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牛文霞[1](2021)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但是却仍然存在着制度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强制力相对较弱等问题,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庞大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难以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推动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是推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与基础,日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民生热点问题,研究更加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法律体系迫在眉睫。中央改革文件明确将社会保险费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次政策性举措将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但是该政策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障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至关重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确保社会保险费顺利征收的前提和基础,依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目前主要有三类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即社保部门全责征收模式、税务部门代征模式、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合法性原则、功能适当原则、社会本位理论为社会保险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深入分析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改革目前仍停留在中央政策文件层面,没有具体可供执行的操作方案情形下,发现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层级低、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及其暂行条例。但是,《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的地位。致使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在征管过程中权责划分不清,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体系中,两者之间的权责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程序与其他税费征管法律程序相比仍然比较复杂,缴费人的权利救济与争议解决规定不健全,有待通过法律规定予以完善。从世界范围来看,域外典型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体系,以德国、美国、英国为例,分析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制度,探究域外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制度发挥的成效,发现在健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方面的丰富经验都值得借鉴。可以从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中吸取经验,为改善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制度提供基准。基于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找寻解决方案。通过提高立法位阶、及时制定法律规范,确保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在一个内容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下运行。通过明确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推进职权配置具体化来改善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清的现象,使“统一征收”原则落到实处。通过建立税费一体化的征管模式、简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优化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法律程序。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行政复议机关从社保行政部门变成了税务部门的现实状况,通过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争议处理规定,明确行政法律责任,落实征收职责。
赵志浩[2](2021)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内容的设置主要针对社会成员个人,极少涉及家庭,对社会成员所在家庭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且在当前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通过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家庭应对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价值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家庭视角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相关规定,最后提出了在家庭视角下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使其更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家庭,防范家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而更好地支持家庭的稳定发展。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此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价值及功能、历史沿革等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界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并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关注家庭中端风险,在防范家庭支出性风险、支持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上有所作为。第二部分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此部分梳理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总结了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当前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第三部分为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此部分介绍了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内容,并归纳了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为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此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应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同时应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要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扩大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建立针对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连带参保制度。另外,可根据家庭的育儿情况,对社会保险参保主体制定相应的缴费优惠等措施。我国应当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可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抚恤金调整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适度提高困难家庭工伤保险的伤亡给付标准,在失业保险中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梁美松[3](2021)在《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退休制度,为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享受国家经济帮助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国退休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延迟退休被逐渐提上日程。延迟退休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当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梳理退休制度以及延迟退休现有成果,以期对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设计提出建议。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述评我国退休法律制度,借鉴国外延迟退休理论以及实践经验,探讨了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对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这一研究课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了论述,提出我国延迟退休的大背景是人口老龄化,延迟退休能够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梳理国内外研究之后,还提出本文创新点是延迟退休应坚持位阶原则、比例原则和秩序价值原则,并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实施延迟退休的具体措施。第二章为退休与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理论解析。本章对退休以及延迟退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从制度实践角度进行了阐释。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之上,依据劳动者退休的自主性,将退休法律制度分为强制退休制度和自愿退休制度。强制退休制度注重劳动者的退休义务性,自愿退休制度强调劳动者的退休选择权,通过弹性激励措施鼓励劳动者主动延迟退休。