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沈建峰[1](2022)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文中指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价值宣示、论证补强、规则补充、规则修正四种方式融入劳动争议裁判实践,但无论哪种融入方式都欠缺论证,也未顾及核心价值观条款入宪这一规范变化,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当下核心价值观入法研究本身的问题。核心价值观入宪为从规范层面讨论核心价值观的劳动法融入提供了前提,入宪后的核心价值观条款是宪法总纲条款,应通过符合宪法的解释的方式进入劳动争议裁判。其可以补充劳动法中已有法律原则的内容,也可以对传统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优化和支撑。基于宪法中核心价值观条款对劳动法规则进行补充、修正应以识别法律存在漏洞为前提,且应遵循符合宪法的解释的一般方法。据此,裁判机关创设用人单位新解除权、支持约定社会保险补贴而不给予经济补偿等不具有妥当性;修正高管双倍工资条款、服务期限制条款以及个案中创设劳动者请求权则具有正当性。
雷磊[2](2021)在《什么是“宪法渊源”?——基于一般理论与中国语境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法律化适用过程中合宪性判断依据的来源,它在合宪性审查和合宪性解释两种场合中"出场"。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当进行合宪性判断时,判断的依据来自哪里?"宪法渊源"是一个与权威和形式有关的制度范畴,既有别于与实质和内容有关的"宪法部门"的范畴,也不同于作为学理范畴的"宪法学研究对象"。依据这一标准进行鉴别,中国宪法效力渊源的表现形式只有宪法典及其修正案,而可以成为宪法认知渊源的表现形式则包括宪法解释(文件)、民族风俗习惯、合宪性审查成例、国际条约、国家政策与党的政策、部分党内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其余所谓的"渊源",要么压根与宪法渊源无关,要么至多能成为宪法适用过程中运用到的实质理由。
卢野,陈一[3](2021)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从宪法走向规范依据》文中认为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宪法规范及宪法价值因其抽象性与概括性无法作为规范依据直接使用,因此,审查机关如何运用宪法解释是界定和适用合宪性审查规范依据的核心。宪法解释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不仅表现为某种解释方法,更是必要的审查程序。在具体解释中针对不同对象所呈现出的不同解释倾向源于合宪性审查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审查机关需要兼顾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的解释策略,就"国体条款"、"政体条款"、"公民条款"及其对应的原则和精神作出谨慎且有限的解释。这既是对"自我审查悖论"的理论回应,也是实现宪法解释规范化的实践路径。
何庆仁[4](2021)在《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文中研究表明刑法领域内的合宪性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与宪法学在新时代的共同追求,但是刑法学的关注尚停留于理念宣导,宪法学的关注则主要以分则具体问题为中心,刑法教义学本身很少接受合宪性检视。实际上,合宪性检视对刑法教义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之争,在教义学上陷入了多极对峙、自说自话或者将立法者作为挡箭牌的诸多困境。如果引入合宪性的价值视角重新审视围绕该款规定的各种解释结论,可以发现宪法中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意义,有助于疏解流于智识之争的该学理僵局。刑法教义学应当自觉接受合宪性检视,贯彻宪法价值,以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教义学知识体系。
秦小建,周瑞文[5](2021)在《《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文中提出《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构造了由行为导向、适用限定、效力控制构成的原则体系,并结合生活经验和司法经验进行了规则化作业,奠定了原则裁判的基础、搭建了解释论的框架、确立了适用的双层结构,有效回应了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困境。然而,基本原则体系逻辑的模糊、公序良俗原则与规则的衔接不畅、公序良俗的抽象表述,决定了《民法典》回应困境的局限。在现代经济社会结构下,当民法本身因其自身统一价值体系的消解而丧失自足性时,有关公序良俗的界定,就必然要从作为现代社会根本筹划和国家统一秩序的宪法中寻求。法律适用者游离于宪法外的空泛解释与主观定义,只会加剧不确定困境。遵循宪法和民法的诸种联结路径,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应首先基于宪法对其进行解释,方可有效发挥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实现民法体系与宪法秩序的衔接互动。
程雪阳[6](2021)在《体系解释视角下宪法土地制度条款的规范结构》文中提出在过去的数十年间,我国法学界对《宪法》第10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现有研究过于聚焦于该条内部个款规定,存在着割裂解释宪法土地制度条款的风险,也不能全面充分地揭示该条规定的整体规范内涵。通过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明确《宪法》第10条的内部和外部规范结构,既可以理清该条内部各款的规范内涵和规范意义,又可有效检验围绕该条形成的各种宪法解释方案的理论品质,进而可以为相关土地立法或改革的合宪性审查提供稳定、可靠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基准。
邹奕[7](2021)在《原旨主义在中国宪法解释中的基本价值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原旨主义是原生于美国的主流宪法解释方法,它试图通过考察制宪史和修宪史材料来探求宪法原意。作为原旨主义的主要分支,温和的原旨主义主张在宪法解释中将宪法原意作为宪法文本的必要补充,但无意以前者取代后者。原旨主义的"求真"进路不乏"务实"导向,原旨主义者对于制宪史、修宪史的考察终究服务于当下的宪法解释。就当代中国的宪法解释而言,此种宪法解释方法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其一,原旨主义有助于在语义分歧中保证释宪的确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宪法规范之含义的模糊不清。其二,原旨主义有助于在时间流变中保证释宪的稳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宪法规范之含义的变动不居。其三,原旨主义有助于在价值冲突中保证释宪的正当性。它隐含着对释宪机关和释宪权的适度警惕,在中国宪法语境下可以消解"反多数难题",而且不存在"自我解构"困境和"历史包袱"问题。
