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提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2020)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翠玲[3](2019)在《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文中提出生育时间是人类生育模式的重要维度之一,通常通过包括初育年龄、终育年龄、各孩次之间的时间间隔等指标来测量生育的早晚及生育的密度。对这些指标进行现状、趋势和影响因素的研究,对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至关重要。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人类生育行为中,一孩到二孩之间的间隔差异很大,呈现出显着的区域、社会和文化的不同。在我国,生育间隔政策曾长期被用于“调节出生人口在同一时点上的分布,达到降低人口生育密度、减缓人口增长的目的”。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间隔生育”一直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1980年后,各省的生育间隔要求更加普遍。对依法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均要求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之间的时间长度及(或)母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最低年龄。截止到2016年,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取消了类似要求,自此,在我国生育政策中扮演重要地位的生育间隔政策被终止,育龄妇女可以自主决定二孩生育时间。综合现有文献来看,大多数研究将生育间隔作为生育模式分析的一个重要维度,围绕二孩生育间隔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和内部间隔结构分析,来观察个体二孩生育行为的时间变化。同时,出生间隔的长短也与母婴健康有关,了解间隔过长和间隔过短人群的规模大小以及规模变动趋势,进一步认识二孩生育间隔内部间隔结构的特征和变化,在人口发展中有特殊需要。然而长期以来,研究二孩生育间隔的微观数据来源有限,近十多年来的二孩生育间隔变动较为缺乏,而这又是我国生育政策变动较为频繁的时期,补充相关二孩生育间隔变动趋势的相关研究极为必要,需要相应的数据支持来补充相关国内实证研究。此外,现有文献缺乏对我国生育间隔政策的详细梳理,相关政策效应研究亦是空白。对中国生育转变的现有研究多集中于评估生育数量政策对二孩生育间隔的影响,对二孩生育年龄和二孩生育间隔的相关政策规定关注较少,对生育间隔政策是否影响及如何影响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和生育模式转变的研究尚为空白,通过间隔政策差异解读省际生育转变差异的研究更是鲜见。究其原因,二孩政策生育年龄和法定生育间隔规定的高度多元化以及随时间的频繁变更增加了相关政策效应研究的难度,因此导致直接影响二孩生育时间的生育间隔政策却很少被触及。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各省广泛的政策差异也为研究出生数量、生育水平、生育时机及生育间隔如何随生育政策变动而波动提供了巨大空间,尤其是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在老的政策被取消或新的政策实施后的变动状况。各地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生育间隔政策如何影响二孩生育间隔的分布,对各时期的二孩生育水平有什么样的影响,并构造出什么样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将是本研究旨在回答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对我国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及其政策效应的研究可以促进对计划生育政策历史作用的评估。在生育推迟作为影响和解释低生育水平的一个重要维度越来越受重视的背景下,开展生育间隔政策背景下的二孩生育时间及生育间隔分析,能进一步深化对我国生育推迟进程及原因的理解,从而为判断我国未来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本研究首先梳理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政策的历史变迁,通过对31个省(区市)1980年来以来的生育间隔要求的详细梳理,获得间隔政策变迁的基础资料,作为理解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变动的宏观制度背景。之后,从多个维度分析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的历史变动及其对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及生育模式变迁的影响。为认识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变动的内部人群差异,进一步分析二孩间隔的内部结构。此后,采用生存分析方法对照了妇女的不同出生队列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风险和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早晚,并对城乡、民族、地区、一孩性别、妇女教育水平进行了对比分析。文章最后一部分基于省级典型性分析和省际对比分析,检验各省间隔政策变迁如何影响二孩生育时间及二孩生育水平。研究发现,作为“晚(晚婚晚育)、稀(长间隔)、少(少生)”人口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引入生育间隔规定是针对当时“早(早婚早育)、密(间隔短)、多(多育)”的一种干预和调控。20世纪八十年代部分省份颁布了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到了九十年代普遍化,自世纪之交以来逐步废除。依法生育二孩的政策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规定的高度多元化,各地的间隔要求亦随时间频繁变更。政策的变迁本身反映了政府对于生育间隔这一政策手段认识的不断转变和进化。由于可生育二胎的人群及生育时间由国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区域自治权的市制定,各省对一孩和二孩间隔要求不仅差异较大,调整时间及调整内容也各不相同,取消间隔政策的步调也不同步,间隔政策的出台、调整和取消既有时间差,也有间隔要求的长度和生育二孩年龄的早晚差异,还有豁免群体差异。同样的二孩生育行为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期受到多元的时间规制。对我国31省(区市)生育间隔政策的相关要求及历史变动的详细梳理,宏观上掌握了要求生育间隔省份的数量变化,微观上明晰了各省生育间隔规定的方式、具体内容、修订次数及调整方向,填补了目前生育政策研究的空白。二孩生育间隔直接反映了我国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政策的“晴雨表”,也间接反映着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密度,建构着我国妇女的生育模式和家庭的世代间隔。本文基于120县人口监测系统2013年上报数据的分析显示,我国平均二孩生育间隔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的长期稳定、1990-2005年间的持续上升和2006年至今的缓慢下降,这与我国生育间隔规定呈明显动态关联。