延迟退休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符合劳动权理论、退休权理论和社会保障权理论。第三章为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现状评析。本章考察了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提出我国退休制度经历了国家或企业养老到社会养老的发展过程,最终确立了以退出条件和退休待遇为核心的退休制度。通过评析我国退休法律制度,本文提出,面对人口老龄化,我国退休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延迟退休政策应运而生。第四章为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本章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劳动年龄人口持续下降,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国实施延迟退休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高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延迟退休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第五章为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本章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延迟退休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发现,上述国家的延迟退休实践,既有各自特点也有共性,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延迟退休立法、渐进式延迟退休、弹性延迟退休、男女同龄退休、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就业促进措施等方面,为我国延迟退休提供了借鉴和启示。第六章为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提出,延迟退休需要坚持位阶原则、比例原则、利益衡平原则以及秩序价值原则等,还需要通过立法确认保障延迟退休的贯彻和落实。具体来说,我国需要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弹性延迟退休、缩短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和分类推进的实施机制,还需要配以高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和促进就业的配套措施。
原新利[4](2020)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是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口流动与迁徙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16年开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加快了农民进城的速度,大大扩充了农民进城的规模。与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不是物而是人,是进城人口的本地化,是农民的市民化。我国的城镇化推进速度之快令世界惊叹,但也埋下了隐患。在行政目标高效推进的同时,忽视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框架的整体构建,对城市外来人员“安居谋业”问题基本采用政策性方式,没有对进城农民生存、生活乃至长期发展的基本权利进行研究和保障。户籍改革以及居住证制度虽然缓解了进城农民的待遇差异性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进城农民享有城市同等福利水平的目标,户籍改革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落户难题。2016年《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申领了迁入城市居住证的公民作为城市移民在城市务工和定居。但由于各种福利待遇的城乡二元分割,其各项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会因为城市某些“发展目标”而被牺牲。这部分群体依然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个人乃至群体的“城市化”面临诸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学界正逐步扬弃“农民工”或者“流动人口”之类的称呼,转而提出“城市移民”概念作为解决进城人口权利保障进路。城市移民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翻新,更是一支庞大人口队伍利益轮廓的逐渐清晰化表征,移居到城市的农民不再回到乡村或者无法再回到乡村(土地被征用),因此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制度才会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权利保障才能最终作为一种稳定而安全的制度来保证进城人口的“城市化”。城市移民的社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区别于自由权的公民权利类型。社会权是移民社会人格和精神人格形成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宪法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社会权,考虑到社会权利落实的制度保障,论文立足我国宪法中社会权的规范体系,确立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内容为城市移民的劳动权、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社会权涵盖了公民生存发展的各项重大利益。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来看,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具有经济、法治以及社会三大功能,是解决移民有效融入城市的法治路径。然而移民社会权保障所具有的突出功能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重视,移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方面的保障现状令人堪忧。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子女受教育以及物质帮助(医疗、住房、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很多,客观方面是社会权保障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短时间无法达到保障的整体性,但主观层面法律制度配给不足乃是最直接原因。目前移民“半城镇化”的突出矛盾与缺少上述基本权利的法治保障不无关系。城市化过程中的“基本权利缺席”,户籍制度及其附随利益仍然发挥人口的管控作用,城市移民专门性立法的欠缺等都造成了社会权保障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新型城镇化缺失“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城市化进程始终依赖政策之治而不是法治、移民持续受到歧视、移民与城市的深度融和困难等诸多问题都与高速度的城市化率明显不匹配。溯本求源,“人”的城市化依靠权利的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来实现。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包含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两个层面:社会权保障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整体性构建。我国宪法中社会权条款占有不少的篇幅:总纲和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有7条共19个条款专门针对社会权进行了规范,结合序言和总纲中关于国家基本任务的条款,我国宪法比较明确的给出了公民社会权的主客体、内容、保障原则、国家义务等等。构建社会权保障的制度首先应该发挥宪法社会权条款的功能,为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奠定规范基础和制度框架。其次,我国城市化带动了大规模的迁徙人口进入城市,而其生存和发展等根本利益却无专门立法进行保障,传统立法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方面乏力,造成移民在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保障缺失,这不仅不符合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原则,也会对人口的“城市化”造成负面影响。质言之,城市化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对城市移民的社会权进行专门立法保障,在体现权利保障平等性与科学性原则前提下,结合已有的行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确定立法的内容,构建立法实施配套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城市移民的社会权应该有相应的司法保障。社会权的可诉性虽然在理论界争论至今,但司法实务中从未缺少相应案例。从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每项权利的保障内容和程度呈阶梯式递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所列举权利内容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权利保障的不同层次,也是政府负有的不同程度的义务,可以适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严格审查、适度审查以及合理审查。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对地方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和判断参照。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移民的城市化需要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需要构建权利保障的不同标准、需要实现权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只有实现了进城人口的全面城市化,才能最终实现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曹海苓[5](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雷江平[6](2020)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从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从组织发动工人运动到建立无产阶级政权,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一化三改”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出台了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社会福利和工会制度等一整套劳动关系政策,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逐步确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晰。