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于何处(论文文献综述)
孙晓晨[1](2020)在《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改进策略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剧,企业之间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下来,需要对内外部资源进行整合,积极与业务相关方寻求合作。石化企业海外采购原油的物流过程具有资金投入高,涉及企业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运用供应链管理能够减少海外采购原油物流过程中诸多的不利因素,提高物流过程中企业的协同性和一致性,从而降低油品的在途库存,激发企业资金流动活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石化企业面对国外石化公司挑战的能力。本文中K公司是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主导产业为石油化工,公司目前拥有80余套炼油、化工生产装置,拥有一次原油加工能力1500万吨/年,2015年K公司获批1500万吨/年原油进口配额,目前已形成海外原油采购、石油炼制、化工生产、油气储运及成品销售一体化的产业结构。K公司在获批进口原油配额后,开始组建自己的进口原油供应链管理团队,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进口原油物流过程出现了诸多问题,所以探寻产生问题的原因,提高进口原油物流管理水平迫在眉睫。本文以K公司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作为案例研究,结合笔者在K公司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团队的工作经历,通过对K公司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线路、物流环节、物流考核过程的分析,发现K公司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分别从行业对标、资源整合、供应链信息共享、组织与人才建设四个方面解决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货物损耗严重、物流配套设施短缺、信息共享不及时、物流专业型人才短缺的问题。为K公司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提高K公司在石化行业进口原油供应链管理领域的整体竞争力。
杜贝贝[2](2020)在《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文中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践中民营经济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目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在立法上存在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阙如与越位现象。首先,《刑法》第165-169条保护范围没有将民营经济涵盖进去;其次,刑事立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还存在越位现象,如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在司法方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不够可以概括为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体法上的保护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些合法行为或者只是属于民事不法、行政不法的行为被定罪处罚。在程序方面主要是司法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二是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三是审判等司法程序没有对民营经济做到一视同仁。为了更好的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应当明确保护民营经济的原则。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平等原则、依法保护以及比例原则。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要一视同仁,摒弃重公轻私观念。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民营经济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注意所采取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必要。完善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扩大《刑法》第165-169条的适用范围、删除虚假出资等罪名,以实现立法上的平等保护。其次,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刑事不法与其他不法行为,禁止将其他不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部分罪名予以限缩解释。认定非法经营罪等行政犯要结合质量的差异理论进行认定,将没有损害核心利益的行政不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厘清存款与资金的界限,同时区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将直接融资行为予以出罪;区分欺诈与诈骗应当结合行为人有无合同履行能力、事后的态度、有无真实交易意图等方面综合认定;依照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是否给银行资金造成危害或者危险,严格界定骗取贷款罪。再次,司法程序也应得到规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并且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规范。在办理民营经济案件时注意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情形,妥善处理申诉案件,完善监督程序。同时也可以引入恢复性司法,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实现民营经济犯罪处理方式的多元化。
戎乘阳[3](2020)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及其完善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提高农民素质、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途径,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进一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对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为新时代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的农业农村人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一背景,本研究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为研究对象,在总结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类型、特点、运行机制及其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能为推进我国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供理论借鉴。本研究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阐释了研究的主要概念和相关理论基础,提出了本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着重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在分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当前国内几种典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进行了整理,并对这些模式之间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针对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现况,系统分析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导致相关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美国、日本、德国的职业农民培育典型模式,并梳理了这些国家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主要经验与启示。第五部分着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相关策略,从政府、社会、农民和培育模式本身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陈沛酉[4](2019)在《从就业导向到生涯导向:高等职业院校组织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环境的急剧变迁导致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日益严峻。这一情形使得“转型”成为各类组织解决危机、谋求生存的不二法则。高等职业院校组织亦是如此。但转型不是对未来的空想式建构,须是站在已有积淀上的优化与完善。因此,亟待从组织的视角和历史的眼光来审视改革开放40年来高职院校转型的过程、要素及逻辑。