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观念——朱维究教授访谈(论文文献综述)
蒋文韬[1](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文中提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探索的第一百个年头。在过去一百年当中,中国共产党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出发,开展了行政法治探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价值取向,作为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立场的政党,始终坚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法是约束和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规范的集合。因此在百年法治探索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行政法治的探索和研究视为党法治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对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法治建设和探索的成果,做一个系统性全面性的梳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同时,将其作为建党一百周年的献礼,研究意义显得尤为重大。本文按照行政法治编年史的记述顺序,将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治探索分为十三个时期,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邓小平时期、江泽民时期、胡锦涛时期和习近平新时期,以中国共产党每个发展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主张、政策以及党重要领导人讲话中涉及的行政法思想和内容为切入点,运用法理学和行政法学思维和研究方法,从该内容的历史背景、内容阐述与分析以及该内容的行政法治创新价值进行详尽的研究,并将不同时期的法治意义予以概括,深入剖析中国共产党行政法思想探索的历程,最后将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治发展规律的探究作为论文的落脚点。
肖季业[2](2020)在《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颠覆性的技术,人工智能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不仅冲击了法律与伦理的根基,也加大了隐私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的保护难度,对现有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政府如何在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助力经济的同时,应对可能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挑战,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重要课题。而对于行政法学而言,人工智能时代其使命在于:基于权利义务视角为行政机关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化指引路径,并规范行政权力科学、民主、高效、规范运行,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服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建设目标。本文即是以政府的人工智能治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尝试梳理并探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所面临的代表性问题以及应对之策。文章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保护作为治理理念,以人工智能治理的内涵维度作为审视的起点与归宿,在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基础之上,分别从工具维度对“政府治理人工智能”、从客体维度对“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这两种行为展开研究,继而探究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全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的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人工智能治理,即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以政府为主导、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权力的分散性,各主体均享有相应权力;治理方式的法治性,治理以法治为核心方式与依据;治理关系的平等性,寻求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对抗。人工智能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即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风险损失最小化。软法治理理论、行政过程论、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为人工智能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行政法基础原理与理论依据支撑。现有民法、刑法法律体系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功能缺陷,无法适应客观上的治理需求。而随着人工智能重要性的提升,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应用也逐渐在我国兴起,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阶段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抉择,更多的应该立足于客体维度与工具维度,其主体维度暂时并不具备足够的现实应用与理论探讨价值。由治理的客体维度延伸出现有行政法疆域能否覆盖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一课题;由治理的工具维度延伸出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会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这一课题;而由治理对象、治理方式的变化则延伸出政府应当如何转变自身角色、以实现治理目标这一课题。这三个行政法课题即构成全文的研究重点。第二章从理论与现实两个维度入手,依次分析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政府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难题,从而为探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行政法的疆域是否应当拓展提供支撑。在理论方面,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来看,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行为能力,而其权利能力、责任能力在制度层面不存在明显的障碍。为解决当下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适用困境,应当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适时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推动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逐渐实现从单一到开放的转变,在不同的阶段,其主体资格也有着不同的内涵,行政法律主体理论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预留理论空间。而在现实方面,政府对人工智能的治理一般需要通过对人工智能企业的治理来实现。但企业借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壮大,逐渐掌握了对其用户的支配性、控制性能力,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人工智能的“赋权”。作为治理对象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治理主体,导致传统的政府治理发生偏移,由“政府——人工智能企业”、“政府——公民”的二元治理结构转为“政府——人工智能企业——公民(用户)”的三元治理结构。一方面,人工智能对企业的赋权,摆脱了传统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成为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导致其自身缺乏“依法行使权力”的动力。在客观约束失位和主观意愿不足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社会整体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陡然提升,成为了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部分。面对社会风险与治理难度增大这一考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时拓展行政法的疆域,强化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论证研究,推动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企业的关注,构建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法治体系,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协调保护各方合法权利。