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证据裁判主义与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徐拿云[1](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提出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闫宇晨[2](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提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孙珊[3](2019)在《刑事辅助证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命题,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据裁判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亦是诉讼程序构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的目的是发现真相,处理和解决纠纷也可以说审判的过程就是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纵观十八大以来纠正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以及近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往往都是对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采信存在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虚假印证或脆弱的所谓闭合证据链条。可以看出,当前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突出问题集中于对证据缺乏精细化的的审查和分析。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制度。辅助证据的内容及形式在证据理论及实践中由来已久,学者们也已经注意到了某些证据的特殊性,但并未将其准确的定性为辅助证据,对于辅助证据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多有混淆和异议。总体来说辅助证据的概念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仍然显得十分模糊,运用规则也未曾确立,然明确辅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对于推动我国证据推理的科学化、证明模式的精细化、自由心证的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科学合理地概定辅助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弥补和补充在印证模式下的证明难题,对于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明模式和证据制度体系大有裨益。因而本文将从辅助性证据的功能和作用机理出发,试图对辅助证据下一个相对清晰和更为可行的定义,以方便现实中的证据应用。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下,我国如何确立辅助证据的概念分类,以及合理构建辅助证据的运用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展开论述,全文共由引言和五个部分组成。本文认为,辅助证据意指以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类型,其对于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主要关注能证明实体法事实的实质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问题,一般分别作用于单个实质证据以及证据性事实到达最终事实认定之间的推理链条。前者借用日本证据法理论的称谓可称之为“补助证据”,后者取其作用过程,本文将其称为“推论证据”。具言之,补助证据系证明有关实质证据真实性或可靠性的证据,而推论证据则是指对证据推理过程中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推论的强度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其不与次终待证事实直接联系,但对由证据性事实建立的推理链条中的环节起到加强或削弱的作用,用以辅助证明推论中归纳概括的盖然性大小。引言部分对研究的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对辅助证据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提出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辅助证据制度的总体思路。第一部分,辅助证据的概念界定和学理基础。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在当下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辅助证据这一证据类型的不同认识及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于辅助证据的明确界定,辅助证据意指以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证据类型,并对照与辅助证据概念相对的实质证据进行对比和区分。第二节则对上一节提出的辅助证据概念中的关键词“证明力事实”进行阐释和说明,主要讨论辅助证据的概念范畴限定于对证明力事实进行证明的理论探讨及现实考量。辅助证据对于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主要关注能证明实体法事实的实质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相关性问题,一般分别作用于单个实质证据以及证据性事实到达最终事实认定之间的推理链条。第三节,对辅助证据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分别对与辅助证据概念相近或相关的证据概念予以辨析讨论,包括补强证据、弹劾证据以及间接证据,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辅助证据的概念外延及运用价值,为下文中针对辅助证据的运用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证辅助证据理论概括的价值,并提出相应的程序性规范。本部分为两节。第一节,提出辅助证据这一概念的规范意义。分别论述辅助证据分类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以及司法证明理论的重要价值,即辅助证据的提出能够具化形式定罪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的相关性理论以及构建多维的证明模式体系。第二节,在辅助证据制度的原则层面,建立可资参考的程式化举证和采信的程序性机制。第三部分,提出和论证辅助证据的形式。本部分分为两大节。根据前文中提出的在辅助证据内部区分补助证据和推论证据,分别就其内在含义和具体形式进行阐述和研究。补助证据系证明有关实质证据真实性或可靠性的证据,而推论证据则是指对证据推理过程中连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推论的强度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推论中归纳概括的盖然性大小。并分别借用现实的案例具体阐明。第四部分,对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一般性要求和分类化构建。本部分分为两大节,就补助证据的运用规则具体依据实质证据中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不同特征和要求分别讨论,每小节的论述重点为各类主要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专属性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总之,为厘清制度建设的难点与争议,破解制度重构的困惑与障碍,本文对辅助证据制度的理论和运用进行了梳理、阐释,以期以辅助证据的确立和运用为契机促成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和司法证明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用以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贯彻落实。
