国“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我们也不能不顾“多元一体”族际关系格局下“一体”已经存在及其发展的意义,片面地强调“多元”及其界限,在立法自治上走得太远。

张娟[10](2011)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认为当今世界,多民族格局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与支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重要政治制度,它承载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双重特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有的自治权力和民族权力,是我国少数民族特有的群体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立法权,首先它是民族区域自治权延伸的自治立法权,其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地方立法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以颁布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法规和地方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特点和民族特点。然而,自治条例的欠缺,单行条例制定的数量少,地方性法规缺乏技术含量等诸多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制定方面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是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的行政化取向,是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立法价值缺失。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的角度,结合民族法、宪法领域的法学相关理论,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这个主题;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立法为实证,总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具体问题。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渊源基础上,分析我国现阶段民族地区社会和发展过程中的立法和立法权行使的诸多问题和面临挑战。论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认定和实施,首先应当处理好中央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在确立主体与客体(立法者与立法权)的法律规范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自治性两大价值原则。在保证地域稳定的前提下,整合少数民族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取向,在适应市场经济和转型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平等、法治、人权等立法价值,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和立法权,这才是寻求民族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1)边疆主流媒体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话语分析 ——以《内蒙古日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思路
    (二)创新之处
    (三)相关文献综述
        1.政治传播研究综述
        2.话语分析研究综述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样本选取与类目建构
        1.样本选取
        2.类目建构
一、改革开放至今主流媒体“多元一体”民族和国家认同的话语特征分析
    (一)一脉相承的政府话语主体和平等报道视角
        1.关注政府政策动向,转引权威声音
        2.报道视角平等客观,近景镜头拉进距离
        3.多元素叙事再现,和谐一体互动
    (二)与时俱进的首发渠道、报道体裁和内容形式
        1.首发渠道:逐渐重视线上渠道
        2.报道体裁:偏好消息报道,偶见新意互动
        3.内容形式:侧重文字灌输,多模态尚不显着
    (三)话语导向因时而变:从多元到共性,从政治认同到文化共生
        1.1978-1990年国家认同发展期:社会生活改善,政治认同互信
        2.1991-2013年国家认同充实期:文化认同凸显,受助者变为互助者
        3.2014年至今国家认同巩固期:厘清多元一体,铸牢五个认同
    (四)典型案例分析
二、新时代主流媒体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话语策略分析
    (一)科层制传播模式待完善反馈机制
    (二)渠道与受众匹配度、话语渠道融合度尚不显着
    (三)文化认同待凸显,与受众关联度待提升
三、把握政治沟通规律,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
    (一)沟通机制融合:打造多层次交流平台
    (二)沟通渠道融合:官方与自媒体联动,传播主体多元化
    (三)沟通话语融合:“滴灌式”讲故事,多模态直观呈现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专着
    (二)学位论文
    (三)期刊
附录1:1978-2021年1月31日《内蒙古日报》关于“多元一体”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相关报道
致谢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出修改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作出修改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作出修改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出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四章选民资格
    第五章选区划分
    第六章选民登记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选举程序
    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

(3)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一) 选题缘由
        (二) 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 国内研究现状评析
        (二) 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三、概念界定
        (一) 民族区域自治
        (二) 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四、结构设计
    五、研究方法
        (一) 方法论原则
        (二) 具体技术方法
    六、创新之处和不足
        (一) 创新之处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化之源”: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动因
        (一) 对“民族文化”自治思想泛滥的直接回击
        (二) “联邦制”还是“集中制”争论的持续升温
        (三) 民族平等理想的矢志追求
        (四) 地方自治理论的深入思考
        (五) 民族自决权理论发展的纵深推进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 “十月革命”之前:“单一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二) “十月革命”之后:“联邦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基本特征
        (一) 批判性和革命性
        (二) 开放性和发展性
        (三) 时代性和具体性
        (四) 阶级性和人民性
第二章 “化之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历史契机
    一、国家和民族层面:统一融合的历史传统与救亡图存的特殊处境
        (一) 长期统一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
        (二) 命运共同体接连遭受危机
    二、国际层面: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方兴未艾和共产国际的大力推动
        (一) 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大潮流的深刻影响
        (二) 共产国际“民族化”信号的强力释放
    三、中共层面:民族问题理论的逐步涉猎与民族工作实践的有序推进
        (一) 民族问题解决之道的初步认识
        (二) 民族工作实践探索的不断拓展
第三章 “化之路”: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
    一、1921-1949:从“蹒跚学步”的“应然”到“独立前行”的“必然”
        (一) 1921-1931年的酝酿萌芽期
        (二) 1931-1937年的起步尝试期
        (三) 1937-1946年的加速探索期
        (四) 1946-1949年的初步形成期
    二、1949-1978:从“全新起航”的“阶进”到“挫折发展”的“缓进”
        (一) 1949-1956年的全面奋进期
        (二) 1957-1966年的曲折发展期
        (三) 1966-1978年的挫折发展期
    三、1978年以来:从“步入正轨”的“求实”到“平稳迈进”的“务实”
        (一) 1978-1982年的回归初心期
        (二) 1982年至今的丰富发展期
第四章 “化之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多维成果
    一、理论成果