中国共产党在劳动关系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作为重要社会关系的劳动关系的发展,更需要不断化解在劳动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发展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本研究立足中国共产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对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初探,分析了问题,解剖了案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目标和对策措施。本研究的主体一共有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问题和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对诸如劳动关系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基本特征、构成要素和指标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等进行解读。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的逻辑,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呈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实践探索的分析,在对不同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分析建党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章是本文分析的经验基础。第四部分探索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的中国化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最后总结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位。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形成的原因,问题主要来自制度体系、协商机制等方面,而形成的原因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人代际更替、新媒体广泛应用,以及“三新”就业模式带来的挑战等。第六部分主要分析地方或基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并以此探讨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工会如何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或劳动关系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七部分主要分析面对新挑战或障碍,结合案例分析,提出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调整和具体的实施对策。总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和谐的、稳定的。与此同时,也面临诸如法律法规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成为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推动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崔梦豪[7](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黄华[8](2020)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受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制度环境、自然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京津冀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较大、矛盾突出,有些方面甚至呈现出“断崖式”落差,是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的典型代表。如何促进京津冀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力推进三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环境等社会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界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视角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视角研究京津冀这一热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则非常鲜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指导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行动;对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方法论指导意义。本文以社会公平为视角,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共享发展为价值导向,以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通过理论分析和现实论证,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和京津冀区域有关数据,充分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以及实现均等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客观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测度和时空演变格局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与实现路径提供精准问题靶向。核心概念是论文展开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是立论的重要根据。本文首先在阐释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和均等化的基础上,揭示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具体实践。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理论探讨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形成了以“生产公平”“分配公平”“制度公平”为主要内容,以“历史性”“相对性”“人本性”为主要特征的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经过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和苏联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由理想变成了现实,公平理论得到再次发展和丰富。在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积极借鉴苏联成功经验并认真吸取其失败教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形成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本质内涵,以经济发展、共同富裕、制度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内涵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明了保障公平权利、促进社会公平、重视分配正义的价值导向,并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蕴含的公平、正义观点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同时指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实践,指导京津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时代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深入认识和积极实践。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践行,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破解制约因素,寻找求解路径是论题研究的原动力。本文在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辩证统一关系后,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系统回顾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客观梳理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新进展,归纳总结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难点,阐述存在着:地区间利益博弈未消失、重点领域立法尚待突破、法律位阶和效力尚不高、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有待完善等权利和规则公平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跨区域政府协调和利益分享机制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和资源配置不均衡、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差距明显等机会公平方面的问题,前瞻分析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举措。为深入把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熵权法、综合指数得分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方法,分析京津冀区域地级市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时间序列与空间格局演化情况。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论证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城镇结构失衡、政策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探寻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提供精准问题靶向。在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应然理论论证,并对其现状进行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京津冀基本公平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和其构想,即以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为指导,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第二,要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生产力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经;第三,要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政府顶层设计是推进京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组织保障;第四,加快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治保障。