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1](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芦雅婷[3](2019)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美国2002年SOX法案颁布之后,内部控制相关立法进程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加快。我国从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开始要求企业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至2014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细节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看到,我国不断发展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旨在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信息含量。但从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所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呈现出趋同的特征,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效率较低等问题。然而,现有研究较为忽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决策的研究。鉴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面临着制度压力,包含来自不断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所带来的强制压力、相关媒体或协会所产生专业化的规范压力以及原则性的缺陷认定规范致使上市公司面临诸多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模仿压力。因此,本文引入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制度同形”解释上市公司实践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信息披露趋同现象。并立足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背景,实证检验在制度化组织环境中,在面临着制度压力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这一行为的存在。研究这种行为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怎样的效应?从理论和经验上回答这些问题将对监管者完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规范,对推进上市公司有效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论文以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及其效应展开研究。首先,梳理新制度主义理论,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的存在动因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将国内外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相关的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并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进而总结缺陷认定过程中所呈现的行为特征,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决策提供一定的现实基础。其次,实证检验并证实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的存在,进一步识别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对象。最后,分别基于违规处罚、企业发展和内部控制审计视角实证分析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效应,并考察哪些因素会影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效应。研究发现:(1)上市公司由于受到强制压力、规范压力和模仿压力的影响,导致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存在“制度同形”,且同形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基于违规处罚视角验证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具有规制效应。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程度越高,其因违规被处罚的可能性越低,违规处罚的严重程度越轻。(3)基于企业发展视角验证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具有收益与风险抑制效应。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程度越高,企业业绩越低,企业风险越低。(4)基于内部控制审计视角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并不具有信息效应。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将导致内部控制审计师无法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信号。本文主要的研究贡献在于:理论方面,第一,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制度同形”概念,拓展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动因机制的研究视角。从制度同形的三个方面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动因,为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行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第二,打开了决策者信息决策过程的“黑箱”,丰富了信息披露行为以及管理者认知运作机理的研究。实证检验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的存在,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提供经验证据。第三,丰富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经济后果研究。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的规制效应、收益与风险效应以及信息效应。实践方面,第一,对监管者而言,为其确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制度提供监管方向及力度方面的参考,有助于监管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实施更具针对性的引导与监管。第二,对上市公司而言,有助于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导致的经济后果,从而促进其有效制定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虞晓霞[4](2019)在《股权结构、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及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也日益提高,但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良现象:如有的通过“选择性披露”、对所披露信息进行后期加工等手段来掩盖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有的故意拖延披露以减轻时效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这些不良披露行为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有损我国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会计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的个体行为,还是国家经济监管着力点,更是各类投资者热切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上市公司的运作和治理机构的形成,股东的不同属性及股权的具体配置直接决定了公司控制权、经营权等资源在上市公司内部分配的不同,也会带来高管层薪酬激励机制的不同及其发挥主动能动性的差异。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股权结构,使高管层更好发挥其积极性,能够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质量,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了净化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境,从根源上清除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可靠的毒瘤,不仅要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更需要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本文在对国内外股权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研究假设,选取2014-2017年度在深交所A股主板上市并披露财务年报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构建面板回归模型,运用STATA软件,对样本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当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有国有背景时,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当股权存在制衡时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反而股权集中度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而高管层股权激励不利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认为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上市公司仍依赖大股东的资源支持,上市公司股权适度集中,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营及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由于股权比较集中,控股股东更愿意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对高管层的控制程度更高,高管层做出各种决策前,会考虑控股股东的意愿。高管层股权激励在不同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然而从本文研究来看,高管层股权激励不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尤其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表现更为明显。