        (一) 创立了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二) 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
    二、制度成果
        (一) 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政治制度
        (二)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代表的制度性法规
    三、道路成果
        (一)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基本内涵
        (二)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主要特征
        (三)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时代意义
第五章 “化之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经验启示与未来走向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基本经验
        (一) 立足多元一体的基本国情是基本前提
        (二) 保障国家团结统一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价值追求
        (三) 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是重要动力
        (四) 紧扣民族工作时代主题是内在要求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启示
        (一) 推动统一与自治的顶层设计
        (二) 推进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
        (三) 加大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的力度
        (四) 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
        (五) 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
        (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
        (二) 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创新
        (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 着力增进民族区域自治文化认同
结语: 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4)新疆地方立法工作成就、经验和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40年新疆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
    (一) 反恐维稳地方立法得到高度重视
    (二) 维护宗教和谐和促进民族团结立法成绩明显
    (三) 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步伐加快
    (四) 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能源立法进一步巩固
    (五) 保障改善民生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立法不断深入
    (六) 完善和维护市场秩序立法稳步推进
    (七) 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等具有区域特色的立法进一步加强
    (八) 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
    (十) 批准了一批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二、新疆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
    (一) 自始至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三) 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四)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五) 依托政府行政管理职权做好新疆地方立法工作
    (六) 健全、完善公民与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新疆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七) 挖掘新疆地方立法资源, 突出地方特色
    (八) 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九) 坚持立、改、废协调一致, 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三、对今后新疆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一)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立法格局
    (二)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和程序
    (三) 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 新疆地方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
    (五) 尽快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六) 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
    (七) 及时做好新疆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

(7)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论文提纲范文)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8)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理论层面
        1.1.2 现实层面
    1.2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1.3 文献综述
        1.3.1 我国宏观科技政策的研究综述
        1.3.2 科技政策理论研究综述
        1.3.3 区域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1.3.4 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综述
        1.3.5 少数民族科技政策研究综述
        1.3.6 内蒙古科技规划、政策研究综述
    1.4 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第二章 建国初期,内蒙古开始全面规划科技事业
    2.1 国家确定集中科技资源解决经济建设关键问题的政策
        2.1.1 “十二年”科技规划
        2.1.2 《科研工作十四条》和《十年规划》
    2.2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个科学发展规划《三年规划八年设想(1960——1967)纲要》
    2.3 内蒙古自治区《1961——1962年科技发展纲要》和《1963---1972年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章 内蒙古科技事业迎来“科学的春天”,科技规划更加注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3.1 国家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确立
        3.1.1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
        3.1.2 以经济为导向的科技战略的确立——迎接新的世界产业革命的挑战
        3.1.3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3.2 内蒙古科技事业从瘫痪到恢复
        3.2.1 建国以来自治区召开的第一次科学大会
        3.2.2 自治区科技工作进入全面快速恢复发展时期
第四章 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三个层次科技计划
    4.1 国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进步
        4.1.1 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
        4.1.2 “科教兴国”战略确立
    4.2 内蒙古开始实施“八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技三项改革稳步推进
        4.2.1 内蒙古科技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4.2.2 科研机构事业费管理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制度改革政策
        4.2.3 技术市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成果丰硕
        4.2.4 农村牧区科技综合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4.2.5 民办科技机构崭露头角,成为科技改革新的“生力军”
    4.3 内蒙古面向经济建设纵深部署3个层次科技计划
        4.3.1 星火计划与振兴农村经济
        4.3.2 火炬计划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4.3.3 攻关计划
        4.3.4 其它相关配套科技计划与政策
第五章 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5.1 国家确立以创新为主线的科技政策
        5.1.1 自主创新战略的提出
        5.1.2 科技人才体系不断完善
    5.2 科技计划集中集成,六大领域重点突破,自治区全面推进“科教兴区”战略
    5.3 建立新型科研结构和区域创新体系
        5.3.1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出台