李世锋[4](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梁策[5](2019)在《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证据客观性问题,是证据属性中一个讨论较多的课题。从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再到客观性逐渐异化为真实性,学界至今没有对证据客观性问题达成共识。在传统的证据属性理论中,证据属性的三性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近年来,证据客观性属性的传统地位受到了不小的冲击,甚至有被取代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证据定义为材料,同时仍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很多学者再次强调真实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而不是客观性。证据真实性理论虽然看似实用,但实则混淆了证据本体属性和证据运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导致法官依靠证据而做出的裁判丧失了客观基础。无论何时,证据客观性都应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以事实信息理论重新解读证据的客观性,可以科学地克服传统客观性理论的缺陷,为维护证据的客观性属性做出有效“辩护”。本文共五章:第一章引言,阐述本文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研究价值。第二章为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向真实性的演变。从学界对证据属性的讨论以及有关证据客观性、主观性的争论入手,分析、论证客观性是证据的第一属性。再通过分析不同的证据概念对证据客观性属性的影响,进而阐述客观性逐渐演变为真实性的过程,分析客观性与真实性争论的焦点。第三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真实性崛起的原因及其不足。第四章首先对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内涵进行了合理界定,再分析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以客观实在的证据为基础,而区别在于客观性是证据的本体属性,真实性则属于证据运用层面。第五章以证据客观性的理论和实践优势为切入点,解读司法证明原理,阐明证据客观性对证据法学理论层面和证据的实务运用层面的重要意义,论证证据客观性回归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童格[6](2019)在《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裁判者主观能动与抑制其主观恣意的矛盾关系,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开展,尤其是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成为证据判断的主导性原则以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纾解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是成为诉讼理论与实践急需攻克的难题,这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心证的客观化问题。心证客观化以强调客观证据的现实基础为根基,寻求客观正确的心证作用于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以获得事实真相,是自由心证现代发展的必然趋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正式肯定了自由心证,但囿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司法政策性因素以及固有制度缺陷,自由心证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及实践价值,也偏离了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方向,甚至有可能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新隐患。为此,改造自由心证制度,实现心证客观化,也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心证的合理化及其客观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从心证客观化的主体要求、程序性规制、心证标准及事后监督救济等要件予以制约。为了充分保障心证自由的空间,发挥自由心证的制度优势,保证法官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心证,我国应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以建立客观化的心证所必须具有的要件为基点,着力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心证标准的外在化、健全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触及到的一系列周边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衡。基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尚未存在明确和系统的理论化阐释,故而本章力求对心证客观化基本的制度理论、内涵及其制度功能予以阐述和释析。第二部分重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审视,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成因,为揭示出我国自由心证理论同心证客观化趋向要求的非同一性,以及面向心证客观化的必然选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对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内容的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践行心证客观化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的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即通过回应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趋向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并植根于我国法律土壤提出对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规范设计与路径选择。
邱可嘉[7](2019)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文中认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不仅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刑法规制,还引出系统攻克和解答刑法规制难点和疑点的理论需求;该修正案在扩大拒绝提供特定犯罪证据范围的同时加深拒绝提供与隐匿证据的矛盾表述,进一步表明探索改变目前规范设计主线错综交织的现状,降低因妨害作证罪名虚设而少用导致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失信的风险,是具有挑战性的话题。对此,仅仅着眼于辩识三大诉讼中言辞证据的虚假程度,清晰实物证据的毁灭或隐匿行为的入罪门槛,致力于缓解包庇类罪名及其与隐匿证据的紧张关联,或者论证阻止作证之证人范围,都是远远不够的,试图在有限空间将一部存在明显缺陷的规范体系解释得没有漏洞,也过高估计了解释者的能耐,盯其具体罪状模糊其规范关联,还可能自困于概念字义域而忘记它所背靠的思想根基和规范体系。从不同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入手,根据三大诉讼规律清晰证据违法行为要件,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点;由点到线整体架构和把握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旨在清晰刑法规制的作用面;唯此,才能真正实现对三大诉讼活动的适时、适度的刑法规制。本文在现有证据犯罪体系基础上,以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设置的相关罪名为主线,选择那些直接妨害证明行为的罪名,展开构成要件要素及罪名体系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全文共六个部分,约15万字。第一部分,界定证据的概念,梳理不同诉讼中证据违法行为类型,廓清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犯罪体系的异同。首先,追溯诉讼法理论对证据概念界定及变化,在新诉讼理念支持下,在证据实质“事实说”、“材料说”和“裁体说”中,取“材料说”作为本文讨论刑法规制证据使用的概念基础。其次,分析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原理,说明只有证明力达到法院认定标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明力指其具备的清晰待证事实的能力,也是通过庭审证明程序将其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证明力的两个侧面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侧面决定了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再次,界分证据犯罪与妨害作证罪名体系。