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考察法、历史研究法以及延伸个案法等质性研究方法和基于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组织场域”、“制度逻辑”以及伯顿·克拉克创业型大学组织转型理论搭建的分析框架,深入考察了围绕着高职院校组织的诞生与转型所形成的场域关系、转型要素及其中的多重制度逻辑。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本研究基于国家(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以及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等多方行动体的核心利益考量,本研究将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发生、变化及解决作为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核心议题”,从而确立了高职院校组织从升本导向到就业导向再到生涯导向的转型历程:(1)升本导向阶段(1980年~2003年)。1980年,“收费、走读、短学期、不包分配”的短期职业大学的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蹒跚起步。而后经由1996年“三改一补”、1997年规范命名、1998年“三教统筹”、1999年高校扩招以及2000年管理权下放等等正式制度供给,以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科为组织形式的高职院校组织种群获得了数量上的跨越式发展。(2)就业导向阶段(2003年~2010年)。2003年,在扩招后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就业之际,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爆发。基于此,中央政府部门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转型目标,并综合运用择优项目引领示范与人才培养评估等举措,引导建立“地方政府主责、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实施”的组织转型场域关系。高职院校组织场域行动体对“高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高职应该如何办”达成多项规范性共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双师型教师、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顶岗实习等等办学观念深入人心。(3)生涯导向阶段(2010年至今)。就业导向组织转型带来了就业率显着提升,但以数字为单一表征方式的一次就业率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各高校的就业情况。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质量和职业生涯发展等指标上的表现却不尽如意。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新危机引起高职院校组织场域中的行动体围绕着“提升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和“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式转型策略。在《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顶层设计推动下,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组织间的互动关系得以制度化,高职院校组织亦与四年制大学重新建立起合作交流。同时,高职院校组织自身开始强调职业素养教育。其次,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制度逻辑。在升本导向阶段,受国家政策分层歧视与升格诱导、市场生源选择偏好以及大学理性神话的规范性和模仿性力量等多重逻辑制约下的高职院校选择了模仿本科院校学科教育,即把升为本科院校当做规划目标,把大学课程进行“压缩饼干式”删减、把毕业生“专升本”率高低当做招生噱头的“漂移性”组织生存策略。在就业导向阶段,支配组织场域行动体实现就业导向组织转型的制度逻辑有:“教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的国家逻辑,“项目驱动”的科层制逻辑,“生源充盈”、“满足企业需求”的市场逻辑以及“职业主义”的教育逻辑。在生涯导向阶段,高职院校组织场域行动体受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国家逻辑、“国家推动、地方创新”的科层制逻辑以及“生源危机”、“产业转型升级下的企业新需求”的市场逻辑和教育“成人”逻辑的共同支配。
呼丽荣[5](2019)在《村干部角色:从基层代理人到公司经理人 ——以山西省太原市X城中村改造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全国各地广泛实行的一项举措。为促进现代化都市的繁荣发展,临近的城中村被列入城市的统一建设规划当中,迈开了向城市前进的步伐。在城中村改造中,村干部作为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联接纽带,在其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成为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实施者,协助上级政府顺利完成改造工作。本文基于对太原市X城中村的实地调查,从角色理论的视角阐释了城中村改造中村干部角色的演变过程。城中村改造之前,村干部主要扮演基层代理人的角色,负责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维护城中村的社会秩序。城中村改造中,村干部作为基层代理人,负责协助政府完成对城中村的拆迁工作,包括改造政策的宣传者、补偿方案的制定者、整村拆除的实施者以及回迁安置的负责者。在此过程中,村干部作为基层代理人,同样也是被拆迁者,在为乡民争取更高补偿标准的同时,也是为自己谋利。因此,村干部主要是在政府与村民(村干部自身)之间进行利益权衡,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使村民及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城中村改造中作为公司经理人的村干部,主要负责村集体企业向股份制公司的过渡工作,包括改制范围的界定者、参与改制人员的确定者、股权的分配者及新经济组织的组建者。在此过程中,村干部主要作为村民的代理人,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改制,以实现村中经济的发展和村民收入的提升。因此主要是村民与自身之间的经济博弈,在村民基本满意的条件下使自身所得最大化。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代替原村委会实行经济职责,村干部主要侧重于扮演公司经理人的角色。但由于村干部受教育程度低、思想保守及缺乏必要的监督等,难以满足公司经理人的角色要求及村民的角色期待,不免会出现角色偏差问题。因此,需要对村干部的公司经理人角色进行进一步规范,通过加强知识技能培训、聘请职业经理人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式,使村干部扮演好公司经理人的角色。研究发现,村干部从基层代理人向公司经理人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其角色取向也从政府向村民开始转移,工作内容从行政角色向经济角色转变。但不论是作为基层代理人还是公司经理人,村干部在国家、村民及自身三者利益权衡中,主要还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取向,在此前提下,兼顾国家与村民两者。
丁花思雨[6](2019)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与机制研究 ——以中国联通混改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将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进一步确立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地位。至此,国企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拉开帷幕。从宏观角度出发,混合所有制是融合各类所有制资本,实现优势互补,从而促进国有与民营经济共进双赢的必然途径;从微观角度出发,混合所有制是通过引入非国有股东实现股权多元化,进而构建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机制。新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涵,这一阶段的混改与前三阶段的改革之路有何区别是值得重点研究的问题。因此,本论文从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征出发,研究其“新”在何处,重点介绍并论述新时期混改所采取的路径与机制,并对其混改的范围和存在风险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根据案例公司的实践经验为当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具体研究思路是:首先,梳理国内外目前对混改的研究成果,对国企改革的历程进行简要的回顾,并对混改的宏观和微观动因做一些概述。其次,围绕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征,对其混改范围,混改路径及机制进行相关理论分析,指出在混改范围上要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制定相适应的股权模式;在混改路径方面提出新时期要重点引入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和推行员工持股;强调在混改机制方面为保证“混”的有效进行,要注意建设完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机制;同时,随着混改政策的不断改进与调整,改革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注意与防范,本文将从国企、员工、民企三个层面具体讨论。然后,分析案例公司中国联通的混改路径、机制、实施效果及其风险应对情况,总结出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验。