第三章主要是以个人信息为分析对象,探讨政府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治理的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了侵犯。人工智能作为技术工具的出现,为个人信息内容与价值的丰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技术推动个人信息具有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数据储存中的公民电子化个人资料也成为虚拟层面的公民象征,从而使得个人信息具有公民身份属性,承载着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提升,行政机关借助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从而获得了对公民更多的掌握能力,就本质而言,这一能力的发展意味着行政权力事实上的扩张。但配套法律建设尚未适应这一变化,由此导致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行政相对人权利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因而,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其理论基础一是隐私权理论,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隐私的范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过往无法作为隐私的信息,逐渐具备隐私的特征。隐私权理论在确认个人信息价值、实现对相对人权利内容保护的同时,适当限制个人信息权益的范围,以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二是信息自决权理论。这一理论肯定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与支配权;同时也认同基于社会福利提供者的义务,政府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不能无限制进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超出法律授权的行为则面临失效风险。制度构建应当以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特殊原则,重点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制度、利用制度、安全保护制度、救济制度进行设计。第四章主要基于人工智能治理所引发的法律适用困境,探讨政府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为了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平衡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合作共治进入到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借助社会主体的专业知识、技术以及资金等优势,能够有效减轻行政负担,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更替和制度创新。一方面,合作共治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已经成为有效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求、化解治理危机的替代性方案;另一方面,着力构建一个多要素共同组成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解决权力配置困境、扩容社会张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成为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关键。随着角色的变迁,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也亟需随之革新,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风险预防义务的增加。基于风险存在、风险之于法益侵害性、行政主体应对风险具有不可推卸之义务此三个事实的存在,我们可以肯定增加政府风险预防义务之必要性。而法治的功能、风险预防的现实需要、对权力越界的控制决定了风险预防必须坚持法治化。人工智能风险预防的法治化应当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作为基础建立风险研究框架。为了适应治理角色的重新定位与治理目标的变化,政府应当丰富治理方式的选择,实现从定位到目标、从目标到路径的转化。具体来说,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一是由传统国家法硬法转为更具柔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范畴,但其具有规范属性,在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裁判、个体等领域具备实质层面的效力,能够成为人工智能行政法治理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二是由强制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转为激励性、规制性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加强对从业主体的引导,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达成目的。第五章论述的则是基于全文的分析,而得出的主要结论。一是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二是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三是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四是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五是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徐红军[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指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陈军[4](2019)在《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裁量是行政权运行的必要方式,也是行政控权的重点领域。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国家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制定裁量基准以实现行政自律与合理行政。在这一背景下,各级城管执法机关也纷纷制定并出台各式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但在理论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理论基础为何?其法律地位与性质为何?等等理论问题尚未融通;在实践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具体内容、适用规范等具体制度都尚未建立。面对这一领域研究空白,亟待从理论层面夯实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城管执法实践出发建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在法理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既是城管执法机关的自制规范,也是具有一定外部效果的行政技术规范。鉴于我国城管执法行政的特殊性,我国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在制度定位上与大陆法系的裁量基准制度不同。在表现形式上,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仅体现为专门的裁量基准文件形式,还体现为能够控制裁量权的综合性行政规范形式。在生成模式上,大部分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系城管执法机关出于自制需求而自发制定,也有部分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外界压力影响。在目标指向上,制定科学完备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仅是一种立法理想,在实践中,仍以制定出符合执法实践需求的自治规范为目的。在程序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并不公开透明。但随着程序法治的发展,城管执法行政裁量的制定也需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在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应遵循裁量法定、程序正当、最小侵害、公益取向与协商合作等基本原则。在流程设计上,动议发起、文本起草、草案论证、表决发布等程序流程都应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在参与机制上,鉴于城管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引入部门参与、社区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等多元参与因素。在程序控制上,应当严格裁量基准起草人员的选拔机制,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全程进行便宜监督,整个裁量基准制定过程适当对外开放,裁量基准制定出台后也应当进行公开。在内容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区别于其他行政裁量基准。在宏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可以分为授益性执法裁量基准、侵益性执法裁量基准和事实性执法裁量基准三种基本类型。行政实践中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大多都以侵益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构造为蓝本设计而成。但授益性城管裁量基准与事实性裁量基准的内容构造与侵益性裁量基准又有所不同。