        5.3.2 科研机构转制攻坚战
        5.3.3 全区技术创新大会
        5.3.4 构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
    5.4 新世纪之初科技基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4.1 科技生产力布局136程
        5.4.2 科技计划5226体系
        5.4.3 建设创新型内蒙古,从“科教兴区”到“科技强区”转变
        5.4.4 科技政策规划体系
        5.4.5 科技投资结构
第六章 内蒙古科技发展的经验与反思
    6.1 内蒙古科技事业五十年(1958-2008)的发展
    6.2 值得借鉴的几条经验
        6.2.1 以科技规划引领科技战略发展,不断优化科技发展环境
        6.2.2 加快原始创新步伐,充分发挥传统特色产业先发优势
        6.2.3 通过技术进步重大项目推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
        6.2.4 全力打造特色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取得显着成效
        6.2.5 强化高层次引进和培养,实现科技资源的跨区域配置
    6.3 有待反思的几个问题
        6.3.1 科技政策与宏观政策关联度大,宏观政策的偏差易致科技政策的盲动
        6.3.2 科技投入水平低,科技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受到制约
        6.3.3 研究开发能力仍然不高,关键技术自给率低
        6.3.4 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受制约
        6.3.5 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严重制约创新能力的发挥
        6.3.6 科技创新制度与环境不健全影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6.4 今后的发展思路及对策建议
        6.4.1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科技投入宏观体系
        6.4.2 在加大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研发平台和产业化载体的升级工作
        6.4.3 推动激励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6.4.4 强化人才引进与培养,提高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6.4.5 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
        6.4.6 以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大科技观,整体推动科技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
第七章 内蒙古科技规划绩效评价
    7.1 科技评价综述
        7.1.1 科技评价的范畴和主要方法
        7.1.2 我国科技评价的发展
    7.2 内蒙古科技评价现状
    7.3 以“十一五”为例,基于DEA方法对内蒙古科技规划进行绩效评价
        7.3.1 决策单元的界定与评价指标的选择
        7.3.2 样本归集
        7.3.3 样本运算及分析
    7.4 内蒙古科技规划评价体系构建的建议
        7.4.1 加强科技评估制度建设,明确评估在管理中的作用
        7.4.2 加强对评估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专业规范
        7.4.3 系统研究科技评估的组织管理,统筹科技评估环境建设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9)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五、研究内容
第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内涵与根据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基本内涵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探讨
        二、语义学上立法自治的基本含义分析
        三、中国自治语境下立法自治的实质内涵
        四、立法自治的基本特征
        五、立法自治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法理基础
        一、立法自治是地方自治核心领域的核心
        二、法律规则普遍性与特殊法治诉求之对接
        三、少数民族群体政治参与有效性不足的补充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现实根据
        一、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二、复杂的中国民族问题
        三、相对滞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张力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政治价值
    第一节 立法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多重自治的基础
        一、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二、立法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首要的自治权
        三、立法自治是立法自治权得以有效行使的关键
    第二节 立法自治与中国族际政治的整合
        一、多民族中国的族际政治整合
        二、政策整合向法律整合转变是族际政治整合的需要
        三、立法自治推动政策整合模式向法律整合模式转变
    第三节 立法自治与中国民族关系的调整
        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关系的复杂性
        二、建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
        三、通过立法自治实现族际关系调节的法制化
    第四节 立法自治与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水平的提升
        一、地方治理理论与民族自治地方治理
        二、当前民族自治地方治理面临的挑战
        三、法治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善治的途径与保障
        四、通过立法自治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核心要素:立法自治权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本质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多元化立法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概念及特征
        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本质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获得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授予形式
        二、自治立法权授予机制与自治立法法律位阶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结构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主体结构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实现形式结构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内容结构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限度
        一、关于“半个立法权”的探讨
        二、与一般地方立法自主性大小之辨析
        三、与一般地方立法效力高低之比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实现形式:自治立法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产出
        一、自治立法的产出程序
        二、自治立法产出数量
        三、自治立法产出质量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适用
        一、自治立法适用的功能及意义
        二、自治立法的适用范围
        三、行政管理中的自治立法适用
        四、司法审判中的自治立法适用
        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自治立法的遵守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监督
        一、自治立法监督的界定及特征
        二、自治立法监督的主体
        三、自治立法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四、自治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实践: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实践的基本成效
        一、自治条例的实施成效
        二、单行条例的实施成效
        三、变通补充规定的实施成效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自治立法数量和质量不高
        二、自治立法的实施效果有限
        三、立法自治的“自治”水平低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实践的限制因素
        一、制约立法自治实践的宪政环境
        二、制约自治立法产出的因素
        三、制约自治立法适用的因素
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水平的提升
    第一节 树立正确立法自治观念