证据犯罪指一切关涉证据收集与使用的犯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指其中直接涉及证据使用的罪名体系。后一划分标准是:直接侵害诉权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与证据法违法方式相对应,入罪其中危害程度或罪过程度更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基本限于诉讼参与人。第二部分,盘点现行刑法规定,分析刑法规制中的矛盾与漏洞,便于论证对策。首先,三大诉讼存在伪证的现象屡屡被数据与事实所证实,《刑法》第305限伪证罪范围于刑事诉讼活动,民行诉讼的伪证行为至多被司法拘留,导致两大诉讼行为得不到合理规制。其次,立法者从诉讼范围、主体、作假方式等角度切入设置相关罪名,造成罪名重叠而加大择取具体罪名上的困难,刑法第306条存在立法歧视。再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另立罪名,引出刑法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行为不同规制的需求。最后,记录人、被害人是否成为伪证罪主体,阻止证人作证的主体是否包涵诉讼当事人,该罪证人范围多大,都是现行刑法留下的未解的问题。第三部分,确立重构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价值根据和技术标准。首先,在诉讼活跃时代,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公正惩戒个人作恶行为的主要方式,诉讼进入活跃的时代既然表明老百姓能够且已在运用法律手段发出自己的声音和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最后保障法,刑法系统规制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的适用就极具必要性。其次,刑法规制旨在实现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规制证据的使用旨在实现个案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再次,根据提供虚假证明、毁灭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作证等行为标准,以伪证罪为首个罪名,逐次展开分析具体罪名构成要件,逐层论证相邻罪名要件要素,最终完成罪名体系的合理架构。第四部分,分析伪证罪首个罪名的特点,阐释它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地位。首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制裁资源相当有限,法庭保留仪式性元素就是告诉普通人这是一个充分讲理而不允许作恶的地方,跟进威严仪式的是刑法规制。其次,证人包括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都是伪证罪主体,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害人、记录人不是伪证罪主体,专家辅助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他们在质证中作假具有妨害作证的行为性质,对其处置更宜采取非刑罚方式。再次,伪证罪是作为形式的犯罪,现行刑法第305条将伪证罪罪过限于“故意”,且以“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为成立条件,属于直接故意。其中所谓“隐匿罪证”既指通过虚假表述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又指通过虚假陈述掩盖他人有罪的证据,后者与刑诉法“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推定有罪”的教义相一致。第五部分,在伪证罪构成要件基础上,分析新设毁灭伪造证据罪要件,阐释它与伪证罪、以及整个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关联。首先,现行刑法第306条存在缺陷,应予删除,新法条设置罪名是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选择能够解决现行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杂合交错的问题。其次,毁灭伪造证据的对象即证据指物证,即使是规范层面,隐匿不宜被解释为毁灭,此外,根据正犯和共同犯罪学说,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具有同质性,设置前一罪名替代现有罪名符合法理逻辑。再次,启用这一罪名应当同时明确若干例外。诉讼当事人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定此罪;承办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定性徇私枉法罪;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六部分,分析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入罪标准,阐释它们在妨害作证罪名体系中的作用点和作用面,从而清晰局部与整体的关联。首先,建议取消妨害作证的具体罪名,改用阻止作证罪。根据三大诉讼法规定,新罪名的阻止行为中包含除贿买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引诱,这是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推导的结论。而且该罪适用于三大诉讼,阻止作证的主体包括了实施暴力、威胁、贿买行为的诉讼当事人,阻止作证的对象也应当由现行刑法规定的证人扩大到鉴定人、翻译人。其次,分析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行为与隐匿他人有罪证据行为的异同,从刑法保护法益层面,评估刑法限定行为方式和“他人犯罪”范围的实际效果,追问其逻辑自洽性,检讨刑法反应过于迟缓的问题,提出用“隐匿”替代“拒绝提供”规范表述的主张。再次,理顺洗钱,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关联,揭示其隐匿证据的共同本质,由此廓清整个妨害作证的犯罪圈。综上,经简化后的妨害作证罪名是伪证罪;毁灭伪造证据罪;阻止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罪;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窝藏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体系更能兼顾引导机能和裁判机能,有效维护三大诉讼秩序,最终实现个案正义。
魏怡然[8](2019)在《民间借贷中的证明方式 ——以借据和转账凭证为例》文中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式包括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两种。目前在我国对于两种证明方式仍存在争论。单独性标准无法区分两者,应当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是否直接为区分标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偿还借款请求权成立需同时证明借贷合意和交付要件。能直接证明这两个待证事实的证据为直接证据,其证明方式为直接证明;不能直接证明、需要借助思维推理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为间接证据,其证明方式为间接证明。以借据和转账凭证为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明方式的运用。对于借贷合意,借据能够直接证明,转账凭证因缺乏关联性而不能证明。对于交付要件,借据和转账凭证均能间接证明。故而仅凭借据能够完全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仅凭转账凭证则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原因,因此无法完全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特殊情况下,借据和转账凭证的证明力需要补强。仅有借据时应综合全案因素判断,以防范虚假诉讼。仅有转账凭证时可要求被告承担主张的具体化义务,促进案件事实的澄清。