张权[8](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指出
张卓明[9](2021)在《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文中指出自"五四宪法"施行以来,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的问题,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政策来加以回应和解决。按照当前的司法政策,裁判文书能在"裁判说理"中援引宪法,但不能在"裁判依据"中援引宪法。此即"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的司法政策。在"裁判依据"中不能援引宪法,主要是基于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特殊性及防范宪制风险的政治考虑。在"裁判说理"中能援引宪法,既为"宪法间接适用新说"所支持,又为全面实施宪法和司法理性化所要求。实证研究表明,"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基本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裁判说理"中援引宪法的司法实践,必然要求承认人民法院拥有法律方法层面的宪法文本解释权。
王思维[10](2021)在《论刑法的体系解释》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系性的追求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当然命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刑法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的系统性演化就是刑法在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变化——选择——稳定的循环过程。该演化过程必然受到其他社会系统(文化、道德、伦理等)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理顺刑法系统与社会系统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关系,是刑法研究与实践的必然命题,这种刑法与外部环境、内部要素之间有序协调的关系,即刑法的体系性。刑法体系的范畴界定应以层次说作为基础,在刑法条文内部、刑法内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刑法与宪法四个层次上展开。刑法体系具备法律体系所共同具备的独立性、结构性、开放性等特征,也具备受制性、后置性、目的性等刑法体系的独特特征。既往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体系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不协调及刑法规范内部关系不协调的问题,而体系解释是解决以上问题进而实现刑法体系性的有效路径。对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存在着诸多理论界定,而本文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以追求刑法内部各规范之间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性为总目标与总路径的解释方法。其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外在的逻辑体系关系,也包括内在的价值体系关系。前者体现为刑法与宪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等。后者表现为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应以人权保障为前提、刑法的目的不能仅限于惩罚及刑法应坚守被动性与最后保障性。体系解释的适用所期望达成的目标有四:一是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即刑法无需以频繁修订的方式应对社会变化、二是实现刑法的协调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和价值上的双重协调性,三是实现刑法的合理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亦符合社会一般伦理与公共普遍接受的价值;四是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刑法制定的规范目的。同时,体系解释与其他刑法范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达成、有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实践中对刑法立法目的的探究及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均离不开体系解释的助力。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体系解释具有整合功能。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表现为:其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严格的文义解释往往忽略了刑法的体系性要求,进而走向机械适法的弊端。而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与限缩解释则必然需要引入体系性的考量,因而文义解释必然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其二,目的解释中规范目的的发觉同样需要借助体系解释,规范目的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是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探究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自然离不开该条文所处的章节关系。显然,这一场合下的规范目的探究已经借助于体系解释方法而进行。其三,历史解释容易陷入僵化与不合时宜的泥淖,同时鉴于立法者意图的主观性,解释者也容易会出现主观化的倾向。这些弊端均需要体系解释的弥合。其四,合宪性解释本就包含于体系解释之中,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刑法规定不得侵犯宪法基本权利,本就是体系解释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问题。因此,体系解释具有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整合功能,其在各解释方法中的地位不言自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理论学说进行反思。首先,文义解释的绝对优先应当受到质疑。