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林彦[1](2021)在《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文中研究说明引言在任何一个成熟有序的现代社会,有效运行的问责机制均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使其既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又满足人民的期待,始终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其中,良法获得"高效实施、严密监督"也是"法治中国"的核心要义之一。如何建立其有效的问责机制则是"法治中国"所面临的具体挑战。1近些年来,

张权[2](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程雪阳[3](2021)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合宪性制度通道》文中研究说明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意义重大。从合宪性分析和制度落实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所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可以为这一项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通道,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当通过"专门人民法院"制度来落实中央所确定的改革目标,而不是径直在该部法律中增加"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一新的法院类型。当然,目前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与实践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宪法的规范要求,因此应当着力从合宪性角度对其进行理论反思和制度完善,并以此为基础来完善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制度。

张玉玲[4](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曹瀚予[5](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28件,涉及41个立法项目。其中,建议修改法律的议案102件,涉及24个立法项目;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21件,涉及13个立法项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7](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认为(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7件,涉及36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8](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93件,由河北、浙江、青海、山西、甘肃5个代表团和22个代表团部分代表2673人次提出,其中关于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议案88件,关于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3件,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议案2件。

滕佳一[9](2021)在《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文中提出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李文静[10](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1)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立法嵌入理论的局限性
二、功能整合及其制度成因
    (一)功能整合的两种形态:嵌入与溢出
        1. 功能嵌入
        2. 功能溢出
    (二)制度成因
三、作为功能整合及柔性监督支撑的监督理念
    (一)执法检查的实质:柔性监督
    (二)依法监督论和监督支持论
四、监督绩效观及其对功能整合的影响
五、未来制度走向:回归合法性原则

(3)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合宪性制度通道(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专门人民法院制度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提供了合宪性通道
二、其他制度通道的合宪性缺陷及弊端
三、“专门人民法院”制度实践的合宪性检视
四、结语

(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一)选题依据
        (二)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一、基本概念阐释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5)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一) 依据性标准
        (二) 创制性标准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一) 对权力的创制
        (二) 对权利的创制
        (三) 对义务的创制
        (四) 对责任的创制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附件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68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23件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督促牵头起草单位抓紧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四、32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2个授权决定,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统筹考虑,作进一步研究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68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5件议案涉及的3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23件议案涉及的1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督促牵头起草单位抓紧起草、研究论证工作
    四、32件议案涉及的13个立法项目、2个授权决定,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统筹考虑,作进一步研究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9)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农地利用与土地经营权的产生
二、家庭承包经营与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一)承包合同的作用
    (二)土地经营权的功能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一)土地经营权类型
    (二)流转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
结语

(10)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二)人治与法治
        (三)法制与法治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一)研究现状
        (二)相关研究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一)研究的创新点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三)西方法治思想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两案”审判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人大执法检查权的功能整合[J]. 林彦.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4)
  • [2]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3]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合宪性制度通道[J]. 程雪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5]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2)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2)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1)
  • [9]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J]. 滕佳一. 交大法学, 2021(01)
  • [10]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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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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