而在中观层面,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又涵盖了城管执法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内容,并表现为裁量事项、裁量情境和裁量标准三部分内容。在微观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要采用情境设计、格次划分、函数表达与僵化平衡等多种技术手段,并呈现高度技术化的发展趋势。在适用和监督层面,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在城管执法实践与司法活动中都有所适用,均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对于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裁量基准是日常执法的“工具”和“准据”,一般情况下执法活动应遵循裁量基准的量度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许考虑个案正义。对于城管执法机关而言,对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需要定时评估并更新,需要建立体系化的裁量基准评估更替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城管执法行政裁量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环节,裁量基准可能成为法院附带审查的对象,相关司法审查规则的构建需要平衡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制定并出台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是深化城管执法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的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能够升进城管执法活动的可接受性与执法活动的精细化程度。通过建立并完善体系化的城管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能够在理论层面拓展城管执法与城市治理的理论界域,也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增进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刘锐[5](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施彦军[6](2019)在《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关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要关注公民义务的切实履行;不仅要关注对权力的控制,而且要关注权力使命的完成;不仅要看到法治与政治的紧密关系,而且要将法治放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大格局中给予定位等。而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格局中,法治政府实践显得尤其重要,这是因为政府在我国现阶段的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而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发动机和推动器的角色;二是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三是政府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四是政府有能力培育、完善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推动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等。因此,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只有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论断的提出,无疑对政府的有效治理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政府实践成败不仅关系着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成败,还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更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由此可见,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稍有不慎,则满盘皆输。在当前,我们看到法治政府实践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传统,客观上,不论是依法行政还是法治政府的推进,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既然是自上而下的推动,那么在实践中也就势必会存在执行力逐级衰减、大打折扣的不良现象,当然,这种执行力衰减也是造成行政管理中政令不通、执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政府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阻碍了法治政府实践的进程,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近年来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相关联的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这一重要课题而展开充分研究,初步解决四个基本问题:一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阻力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三是在一个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语境中,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及其模式选择;四是国外法治政府理论及其实践对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借鉴价值。本论文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国内外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首先从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政府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等方面,多维度地阐述了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紧接着,从西方法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以及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法治政府理论的源流,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借鉴。在此基础上,系统挖掘和梳理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而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即取得的基本成就、面临的阻力以及归因,然后,基于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内容、需理顺的外部关系等方面,从宏观上勾勒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框架。在客观分析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阻力的基础上,并结合已设计的宏观框架,着重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基础理论、多维制度、时代发展)、指导原则以及基本路径选择,侧重从清除思想障碍、革新行政体制、筑牢民主根基、强化制度支撑、控制行政权力、畅通救济渠道、增强外在动力七个层面促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进程。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本论文得出如下结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制度不断向法治的原则、精神靠拢,其现代性因素不断积累,最终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型统治体系逐步成为现实;并展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断努力,我国所实践的法治政府必将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个法律至上的政府,是一个政府行政权力得到很好的制约的政府,是一个能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