鲍颖焱[5](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许文瀚[6](2019)在《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年度财务报告(年报)反映了管理者对公司本会计期间经营情况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在资本市场中,为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管理者有动机通过乐观的信息披露来提升投资者信心。现有文献多从数字信息(会计信息)的角度研究了年报信息,并一致发现管理者会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应计会计科目操纵和改变真实经营活动等方式调节公司利润,这些行为的最终结果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增加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监会不断细化监管规则、审计程序日趋严格和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现实背景下,管理者对数字信息操纵的空间正在被压缩,会计信息质量在近年来得到了显着提高。但这绝不意味着管理者已经放弃了对信息的操纵。本文认为,现阶段管理者对信息的操纵正在由数字信息转向文本信息。文本信息在年报当中的主要作用是对数字信息进行进一步解释与说明。多样化的文字语言不仅能够清晰地传达语义,更能够让读者与信息发布者产生情感上的共鸣。正是由于文本信息的这种特点,它能够完美地弥补数字信息的缺陷,使得广大信息接受者能够能好的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然而,文本信息也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文本信息具有语言多样性和内容前瞻性的特点,导致其缺乏事后可验证性,因此很难被监管部门事后追责。其次,文本信息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导致审计人员很难因文本信息违规而出具非标准意见。这些缺陷导致文本信息的可靠性较低,远不如受到严格监管和审计的数字信息。但这些缺陷并未影响文本信息成为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原因如下:第一,文本信息相比于数字信息具备更高的可理解性。在现代公司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且中小投资者通常不具备专业财务分析能力的情况下,文本信息成为投资者读懂数字信息的重要辅助性工具。第二,文本信息具备更强的信息可比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差异也逐渐扩大,尤其是一系列互联互通如“沪港通”、“沪伦通”和“沪德通”实施之后。分散化投资策略要求投资者具备更强的投资能力和国际视野,这使得投资者在面对证券投资时不仅要克服公司间的行业差异还要克服国别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文本信息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第三,文本信息具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在现代公司价值评价体系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公司价值不仅体现在经营业绩,还要兼顾公司战略、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履行和与利益相关方关系等问题。而这些内容是数字化的会计信息所无法表达的,但通过年报文本信息,投资者能够清楚的获取公司的这些信息。鉴于年报文本信息可靠性较低但相关性较高的特点,深入研究文本信息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将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认识上市公司年报,从而做出最优投资决策。同时也可能有助于监管部门制定文本信息的相关披露规范,从而促进公司提高年报信息质量。本文在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10-2017年之间中国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年报文本信息的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结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对年报文本信息的真实性研究,本文发现针对数字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针对文本信息的操纵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说明处于信息优势方的上市公司管理者会同时运用数字信息操纵和文本信息操纵来误导投资者。并且这两种操纵方式是相互配合的,导致年报文本信息并不总是客观真实的。这意味着继盈余管理之后,针对文本信息的语调管理也成为了导致委托代理冲突的主要原因,若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2)通过对管理层决策和文本信息的相关性研究,本文发现公司三大经济活动决策与文本信息之间存在相关性。从经营活动的角度,发现经营活动绩效越差,年报文本信息内容的可理解性越低。从研发活动的角度,发现研发力度越大,年报文本信息就越保守。从融资活动的角度,发现股权质押后,为了降低爆仓风险,管理者将策略性地操纵年报文本信息的语调和内容。以上结论说明管理者为了配合决策的实现,年报文本信息将被策略性操纵。这对于不具备专业财务分析能力,但依赖于文本信息获取公司信息的一般投资者而言是不利的。在管理层策略性披露的情况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未减小,反而有扩大的趋势。(3)通过对年报文本信息的经济后果研究,在已有学者发现文本信息语调与投资者反应存在相关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发现虽然管理层语调与股价波动呈正相关关系,但管理层语调与盈余数字的一致性存在调节效应,若两种信息不一致,则投资者会认为管理层披露不诚实而低估股票价格。此外,本文还发现审计收费受文本信息中经营情况变动原因的说明和未来前景的展望内容的影响,这说明审计意见虽较少受文本信息的影响,但审计师还是会根据文本信息进行风险判断,并相应调整收费。除审计师之外,分析师行为也受到文本信息影响,具体而言,分析师关注于年报文本信息,并对其中有效内容做出反应,但如果年报中表现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异常乐观时,分析师会减弱对这些信息的关注,并相应下调对公司的未来盈余预测。本文可能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结合中国语言背景,从计量层面为文本信息的量化提供了新思路和方法。目前,国内文本信息研究文献多借鉴了国外的语调量化法,然而这种方法存在天然缺陷:例如,乐观词汇结合特定会计科目或语言会产生语义反转,而现有量化法就笼统的认为乐观词汇即为乐观。本文所采用的语句结构提取法可以通过分析单句结构和句义,计算文本整体的语调情感倾向,能够有效克服现有量化方法的缺陷。第二,拓展和深化了管理者决策影响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现有管理层决策与文本信息研究多集中于公司经营活动和融资活动,但较少涉及投资活动。本文通过对投资活动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研究缺失。并构建了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的研究框架,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认识管理层决策对年报文本信息生成过程的影响。第三,丰富和拓展了文本信息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现有该领域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文本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而本文从更为微观的视角研究了文本信息对除投资者外的其他资本市场参与方的影响,例如审计师和分析师,这有助于我们更全面的认识文本信息的经济后果。
喻子秦[7](2019)在《管理层权力、产品市场竞争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2012年我国上市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推广实施,“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作为我国国情下的首创特色内控概念应运而生。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指的是公司或者组织在企业内控评价过程中,对所确定的内控缺陷进行划分的依据与准则,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是企业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在企业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上公布给大众。近几年,我国内控信息披露制度与法规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布对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做出规定。然而,在这样强制实施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状况调查(《我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分析报告(2012—2017年)》)文件指出,“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不够详细,大部分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仅是直接引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中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定义,并未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征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导致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的影响和风险认识不足,不利于内控评价结果的认定。”由此可见,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并不满意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流于形式的披露现状,并且频繁爆发的由内控缺陷导致的企业破产案例不在少数,也间接说明企业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认定内控缺陷的作用。