最后,结合当前改革现状和案例结论提出深化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联通走出了一条混合所有制新道路,不仅证明了自然垄断行业混改的可行性,充分展现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员工持股路径的流程;而且配置了为“混”而“改”的管理机制,达到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员工个体与企业利益一体化的目的,一定程度上也有效规避了混改路程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整个混合改制过程对未来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马慧强[7](2019)在《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各种复杂产品,复杂的股权结构,都给保险业监管带来了难题。面对挑战,保险业的传统监管已无力应对,难以充分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在此背景下,穿透式监管应运而生。穿透式监管是指监管者透过金融产品的形式,按照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确定监管规则的全流程监管。作为一种全流程监管,保险业穿透式监管仍属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从而防范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与传统监管相比,保险业穿透式监管注重保险产品或业务行为的实质,改变了金融市场主体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对比。在实践中,保险业穿透式监管包含了资本端、资产端、负债端三类运用方式。与传统监管相比,保险业穿透式监管具有多重优势,能够有效应对保险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具备制度优势,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契合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在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保险业穿透式监管也存在不足,穿透能力不强和行政色彩浓厚。在今后的保险业穿透式监管中,监管者应当既提高穿透能力,又要避免权力的滥用,审慎使用,基于监管的市场之维,完善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肖宇[8](2018)在《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文中提出自从银行诞生以来,在银行监管领域同样一直存在着政府与市场之争。直到2004年,事实上的银行监管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场争论才告一段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精神就是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共同构成了政府监管的核心内容,它与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一起成为银行外部监管力量,再加上银行内部的内控制度,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此形成。这个演化过程在学术界展现出了相同的轨迹,从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到市场增进理论,最终落脚点就是市场和政府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世界各国政府普遍认同和倾向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将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以市场约束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构建起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本文认可和支持巴塞尔委员会及其新资本协议关于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观点。因此,对于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来说,如何在规定时限内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构建起以市场约束为主要力量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尤其在2011年的G20戛纳峰会上,各国承诺从2013年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并使本国银行业各项监管指标最迟在2019年底全面达标。据此,中国银行业的核心政府监管者——中国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本文就是基于此现实情况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框架紧紧遵循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结构。首先,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是什么?”本文不仅对“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给出了明确解释,而且对于这个概念内涵中所包含的“市场约束”、“银行业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者”、“商业银行”、“银行业”等子概念也一一给出了明确定义和清晰界定。随后本文建立了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体系,对此体系内各元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指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上市银行的部分监管事宜)在内的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客体是商业银行;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主要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要遵守依法、独立、统一、适度原则;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在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经营效率以及全球化竞争能力,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完善现代银行业监管体系等。其次,本文要回答的是“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从理论上看,市场失灵理论、政府规制理论、规制失灵理论和市场增进理论为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理论基础。从实践上看,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亟待提升和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的两大现实情况为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提供了现实基础。在这部分,本文一是根据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得出结论是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虽然有效,但由于监管成本居高不下,有效性亟待提升;二是选取了我国资产规模最大的10家商业银行为样本银行,以样本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至2016年的数据为基础,在Demiguic-Kunt and Huizinga(2004)的经典模型的基础上加以改良来实证检验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效应,实证检验的结论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三是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主要是对政府监管者在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以及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得出的结论继续佐证了前述实证分析的结论。由此,解决了政府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最后,本文要解决的是“政府监管者如何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问题。本文通过选取世界上银行业最为先进和成熟的发达国家美国、发展中国家里银行业运行十分健康稳定高效的阿根廷、世界上第一个采取市场约束作为银行业监管主要力量的国家新西兰来进行观察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措施基本都没有超出学术界所归纳总结的发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五大基本条件,即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第三方监督体系、银行安全网、市场退出机制。