徐凯[7](2019)在《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行政执法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执法的科层运作,展现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过程,进而揭示依法行政的组织困境。执法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既包含自上而下的推行,也包含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贯彻执行。法律执行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即通过中央层层向下宣传、贯彻、落实。自上而下推行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法律执行的渗透,其决定了法律执行的过程也是贯彻中央意志的过程,而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自上而下推进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是出现了变通执法。科层结构推进法律的执行,其构成了法律执行的组织基础,然而,科层结构的分化影响执法的效果。一方面,变通执法发生于执法的纵向运作过程。变通执法是内生动力与外生基础共同塑造的结果,从变通执法的内生动力看,基层政府职能部门自主性使变通执法具有可能性,而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是层级制。从变通执法的外生基础看,专项化执法的运作机制塑造了变通执法,而层级结构的分化构成了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另一方面,变通执法发生于执法的横向运作过程。从变通执法的内生动力看,部门自主性是部门变通执法的内在动力,职能制是部门行使自主性的基础。从变通执法的外生基础看,部门化执法分散了部门执法资源,部门不得不变通执法,然而,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却在于条块分割的体制,其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资源的不足。执法的纵向运作及其变通反应了执法的委托代理难题,而执法的横向运作及其变通反应了执法的合作难题。针对执法在纵向上和横向上所呈现出的难题,科层制和党政体制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应对纵向上执法的委托—代理难题采取的措施包含:一是执法考核检查制度。上级职能部门意图通过执法考核检查制度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倒逼基层严格执法。二是动员式层级治理。条条推进执法效果有限,为此,通过动员式层级治理整合条块力量,自上而下的推动执法,形成执法的锦标赛制,提升执法效果。三是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垂直管理将政府部门的人、财、物划归上级部门,从而有利于政策法律执行的统一、流畅。另一方面,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自上而下的直接介入社会事务的监管,有利于克服基层政府监管执法的机会主义。应对横向上执法的合作难题采取的措施包含:一是议事协调制度和行政协助制度。科层制为了应对部门分工产生的部门利益,进而带来协作难题,而设置了该制度为条块合作提供制度基础。二是动员式协同治理。动员式协同治理试图通过整合条块结构,实现执法的条块协作,共同推进执法。三是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通过集中执法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分散式执法的弊端,便于形成执法合力。通过行政执法个案的阐述,表明执法过程中法律不断被改变,并非遵循严格的规则主义,基层行政实际上在重塑法律。因此,法律控制行政只是行政法治实践的一个面向,行政法治的另一个面向是行政塑造法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须以行政的内在特性为基础,考察行政组织及其运作对法律的影响。单向度的法律控制行政效果具有局限性,通过理解行政塑造法律的机理可以深入认识制约依法行政的因素,进而为实现依法行政提供新的知识基础。
徐立[8](2019)在《广东省法治乡镇创建对策研究 ——以河源市为例》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个新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提出的宏伟目标,是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引,为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了方向。目前,基层乡镇法治建设仍然比较滞后,法治机制构建不够完善,群众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依然是制约法治中国建设的因素。法治乡镇创建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必须与本地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维权等方面工作统筹推进。如果在某个方面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和制约法治乡镇建设的总体发展。本文以河源市为案例,创新提出“坚持以乡村振兴战略和’法安河源、德润民心’专题活动相结合,深入推进法治创建工作”的法治建设模式,促进河源市基层治理法治化,推动基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文结合地方法治建设的相关理论,在当前中央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立足于广东的实际情况,以及笔者在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工作中获取的相关资料,总结了 2016年以来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一是镇街党政机关带头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进一步增强;三是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四是基层民主发展进一步规范。针对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的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从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群众法治观念等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最后,就河源市如何更好地推进法治乡镇创建工作提出了对策,要通过健全完善乡镇法治工作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人文环境、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地方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河源市法治建设“四级同创”的实效性,为“两个河源”建设提效破局提供法治保障。
冯堃[9](2018)在《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运行情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就迎来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如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等等。改革的方向及重点是国家信访局提出的“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目标。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正是此轮大刀阔斧的改革中较为重要且“吸睛”的举措之一,它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将信访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剥离开来,要求所有的事项均在法律规定的途径内解决,破解了信访工作一直以来面临的“小马拉大车”“大包大揽”的困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在制度设计及预期目标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运行一段时间以来,依法分类处理制度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明晰了信访部门法定职权边界,提高了矛盾解决效率。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一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未及时分流,一些应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诉求错误得适用分类处理,一些已经分流至法定途径的诉求未得到行政职权部门有效的解决,还有依法分类处理制度的督查机制不完善,督查效果有限等问题,使依法分类处理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对此,笔者根据J区实践情况,梳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立法层面上看,目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主要依据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诉求工作规则》的部分条文欠缺实际操作性,如对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后续监督条文,由信访工作机构作为督查主体,督查本级及下级行政机关的依法分类处理实效,信访工作机构既作了“裁判员”又作了“运动员”,无益于工作的推动。此外,现行制度对行政机关内部依法分类处理情况的自查自纠缺乏细化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的信访部门将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转交至相关业务部门后,如何确保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值得立法层面再深入研究。从行政层面看,行政机关作为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第一主体,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分类处理的正常开展,如行政机关法治观念不强,个别行政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较高,一旦程序或实体上出现偏差,将面临较高的涉诉风险,相比之下,进行信访答复则较为容易,且信访答复多为不可诉,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更愿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履职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内部信访部门及业务部门的配合不顺、工作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均影响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效果。