第五,加强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等,进一步完善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是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保障。第六,要推行雄安新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辐射带动周边城市群发展新模式,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是兼顾效率与公平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均等化的秩序保证。总之,京津冀在地理区位上紧密相连、经济发展上彼此依赖、人文精神上相互融合,决定了京津冀作为密切联系的共同体,必须协同发展,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论证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特征及时代内涵,阐述其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在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均等化的构想,旨在为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效途径和发展模式,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吴亚非[9](2020)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二孩政策全面推行结束了近4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中国家庭模式面临着又一次巨大变革,同时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副作用逐渐凸显,曾经响应国家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为主客观原因而失去子女且超过了自然孕育年龄,即使实行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对其造成了子女感情永久缺位的不可逆影响。因此,国家需要采取保障措施实现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建立完善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既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又维护社会秩序长治久安,更有利于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实现。研究通过立法学的视角,以政策性失独家庭为研究对象,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从宏观国家、中观政府、微观失独家庭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并对失独家庭立法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发现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存在着缺乏上位法基础、法律效力低下、规范内容过于原则性、欠缺可操作性、保障体系残缺、实施和监督机制薄弱等问题。基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立法措施。国家具备立法的实践和经济基础,应树立立法先行理念,采取专项立法模式,先行制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条例》以满足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需要,进行实践评估后,上升至《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在顶层设计时应注重对信息管理、扶助金、养老救助、心理救助、医疗救助、收养照顾等专项制度的体系构建,优化体系结构,配合资金管理、实施程序、监督机制构建全面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立法中应明确卫健委为管理机关,赋予卫健委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工作中对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权,并明确民政部门在养老救助、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协助职责。基于需求溢出理论,失独家庭适度保障水平应当保证失独家庭回归正常生活,在对失独家庭区分不同等级的基础上,确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和人均消费水平为参照的现金扶助标准,并结合地方实践和救助目标确定适度的服务救助标准。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实施程序中应将失独父母受到保障的年龄限制适度放宽,将保障实施日期追溯至失独家庭符合条件之日,明确将收养和再生育列为退出保障的条件。建立内部与外部监督联动机制,内部监督建立定期督查检查制度,强化监察、财政、审计监督,外部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保证监督渠道的便捷高效。
郭娟[10](2020)在《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分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其解决机制分为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相比,非诉纠纷化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中具有非对抗性、灵活性、成本低等独特优势。但我国目前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立法不完善、解决争议途径分散,各职能部门不统一,非诉讼程序在建构、发展和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与国外相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的德国有专门的社会法院,英国也有专门的咨询、调解与仲裁服务局。而美国则鼓励和发展非官方性质的民间调解。因此,基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历史经验,进一步厘清社会保险争议的属性,完善社会保险争议非诉立法,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进一步完善诉与非诉对接机制,借助互联网优势,实现云管理,积极搭建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对策,以完善以非诉形式解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框架结构 |
1.研究方法 |
2.框架结构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社会保险 |
2.社会保险费 |
3.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模式 |
1.社保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
2.税务部门代征模式 |
3.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合法性原则 |
2.功能适当原则 |
3.社会本位理论 |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1.立法层级低 |
2.征管权责划分不清 |
3.征管法律程序繁杂 |
4.争议处理规定不健全 |
三、域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
(一)域外典型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1.德国 |
2.美国 |
3.英国 |
(二)域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高立法位阶 |
(二)厘清相关部门权责范围 |
1.明确征收主体 |
2.推进职权配置具体化 |
(三)优化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法律程序 |
1.建立税费一体化征管模式 |
2.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流程 |
(四)完善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规定 |
1.优化缴费人行政救济机制 |
2.明确相关主体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
(一)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 |
1.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2.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3.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
(二)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 |
1.当代家庭的结构及功能 |
2.家庭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
(三)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之分析 |
1.应对家庭风险的法律选择 |
2.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重要性 |
3.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可行性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 |
1.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2.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3.工伤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4.失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5.生育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二)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
1.低生育率与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
2.工伤风险及失业风险有增大趋势 |
(三)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 |
2.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3.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 |
4.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 |