文义解释所强调的法的安定性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绝非唯一或首要价值。刑法适用的适当性、正义性与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也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同时,在概念的边缘地带,文义解释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各种解释方法均是为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服务,某种程度上,解释结论适合适当,是需要不同解释方法予以相互验证的,因此各种解释方法不应当存在优先与劣后的位阶之分,而仅仅存在适用场域的大小与适用情形的不同。综上,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以逻辑上与价值上的双重体系协调性为总目标,在承认刑法用语相对性、矫正历史解释的滞后性、限缩规范目的的扩张性及实现宪法的绝对制约性等维度上展开。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一层面是“他法”与刑法间的体系解释,包括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及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对于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可通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合宪性解释具有必要性,这是既定法规范的要求,是合理调控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刑法解释总体性标准的要求。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是刑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对这类冲突,要通过规范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二重维度予以解决。前者包括刑法规范不得逾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必须符合《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规定;后者包括刑法应当具有伦理正当性,刑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应当首先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既具有制约性又具有独立性,刑事违法一元论与多元论其实是走向了二个相反都同样不可取的极端。与之相比,刑事违法相对论既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特性。刑事违法相对性中相对关系的确认宜采取质的区别说,即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不是违法量的差别,而是在规范目的及价值选择上的质的差别。在此基础上,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当秉持以下规则:一是对故意要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判断,二是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功能,三是防止法益侵害的过度抽象危险化。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二层面是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包括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及分则罪名间的体系解释。总则对分则的制约表现有二:一是刑法原则对具体罪名适用的约束。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解释中的功用就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限制,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边界仅及于刑法用语的可能涵摄范畴。再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刑法中许多相同用语,如不同罪名中的暴力、胁迫、捏造等,必须进行不同解释,方得以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二是其他总则条款对具体罪名解释的约束,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分则具有统摄效力,符合分则罪状描述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以第13条的规定出罪。分则罪名间的制约表现有三:一是对相同用语的同义解释,例如不同罪名中的贩卖,均包括既卖又买的行为,单纯出卖的行为及为出卖而收买的行为;二是对相同用语的非同义解释例如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均具有不同含义;三是基于罪名与章节体系关系所进行的解释,例如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各金融诈骗罪名的手段行为的解释,便必须依据其所处的章节所保护的同类法益进行区别判断。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三层面是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具体表现为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的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可区分为同一法条不同罪名的解释及同一罪名中不同项的解释,前者如《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后者如兜底条款的解释。同类解释应秉持行为归属类型的相同性、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当性、行为外在表现的相异性三个原则。依照上述方法,刑法中不应当存在所谓“口袋罪”,即便是存在兜底条款的罪名,其罪质依然可以进行封闭性的解释,而所谓口袋罪的诟病均是基于对罪名兜底条款的错误解释。当然解释之当然,包括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人之常理。当然解释的规则有二:一是当然解释的条件性,其形式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存在危害性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是能够明显感知的,其实质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相同,只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不同;二是当然解释的限度性,当然解释的特性使其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抵牾,因此应使当然解释结论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认为一切入罪的当然解释均属类推的观点有失偏颇,应肯定当然解释在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实现中具有一定价值。以罪刑相协调的当然解释方法对刑法中的枪支进行解读,可以得出刑法中的枪支不同于《枪支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的枪支概念,而应以具有相当程度的杀伤力作为界定标准。以枪支作为对当然解释具体应用的示例,也充分说明了当然解释作为体系解释方法之一的重要意义。