从社会层面看,当前,社会大众对信访功能过度解读,不断扩张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将信访作为专业化解纠纷和提供救济的途径。对法定救济渠道,一些群众因经济、时间等各方面因素,不愿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一些群众因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思维误区的影响,短期内难以真正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通过对问题原因的分析,笔者建议从立法、行政、社会三个层面进行完善,立法层面,建议增设督查主体,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参与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作的督查,通过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提高督查工作公信力。健全追责机制,在引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督查的过程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开展追责。行政层面,建议完善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成立分类审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行政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信访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律师等人员组成,对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除意见建议类事项以外,均由分类审定小组审议,明确处理途径,并上报至行政机关负责人审签,作出分类处理最终决定。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实效,可建立智能清单数据库,通过在数据库内输入关键词或是检索既往分类处理案例等方式,辅助判定投诉请求应导入的法定渠道,提升分类工作精准度。社会层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依法分类处理典型案例及法治理念的宣传,从根本上引导群众按照法定渠道反映自身诉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是信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核心,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提出对策,以期能更好发挥依法分类处理制度作用,推动提升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效,为实现“法治信访”新业态助力。
马怀德,孔祥稳[10](2018)在《中国行政法治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时至今日,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一套较为有效的行政法律制度初步实现了对行政权的规范,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也逐渐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速增效。未来的行政法治建设应当及时回应国家治理、社会变迁、新兴科技发展所提出的理论需求,继续完善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破解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难题,着力推进法律的实施和制度的落实;重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观念——朱维究教授访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观念——朱维究教授访谈(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共产党的创立及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1921 年-1937 年) |
第一节 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公民权利及其保障基本思想的提出 |
第三节 行政组织制度的初创 |
一、代议制度中代表的产生与撤换 |
二、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三、实行直接选举的原则 |
四、建立行政法思想监督制度 |
第四节 党员干部选任的制度化 |
第五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三章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27 年-1937 年) |
第一节 行政组织制度之新 |
一、议行合一思想应用 |
二、条线结合的行政组织体系 |
第二节 行政职能法定化 |
一、细化了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划 |
二、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
第三节 行政法制化思想 |
一、行政管理科学化 |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
第四节 人权保障之新 |
一、从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
二、人权保障内容的多样性 |
第五节 党与政府关系的初探索 |
第六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四章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37 年-1945 年) |
第一节 党的主要领导人行政法思想的主要理念 |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的体现 |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思想 |
三、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思想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法律制度中的行政法治思想 |
一、党对政府的领导地位 |
二、人事行政管理思想 |
三、廉洁政府建设 |
四、行政程序化思想 |
第三节 行政法治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五章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45 年-1949 年)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行政法思想之新 |
一、人民权利保障和实现 |
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
第二节 党的重要领导人新行政法思想的创新 |
一、加强行政法思想监督 |
二、加强行政立法 |
第三节 行政法的价值与意义 |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行政法思想(1949 年-1956 年) |
第一节 “五四”宪法中行政法思想的创新 |
一、行政机关管理权威性的法制化 |
二、公民宪法权利实现行政约束 |
三、行政法治的统一 |
第二节 部门行政管理的创新 |
一、以实在法规范部门行政管理 |
二、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管理的制度保障 |
第七章 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56 年-1966 年) |
第一节 关于央地关系的探索 |
第二节 完善行政立法、坚持依法行政 |
第三节 行政法制建设遭到破坏 |
第八章 改革开放起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78 年-1989 年) |
第一节 邓小平思想中的新型行政法思想 |
一、完善行政立法 |
二、推进合法行政 |
三、实现党政关系法制化 |
第二节 “八二”宪法中的新型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责任制 |
二、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一、邓小平行政法思想的意义 |
二、八二宪法的时代价值 |
第九章 深化改革开放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1989 年-2003 年) |
第一节 行政管理法理念的创新与转变 |
第二节 江泽民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 |
二、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化 |
三、干部人事制度法治化 |
四、行政管理法治化 |
五、转变政府职能 |
第三节 重要行政法律制度中的行政法思想之新 |
一、行政诉讼制度中的行政法思想之新 |
二、《国家赔偿法》之新 |
三、《行政处罚法》之新 |
第四节 行政法制建设成就 |
第五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章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2003 年-2013 年) |
第一节 胡锦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行政法思想 |
一、行政组织法治化思想 |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行政法思想监督机制 |
三、关于行政法制监督 |
四、加强行政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第二节 重要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创新—《行政许可法》之新 |
一、关于许可设定权 |
二、许可的程序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的行政法思想探索(2013 年-) |