由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本文提出了我国政府监管者在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发展商业信用评级、重构银行安全网、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具体的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高诗拓[9](2017)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我国公司法发展与改革为背景,运用公司契约理论以及市场经济理论,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经济分析等方法,反思当下我国公司法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司法程序,从理论建构和制度建设出发,研究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价值、制度建设以及保障机制。本文写作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理论探讨;其次对公司法制度作实证研究;再次提出保障公司任意性规范实施的机制。自由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主题,自由价值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载体。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自治性私法规范,当事人意思优先于国家意志。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变更或排除适用。基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其任意性规范之配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运行之效率。本文运用公司契约理论路径解读公司法,认为任意性规范应为公司法之基本规范,公司法应当是权利保障法而非管制型法律。在探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类型时,本文借鉴了国外学者Ian Ayres和Robert Gertnert提出的理论。认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应当以自动适用与非自动适用的任意性规范为主要构成部分。从公司契约理论出发,基于效率的考量,以人文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本文认为:在公司法规范目的确认方面,强制性规范除了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实施不应有其他目的;在规范内容设置方面,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应当注重对公司参与方诉权的规定,侧重于对公司法参与方行使权利的程序性规定;在规范逻辑方面,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应当建立起这样一种逻辑,即任何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设置,应当能够证明其强制之合理性。本文通过实证的方法,以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和一人公司制度为例,探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发展的趋势。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公司设立制度和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的本质,乃国家控制权与商人自治的博弈。通过研究我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司设立规范的发展,其规范呈逐步放松的过程。公司法规范大体上遵循着从强制性规范向任意性规范发展的轨迹。公司资本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公司成立及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发行、缴付、维持、减少的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体现了一国经济政策导向的变化,更影响着大众投资兴业的意愿。法律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划分着政府强制与企业自治的边界。债权人保护是公司资本制度设置的理由。但是随着资本信用功能的弱化,资本规制方式发生了变化。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实证分析,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整体上也符合公司法规范体系整体由强制性向任意性规范发展的轨迹。一人公司制度超越了公司的团体性,其赋予公司主体更大的灵活性。在法制发展方面,一人公司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的过程,整体上仍遵循增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规律。但是当下对一人公司仍存在不必要的限制,本文认为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不足以构成对一人公司限制的理由,应当进一步增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规定。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公司法》本身,还需结合《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上市公司以遵循《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这造成了公司规范的双轨制:普通公司更多的参考公司法规则,上市公司更多的参考证券法规则。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能为例,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所内涵的价值是不同的,于此造成了公司治理实践的摇摆。本文认为,无论是公众公司还是闭锁公司,公司治理、公司经营主要是私人领域,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的行为依据。在规范体系方面,应当协调证券法规范与公司法规范,以设置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方式对证券法涉及公司自治领域的问题进行吸收。本文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研究既包括对立法之反思,也包括对司法之建议。回顾我国司法在经济发展中的历史,存在以司法替代立法的做法。因此司法制度应当回归其权利救济程序的本质。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保障方面,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缺一不可,国家干预应当遵循有限干预的原则,市场机制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应当对当下我国的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改革,遵循市场竞争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同时联结司法程序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结合公司纠纷审判程序,本文提出应当以司法能动主义为指导,重塑裁判逻辑,并完善股东诉讼的立法规定。
于保平[10](2010)在《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及职业经理人行为反应 ——基于江浙沪家族企业样本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快速发展的家族企业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独特的群体特征、运营与管理方式得到高度关注。中国的家族企业希望从传统的家族管理模式转型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认识到外部管理资源的重要性,并希望借助新的管理资源实现家族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家族企业普遍认识他们缺乏专业管理,也迫切需要引入职业经理人实现管理转型,但是他们对于如何信任职业经理人,以及与他们建立怎么样的信任关系,却知之甚少。在家族企业的管理职业化进程中,家族企业往往受困于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关系与信任的困境。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双重的信任缺失,在传统的特殊主义信任被破坏的同时基于法制的制度信任又尚未建立,导致家族企业和职业经理人机会主义色彩浓厚,不利于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和秩序。解决好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之间的关系和信任问题,在充分授权的基础上,实现与外部管理资源的有效融合对家族企业的成长显得非常重要。基于中国家族企业的实际和相关的理论发展,本研究致力于解释两个现实的问题:一是从家族企业视角看他们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和信任,家族企业主为认为职业经理人不值得信任或者说不足以信任。二是从职业经理人的视角看他们与家族企业主的关系与信任,解释职业经理人们普遍感觉到来自家族企业主信任缺乏的原因。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环境构建了怎么样的信任格局,以及这种信任格局对职业经理的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本文通过基于职业经理人获得家族企业主信任(或者领导信任下属)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在家族企业当中如何形成稳定的信任格局,以及在此格局下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反应。本文首先回顾了有关家族企业研究、华人家族企业研究、领导-部属交换(LMX)、信任研究的相关成果。