1990-2005年间我国平均二孩生育间隔和长间隔所占比例持续上升,越晚出生的妇女其生育二孩的概率更低、生育二孩的进度更慢,人们的生育密度降低,人口增长减缓。基于山东、广东等13省的典型性分析进一步揭示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生育数量政策基本稳定的背景下,各省生育间隔政策的变化对各省的二孩生育时间、二孩生育间隔以及时期总和生育率均产生了强烈影响。间隔政策的出台及政策收紧导致二孩生育水平和时期一孩到二孩的孩次递进比显着下降,放松及取消间隔政策后二孩生育水平和一孩到二孩的孩次递进比相应上升。不同的间隔政策及其变迁导致了各时期不同的二孩分布以及政策驱动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衍变。各时期的生育间隔政策通过将二孩生育集中或分散到更长的时间,引起二孩生育间隔变动及基于间隔的二孩生育率变动,从而导致不同阶段的时期生育水平波动和生育模式的变迁,显示其在我国人口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研究也促进了对于我国生育推迟的相关研究。我国目前的生育推迟研究多集中在一孩,而由于生育间隔政策的影响,各省的二孩生育时间长期受到间隔政策的强约束,缔造出不同的二孩生育推迟幅度与生育推迟进程。不同间隔政策导致不同间隔年的二孩分布以及政策驱动的二孩间隔递进模式的演化过程。随间隔政策出台,10年间隔的一孩到二孩的递进曲线从左倾斜过渡到右倾斜,间隔政策放松(包括取消)后再次偏向左侧。相应的,峰值二孩生育间隔从八十年代的2年逐渐向更长的政策性间隔年限转变,二孩生育年龄不断推迟。然而,生育间隔政策取消后间隔变短、峰值生育间隔逐渐向2年回归,再次证明在生育间隔政策实施期间,人们的生育时间安排受外在制度约束,一旦外在约束撤销后,生育时间更加自主,生育推迟的幅度有所减弱。本研究还揭示了不同时期不同间隔政策省际间的同质性与异质性。以往的生育间隔分析通过计算平均二孩生育年龄与平均初育年龄的差值来测量二孩生育的集中度,但无法反映二孩生育时间的离散度和异质性。本研究通过基于间隔的一孩到二孩递进比这一指标,既展示了不同时期二孩生育的集中度,也提供了二孩生育在不同间隔的离散分布,更加全面地展示了不同时期和各省不同间隔政策背景下二孩生育的递进概率和生育进度,揭示了政策导致的地区和时期差异,丰富了二孩生育间隔模式及变动规律的相关认识,深化了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在我国生育转变中作用的理解,也证明了生育间隔政策在解释我国生育行为的省际差异中的作用。在当前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全国不分城乡均晚婚晚育、群众主动推迟生育、低生育水平长时期持续的背景下,育龄群众对于生育的自我掌控更强,生育间隔规定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力和作用空间在减小,生育期缩短,过长过短间隔所带来的人口健康影响应被重点关注,并向有关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公共服务。虽然当前政策要求的生育间隔已经淡出,生育间隔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已退出历史舞台,但考虑到恰当的生育间隔对母婴健康的益处,间隔生育(birth spacing)和适当的生育间隔应被重视并倡导,实现从政策主导的被动生育间隔到自主的间隔生育转变。通过有效的避孕节育,达到合理的生育间隔,促进母婴健康,亦是全民健康时代的现实要求。
陈志博[4](2019)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文中提出2018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中华民族”成为宪法概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宪法目标。这意味着构建“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也从政治理论上升为宪法精神,成为法律制度需要实现的宪法秩序。在政治学视角,民族共同体为其成员提供了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即是一种社会性文化。民族成员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无法脱离民族社会性文化所提供的可行范围。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期望自身能具备“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但这一抽象权利的缺失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在法律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可能被制度性忽略,进而导致与多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不平等。那么立法变通权便体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重与补偿。虽然不同族群的社会性文化具有极大的差异,但是差异并非在于所追求的价值——过一种良善的生活方式(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是对于这一价值的实现方式。所以,立法变通权一方面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性文化,另一方面追求多民族互帮互助的生活方式。立法变通权作为两个层面相结合的桥梁,在维护族群认同的基础上构建国族认同,这便是立法变通权所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目的的方式。在宪法学视角,《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从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贯彻执行”的宪法内涵仍存在模糊之处,单凭这一条文自身无法明确其规范内涵,便需要探究权力所保障的权利基础。从宪法保障权利角度,对“贯彻执行”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借助“人权条款”的开放性,结合《宪法》总纲中“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推导出平等地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结合其民族社会性文化的逻辑,即“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托,再结合德国宪法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这一研究范式进行分析,推导出“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形成了立法变通权。并对这一权利的宪法限制进行了分析,在保障“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而结合少数民族社会性文化作立法变通规定时不能违背的宪法限制包括:形式上宪法规定的绝对保留,宪法明示的法律保留,宪法隐含的法律保留;在实质上是立法变通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若立法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不积极制定或者随意制定立法变通规定而侵害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在没有具体的个案时是难以衡量的。