第一节 党政关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
第二节 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
一、严格执法 |
二、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
三、全面贯彻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 |
第三节 行政法意义 |
第十二章 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发展的规律性认识 |
第一节 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规律 |
第二节 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发展 |
第三节 行政权被严格限制之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问题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一、人工智能的基本内容 |
二、治理的基本内容 |
三、人工智能治理的维度分析与建设考察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合理性基础 |
一、软法治理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基本理论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 |
一、面对人工智能,行政法是否应当拓展疆域 |
二、政府利用人工智能的治理行为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对人权利 |
三、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与实现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疆域拓展 |
第一节 行政法疆域拓展的基本问题 |
一、现有法律体系的人工智能治理困境 |
二、行政法拓展疆域之必要性分析 |
三、行政法拓展疆域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治理理论维度的困境 |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学术研究考察 |
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可行性探析 |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变化:从单一到开放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治理实践维度的困境 |
一、治理实践难题的提出 |
二、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法律属性审视 |
三、人工智能企业“权力”的制度回应 |
第四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疆域拓展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法疆域拓展的规范体系 |
二、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主体体系 |
三、行政法疆域拓展的保障体系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治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分析 |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实证考察 |
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类型化 |
二、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风险困境 |
三、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困境之成因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隐私权理论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 |
第四节 构建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三、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制度 |
第四章 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政府角色的定位与实现 |
第一节 合作共治的兴起与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一、合作共治的内涵及其属性 |
二、合作共治理念下政府角色的再定位 |
第二节 政府角色的变迁及其风险预防义务的革新 |
一、人工智能风险的现实考量 |
二、政府负有风险预防的法律义务 |
三、政府风险预防义务应当坚持法治化 |
四、风险预防义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一、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考察 |
二、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指导行为的引入分析 |
第五章 主要结论 |
一、适时拓展行政法疆域,完善行政法制建设 |
二、加快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构建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 |
三、构建合作共治理念,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
四、革新政府风险预防义务,顺应政府角色的变迁 |
五、丰富政府职责实现方式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结构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局限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局限 |
第2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分析 |
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分析 |
2.1.1 从行政到行政裁量 |
2.1.2 从行政规则到裁量基准 |
2.1.3 从行政裁量基准到城管执法裁量基准 |
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基础 |
2.2.1 现实缘起:城管执法行政自制 |
2.2.2 正当基础:合法性与有效性 |
2.2.3 性质厘定:规范与功能的统一 |
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 |
2.3.1 法律渊源:实质与形式 |
2.3.2 生成模式:内生与外源 |
2.3.3 目标定位:合理和理想 |
第3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及相关机制 |
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
3.1.1 裁量法定原则 |
3.1.2 程序正当原则 |
3.1.3 最小侵害原则 |
3.1.4 公益取向原则 |
3.1.5 协商合作原则 |
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流程构造 |
3.2.1 动议与评估 |
3.2.2 文本的起草 |
3.2.3 草案的论证 |
3.2.4 表决与发布 |
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参与机制 |
3.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部门参与 |
3.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社区参与 |
3.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专家参与 |
3.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公众参与 |
3.4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调控机制 |
3.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人员的选拔 |
3.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监督 |
3.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制定过程的公开 |
第4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结构 |
4.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类型 |
4.1.1 城管授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2 城管侵益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1.3 城管事实性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
4.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内容 |
4.2.1 裁量事项 |
4.2.2 裁量情境 |
4.2.3 裁量标准 |
4.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 |
4.3.1 情境设计技术 |
4.3.2 格次划分技术 |
4.3.3 函数表达技术 |
4.3.4 僵化衡平技术 |
第5章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与监督 |
5.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践适用规范 |
5.1.1 一般情况:遵守裁量基准义务 |
5.1.2 特殊个案: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
5.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监督规范 |