5.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 |
三、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
2.德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介绍 |
3.德国社会法院体制及其优势 |
(二)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内容 |
1.法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育子女作补偿性规定 |
2.法定养老保险设置鳏寡养老金与孤儿养育金 |
3.法定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待遇给付制度 |
4.法定医疗保险设置家庭零付费连带参保制度 |
5.儿童病假津贴及领取父母津贴的免缴费制度 |
6.法定工伤保险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补助金制度 |
(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
1.法律化和法典化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目标 |
2.保险内容上应当考虑家庭养育子女因素 |
3.保障对象范围应进行家庭内部成员延伸 |
4.以家庭为纽带的社会保险内部良性联动 |
5.可建立基于家庭评估的差别化待遇制度 |
6.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提高给付标准 |
四、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 |
1.社会保险立法应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 |
2.社会保险立法应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 |
3.社会保险立法应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 |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基本框架 |
1.确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
2.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 |
3.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 |
(三)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 |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 |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家庭连带参保制度 |
3.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考虑家庭育儿因素 |
(四)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 |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抚恤金制度 |
2.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 |
3.完善工伤保险的伤亡待遇给付制度 |
4.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 |
5.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3)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退休与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理论解析 |
2.1 退休及退休制度 |
2.1.1 退休的内涵 |
2.1.2 退休的制度实践 |
2.2 延迟退休及延迟退休制度 |
2.2.1 延迟退休的内涵 |
2.2.2 延迟退休的制度实践 |
2.3 退休法律制度的模式 |
2.3.1 强制退休制度 |
2.3.2 自愿退休制度 |
2.4 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4.1 劳动权理论 |
2.4.2 退休权理论 |
2.4.3 社会保障权理论 |
第三章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现状评析 |
3.1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 |
3.1.1 国家或企业养老阶段 |
3.1.2 社会养老确立阶段 |
3.1.3 延迟退休政策提出阶段 |
3.2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内容构成 |
3.2.1 退休条件 |
3.2.2 退休待遇 |
3.3 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现状评析 |
3.3.1 立法层级不高 |
3.3.2 退休年龄偏低 |
3.3.3 男女退休年龄差距大 |
3.3.4 退休年龄缺乏弹性 |
3.3.5 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 |
第四章 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
4.1 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的必要性 |
4.1.1 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 |
4.1.2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 |
4.1.3 劳动力供需结构不合理 |
4.2 我国实施延迟退休制度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4.2.1 就业形势严峻 |
4.2.2 高龄劳动者权益面临保护 |
第五章 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5.1 美国退休法律制度 |
5.1.1 渐进式及弹性延迟退休 |
5.1.2 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5.2 德国退休法律制度 |
5.2.1 渐进式延迟退休 |
5.2.2 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
5.2.3 就业促进措施 |
5.3 日本退休法律制度 |
5.3.1 渐进式延迟退休与继续雇佣 |
5.3.2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
5.4 借鉴与启示 |
5.4.1 延迟退休立法 |
5.4.2 渐进式延迟退休 |
5.4.3 弹性延迟退休 |
5.4.4 男女同龄退休 |
5.4.5 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
5.4.6 就业促进措施 |
第六章 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延迟退休的基本原则 |
6.1.1 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 |
6.1.2 利益衡平原则 |
6.1.3 秩序价值原则 |
6.1.4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
6.1.5 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
6.2 延迟退休的立法确认 |
6.2.1 专门立法为主 |
6.2.2 现行法律修改为辅 |
6.3 延迟退休的实施机制 |
6.3.1 渐进式延迟退休 |
6.3.2 弹性延迟退休 |
6.3.3 缩短男女退休年龄差距 |
6.3.4 分类推进实施 |
6.4 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
6.4.1 保障高龄劳动者的权益 |
6.4.2 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
6.4.3 就业促进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重点难点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移民概念解析及移民社会权 |
第一节 城市移民概念界定 |
一、城市移民概念适用 |
二、我国城市移民人口特征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及构成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原理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义务的特殊性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程度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城市化视阈下移民社会权保障功能 |
第一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
一、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 |
二、社会权保障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 |
第二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的法治功能 |
一、移民“城市化”遭遇困境 |
二、保障社会权是移民“城市化”的法治路径 |
第三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促进移民城市融入的社会功能 |
一、移民城市融入的阶梯与障碍 |
二、社会权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移民融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及制度成因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 |
一、城市移民劳动就业权保障现状 |
二、城市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现状 |
三、城市移民物质帮助权保障现状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不足的法律制度成因 |
一、户籍制度制约了宪法平等原则落实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功能有限 |
三、城镇化建设过度依赖“行政主导”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立法保障 |
第一节 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欧盟移民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
二、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 |
第二节 发挥我国宪法中社会权客观功能 |
一、我国宪法社会权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宪法社会权规范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客观功能 |
三、宪法社会权客观功能发挥路径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的应然性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原则与内容 |
三、城市移民专门立法实施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必要性 |
一、社会权司法保障的价值 |
二、司法保障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具体落实 |