《宪法》通过“宪法委托”规定由法律根据宪法形成立法变通权,但《立法法》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权限与程序两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宪法文本对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依据宪法秩序作“目的限缩”解释。当《立法法》与相关授权性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对相关法律作目的限缩解释;唯一例外是《刑法》,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宪法明示或隐含法律保留,其保障的权利更具有宪法重要性(宪法保留),所以对《立法法》作目的限缩解释。立法变通权还具有不少实践问题,具体从立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形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三个角度,对2000年3月《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单行条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是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做了详细探究,发现其实大部分变通、补充规定并不是依据狭义法律的授权,且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即基本由四川省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
周长友[5](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张靖威[6](2016)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为了实现人口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并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其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以补偿增加的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抚养费征收在控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所以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对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沿革、含义、特征、性质、功能以及全面放开二孩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阐述。其次通过对立法现状的梳理,从被委托主体的权限过大、管辖不明确、征收对象不合理、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与使用不明确等方面指出立法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缩小受托主体的委托权限、明确管辖、明确征收对象、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完善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与使用的完善立法建议。
张正云[7](2016)在《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文中提出建国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酝酿、逐步形成、收紧、确立和法制化、以及调整的发展演变过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极大改善了我国人口素质状况,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在国家生育政策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作了差别化的制度设计,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构建了我国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框架。基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和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延续并确认了各地生育政策的差异性。总体上看,我国生育政策具有“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特征。生育政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上。首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因城乡、民族和工作种类、居住区域、海外关系等不同而不同。其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和生育间隔的时间规定不同。再次,在生育行为管理方面,各地对生育一孩实行许可制、登记制和产后生育证制等不同管理机制,除了实行二孩政策和不限制生育的省份之外,对生育二孩一律实行核准制。从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等规定的差异较大。最后,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明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可以说,生育政策的差异性贯穿于人口生育的全过程。差异性的生育政策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并对人口变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其一,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具体表现:生育数量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生育时间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性、生育受助权的不平等和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致生育权利与义务的不统一。其二,有关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等规定与《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采取授权方式交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其三,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其四,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出生性别比、人口素质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其五,户籍制度改革对“城乡二元”生育政策框架带来冲击,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则引发了政策外生育和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生育移民”或“征收移民”现象发生。