        一、立法自治观念的缺失
        二、正确立法自治观念的探讨
        三、树立正确立法自治观念的途径
    第二节 改善立法自治宪政环境
        一、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立法自治
        二、立法自治的宪政困境
        三、走出立法自治宪政困境
    第三节 合理配置立法自治权
        一、完善自治立法的立法主体
        二、完善自治立法的立法内容
        三、完善自治立法的实现形式
    第四节 完善自治立法机制
        一、优化自治立法产出机制
        二、健全立法质量保障机制
        三、强化自治立法实施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10)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研究的意义及其创新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三、研究视角及分析框架
第一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中国近代多民族国家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其现实要求
        一、民国时期的联省自治——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探索
        二、孙中山提倡的均权制是中国联邦制的理论来源
        三、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影响下联邦制的尝试
        四、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
    第二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基于权利与权力理论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
        二、基于族群共同体的民族权理论
        三、基于群体意志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权理论
    第三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历史划分与法理分析
        一、我国“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的结构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历史阶段划分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性
        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原则
        六、民族政策与民族立法的关系
        七、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法价值解析
    小结
第二章 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第一节 多民族国家中央与民族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影响因素
        一、政治体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二、多元文化——多民族社会格局的影响
        三、民族权利保护——国家政策的出台影响
    第二节 中国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关系变动的规律
        一、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及其“度”的把握
        二、分权制度下的行政化问题及其现实影响
    第三节 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定
        一、中央立法权的权限界定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权限界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限分类
    小结
第三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实践
    第一节 新疆立法实践案例及其分析
        一、塔里木河河流管理条例的颁布
        二、新疆民族宗教管理事务及民族分裂立法
        三、新疆循环经济立法
    第二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况与历史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概况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政治背景
        三、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发展的历史回顾
    第三节 新疆民族自治立法的实践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基本情况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所取得的成就
    第四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特点及其分析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制定的特点
        二、新疆民族自治立法权制定的作用
第四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的原因及其分析
        一、经济发展落后,导致立法受到极大影响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
        三、规范事项重政治轻经济
        四、立法衔接的缺失
        五、基于行政化取向的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的立法表现
    第二节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立法质量不高
        二、立法主体的法律位阶和授权主体问题立法
        三、立法内容不完备
        四、立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五、法律解释不完备,变通法律的数量不多
        六、立法语言文字的缺陷
        七、立法权限的不确定性
    小结
第五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现实解决
    第一节 法治化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限
        一、影响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的因素
        二、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权力边界及其路径选择
        三、法治化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关系
    第二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利益整合的立法价值及其实现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的利益关系及其利益冲突
        二、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利益结构之间的关系
        三、影响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利益冲突的立法价值的缺失
        四、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利益整合的立法价值及其实现
    第三节 改善新疆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程序的举措
        一、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改善程序立法的原则
        二、实现利益表达的合法性
        三、立法参与的程序改进
        四、立法监督的保证
尾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四、在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论文参考文献)

  • [1]边疆主流媒体传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话语分析 ——以《内蒙古日报》为例[D]. 王佳媛.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3)
  • [3]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D]. 杨学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4]新疆地方立法工作成就、经验和思考[J]. 刘锦森. 新疆社科论坛, 2019(01)
  • [5]《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J]. 郑毅. 法学评论, 2018(04)
  • [6]2016年《新疆人大》杂志总目录[J]. 王利雅. 新疆人大(汉文), 2016(12)
  • [7]党的十七大以来大事记[J].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共党史研究, 2012(11)
  • [8]内蒙古科技规划研究(1958-2008)[D]. 么红杰.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2(07)
  • [9]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D]. 付明喜. 云南大学, 2012(10)
  • [10]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D]. 张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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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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