5.2.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主体 |
5.2.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标准 |
5.2.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方法 |
5.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规范 |
5.3.1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主要障碍 |
5.3.2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正当理由 |
5.3.3 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研究理论意义 |
二、研究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现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比较研究法 |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治与法治政府的概念解析 |
第一节 法治内涵及其与人治的关系 |
一、法治内涵 |
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的内涵及其与国家的区别 |
一、政府的内涵 |
二、政府与国家的区别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则 |
一、法治政府的形式规则 |
二、法治政府的实质规则 |
三、法治政府基本规则实现的条件 |
第五节 法治政府的实践标准 |
一、首要标准:行政主体依法设立 |
二、关键标准:行政权力依法获取 |
三、核心标准:行政行为受法律制约 |
四、保障标准: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
五、终极标准:行政权力服务公众和社会 |
第二章 法治政府理论的源与流 |
第一节 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二、中世纪时期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近代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政府理论 |
四、当代西方法治政府理论 |
五、西方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理论 |
二、列宁法治政府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 |
一、古代法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二、清末法学家的法治政府理论 |
三、中国传统的优秀法治政府理论评析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法治政府理论的发展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法治政府理论的探索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实践发展历程 |
一、艰难探索阶断(1949年——改革开放前) |
二、初步实践阶断(改革开放后——1989年) |
三、全面实践阶段(1989年——2003年) |
四、继续推进阶段(2003年——2012年) |
五、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发展历程的评析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所取得的基本成就 |
一、行政法律规范建设硕果累累,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
二、不断改革政府机构,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明确了法治政府实践目标 |
五、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提升了法治政府实践水平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面临的问题 |
一、法治政府理论研究与实践认识程度还不够深入 |
二、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
三、行政体制性障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 |
四、行政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甚至滥用行政权力 |
五、部分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 |
六、法治政府实践的监督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障碍的归因 |
一、中国特殊外部环境因素的深远影响 |
二、政府自身能力不足因素的深刻影响 |
三、缺乏对“法治”正确认识的重要影响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宏观框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一、法治政府实践的基本模式 |
二、关于法治政府实践模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三、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内容 |
一、法治政府与良好秩序 |
二、法治政府与推动民主 |
三、法治政府与促进自由 |
四、法治政府与维护公正 |
五、法治政府与保护人权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需理顺的外部关系 |
一、法治政府与政党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文化 |
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
第六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可行性 |
一、基础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多维制度上的可行性 |
三、时代发展上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指导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政府实践 |
二、坚持以民为中心 |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四、坚持立足当代中国实际 |
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相结合 |
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第三节 优化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实践的若干对策 |
一、清除思想障碍:大力增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 |
二、革新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 |
三、筑牢民主根基: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 |
四、强化制度支撑:建立健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
五、控制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
六、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机制 |
七、增强外在动力:发展和壮大市民社会 |
在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中心议题 |
第二节 既有研究回顾 |
一、依法行政研究的旧路径:以法律为中心的研究范式 |
二、既有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
第三节 依法行政研究新路径及其展开 |
一、政府自主性下的行政塑造执法路径 |
二、新路径的理论基础 |
三、依法行政研究的个案选择及方法基础 |
四、依法行政研究的研究框架 |
第四节 核心概念与章节安排 |
一、核心概念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执法模式下的变通执法 |
第一节 自上而下的法律推行 |
一、法律推行的自上而下模式 |
二、自上而下推行法律的机制 |
第二节 基层执法的性质与结构 |
一、基层执法的复合性 |
二、基层执法的结构 |
第三节 基层政府的执法难题及其应对 |
一、基层执法的难题 |
二、基层执法的变通 |
结语 |
第二章 执法的纵向运作及其变通 |
第一节 基层执法的变通 |
一、基层执法的具体情境 |
二、基层政府部门的变通执法 |
第二节 变通执法产生的条件与基础 |
一、基层政府部门自主性及其对执法的影响 |
二、基层政府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塑造机理 |
一、科层执法的纵向运作 |
二、专项执法对科层执法的补充 |
三、专项执法对变通执法的塑造 |
第四节 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 |
一、层级结构分化下的执法难题 |
二、执法的属地主义 |
结语 |
第三章 执法的横向运作及其变通 |
第一节 横向上的变通执法 |
一、部门执法的具体情境 |
二、部门的变通执法 |
第二节 部门自主性与变通执法 |
一、部门自主性及其对执法的影响 |
二、部门自主性行使的制度基础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塑造机理 |
一、政府介入部门执法及其影响 |
二、部门间分散式执法及其影响 |
第四节 变通执法的体制基础 |
一、条块结合下的部门执法 |
二、条条分割下的部门执法 |
结语 |
第四章 变通执法的合法性、影响及治理 |
第一节 变通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
一、从合法律性到合法性 |
二、变通执法合法性的展开 |
第二节 变通执法的影响 |
一、积极变通执法的效果 |
二、消极变通执法的后果 |
第三节 变通执法的法治难题及其治理 |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困境 |