随着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了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可以明确的是,实行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是未来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主基调。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根据人口预测和二孩政策地区的经验,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必要且可行。除了解决我国人口发展问题外,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缩小了生育政策差异性,彻底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生育政策弊病,符合“以人为本”的政策精神,使生育自由回归理性,更有利于生育权的平等保护。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基础上,需要对《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简称“一法三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重新定位与修订完善。总的原则是,生育权入宪,提高生育权保护的效力层级;有关生育数量、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法三规”进行规定,提升制度正义,便于生育政策统一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着眼于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以及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的保护;废除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管理等不合理规定。与此相适应,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以往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职能的定位向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全人口的综合服务”的职能转变。
彭伟斌[8](2015)在《江浙人口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20年来,有关人口政策的总结与反思备受国内外学术界关注,而有关气候变化的争议则使人口政策更加瞩目。随着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中国客观上要求人口结构和数量向适度、合理的方向发展,人口政策的演进正在经历重要的历史转折期。在此背景下,开展人口政策的比较研究和评估生育政策的选择与走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八章来展开。引言部分论述了本文选题的五大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一章对国内外有关人口政策的研究文献进行了详细梳理和述评,将国内有关生育政策调整的观点划分为“严控紧缩”、“量化宽松”、“鼓励扩张”和“自主抉择”等四大学派;第二章交代了三组重要概念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及创新之处:鉴于印度是全球第一个由强制性计划生育向自愿性家庭计划转型的国家,第三章从国际视角先对印度国家人口政策的历史演进作了个案诠释和经验分析,从该国人口政策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影响因素研究中突出了制定人口政策要遵循人口过程的客观规律性;第四章基于人口事件的细节罗列论述了中国人口政策演进的历史过程并进行了相应的阶段,将中国人口政策的历史演进特征归纳为四大特征;第五章分析了江浙两省人口政策的形成过程,将两省地方性人口政策的演进粗略划分为七个不同阶段,并从政策调整时间、政策内容及实施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第六章借助人口普查资料和统计年鉴资料从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生育水平、人口分布等方面对江浙两省人口发展现状及其历史变动做了详细对比,显示了江浙两省不同人口政策殊途同归的发展趋势:极低的总和生育率和巨大的人口负增长惯性;第七章运用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江浙两省196个区县市的面板数据分析了政策性因素和非政策性因素对两省总和生育率的影响,结果发现政策区别仍起作用但效果极微,导致生育率水平差异的根本性原因还在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上的不同;第八章运用人口预测模型对江浙两省执行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的人口总量、出生人口、人口结构及变动趋势进行了展望,预测结果显示,生育政策调整不会形成大规模出生堆积,单独两孩政策不仅无法阻止江浙两省人口趋向负增长的发展态势,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人口的结构性危机。考虑到江浙两省所呈现的超低生育率及“政策遇冷”现象,本文认为应尽快实施更为宽松的人口政策,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应努力实现三个重要转换:即从计划经济指令型的人口政策向市场经济引导型的人口政策转换;从显性的人口政策向隐性的人口政策转换;从直接干预型的人口政策向间接参与型的人口政策转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2014)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9日(2014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赵娜[10](2011)在《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各国的利益与发展都受到人口问题的影响,全世界都面临着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迅速增长的人口数量这一现实状况,有限资源的减少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人口问题已然成了全球性的重要问题。但人口问题又受到生育政策的影响,不同的生育政策对于人口的抑制和各个国家国民经济的促进与发展,以及降低有限资源的消耗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十分广泛。我国的生育政策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核心问题是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生育政策,以满足各民族的需要,从而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从微观角度上,一个家庭以有限的经济收入去抚养和教育两个或多个孩子,必然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致使各少数民族人口质量与素质呈下降趋势。