第二节 欧盟与美国的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的特点 |
一、欧盟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二、美国迁徙者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差异标准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低保障程度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适度保障程度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优保障程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5)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依据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逻辑与方法 |
(一)研究逻辑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劳动关系 |
(二)劳动关系冲突 |
(三)和谐劳动关系 |
二、基础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海外的发展 |
(三)其它劳动关系理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逻辑分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属性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所决定的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由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历史逻辑 |
(一)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最高目标 |
(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针 |
(三)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逻辑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践探索 |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过程 |
(一)“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二)调整劳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实践 |
(三)建立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实践 |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成效 |
(一)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 |
(二)职工参与制度逐步建构与完善 |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健全 |
(四)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建立 |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经验 |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
(二)多方参与,以工会为主体 |
(三)以劳资和谐为核心理念 |
(四)以协商协调为主要手段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探索 |
一、理论探索的基本过程 |
(一)和谐劳动关系命题的提出 |
(二)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的基本形成 |
(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
二、理论探索的主要成果 |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逐步确立 |
(二)在宏观层面,积极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三)在中观层面,加强区域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
(四)在微观层面,大力推进劳动争议“大调解”机制建设 |
(五)在操作层面,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风险评估机制 |
三、理论成果的生成逻辑 |
(一)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国情特征 |
(二)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初级阶段特征 |
(三)理论成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
四、理论成果的历史地位 |
(一)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飞跃 |
(二)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剖析 |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统一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
(二)三方协商机制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
(三)冲突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所有制结构变化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 |
(三)经济下行压力和中美经贸摩擦的影响 |
(四)农民工群体和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
(五) “三新”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
(六)新媒体广泛应用和外部势力渗透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 |
一、实验探索:正在形成的地方/基层经验 |
(一)激活基层工会:深圳工会源头治理劳资纠纷试验区 |
(二)培育社会组织:狮山树本产业家园 |
(三)前端化解冲突:广州市海珠区“三方联调中心” |
二、有效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选择 |
(一)劳资冲突的化解与路径选择 |
(二)实践探索实现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逻辑 |
三、适应与变革:中国工会在开放中演进 |
(一)演进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局限 |
(二)在变革中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完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和对策 |
一、进一步明确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路径 |
(一)以共建共享为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三)以法治方式为抓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四)以作风建设为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二、进一步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
(一)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体系 |
(二)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
(三)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
(四)推动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阐述 |
(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 |
(二)均等与均等化 |
(三)关于公平、公正、正义的界定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及其中国化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思想渊源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形成历程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
(四)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基本特征 |
二、列宁的公平理论 |
(一)列宁公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
(二)列宁公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主义公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一)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思想渊源 |
(二)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发展脉络 |
(三)中国共产党公平理论的时代内涵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关系 |
一、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指导 |
(一)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导向 |
(二)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路径 |
(三)指明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归属 |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对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论指导 |
(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的具体实践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权利公平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机会公平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践行规则公平 |
第三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和目标要求 |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科学内涵 |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和低水平均衡阶段 |
(二)改革开放至2013 年:碎片化和有限协同阶段 |
(三)2014 年至今:共建共享和协同发展深化阶段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展成效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融合不断深入 |