二、变通执法的治理 |
结语 |
第五章 部门变通执法的层级治理 |
第一节 纵向变通执法的治理 |
一、执法纵向运作的委托代理难题 |
二、变通执法的层级治理 |
第二节 制度性纠偏:考核检查 |
一、执法考核 |
二、执法检查 |
第三节 机制性补充:动员式层级治理 |
一、动员式层级治理 |
二、动员模式下的执法锦标赛制 |
三、执法锦标赛制对基层执法的影响 |
第四节 体制性变革:垂直管理 |
一、垂直管理的产生 |
二、垂直管理体制对执法的影响 |
结语 |
第六章 部门变通执法的协同治理 |
第一节 横向变通执法的治理 |
一、执法横向运作的合作难题 |
二、变通执法的协同治理 |
第二节 制度性纠偏:议事协调制度与行政协助制度 |
一、议事协调制度 |
二、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机制性补充:动员式协同治理 |
一、动员式协同治理 |
二、行政包干制对部门执法的整合 |
三、行政包干制对部门执法的影响 |
第四节 体制性变革:垂直管理与综合执法 |
一、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结语 |
结论 |
第一节 行政塑造执法 |
一、行政对执法的塑造 |
二、行政塑造执法的机制 |
第二节 重新理解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
一、法律控制行政 |
二、行政塑造法律 |
三、两种法律观 |
第三节 控制与自主的动态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广东省法治乡镇创建对策研究 ——以河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现状分析 |
1.3.1 国内研究情况 |
1.3.2 国外研究情况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法治乡镇建设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法制与法治 |
2.1.2 地方法治建设 |
2.1.3 法治乡镇创建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 |
2.2.2 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理论 |
2.2.3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论 |
3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工作现状及主要成效 |
3.1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工作概况 |
3.1.1 广东省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
3.1.2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措施 |
3.2 河源市Z镇的基本概况 |
3.2.1 Z镇政府法治建设现状 |
3.2.2 Z镇S村民主法治村建设现状 |
3.3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3.4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乡镇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
3.4.2 乡镇法治工作人员的依法治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
3.4.3 乡镇执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
3.4.4 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有待加强 |
4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领导干部履职意识因素制约法治乡镇创建 |
4.2 法治监督机制因素制约法治乡镇创建 |
4.3 执法人员能力因素制约法治乡镇创建 |
4.4 群众法治意识因素制约法治乡镇创建 |
5 广东省河源市法治乡镇创建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
5.1 健全完善乡镇法治工作体制机制 |
5.2 营造良好的法治人文环境 |
5.3 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
5.4 建立健全地方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
5.5 全面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运行情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现状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 |
第一节 信访的概念 |
第二节 依法分类处理的内涵 |
第三节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机制的基本要素 |
一、处理主体 |
二、处理程序 |
三、处理期限 |
第二章 依法分类处理制度提出背景及运行情况 |
第一节 提出背景 |
一、推进信访法治化的要求 |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
第二节 运行情况..以上海市J区为例 |
一、数据分析 |
二、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分类处理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应当分类处理的事项未依法导入法定途径处理 |
二、导入法定途径后相关行政行为未有效衔接 |
三、监督纠错机制收效甚微 |
第二节 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社会层面 |
第四章 推进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立法层面的完善 |
一、外部监督条款 |
二、内部监督条款 |
第二节 行政层面的优化 |
一、完善工作流程 |
二、加强设施保障 |
第三节 社会层面的保障 |
一、注重对依法分类处理典型案例的宣传 |
二、注重对法治理念的宣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中国行政法治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四十年来行政法治的发展历程 |
(一)行政法治的复苏阶段:1978年—1985年 |
(二)以行政立法为主的快速发展阶段:1986年—1996年 |
(三)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点推进依法行政阶段:1997年—2012年 |
(四)法治中国建设中“共同推进、一体建设”阶段:2013年至今 |
二、四十年来行政法治建设的成就 |
(一)理论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
(二)制度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 |
(三)观念上,公务人员初步形成依法行政意识,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
三、四十年来行政法治建设的经验 |
(一)自上而下,重视引领 |
(二)立足国情,兼容并蓄 |
(三)重视实践,鼓励创新 |
(四)尊重规律,先易后难 |
四、未来行政法治的展望 |
(一)回应时代要求,着力完善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
1. 回应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需求 |
2. 回应政府治理和社会变迁带来的理论变革 |
3. 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理论挑战 |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
1. 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研究制定行政法总则 |
2.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破解政府治理难题 |
3. 重视制度落实,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
(三)抓住“关键少数”,增强法治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
1.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保证法治意识入脑入心 |
2. 各方形成合力,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
四、依法治国与行政法治观念——朱维究教授访谈(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百年行政法思想探索研究[D]. 蒋文韬. 兰州大学, 2021(02)
- [2]人工智能治理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肖季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城管执法行政裁量基准研究[D]. 陈军. 湘潭大学, 2019(12)
- [5]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6]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理论与实践研究[D]. 施彦军. 华侨大学, 2019(12)
- [7]基层执法过程中的变通及其治理[D]. 徐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广东省法治乡镇创建对策研究 ——以河源市为例[D]. 徐立.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9]行政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制度运行情况研究[D]. 冯堃.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中国行政法治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J]. 马怀德,孔祥稳. 法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