从宏观角度上,少数民族人口受旧观念的影响较深,一直存在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普通劳动力远远超过社会需求,高素质劳动力匮乏,导致城市待业人口和农村多余劳动力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工作,转变少数民族群众陈旧的思想,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少数民族人群认识并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从而有力地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并逐步提高人口素质,扩大经济规模和市场需求,确保劳动力供求平衡,以增加经济收益,这样才更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及人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加快速平稳。本文研究了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分省份的特点,研究了自治地区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从而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做出分析。本文对完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提出了建议,提出稳定并完善现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是必要的。
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作出修改 |
二、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作出修改 |
三、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
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出修改 |
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
七、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出修改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
第三章毒品管制 |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
第五章监督保障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组织管理 |
第三章学校环境教育 |
第四章社会环境教育 |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
第六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保障措施 |
第三章生育调节 |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
第五章优待和奖励 |
第六章监督措施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目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管理措施 |
第三章监督措施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
(3)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1 研究方法 |
1.2.2 数据来源 |
1.3 研究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 |
2.1.1 生育 |
2.1.2 计划生育 |
2.1.3 生育间隔 |
2.1.4 生育政策 |
2.2 生育理论 |
2.2.1 孩子的成本与效用理论 |
2.2.2 扩散理论 |
2.2.3 生命历程理论 |
2.2.4 计划行为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生育间隔变动趋势 |
2.3.2 二孩生育间隔内部间隔结构分析 |
2.3.3 二孩生育间隔的影响因素 |
2.3.4 生育间隔对人口预测的影响 |
2.3.5 生育间隔对人口结构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生育间隔政策的变迁历程 |
3.1 八十年代以前的生育间隔要求 |
3.1.1 生育间隔规定的萌芽 |
3.1.2 七十年代的生育间隔要求 |
3.2 生育间隔规定的普遍化 |
3.3 生育间隔规定的调整与变迁 |
3.3.1 省级生育间隔政策调整次数 |
3.3.2 生育间隔政策的逐步取消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二孩生育间隔的变动趋势 |
4.1 二孩生育间隔的差异分析 |
4.1.1 二孩生育间隔的时期差异 |
4.1.2 地区差异 |
4.1.3 城乡差异 |
4.1.4 民族差异 |
4.1.5 子女个体因素的二孩生育间隔差异 |
4.1.6 不同人工流产次数的二孩生育间隔 |
4.1.7 不同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生育间隔差异 |
4.2 生育间隔规定对二孩生育间隔时期变化的影响 |
4.3 生育间隔设立、调整与取消前后二孩生育间隔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二孩生育间隔内部结构分析 |
5.1 二孩生育间隔结构的内部构成与时期差异 |
5.2 基于初育史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 |
5.2.1 初育队列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 |
5.2.2 不同初育队列的分初育年龄二孩间隔构成分析 |
5.3 妇女出生队列的二孩生育间隔构成分析 |
5.3.1 同一出生队列妇女的二孩生育间隔内部构成 |
5.3.2 同一出生队列妇女的生存曲线及差异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山东省的生育间隔政策效应的典型性分析 |
6.1 开展间隔政策效应省级分析的必要性 |
6.1.1 山东省生育政策及生育水平波动的特殊性 |
6.1.2 主要研究内容 |
6.2 山东省婚育政策历史变动 |
6.2.1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婚育年龄要求 |
6.2.2 山东省生育数量及婚育时间要求的历史变动 |
6.3 数据与方法 |
6.3.1 数据来源 |
6.3.2 研究方法、分析指标及关键政策变动分析 |
6.4 研究发现 |
6.4.1 时期生育水平波动 |
6.4.2 生育时间和二孩生育间隔变动 |
6.4.3 年龄别生育模式的变动 |
6.4.4 政策对生育水平和时间的影响 |
6.4.5 生育率转变的数量效应和进度效应 |
6.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5.1 主要发现 |
6.5.2 山东省典型分析对理解我国时期生育水平波动的启示 |
第7章 生育间隔政策对我国时期生育及生育模式的影响 |
7.1 开展间隔政策效应分析的必要性 |
7.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7.2.1 研究方法 |
7.2.2 数据来源 |
7.3 省级生育间隔政策变动 |
7.4 研究发现 |
7.4.1 “开小口、堵大口”时期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2 “严控人口增长”时期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3 生育间隔政策调整后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4.4 生育间隔政策取消后的生育水平及生育时间变动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难点 |