在理论推导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文的概念模型和研究模型。之后,通过规范的量表开发步骤,利用多种方法发展问卷测项,形成调研问卷。本研究在调研中采用配对的方式,在浙江、上海、江苏三地进行预调研和正式调研,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因子分析(EFA),然后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CFA)对模型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最后,基于信任格局的视角,探讨了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对于职业经理人行为反应影响的机制。本文将职业经理人获得信任置于他们在家族企业中所处的组织环境来中来考虑,构建了“关系环境——家族企业主的信任——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反应”的结构模型,分析了双方信任格局形成的原因和后果。将职业经理人在组织中的感知状态与其态度和行为表现联系起来,使得该模型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解释力,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低信任状态和关系冲突做了解释。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1.职业经理人在家族企业中对于关系环境的感知会影响到信任关系的形成,并根据对关系环境的总结,形成不同的信任格局。这种格局同时也是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信任的组织环境;2.职业经理人的情感信任在职业经理人感知的关系环境与其对于组织的态度之间关系显着,体现了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认知与其忠诚的关系。这说明,基于情感逻辑的私人信任是家族企业中主要的信任模式;3.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对于职业经理人之于组织的态度、组织公民行为和任务绩效有非常积极的影响。该结果对职业经理人在家族企业中的行为和表现有一定的预测作用;4.职业经理人的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的综合体是稳定的信任格局,在信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影响有所不同;5.构建良好的关系环境,完善健康的组织环境,有助于在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信任关系,从而可以促进家族企业的职业化管理和管理的转型。从理论层面上,本文可能的创新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关系环境的视角证明了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对职业经理人的组织内行为影响显着,二是验证了组织环境-下属信任-下属表现三者之间的结构关系。最后,本文为家族企业如何建立信任机制、推进家族企业的职业化管理转型进行了讨论,并提供了对策建议。
二、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于何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于何处(论文提纲范文)
(1)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改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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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供应链管理概述 |
2.1.1 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概念 |
2.1.2 供应链管理思想的提出与发展 |
2.1.3 供应链管理的主要对象 |
2.2 供应链管理下的物流管理 |
2.2.1 物流管理的含义 |
2.2.2 供应链管理中物流管理的表现形式 |
2.2.3 供应链管理中物流管理的特点 |
2.2.4 供应链管理中物流管理的目标 |
2.3 进口原油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
2.3.1 进口原油供应链管理的概念 |
2.3.2 进口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的特征 |
3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现状分析 |
3.1 K公司简介 |
3.2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现状 |
3.2.1 物流线路介绍 |
3.2.2 物流环节梳理 |
3.2.3 物流过程考核 |
3.3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物流过程货物损耗严重 |
3.3.2 物流配套设施严重短缺 |
3.3.3 物流信息共享不及时 |
3.3.4 物流专业型人才短缺 |
3.4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K公司内布因素分析 |
3.4.2 K公司外部环境分析 |
4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的改进策略 |
4.1 行业对标策略 |
4.1.1 行业内标杆公司的选择 |
4.1.2 标杆公司物流管理现状 |
4.1.3 K公司差距识别及改进措施 |
4.1.4 K公司采用目标管理法降低货物损耗 |
4.2 整合资源策略 |
4.2.1 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需求分析 |
4.2.2 K公司原油物流资源短缺评估 |
4.2.3 K公司整合资源弥补物流配套短板 |
4.3 供应链信息共享策略 |
4.3.1 加强供应链信息平台构建 |
4.3.2 实施信息传递标准化 |
4.3.3 建设采购物流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
4.4 组织与人才建设策略 |
4.4.1 优化K公司组织结构 |
4.4.2 聘请专业管理人才 |
4.4.3 PDCA管理法的实施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研究内容未来的展望 |
参考资料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民营经济刑事法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立法保护的阙如与越位 |
一 刑法保护范围有区别 |
二 刑法保护条件不平等 |
三 刑事立法的过度干预 |
四 立法导致惩处效果实质不平等 |
第二节 刑事司法不规范、不平等 |
一 混淆其他不法和刑事不法 |
二 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
三 强制措施和财产刑适用不规范 |
四 民营经济遭受不公平司法待遇 |
第二章 民营经济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平等保护 |
一 平等保护的相关依据 |
二 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
三 平等保护不等同于相同保护 |
第二节 依法保护 |
一 贯彻疑罪从无理念 |
二 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
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四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 正当目的性原则 |
二 适当性原则 |
三 必要性原则 |
四 狭义比例原则 |
第三章 民营经济的行政不法、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
第一节 犯罪行为与民事不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的关系 |
一 关于犯罪行为与民事不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关系的争论 |
二 前置法中具有实质合法性的行为不是犯罪 |
三 被刑法明确认可的前置法可作为出罪的直接依据 |
第二节 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的行政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
一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界分之理论 |
二 质量差异理论之倡导 |
三 质量差异理论的具体展开 |
第三节 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的民事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
一 民营经济的民事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区分原则 |
二 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
三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四 区分骗取贷款违法行为与骗取贷款罪 |
第四章 完善民营经济刑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
一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
二 合理干预民营经济发展 |
第二节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
一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界定 |
二 恢复性司法的优势 |
三 民营经济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制度构建 |
第三节 程序性保障 |
一 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 |