不容置疑的是,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是外界评判内控缺陷的真实性和对其审计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状况不尽人意,那么什么因素能够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产生影响就成为需要调查和思考的问题。在我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环境下,上市公司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是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怎样评价一个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水平?内部治理环境比如管理层在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同时是否会因为权力过大而采取选择性披露行为?外部监管环境比如产品市场竞争能否会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产生影响?有哪些措施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水平?这些都是本文需要研究的内容。本文将从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出发,利用内容分析法对我国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概括当前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主要考察的重点方面,发现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且构建披露评价体系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进行量化评分。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理论文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说明当前管理层能够垄断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信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管理层获得权力的原因,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来解释管理层在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上存在滥用权力的机会主义动机并且进一步对管理层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不同权力维度进行界定与划分,基于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理论探讨产品市场竞争的行业间竞争程度和行业内竞争程度对不同管理层权力维度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调节作用。在此理论分析与假设建立的基础上,本文选取2012—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管理层各维度权力、产品市场竞争不同层面的竞争程度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关系,得出以下研究结果:(1)管理层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专家权力和声望权力均会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产生负向影响,且所有权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不良影响最强,其次是结构性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2)行业间竞争程度和行业内竞争程度均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之间呈正相关关系。(3)行业间竞争程度越高,越能抑制专家权力、声望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行业内竞争程度越高,越能抑制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此外,行业间竞争程度对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无显着调节作用,行业内竞争程度对专家权力、声望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无显着调节作用。因此,本文从企业角度提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合理控制管理层权力的建议,从政府角度提出加强并完善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制度、加大披露违规力度、引入适当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等建议,充分结合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对管理层权力进行优化并合理配置,产生有力的约束环境对管理层私利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
龙稳全[8](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葛其明[9](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陈秧秧[10](2017)在《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然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施以严苛管制成为当前国际主流趋势。英、美两国分别确立了以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和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为核心的独立管制模式,取代行业自治传统。我国多部门管制模式使得监管资源分散,处罚效力不足,且重复管制致使成本叠加。从现实出发,现阶段我国应探寻政府主导下相对独立的管制架构,在会计信息编报、披露以及审计等三个核心领域实现管制整合与突破。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缺陷 |
1.2.2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
1.2.3 制度同形 |
1.2.4 效应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回顾与研究述评 |
2.1.1 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现状 |
2.1.2 “制度同形”研究现状 |
2.1.3 文献述评 |
2.2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行为理论基础 |
2.2.1 新制度主义理论 |
2.2.2 寻租理论 |
2.3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后果理论基础 |
2.3.1 交易费用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4 外部性理论 |
2.3.5 信号揭示理论 |
2.4 理论分析框架与论证思路 |
2.4.1 理论分析框架 |
2.4.2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效应作用机理 |
第3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规范与现状分析 |
3.1 美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规范发展历程 |
3.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规范发展历程 |
3.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信息披露现状调查与分析 |
3.3.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信息披露现状 |
3.3.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同形”特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存在的实证研究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模型设计 |
4.2.3 变量定义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存在的回归检验 |
4.3.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对象的回归检验 |
4.3.4 稳健性检验 |
4.3.5 进一步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效应:基于违规处罚视角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的选取与模型的构建 |
5.3 实证检验与结果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检验与分析 |
5.3.3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与违规处罚的回归分析 |
5.3.4 控制内生性问题 |
5.3.5 稳健性检验 |
5.3.6 进一步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效应:基于企业发展视角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变量的选取与模型的构建 |
6.3 实证检验与结果 |
6.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2 相关性检验与分析 |
6.3.3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与企业发展的回归分析 |
6.3.4 控制内生性问题 |
6.3.5 稳健性检验 |
6.3.6 进一步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效应:基于内部控制审计视角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变量的选取与模型的构建 |
7.3 实证检验与结果 |
7.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2 相关性检验与分析 |
7.3.3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同形”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回归分析 |
7.3.4 控制内生性问题 |
7.3.5 稳健性检验 |
7.3.6 进一步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与监管职能 |