李敬[9](2016)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积极提供证据以协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该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确定法院职权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和作用,特别是在提供案件事实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义务。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时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常常关系到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个体权利的保护有时会无可避免地会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拉锯状态,证据协力义务不仅有利于调和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更好的保障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同时对于存在证据偏在性的案件,证据协力义务可以弥补举证责任规则的缺陷,实现诉讼中实质的武器平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日益严重。在立法上,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不够系统明确,而且针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义务。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来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协力义务。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的研究,在厘清证据协力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分析,对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除论文中摘要和引言外,包含五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主要以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概念内容为研究起点,对证据协力义务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理论基础以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证据协力义务的主体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义务的相对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主要是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协力,而且从性质归属来说该义务属于义务行为而非负担行为,所以,若违反该义务将会受到公法上的制裁。证据协力义务旨在使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外延涵盖了文书提出义务、勘验协力义务、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以及不为证明妨碍义务。在明晰其概念后,为进一步理解该义务的内涵,笔者对该义务与其他诉讼法上相关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该章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证据协力义务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在该章最后得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考察”,该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方面以及现实司法实践方面来进行考察。在本章中,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体现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指出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与具体,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致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原因进行了探析。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针对行政诉讼中特殊主体构造之下各方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问题,以及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具体路径选择。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该章主要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背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以及其具体适用与保障制度方面,对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其能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得到真正的落实。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证据协力义务中的各项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设置。其次,探讨了我国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具体认定规则,即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等内容。再次,针对证据协力义务具体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的衔接问题。最后,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保障机制,重点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案卷公开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有效适用。
王跃[10](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二、论证据裁判主义与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证据裁判主义与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3)刑事辅助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辅助证据概述 |
第一节 辅助证据的界定 |
一、辅助证据的概念界说 |
二、辅助证据概念新说 |
三、辅助证据与实质证据 |
第二节 证明力事实的释明 |
一、证明力事实的内涵 |
二、界定证明力事实的考量 |
第三节 辅助证据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一、辅助证据与补强证据 |
二、辅助证据与弹劾证据 |
三、辅助证据与间接证据 |
第二章 辅助证据的提出 |
第一节 辅助证据的规范意义 |
一、具化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 |
二、完善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三、构建多维的证明模式体系 |
第二节 辅助证据的程序性机制 |
一、辅助证据的举证 |
二、辅助证据的采信 |
第三章 辅助证据的形式 |
第一节 补助证据—单个证据质量 |
一、补助证据的内涵和形式 |
二、补助证据的案例解析 |
第二节 推论证据—推理链条 |
一、推论证据的内涵 |
二、推论证据的表现形式 |
第四章 补助证据的运用规则 |
第一节 实物证据补助证据规则 |
一、实物证据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概述 |
二、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分类化构建 |
第二节 言词证据补助证据规则 |
一、言词证据补助证据运用规则概述 |
二、言词证据的补助证据运用规则的分类化构建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证据的客观性及其向真实性的演变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定位 |
一、证据属性的争论 |
二、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 |
三、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定位 |
第二节 不同证据概念对证据客观性的影响 |
一、事实说 |
二、材料说 |
三、事实信息说 |
第三节 证据客观性向真实性的演变 |
一、证据真实性的崛起 |
二、证据真实性理论的作用 |
第三章 证据真实性崛起的原因及其不足 |
第一节 证据真实性崛起的原因 |
一、客观真实性的理论铺垫 |
二、证明标准讨论对真实性发展的推动 |
三、证据必需查证属实的法律规定 |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要求 |