二 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
三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
四 完善纠错工作程序 |
第四节 构建刑事合规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及其完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已有研究述评 |
1.3 概念界定和理论依据 |
1.3.1 相关概念界定 |
1.3.2 主要理论依据 |
1.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5.1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发展现状 |
2.1 我国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必要性 |
2.1.1 凸显新型职业农民时代价值的需要 |
2.1.2 强化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要求 |
2.2 我国典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及特点 |
2.2.1 成熟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2.2.2 灵活的校地对接型模式 |
2.2.3 高效的产业推动型模式 |
2.2.4 多样化的新兴培育模式 |
2.3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间的比较 |
2.3.1 经费保障不同 |
2.3.2 适用条件各异 |
2.3.3 各自优势明显 |
2.3.4 培育重点有别 |
第三章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1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1 培育对象的积极性亟待提高 |
3.1.2 培育主体的作用仍有待加强 |
3.1.3 培育运行机制的灵活性不足 |
3.1.4 实践课程与实训师资是短板 |
3.1.5 培育评价监督体系有待完善 |
3.2 导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相关问题的成因 |
3.2.1 城乡隐性差距大,培育环境相对较差 |
3.2.2 农民整体素质低,学习能力有待提升 |
3.2.3 配套服务相对少,软硬件保障待完善 |
3.2.4 相关法制不健全,法律保障相对缺乏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的职业农民培育的典型模式及借鉴 |
4.1 美国的多元化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1.1 较完善的法律保障 |
4.1.2 多样化的培育形式 |
4.1.3 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
4.2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2.1 多层次的培育体系 |
4.2.2 完善的资格认证制度 |
4.2.3 成熟的管理体系 |
4.3 日本的普及化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3.1 覆盖全民的发展战略 |
4.3.2 独特的教师培育制度 |
4.3.3 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 |
4.4 其它典型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4.1 英国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4.2 法国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4.3 韩国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
4.5 国外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共性经验 |
4.5.1 以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核心 |
4.5.2 注重激发农民的职业认同 |
4.5.3 具备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
4.5.4 拥有全国性政策保障体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基本策略 |
5.1 因地制宜地完善培育模式 |
5.2 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
5.3 激发广大农民的培育兴趣 |
5.4 改善农村的各类培育条件 |
5.5 持续完善和创新培育实践 |
5.6 完善政府的评价监督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从就业导向到生涯导向:高等职业院校组织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高校组织转型”相关研究 |
二、国外“高校组织转型”相关研究 |
三、“高职转型”相关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高等职业院校 |
二、组织转型 |
三、就业导向与生涯导向 |
第二节 研究方法的选取 |
一、文献考察法 |
二、历史研究法 |
三、延伸个案法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的建立 |
一、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场域互动与要素变化 |
二、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制度逻辑 |
第四节 篇章结构的安排 |
一、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关键节点”:就业问题的变化 |
二、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阶段划分:从升本到就业再到生涯 |
第三章 升本导向下高职院校组织“漂移性”诞生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带来的高校与环境矛盾 |
一、数量供给不足造成的人才浪费 |
二、结构供给矛盾造成的人才缺失 |
第二节 高职院校组织种群的混乱“前世” |
一、高职院校的雏形:职业大学的兴起、扩散与分流 |
二、“三教统筹”:高职院校组织种群的形成与缓慢发展 |
三、1999 年扩招后高职院校组织种群的激增 |
第三节 案例院校“升本导向”组织要素的建构 |
一、“专升本”目标的形成 |
二、领导管理理念与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运行 |
三、学科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 |
四、组织文化整合 |
第四节 “漂移性诞生”的制度逻辑 |
一、高职院校组织诞生与扩散的逻辑 |
二、高职院校组织漂移的逻辑 |
第四章 就业导向下高职院校组织“规范化”转型 |
第一节 “就业难”与“技工荒”的吊诡 |
一、“难中之难”: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
二、悖论:“中国制造”下的“技工荒” |
第二节 国家引导下的高职院校转型历程分析 |
一、转型目标的生成:“以就业为导向” |
二、转型项目的启动:“示范校”建设 |
三、转型成果的扩散 |
第三节 案例院校“就业导向”组织要素的转型 |
一、目标使命调整:安心做职教 |
二、领导“职教”办学理念形成与组织结构调整 |
三、“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
四、组织文化:新公共管理主义盛行与企业文化融入 |
第四节 “规范化转型”的制度逻辑 |
一、国家的逻辑 |
二、科层制的逻辑 |
三、市场的逻辑 |
四、教育的逻辑 |
第五章 生涯导向下高职院校组织“内涵式”转型 |
第一节 “好就业”与“就好业”的新矛盾 |
一、目标替代:就业导向异化为就业率导向 |
二、就业率导向形成的根源 |
第二节 质量观变化与高职院校转型分析 |
一、“服务社会需求”的高职院校质量提升运动 |
二、“服务学生需求”的精英高职院校实践探索 |
三、后示范期组织场域行动体满足双需求的举措 |
第三节 案例院校“生涯导向”组织要素的转型 |
一、目标使命调整:从“示范”到“优质” |
二、领导办学理念更新与组织结构优化 |
三、“促进学生生涯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
四、组织文化:自主发展的开放型文化模式 |
第四节 “内涵式转型”的制度逻辑 |
一、国家的逻辑 |
二、科层制的逻辑 |
三、市场的逻辑 |
四、教育的逻辑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一、场域互动关系: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脉络” |
二、自主发展探索: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特色” |
三、多重制度逻辑:高职院校组织转型的“指南” |
第二节 研究创新点、不足与展望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村干部角色:从基层代理人到公司经理人 ——以山西省太原市X城中村改造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村干部角色的相关研究 |
1.2.2 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 |
1.3 理论视角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实地调查法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城中村与城中村改造 |
1.5.2 村干部 |
1.5.3 基层代理人 |
1.5.4 公司经理人 |
第二章 发展中的X城中村 |
2.1 X村的概况 |
2.2 发展困境中的X村 |
2.3 发展变化中的X村 |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中作为基层代理人的村干部 |
3.1 改造政策的宣传者 |
3.2 补偿方案的制定者 |