8.2.2 提高上市公司的主观能动性,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
8.2.3 提高内控审计机构的内控审计质量 |
8.3 研究局限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股权结构、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股权结构 |
1.3.2 高管层股权激励 |
1.3.3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1.4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有关第一大股东性质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
2.2 有关股权集中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
2.3 有关股权制衡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
2.4 高管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文献综述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3 委托代理理论 |
3.2 股权结构、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 |
3.3 股权结构 |
3.3.1 股权构成 |
3.3.2 股权的集中度 |
3.3.3 股权制衡 |
3.4 高管层股权激励相关理论 |
3.4.1 我国股权激励发展历史 |
3.4.2 股权激励方式 |
3.5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理论基础 |
3.5.1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 |
3.5.2 会计信息披露动因 |
3.5.3 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
3.5.4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 |
3.5.5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标准 |
3.6 研究假设 |
3.6.1 第一大股东性质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 |
3.6.2 股权集中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 |
3.6.3 股权制衡程度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 |
3.6.4 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实证研究 |
4.1 模型构建 |
4.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 变量定义 |
4.3.1 因变量定义 |
4.3.2 自变量定义 |
4.3.3 控制变量 |
4.4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影响效率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相关性检验分析 |
4.4.3 多重共线性分析 |
4.5 回归分析 |
4.5.1 多元回归分析 |
4.5.2 全样本回归分析 |
4.5.3 第一大股东性质分组回归 |
4.5.4 股权集中度分组回归 |
4.5.5 股权制衡分组回归 |
4.5.6 高管层股权激励分组回归 |
4.6 稳健性检验 |
4.7 内生性检验 |
4.8 对实证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
4.9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贡献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与文本信息 |
一、公司治理与文本信息 |
二、公司活动与文本信息 |
第二节 文本信息的度量方法 |
一、管理层语调 |
二、文本可理解性 |
三、特征词语统计 |
第三节 文本信息的制约因素 |
一、会计信息 |
二、信息质量 |
三、信息成本 |
四、内外部环境 |
第四节 文本信息的经济后果 |
一、股价波动 |
二、分析师预期 |
三、内部人交易 |
第五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文本信息的生成过程及其作用机理 |
第二节 博弈模型设定 |
第三节 公司决策与文本信息 |
第四节 文本信息的信息增量作用 |
第五节 文本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
第六节 模型推导过程详解 |
第七节 理论分析总结 |
第四章 年报文本信息的真实性研究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本章小节 |
第五章 管理层决策对年报文本信息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经营活动决策对年报文本信息的影响——以微利公司为例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二节 投资活动决策对年报文本信息的影响——以创新研发为例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三节 融资活动决策对年报文本信息的影响——以股权质押为例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年报文本信息的经济后果研究 |
第一节 年报文本信息对股价波动的影响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二节 年报文本信息对审计费用的影响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三节 年报文本信息对分析师预测的影响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五、研究结果 |
六、结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启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启示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7)管理层权力、产品市场竞争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规则的建立 |
1.1.2 研究启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文献综述 |
2.1.1 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概述 |
2.1.2 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概述 |
2.1.3 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影响前因 |
2.2 管理层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 |
2.2.1 管理层权力的概念与衡量 |
2.2.2 结构性权力、所有权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 |
2.2.3 专家权力、声望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 |
2.3 产品市场竞争、管理层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 |
2.3.1 产品市场竞争的概念与衡量 |
2.3.2 产品市场竞争的两种调节效应机理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理论基础与假设提出 |
3.1 理论基础 |
3.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1.2 委托代理理论 |
3.1.3 管理层权力理论 |
3.1.4 产品市场竞争的信息理论 |
3.2 研究假设提出 |
3.2.1 管理层权力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 |
3.2.2 产品市场竞争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影响 |
3.2.3 产品市场竞争调节作用 |
第4章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数据来源及说明 |
4.2 变量测量 |
4.2.1 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的测量 |
4.2.2 管理层权力的测量 |
4.2.3 产品市场竞争的测量 |
4.2.4 控制变量的测量 |
4.3 研究模型设计 |
第5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5.3.1 管理层权力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回归结果与分析 |
5.3.2 产品市场竞争调节作用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第6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2.1 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
6.2.2 加强并完善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制度 |
6.2.3 引入适当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 |
6.3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6.3.1 研究局限性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9)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制度同形”效应研究[D]. 芦雅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6)
- [4]股权结构、高管层股权激励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D]. 虞晓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D]. 许文瀚.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7)
- [7]管理层权力、产品市场竞争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披露关系研究[D]. 喻子秦. 华东交通大学, 2019(03)
- [8]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9]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10]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J]. 陈秧秧. 证券法苑,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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