第二章 立法变通权之宪法内涵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国族认同意义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基本权利基础 |
第三节 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之宪法内涵 |
第三章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形成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权限问题 |
第三节 立法变通权之程序问题 |
第四章 立法变通权之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变通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二节 “补充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三节 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作目的限缩解释的实践问题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立法变通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选题背景与意义 |
2、研究综述 |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
1、身体的权力敞视 |
2、身体的权力检查 |
3、身体的权力填充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
1、身体的技术敞视 |
2、身体的技术检查 |
3、身体的技术填充 |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
1、生育的概念 |
2、政治的概念 |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抚养费概述 |
(一) 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沿革 |
(二) 社会抚养费的含义及特征 |
(三)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
1. 行政处罚说 |
2. 行政征收说 |
(四) 社会抚养费的功能 |
(五) 全面放开二孩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理性分析 |
二、社会抚养费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立法现状 |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被委托主体的权限过大 |
2. 管辖不明确 |
3. 征收对象不合理 |
4. 征收标准不统一 |
5. 征收程序不规范 |
6.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管不完善 |
三、完善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策 |
(一) 缩小受托主体的委托权限 |
(二) 明确管辖 |
(三) 明确征收对象 |
(四) 统一征收标准 |
(五) 规范征收程序 |
(六) 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生育政策的分期研究 |
1.2.2 关于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 |
1.2.3 关于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 |
1.2.4 关于生育政策的反思 |
1.2.5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论争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历史考察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规范分析法 |
1.4.5 价值分析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生育政策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政策 |
2.1.2 人口政策 |
2.1.3 生育政策 |
2.1.4 现行生育政策 |
2.2 生育政策的相关理论 |
2.2.1 中国古代人口思想 |
2.2.1.1 主张增加人口的思想 |
2.2.2 中国近代人口思想 |
2.2.3 西方主要人口理论和学说 |
2.2.4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
第3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考察 |
3.1 生育政策的酝酿阶段 |
3.1.1 限制节育 |
3.1.2 提倡节育 |
3.1.3 节育政策停滞不前 |
3.1.4 节育政策的重启 |
3.2 生育政策的逐步形成 |
3.3 生育政策的收紧 |
3.4 生育政策的确立和法制化 |
3.5 生育政策的调整 |
3.6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 |
3.6.1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需要 |
3.6.2 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的需要 |
3.6.3 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 |
第4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分析 |
4.1 生育数量规定的差异性 |
4.1.1 生育数量规定的城乡差异 |
4.1.2 生育数量规定的民族差异 |
4.1.3 生育数量规定的特殊差异 |
4.1.4 小结 |
4.2 生育时间和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2.1 晚婚晚育规定的差异性 |
4.2.2 生育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3 生育行为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3.1 生育一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3.2 生育二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4 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规定的差异性 |
4.4.1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的差异性 |
4.4.2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的差异性 |
4.4.3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规定的差异性 |
4.4.4 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规定的差异性 |
4.5 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 |