3.3 整村拆除的实施者 |
3.4 回迁安置的负责者 |
第四章 城中村改造中作为公司经理人的村干部 |
4.1 改制范围的界定者: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
4.2 参与改制人员的确定者:认定股东资格 |
4.3 股权的分配者:折股量化 |
4.4 新经济组织的组建者:成立股份制公司 |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后公司经理人的角色再造 |
5.1 公司经理人的角色要求 |
5.2 公司经理人的角色期待 |
5.3 公司经理人的角色偏差 |
5.4 公司经理人的角色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与机制研究 ——以中国联通混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国有企业 |
1.5.2 混合所有制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股权激励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动机的文献综述 |
2.2.2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文献综述 |
2.2.3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机制的文献综述 |
2.2.4 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与建议的文献综述 |
2.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程 |
3.1.1 萌芽探索阶段(1978-1991) |
3.1.2 初步发展阶段(1992-2002) |
3.1.3 纵深推进阶段(2003-2012) |
3.1.4 深化改革阶段(2013-至今) |
3.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
3.2.1 宏观角度:互补资源优势,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 |
3.2.2 微观角度:实现政企分离,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
3.2.3 新时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场化动因分析 |
3.3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 |
3.3.1 国有企业性质与股权结构调整 |
3.3.2 自然垄断行业限制放开 |
3.4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 |
3.4.1 引入战略投资者 |
3.4.2 整体上市 |
3.4.3 员工持股 |
3.5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机制 |
3.5.1 公司治理机制 |
3.5.2 财务管理机制 |
3.5.3 市场化人才机制 |
3.6 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风险 |
3.6.1 国企层面:产权交易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 |
3.6.2 员工层面:激励方案不完善,长期持股意愿低 |
3.6.3 民企层面:战略投资引入不周全,竞争加剧合作滞后 |
第4章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分析 |
4.1 混改案例公司介绍 |
4.1.1 中国联通公司概况 |
4.1.2 案例公司选取原因 |
4.2 混改动因分析 |
4.2.1 宏观角度——政策推动 |
4.2.2 微观角度——行业及自身条件 |
4.3 混改路径分析 |
4.3.1 引入战略投资者 |
4.3.2 员工持股 |
4.4 混改机制分析 |
4.4.1 市场化的管理机制 |
4.4.2 融合化的财务管理机制 |
4.4.3 去行政化的职业经理人机制 |
4.5 混改风险应对分析 |
4.5.1 产权交易方面 |
4.5.2 员工持股建设方面 |
4.5.3 战略投资合作方面 |
4.6 混改结果分析 |
4.6.1 行业对比分析 |
4.6.2 同期对比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结论 |
5.2 建议与启示 |
5.2.1 积极探索垄断领域,拓宽混改范围 |
5.2.2 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合理选择混改路径 |
5.2.3 完善产权交易环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5.2.4 选择正确的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股权结构 |
5.2.5 规范员工持股设计,实现激励与约束并存 |
5.2.6 建设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人才引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华海财险违规股东被清退案分析及其问题引入 |
(一)华海财险违规股东被清退的案情介绍 |
(二)基于华海财险违规股东被清退案的问题引入 |
二、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界定 |
(一)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用语分析 |
(二)保险业穿透式监管与传统监管的关系 |
三、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现实考量 |
(一)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必要性 |
(二)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立法实践 |
(三)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运用方式 |
四、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优势与不足 |
(一)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优势 |
1.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现实优势 |
2.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制度优势 |
3.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理论优势 |
(二)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不足 |
1.穿透能力有待加强 |
2.行政色彩浓厚 |
五、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的路径 |
(一)提高穿透能力 |
(二)审慎使用 |
(三)监管的市场之维:完善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论文创新点 |
2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 政府规制理论 |
2.3 规制失灵理论 |
2.4 市场增进理论 |
2.5 理论述评及应用 |
3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 |
3.1 市场约束 |
3.2 完善市场约束的主体和客体 |
3.3 完善市场约束的手段和原则 |
3.4 完善市场约束的作用和意义 |
3.5 本章小结 |
4 银行业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实证研究 |
4.1 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实证评价 |
4.2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有效性实证研究 |
4.3 市场约束缺失的危害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 |
5.1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历史演进 |
5.2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困境 |
5.3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困境成因 |
5.4 本章小结 |
6 国外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比较与借鉴 |
6.1 美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2 阿根廷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3 新西兰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 |
6.4 比较与借鉴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路径与策略 |
7.1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
7.2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 |
7.3 发展商业信用评级 |
7.4 重构银行安全网 |
7.5 建立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2008-201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核心数据 |
(9)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概念和分类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概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契约理论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哲学基础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经济学基础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 |