二、略论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实践方式 |
(一)价值宣示 |
(二)论证补强 |
(三)规则补充 |
(四)规则修正 |
二、从核心价值观到裁判规则的困境 |
(一)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二)现有理论供给的不足 |
三、从核心价值到裁判规则:思路和方法 |
(一)核心价值观条款作为宪法总纲条款 |
(二)宪法总纲条款作为符合宪法的解释之依据 |
四、从宪法纲领到法律原则:以诚信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与互动为例 |
(一)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的区分 |
(二)诚信价值融入诚实信用原则的路径 |
五、从宪法纲领到法律规则 |
(一)从宪法纲领到法律规则的方法论要求 |
(二)依据核心价值观条款补充现行劳动法规则的可能与限度 |
(三)依据核心价值观条款修正现行劳动法规则的可能与限度 |
六、结论 |
(2)什么是“宪法渊源”?——基于一般理论与中国语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宪法渊源的含义:定位与出场 |
(一)宪法渊源的定位:宪法的法律化适用 |
(二)宪法渊源的出场: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解释 |
1.合宪性审查 |
2.合宪性解释 |
三、宪法渊源、宪法部门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
四、当代中国的宪法渊源 |
(一)宪法典 |
(二)宪法修正案 |
(三)宪法解释(文件) |
(四)宪法性法律 |
(五)宪法性文件 |
(六)宪法惯例 |
(七)宪法判例(合宪性审查成例) |
(八)国际条约 |
(九)宪法原则与学说 |
(十)国家政策与党的政策 |
(十一)党内法规 |
五、结语 |
(3)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从宪法走向规范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 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活动的程序 |
(一)词义的辨析 |
(二)法律活动与政治活动 |
(三)原则、方法还是程序 |
二 在规范与价值间界定对象 |
(一)宪法规范 |
(二)宪法价值 |
三 在谨慎与有限间选择策略 |
(一)谨慎对待宪法 |
(二)受限的解释 |
四 结论:迈向规范化的宪法解释 |
(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陷入解释困境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 |
二、交汇于合宪性解释的刑法学与宪法学 |
三、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解释的合宪性检视 |
(一)该款规定的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
(二)对该款行为的处罚是否违反宪法中的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
(三)是否可以通过解释使该款规定合乎宪法 |
四、余论:刑法教义学合宪性解释的理念之辩 |
(5)《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公序良俗的不确定性困境 |
二、《民法典》的回应及其局限 |
(一)《民法典》对公序良俗的规范构造 |
(二)《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
1.倡导功能: |
2.裁判功能: |
3.控制功能: |
(三)《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对困境的回应 |
1.初步构造了原则体系,奠定了原则裁判的基础。 |
2.一定程度的规则化,确立了公序良俗适用的双层结构。 |
3.明确适用顺序,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
4.确定适用条件,构造了解释论的基本框架。 |
(四)《民法典》回应困境的局限 |
1.基本原则体系仍不够清晰。 |
2.规则和原则的衔接结构仍无法明晰。 |
3.公序良俗仍待阐明的核心难题一直存在。 |
三、民法的不自足及其与宪法的价值关联 |
(一)民法难以为公序良俗提供自足理解 |
(二)何为“公序良俗”,应是宪法判断 |
四、合宪性视角下公序良俗的理解和适用 |
(一)宪法和民法的联结路径 |
(二)基于宪法对法律原则的解释 |
(三)合宪性视角下公序良俗的适用 |
1.准确定位关系。 |
2.确定适用情形。 |
3.解释及规则化。 |
4.区分违反强度。 |
结语 |
(6)体系解释视角下宪法土地制度条款的规范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现行《宪法》第10条内部的规范结构 |
(一)《宪法》第10条第1—5款属于宪法原则 |
(二)《宪法》第10条第5款作为该条内部的上位原则 |
(三)《宪法》第10条第1—4款属于平行原则 |
二、现行《宪法》为第10条建立的外部规范结构 |
(一)现行《宪法》为第10条建立的整体框架 |
(二)“内容规定性规范”对《宪法》第10条的规范影响 |
(三)“边界控制性规范”对《宪法》第10条的规范影响 |
三、通过体系解释确定《宪法》第10条规范结构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
四、土地法领域合宪性审查的基准 |
(7)原旨主义在中国宪法解释中的基本价值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真对待宪法原意 |
二、原旨主义的“务实”导向 |
三、在语义分歧中保证释宪的确定性 |
四、在时间流变中保证释宪的稳定性 |
五、在价值冲突中保证释宪的正当性 |
(一)原旨主义的“自我解构”困境 |
(二)原旨主义的“历史包袱”问题 |
六、结 语 |
(9)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来源和性质 |
二、“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宪制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我国宪法的政治性质和政治宪法观念 |
(二)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宪法实施制度 |
1. 齐玉苓案《批复》及其废止的背后 |