五、能动司法主义对真实性的促进 |
第二节 证据真实性的不足 |
一、理论上回避了证据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争论 |
二、实践上认定事实将缺乏客观依据 |
第四章 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关系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合理内涵 |
一、证据载体的客观 |
二、事实信息的客观 |
三、证据载体与事实信息之间的关联客观 |
第二节 证据真实性的合理内涵 |
一、真实的词义 |
二、真实的属性 |
三、真实与证据的关系 |
第三节 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的联系 |
第四节 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差异 |
第五章 证据客观性的回归——理论与实践的修正及展望 |
第一节 证据客观性的理论优势 |
一、符合哲学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了客观基础 |
第二节 证据客观性对证明活动的要求 |
一、确定待证事实 |
二、提炼证据事实 |
三、证明待证事实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6)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重点难点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界定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涵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特质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准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自由度 |
一、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心证度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功能 |
一、抑制司法专断 |
二、促进真实发现 |
三、实现个案正义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之审视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及争议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意义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心证主体认知差异较大 |
二、心证内容范围相对模糊 |
三、证据评价规则趋于僵化 |
四、心证形成标准不够明晰 |
五、心证结果过于主观随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困境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 |
三、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的虚置化 |
四、自由心证制度设计的固有缺陷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路径分析 |
一、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主体条件要求 |
二、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程序性规制 |
三、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内在标准限制 |
四、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事后检验救济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借鉴 |
一、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经验总结 |
二、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原则理念 |
一、从职权干预走向当事人主导 |
二、落实法官独立审判原则 |
三、恪守法官法定原则 |
四、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
五、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有效展开 |
一、经验法则的类型化 |
二、心证标准的外在化 |
三、健全证据能力规则 |
四、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
五、推进法官释明制度 |
六、滥用心证的事后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相关研究现状与进展 |
一、虚假诉讼入刑的新需求 |
(一)诉讼活跃时代入罪诉讼欺诈的迫切要求 |
(二)入罪诉讼欺诈对调整妨害作证的同步要求 |
二、三大诉讼修改的新需求 |
(一)刑诉法的修改与刑法规制的配套 |
(二)民诉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刑法规制的要求 |
三、相关研究综述与进展 |
四、本文意图解答的难点与疑点 |
第一章 证据、妨害作证犯罪概述 |
一、证据界定及其演变 |
(一)用“事实”界定证据属性 |
(二)用“特定事实”限定证据范围 |
(三)从“材料”到“载体”界定证据形式 |
二、证据在三大诉讼中的作用 |
(一)审查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
(二)明确证据证明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
(三)证据链形式与使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
三、妨害作证与证据犯罪的体系性关联 |
(一)证据犯罪概念及其罪名体系 |
(二)妨害作证犯罪在证据犯罪体系中的位置 |
第二章 入罪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罅隙 |
一、民行诉讼中伪证行为未予入罪 |
(一)伪证罪门槛高的现象 |
(二)伪证罪限于刑事诉讼的原因 |
二、罪名叠床架屋且立法歧视明显 |
(一)刑法第306条引发的社会质疑 |
(二)“律师伪证罪”设置的歧视色彩 |
三、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紊乱司法思维 |
(一)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例 |
(二)修法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名的去留 |
(三)当事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期待可能性 |
四、妨害作证罪主体范围模糊 |
(一)记录人被列入伪证罪主体的争端 |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刑法性质不明 |
(三)诉讼当事人妨害作证的性质不清晰 |
第三章 妨害作证入罪的价值基础和技术保障 |
一、民本思想在诉讼活跃年代的再诠释 |
(一)无讼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作用 |
(二)从“民本”向“保护人民”转型 |
(三)诉讼活跃时代对刑法规制的新需求 |
二、对民事诉讼中诉权的平等保护 |
(一)民事诉讼中诉权平等 |
(二)规制证据使用是保护诉权的关键 |
(三)回归实现个案公正的立场 |
三、公法诉讼中公平目标的实现 |
(一)规制证据使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 |
(二)从“不证其罪”到明确公诉方举证责任 |
(三)统一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立场 |
四、以行为类型建模的技术标准 |
(一)严谨、简明是重构罪名体系的技术要点 |
(二)按行为类型建立罪名体系是技术路径 |
第四章 伪证罪构成要素调整之于体系 |
一、伪证行为入罪的应然范围 |
(一)从法益保护层级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二)从刑法修改看伪证罪现有范围 |
(三)从法益保护及诉讼规律看伪证罪应然范围 |
(四)入罪伪证行为的“诉讼”时段 |
二、伪证罪主体的成立条件 |
(一)证人的伪证罪主体资格 |
(二)被害人、刑事被告作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性质 |
(四)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虚假陈述的性质 |
三、伪证行为方式与犯罪类型 |
(一)伪证作为形式与罪过要素 |
(二)对伪证罪限于亲手犯的辨析 |
(三)民行诉讼伪证罪“情节犯”的设定 |
第五章 毁灭、伪造证据罪名设置之于体系 |
一、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统摄功能 |