(二)京津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合作日趋紧密 |
(三)京津冀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协作日益深化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环境服务改善较为明显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表现 |
(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呈现地区失衡状态 |
(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及时空演变特征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一)选择方法的标准 |
(二)选择方法的运用 |
(三)数据来源 |
(四)评价指标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时间序列演化特征 |
(一)宏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二)微观时间序列演化特征分析 |
(三)阶段性演化特征分析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空间演化特征及回归分析 |
(一)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双核心-圈层状特征 |
(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南北分异特征 |
(三)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东西分异特征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多元回归分析 |
第五章 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
一、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因素 |
(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差异化 |
(二)科技创新资源分布不均衡 |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是制约基本公共发服务均等化的历史因素 |
(一)国家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政策 |
(二)国家城市偏向的城乡发展政策 |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权力配置不均衡 |
(四)京津冀区域资源配置行政色彩浓厚 |
三、城镇化结构失衡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一)京津冀城市群规模结构待优化 |
(二)北京市虹吸效应及其“大城市病” |
(三)城市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
四、政策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因素 |
(一)跨区域政府间协调、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不完善 |
(二)公共财政制度尚待完善 |
(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 |
(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指导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 |
一、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取向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二)坚持共享发展 |
二、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思路 |
(一)动态调整: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定位 |
(二)多元协同: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障 |
(三)标准化规划: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方针 |
三、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途径 |
(一)加快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 |
(二)融合发展京津冀城乡经济 |
四、推进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点任务 |
(一)统筹构建政府间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格局 |
(二)稳步推行重点区域辐射带动“递进式”发展模式 |
(三)统筹协调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合作 |
(四)加快完善有关公共财政、户籍等配套政策的体制机制 |
(五)积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估和监督问责机制 |
(六)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 必要性分析 |
1、宏观层面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
2、中观层面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存在不足 |
3、微观层面失独家庭的权利诉求 |
(二) 可行性分析 |
1、立法具有正当性 |
2、经济条件已具备 |
3、实践经验已成熟 |
三、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现状 |
(一) 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规范 |
1、人大立法相关条款 |
2、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 |
(二)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存在问题 |
(一) 缺乏上位法基础 |
(二) 缺乏完善的体系结构 |
(三) 未明晰责任主体权限划分 |
(四) 缺乏合理保障标准 |
(五) 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薄弱 |
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措施 |
(一) 加快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顶层设计 |
1、建立上位法基础 |
2、选择专项立法模式 |
(二) 注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
1、规范信息档案管理 |
2、完善扶助金救助 |
3、科学心理救助 |
4、健全养老保障 |
5、收养制度适当照顾 |
6、加强医疗救助 |
(三) 明确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 |
1、明确管理机关 |
2、明确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
3、明确社会主体的功能定位 |
(四) 确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标准 |
1、确定现金扶助标准 |
2、确定服务救助标准 |
(五) 改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实施程序 |
1、明确内部程序 |
2、完善资格确定程序 |
3、改善参与程序 |
4、规范退出程序 |
(六) 具体规范监督与追责制度 |
1、加强内部监督 |
2、引导外部监督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一: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社会保险争议概述 |
1.1 基本概念及特征 |
1.1.1 基本概念 |
1.1.2 社会保险争议的基本特征 |
1.2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
1.3 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 |
1.3.1 诉讼机制 |
1.3.2 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区别和联系 |
1.3.3 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独特优势 |
第二章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的种类 |
2.2 当前社会保险争议呈现的新特点 |
2.3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2.3.1 在立法层面上的不完善 |
2.3.2 解决争议途径分散,各职能部门不统一 |
2.3.3 非诉讼程序在建构、发展和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 |
2.3.4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执行难 |
第三章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国外借鉴 |
3.1 成立司法性质的专门机构 |
3.2 成立官方性质的专门的非诉讼解纷机构 |
3.3 鼓励和发展非官方性质的民间调解 |
第四章 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的完善 |
4.1 进一步厘清社会保险争议的属性,完善社会保险争议非诉立法 |
4.2 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 |
4.3 进一步完善诉与非诉对接机制 |
4.4 借助互联网优势,实现云管理,积极搭建在线多元调解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A.连续出版物 |
B.专着类 |
D.学位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牛文霞.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D]. 赵志浩.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3]我国延迟退休法律制度研究[D]. 梁美松. 河北大学, 2021(02)
- [4]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D]. 原新利. 东南大学, 2020
- [5]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雷江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9)
- [7]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马克思主义公平理论视域下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D]. 黄华.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的问题研究[D]. 吴亚非. 山东大学, 2020(12)
- [10]社会保险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研究[D]. 郭娟. 湖南工业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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