2. 人民法院有无宪法文本解释权的争议 |
(三)“宪法间接适用新说”的支持 |
(四)全面实施宪法和司法理性化的要求 |
三、“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实践效果及其法理意蕴 |
(一)“二分政策”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人民法院拥有法律方法层面的宪法文本解释权 |
四、结语 |
(10)论刑法的体系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体系性命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性的依据 |
一、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 |
二、法律系统性演化的循环过程:变异、选择、稳定 |
三、法律系统性演化的互动关系:环境、结构、自创生 |
四、体系性是刑法系统性演化的当然之意 |
第二节 刑法体系性的范畴、标准与不足 |
一、刑法体系范畴的界定 |
二、刑法体系的特征 |
三、我国刑法体系性的不足 |
第三节 体系解释——刑法体系性的实现路径 |
第二章 刑法体系解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界定 |
一、刑法体系解释范畴的二种观点 |
二、应于法律体系整体视角下界定刑法体系解释 |
第二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因素 |
一、外在因素:逻辑体系关系 |
二、内在因素:价值体系关系 |
第三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目标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协调性 |
三、刑法的合理性 |
四、刑法的合目的性 |
第四节 刑法体系解释关系论 |
一、刑法体系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在关联 |
二、刑法体系解释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
三、刑法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的探寻 |
四、刑法体系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 |
第三章 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
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铺垫 |
二、历史解释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解释方法 |
三、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往往需借助体系解释 |
四、合宪性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方法 |
第二节 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反思 |
一、解释位阶论其实是陷入了另一种机械适法 |
二、对文义解释绝对优先论的质疑 |
三、各解释方法仅是为结论的合理性服务 |
第三节 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一、体系解释指导下刑法用语表达的相对性 |
二、通过体系解释矫正已滞后的历史解释 |
三、借助体系解释实现合目的性限缩 |
四、宪法体系性制约下罪刑规范的适用方向 |
第四章 “他法”与刑法之间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 |
一、合宪性解释之必要 |
二、合宪性解释的理论争议 |
三、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与具体方法 |
四、合宪性解释与刑法领域基本权利冲突的化解 |
第二节 前置法的制约性与刑法的相对独立性 |
一、刑事违法性学说评判:刑事违法相对性的提倡 |
二、规范文本与规范目的:法秩序统一的双重考量因素 |
三、规范目的指引下的相对关系的确认 |
四、刑事违法相对论的适用——以空白罪状解释为例 |
第五章 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总则对分则罪名适用的约束力 |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罪名的解释规则 |
二、其他总则性规定对具体罪名解释的总体约束 |
三、总则制约分则解释的适用——以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适用为例 |
第二节 分则罪名间的协调关系与体系解释 |
一、罪名相协调的体系解释规则 |
二、罪名协调视域下的体系解释适用——对竞合条款的体系解释 |
第六章 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 |
一、同一法条内并列罪名间的同类解释 |
二、罪名内部不同项或要素间的同类解释 |
三、同类解释的质疑与回应 |
四、同类解释的适用——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解释为例 |
第二节 举轻以明重与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
一、当然解释的规则 |
二、当然解释的适用——以“枪支”概念的解释为例 |
三、当然解释的其他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略论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J]. 沈建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2(01)
- [2]什么是“宪法渊源”?——基于一般理论与中国语境的分析[J]. 雷磊. 东南法学, 2021(02)
- [3]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解释——从宪法走向规范依据[J]. 卢野,陈一.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合宪性解释[J]. 何庆仁. 政治与法律, 2021(08)
- [5]《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的宪法向度[J]. 秦小建,周瑞文.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6]体系解释视角下宪法土地制度条款的规范结构[J]. 程雪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4)
- [7]原旨主义在中国宪法解释中的基本价值探究[J]. 邹奕. 政治与法律, 2021(07)
- [8]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9]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J]. 张卓明. 法学, 2021(06)
- [10]论刑法的体系解释[D]. 王思维. 华东政法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