(一)法律作用概述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经济作用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规范作用 |
小结 |
第二章 从强制到任意——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 |
一、公司设立制度任意性规范的发展 |
(一)公司设立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二)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
(三)公司设立的本质 |
(四)世界公司设立制度的发展 |
(五)我国公司设立制度的发展 |
二、公司资本制度任意性规范的发展 |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对应措施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调整的合理性 |
(一)经济效率之提升 |
(二)立法目的之契合 |
小结 |
第三章 从禁止到限制——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
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生成基础 |
(一)一人公司制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
(二)一人公司制度符合国民性的特质 |
二、减少一人公司的限制 |
(一)当下对一人公司的限制 |
(二)对一人公司的限制不符合公司法扩大任意性规范范围的趋势 |
(三)一人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立法目的 |
小结 |
第四章 从规制到自治——以股东大会为例 |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一)公司治理的目标 |
(二)股东大会代理问题 |
二、公司治理规则体系 |
(一)当前公司治理规范体系 |
(二)当前公司治理规范体系的双轨制 |
三、公司股东大会职能过于细化 |
(一)不适当地细化扩张股东大会职能 |
(二)不适当地禁止股东大会职权授权行使 |
四、增设公司任意性规范的配置 |
(一)尊重投资理性 |
(二)法律规范整合 |
小结 |
第五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保障机制 |
一、政府干预机制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发展的沿革 |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定位 |
(三)政府干预的原则 |
二、市场作用机制 |
(一)建立控制权市场 |
(二)发展自由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
(三)解禁严格规制下的资本市场 |
三、司法裁判机制 |
(一)司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二)司法节制主义与司法积极主义 |
(三)我国司法在调解经济活动中的发展历程 |
(四)公司法司法能动主义 |
(五)建立高效的股东诉讼机制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及职业经理人行为反应 ——基于江浙沪家族企业样本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图目录 |
表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的实践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背景 |
1.2 基本概念与释义 |
1.2.1 家族企业 |
1.2.2 职业经理人 |
1.2.3 信任 |
1.3 研究问题、对象及意义 |
1.3.1 研究问题 |
1.3.2 研究对象 |
1.3.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 |
1.4.2 经验研究 |
1.5 技术路线和结构安排 |
1.5.1 技术路线 |
1.5.2 结构安排 |
1.6 本章小结 |
2 研究综述 |
2.1 家族企业研究 |
2.1.1 家族企业理论进展 |
2.1.2 华人家族企业研究 |
2.2 信任研究 |
2.2.1 信任基础理论 |
2.2.2 信任的属性及核心要素 |
2.2.3 组织内信任与测量 |
2.2.4 领导对下属的信任 |
2.3 信任与家族企业成长 |
2.3.1 家族企业中的信任研究 |
2.3.2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 |
2.4 领导与部属关系研究 |
2.4.1 领导-部属交换概念 |
2.4.2 内部人归类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3 理论拓展 |
3.1 以往研究总结 |
3.1.1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关系总结 |
3.1.2 领导对下属信任总结 |
3.1.3 现有研究不足 |
3.2 本研究的探索方向 |
3.2.1 基于行动理论的研究整合 |
3.2.2 基于认知和情感的信任格局探索 |
3.2.3 研究的背景化和多层次化 |
3.3 本研究的理论视角 |
3.3.1 基于行动理论的整合 |
3.3.2 基于交换理论的过程分析 |
3.3.3 基于文化归因理论的分析 |
3.3.4 基于角色理论的分析 |
3.3.5 基于信任整合的企业主-职业经理人关系 |
3.4 家族企业特质性与特征 |
3.4.1 家族企业的特质性 |
3.4.2 中国家族企业的特征 |
3.5 概念模型 |
3.6 研究模型与假设 |
3.6.1 研究模型 |
3.6.2 领导-下属关系与下属信任 |
3.6.3 下属信任与下属的表现 |
3.6.4 信任倾向性的调节 |
3.7 本研究相关假设汇总 |
3.8 本章小结 |
4 实证设计与预调研 |
4.1 变量界定 |
4.1.1 自变量 |
4.1.2 中介变量 |
4.1.3 因变量 |
4.1.4 调节变量 |
4.1.5 控制变量 |
4.2 问卷设计 |
4.2.1 设计原则与设计过程 |
4.2.2 问卷的社会称许性 |
4.2.3 问卷的共同方法偏差 |
4.2.4 本研究的程序 |
4.3 变量的测量 |
4.3.1 自变量量表 |
4.3.2 中介变量量表 |
4.3.3 因变量量表 |
4.3.4 调节变量量表 |
4.4 预调研实施及结果 |
4.4.1 样本选择与确认 |
4.4.2 调研对象的描述性统计 |
4.4.3 预调研量表的信度分析 |
4.4.4 初始量表的调整 |
4.5 本章小结 |
5 正式调研与模型验证 |
5.1 数据获取与描述 |
5.1.1 数据获取 |
5.1.2 数据描述 |
5.1.3 变量题项描述性统计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自变量的探索因子分析 |
5.2.2 下属信任的探索因子分析 |
5.2.3 下属表现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4 调节变量探索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 |
5.3.1 测量模型 |
5.3.2 结构模型结果 |
5.3.3 研究假设结论汇总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若干讨论 |
6.1.1 结构模型中未通过检验的假设 |
6.1.2 影响职业经理人态度和表现的其他因素 |
6.2 研究结论 |
6.2.1 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范式 |
6.2.2 家族企业关系范式中的信任结构 |
6.2.3 信任结构下的职业经理人行为反应 |
6.2.4 对家族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信任背离的解释 |
6.3 研究启示与建议 |
6.3.1 推进家族企业的职业化管理 |
6.3.2 建立家族企业信任机制 |
6.3.3 儒家传统与中国家族企业成长 |
6.4 研究创新 |
6.4.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6.4.2 理论层面的创新 |
6.5 研究限制和展望 |
6.5.1 研究局限 |
6.5.2 研究展望 |
6.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调研问卷 |
1.1.1 家族企业主问卷 |
1.1.2 职业经理人问卷 |
附录2:家族企业访谈提纲 |
后记 |
四、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于何处(论文参考文献)
- [1]K公司原油供应链物流管理改进策略研究[D]. 孙晓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2]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D]. 杜贝贝. 郑州大学, 2020(02)
- [3]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及其完善策略研究[D]. 戎乘阳. 山西大学, 2020(01)
- [4]从就业导向到生涯导向:高等职业院校组织转型研究[D]. 陈沛酉. 天津大学, 2019(01)
- [5]村干部角色:从基层代理人到公司经理人 ——以山西省太原市X城中村改造为例[D]. 呼丽荣. 山西大学, 2019(01)
- [6]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与机制研究 ——以中国联通混改为例[D]. 丁花思雨. 苏州大学, 2019(04)
- [7]保险业穿透式监管研究[D]. 马慧强.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研究[D]. 肖宇.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9]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高诗拓. 吉林大学, 2017(09)
- [10]家族企业主的信任及职业经理人行为反应 ——基于江浙沪家族企业样本的实证研究[D]. 于保平. 复旦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