(一)刑法第306 条与刑法第307 条的重叠规定 |
(二)入罪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具体方案 |
二、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要件 |
(一)毁灭、伪造行为及对象 |
(二)毁灭、伪造证据与帮助行为的同质性 |
三、毁灭、伪造证据定性的例外 |
(一)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二)近亲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三)司法工作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性质 |
(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性质 |
第六章 阻止作证、隐匿证据罪名构架之于体系 |
一、阻止证人作证的入罪条件 |
(一)“暴力”与“威胁”的内容 |
(二)贿买及程度相当性行为的研判 |
(三)阻止作证行为主体及对象 |
二、入罪隐匿证据不同路径与具体标准 |
(一)拒绝提供他人有罪证据的入罪标准 |
(二)隐匿他人无罪证据的入罪需求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隐匿证据性质 |
(一)隐匿证据与刑法第312 条关联 |
(二)隐藏证据与洗钱、隐瞒毒品毒赃行为 |
四、包庇犯罪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一)窝藏包庇罪中隐匿有罪证据的类型 |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隐匿证据的类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民间借贷中的证明方式 ——以借据和转账凭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间借贷诉讼现状 |
二、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方式 |
第一节 民间借贷案件证明方式的理论分析 |
一、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争论 |
二、直接证明的证明方式 |
三、间接证明的证明方式 |
第二节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方式 |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待证事实 |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直接证明 |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间接证明 |
第二章 民间借贷中主要事实的证明 |
第一节 借据和转账凭证的证据资格 |
一、借据的证据资格 |
二、转账凭证的证据资格 |
第二节 借贷合意的证明 |
一、借据对借贷合意的证明 |
二、转账凭证对借贷合意的证明 |
第三节 交付要件的证明 |
一、借据对交付要件事实的证明 |
二、转账凭证对交付要件的证明 |
第三章 民间借贷证明方式的补强 |
第一节 借据证明力的补强 |
一、防范虚假诉讼的补强目的 |
二、借据真实性的补强 |
三、经验法则的补强 |
第二节 转账凭证证明力的补强 |
一、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 |
三、加重被告责任的现实考量 |
四、被告主张具体化义务的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内容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之界定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二、证据协力义务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分类 |
四、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二、证据协力义务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 |
三、证据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 |
四、证据协力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 |
二、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据开示制度 |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
二、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注重义务的界限 |
三、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制裁措施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现状探究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考察 |
一、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的体现 |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考察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不履行证据协力义务的原因探析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之下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 |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
二、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下各方的证据协力义务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的路径选择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 |
二、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设置 |
第二节 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 |
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 |
二、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认定规则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具体适用 |
一、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 |
二、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衔接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案卷公开制度 |
二、证人保护制度 |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价值 |
三、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一、公正审判 |
二、真实发现 |
三、诉讼效率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三、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三、简要评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四、论证据裁判主义与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2]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3]刑事辅助证据研究[D]. 孙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
- [5]证据客观性的异化与回归 ——以事实信息理论为视角[D]. 梁策. 重庆邮电大学, 2019(02)
- [6]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研究[D]. 童格. 华侨大学, 2019(01)
- [7]妨害作证罪名体系的合理构架[D]. 邱可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间借贷中的证明方式 ——以借据和转账凭证为例[D]. 魏怡然.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9]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D]. 李敬. 武汉大学, 2016(01)
- [10]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D]. 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