4.5.1 公民违法生育责任形式的差异性 |
4.5.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5.2.1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差异性 |
4.5.2.2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差异性 |
4.5.3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处罚规定的差异性 |
第5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问题检省 |
5.1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矛盾 |
5.1.1 关于生育权 |
5.1.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 |
5.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2.1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及其特点 |
5.2.2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3 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 |
5.4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变动的影响 |
5.4.1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
5.4.2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
5.4.3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素质的影响 |
5.5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1 户籍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2 省际间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 |
第6章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缩小差异性的对策建议 |
6.1 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 |
6.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 |
6.2.1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
6.2.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可行性 |
6.2.3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
6.3 生育政策法规体系的修订完善 |
6.3.1 生育权入宪 |
6.3.2“一法三规”的修订 |
6.3.3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定位与调整 |
6.4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8)江浙人口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际社会对全球家庭计划的总结与反思 |
二、全球气候变化与发达国家对人口政策的再度关注 |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人口发展与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 |
四、中国人口政策和人口过程正在经历重要的历史转折 |
五、国内外对于中国人口政策的第四次学术大讨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性回顾中国计划生育之历史 |
二、比较分析省域不同人口政策之效果 |
三、研究探讨未来中国人口政策之取向 |
第一章 文献研究与述评 |
第一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研究方法 |
一、人口政策的定性研究方法 |
二、人口政策的定量研究方法 |
三、人口政策的比较研究方法 |
四、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一、关于《公开信》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
二、关于中国人口政策的决策程序 |
第五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效果 |
一、人口政策的经济效益论 |
二、人口政策的社会成本论 |
三、人口政策的国家安全论 |
第六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反思 |
第七节 关于人口政策的调整 |
一、人口政策是否应调整? |
二、人口政策应如何调整? |
第八节 文献研究评述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概念、研究方法、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人口政策与生育政策 |
二、家庭计划与计划生育 |
三、总生育率与总和生育率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文献分析法 |
三、计量经济方法 |
四、人口预测方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基于国际经验的人口政策演进影响因素分析 |
二、基于江浙两省不同人口政策的比较与效果评估 |
三、江浙两省执行单独两孩政策后的人口发展模拟预测 |
四、人口政策调整与优化应重视“三个转换” |
第三章 人口政策演进及其影响因素:国际经验 |
第一节 人口政策演进的政策学诠释 |
一、人口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二、人口政策演进中的组织及其作用 |
第二节 人口政策演进的国际案例 |
第三节 印度人口政策的演进过程 |
一、印度人口增长趋势 |
二、印度人口政策缘起 |
三、印度人口政策的演进过程 |
第四节 影响印度人口政策演进的因素分析 |
一、殖民因素与马尔萨斯主义 |
二、区域差异和城乡分割 |
三、土地制度与土地关系 |
四、宗教制度与传统文化 |
五、识字率及受教育机会 |
六、人口构成特征的影响 |
七、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援助的影响 |
八、政府结构和政治斗争 |
第五节 人口政策演进的国际启示 |
一、人口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认识人口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
二、人口政策的目标取向应更全面地关注人口发展 |
三、人口政策的实施应充分尊重人民的生育意愿和权利 |
四、人口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五、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借鉴计划生育示范项目的经验成果 |
六、人口政策的制定应紧密契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 |
第四章 中国人口政策演进:过程、阶段与特征 |
第一节 从全球家庭计划运动看中国计划生育开端 |
一、新独立国家积极参与全球家庭计划运动 |
二、美国是全球家庭计划运动的始作俑者 |
三、全球家庭计划运动背景下的中国计划生育 |
第二节 中国人口政策的演进过程 |
第三节 中国人口政策演进的阶段划分 |
第四节 中国人口政策演进的基本特征 |
一、中国人口政策的选择具有鲜明的政治博弈特征 |
二、中国人口政策的实施具有显着的国家控制特征 |
三、中国人口政策的内容具有突出的计划性特征 |
四、中国人口政策的规制具有严格的强制性特征 |
第五章 江浙两省人口政策的形成、发展与比较 |
第一节 江浙两省地理区位及人口概况 |
一、江苏省地理区位与人口概况 |
二、浙江省地理区位与人口概况 |
第二节 地方性人口政策的形成 |
第三节 江苏人口政策的发展过程 |
一、1949-1954年:放任人口生育阶段 |
二、1955-1961年:节制生育起步阶段 |
三、1962-1970年:计划生育试点阶段 |
四、1971-1978年:推行计划生育时期 |
五、1979-1989年:计划生育深入发展时期 |
六、1990-2005年:指标管理与法制建设时期 |
七、2006-2014年: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与政策微调时期 |
第四节 浙江人口政策的发展过程 |
一、1949-1953年:限制节育时期 |
二、1954-1961年:提倡节制生育时期 |
三、1962-1970年:试行计划生育时期 |
四、1971-1978年: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时期 |
五、1979-1989年:计划生育法制化时期 |
六、1990-2005年:计划生育强化时期 |
七、2006-2014年:综合改革与政策微调时期 |
第五节 江浙两省人口政策发展比较 |
一、江浙两省人口政策形成与调整时间比较 |
二、江浙两省现行生育政策内容比较 |
三、江浙两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比较 |
第六章 江浙两省人口发展现状及历史变动比较 |
第一节 江浙两省人口规模及历史变动比较 |
一、江浙两省人口总量与历史变动比较 |
二、江浙两省人口自然变动比较 |
三、江浙两省人口机械变动比较 |
第二节 江浙两省人口结构及历史变动比较 |
一、江浙两省性别结构及其历史变动比较 |
二、江浙两省人口年龄构成及历史变动比较 |
三、江浙两省人口教育构成及历史变动比较 |
四、江浙两省人口城乡构成及历史变动比较 |
第三节 江浙两省生育水平及历史变动比较 |
一、江浙两省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比较 |
二、江浙两省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变动比较 |
三、江浙两省育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变动比较 |
第四节 江浙两省人口分布及人口负增长区域比较 |
一、江浙两省人口密度与分布比较 |
二、江浙两省常住人口负增长区域分布与比较 |
第五节 江浙两省人口发展综合水平比较 |
一、江浙两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比较 |
二、江浙两省人口发展综合评价指数比较 |
三、江浙两省人类发展指数比较 |
第七章 江浙人口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与比较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第二节 模型构建 |
一、模型描述 |
二、指标和数据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回归结果及讨论 |
二、稳健性检验及其他问题 |
三、结论和启示 |
第八章 生育政策调整与江浙两省人口展望 |
第一节 单独两孩生育预测模型 |
一、基本假设与数学模型 |
二、基础数据 |
第二节 生育政策调整对江浙两省人口发展的影响预测 |
一、生育政策调整后江浙两省出生人口预测 |
二、生育政策调整后江浙两省人口出生率与生育率预测 |
三、生育政策调整后江浙两省人口抚养比预测 |
四、生育政策调整对江浙两省各年龄组人口的影响预测 |
五、生育政策调整对江浙两省各年龄组人口的影响预测 |
第三节 结论与讨论 |
一、基本结论 |
二、相关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相关概念 |
1.5 理论基础 |
第2章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
2.1 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
2.2 我国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 |
2.3 现行生育政策的特点 |
第3章 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分析 |
3.1 少数民族政策的特点 |
3.2 省际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
3.3 自治地区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3.4 影响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因素 |
第4章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分析 |
4.1 少数民族总量变化分析 |
4.2 主要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分析 |
4.3 少数民族年龄及性别结构分析 |
第5章 完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建议 |
5.1 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
5.2 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
5.3 完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3)
-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19)
- [3]我国生育间隔政策变动对我国生育水平及生育模式的影响[D]. 张翠玲. 吉林大学, 2019(02)
- [4]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D]. 陈志博.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5]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D]. 周长友.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6]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D]. 张靖威. 内蒙古大学, 2016(12)
- [7]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D]. 张正云. 吉林大学, 2016(08)
- [8]江浙人口政策比较研究[D]. 彭伟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5(03)
- [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12)
- [10]我国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分析[D]. 赵娜. 吉林大学,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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