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经济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郑岩[1](2021)在《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正加速迈入互联、共享的数字化时代,金融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成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业数量最为庞大的基础生产资料,传统依赖货币融通的金融业开始转型为依靠数据的信用融通。以海量的、多维度的个人数据为基础,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浏览习惯、购物习惯、信用状况等,从而为各种营销服务和风控模型成熟奠定基础。由此,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有序流动,是实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但是,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因数据衍生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传统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以及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体系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规范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动秩序,是数字金融时代金融市场法治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是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对其特殊规制有其必要性。一方面,个人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判断与场景密切有关,脱离场景抽象出来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制应将一般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统合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提高法律规制的精准性;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生产要素角度看,个人数据在重塑金融市场的同时,对金融秩序和金融法治也带来冲击。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流动秩序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规制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通秩序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与发展,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也呈现多样性,包括金融消费者层面的权益侵害风险,金融机构层面的数据合规风险,金融系统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个人数据处理风险背后的生成逻辑主要是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上的多元利益格局,利益主体间的力量不均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自身的瞬时性、隐蔽性和系统性。我国传统的个人数据赋权保护模式在应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时,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规制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已超出私人风险的范畴,演变成公共风险,因此应采用场景风险规制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实现场景化、类型化、差异化的规制。场景风险规制模式的总体思路是以金融数据流通秩序为首要目标,以多重利益平衡为价值取向和以风险多元治理为核心。具体的路径设计从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规范,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三个维度入手。首先,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类型化构建是实现差异化规制的基础。明确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性”法律标准和“匿名化”法律标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划定合理的边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进行类型化构建,静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的敏感度和识别度为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动态维度的类型化,以个人数据流转的不同阶段,进行数据权益的划分,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控制和权益分配提供参照标准。其次,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法律规制,建构有序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流转规范。结合金融场景的特殊性,在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然后针对具体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分别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不同的处理行为,如收集行为、共享行为、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最后,构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提供制度保障。对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理念转变。在外部,通过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等治理机制,对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实现约束、监督和促进的作用。在内部,采取金融数据保护官制度,对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等措施,培育金融机构保护个人数据的内在动力,进行自我规制。通过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更好的实现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的多元目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更大程度的释放个人数据价值。
戚瀚英[2](2020)在《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科技的兴起与发展,推动了网络技术、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同时,金融科技带来的“鲇鱼效应”开始改变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也相应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对银行业的发展及其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有研究认为金融科技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程度甚至具有过度竞争的趋势;也有研究认为金融科技会加大银行业的市场垄断势力而限制市场竞争。对此,论文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重点分析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以及产品差异化的影响方向以及程度,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首先构建了金融科技的三维概念范畴,在银行业市场结构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金融科技技术层面、功能层面、机构层面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影响的三维度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探讨金融科技不同层面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具体影响机制。接着,论文根据机制分析得出相应的模型假设,采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对理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论文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探讨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在金融科技影响下所产生的问题,由此提出金融科技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为推动金融科技与银行业更好地融合、改进银行业监管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研究中,论文分析得出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集中度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金融科技在技术层面改变银行成本结构影响市场集中度;二是在业务功能层面通过改变产品模式影响市场集中度;三是通过机构层面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进入影响银行机构市场份额分布。在此基础上运用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为:一是金融科技技术在银行业的创新发展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显着的正U型关系,即在前期金融科技繁荣发展初期,技术发展有降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效果,到后期开始逐步起到技术集中的作用,这之中监管加强也有一定的作用;二是金融科技的金融功能和机构发展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有显着负向作用,同时还有显着的业务异质性,即对存款业务的影响程度显着更大。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影响研究中,本文分析得出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金融科技在技术层面通过改变进入的成本结构来影响潜在进入者的壁垒;二是在业务层面通过银行业价值链分解改变潜在进入者面临的产品差异化壁垒。在实证检验中采用155家商业银行个体层面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回归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为:一是金融科技通过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显着降低了银行业进入壁垒,银行业准入监管强度过高时会削弱金融科技功能层面创新发展对进入壁垒的降低作用,而监管强度较低时,这种削弱作用会逐渐消失;二是金融科技降低进入壁垒存在异质性,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在进入壁垒降低过程中受到冲击更大,所有银行存款业务受到的潜在竞争冲击也显着更大。在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影响研究中,本文以金融科技的功能层面为主要分析维度进行机制分析。金融科技以技术和企业为载体,通过功能层面对银行业市场中产品差异化产生影响。此处同样运用155家商业银行个体层面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金融科技通过功能层面的创新发展显着提升了银行机构本身的产品差异化水平,并且在不同种类银行间具有显着异质性,比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品差异化程度增加水平显着更高,明显高于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本文进一步对当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在金融科技多方位冲击下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一是金融科技推动下银行业存在技术集中或垄断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在加剧银行业存款或“类存款”业务竞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竞争乱像。三是金融科技影响下,中小银行在竞争中普遍处于劣势地位。四是在监管方面存在银行业竞争性监管较为薄弱和监管内容有空白等问题。由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构建了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三维度理论分析框架,该框架使得当前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变得更为系统。本文运用市场结构和信息技术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重点构建了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框架,分别从技术、功能和机构三个层面出发探讨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不同方面的影响机制。第二,专门研究并定量分析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产品差异化的影响机制与效应。已有研究更多关注市场结构中的市场集中度,并且采用的方法多为定性分析。本文在深入分析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不同方面的理论影响机制的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对模型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更加客观地认识并理解了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第三,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具有新意。本文较有新意的研究结论可提炼总结为三方面:一是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存在技术垄断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贷款业务,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存款业务领域的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的负向影响程度更大;三是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过程中,中小银行受到的竞争冲击更大。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发现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竞争性监管较为薄弱。本文针对上述研究结论和问题,主要从金融科技和银行业的融合发展、中小银行转型、金融科技监管、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张琦[3](2020)在《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银行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重要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历经数次改革,竞争力得到不断提升,但是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随着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实体经济进入转型阵痛期,银行业获取优质资产的难度在不断上升;同时,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步伐正在不断加快,金融监管也在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导致了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下降,经营风险却不断上升,亟需探寻改革路径。金融科技的兴起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了转型动力。通过与新兴科技的有机融合,银行业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突破传统业务局限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金融科技在带来改革动力的同时,也对银行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基于金融科技的新兴金融业态正在持续蚕食着银行业传统业务的市场份额,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提升了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银行的经营压力。因此,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是正面提升居多还是负面冲击居多?能否成为我国银行业转型升级的润滑剂和助推器?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就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力产生的影响展开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研究方法和结论如下:(1)通过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风控能力、流动性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本文发现目前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方面竞争力相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而言都有着较大的优势,但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更具发展潜力。同时,通过分析我国银行业在资产不良率和净息差方面的表现,以及资本约束情况的变化,发现由制度因素推动的转型路径在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2)中国是金融科技大国,国内金融科技发展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但是总体而言落后于美国,本文认为底层技术发展的滞后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在战略规划、学术研究、产业发展、人才储备等方面的现状,本文发现中国金融科技相对于美国而言,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失衡:在产业发展方面,中国推动科技与产业融合的速度和效率远超美国,并且得益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金融科技相关产业比美国更具发展前景;但是在基础研究方面,无论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还是云计算,中国与美国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金融科技人才也相对匮乏。(3)通过分析近些年来我国银行业各类传统业务经营指标的变化,本文发现:在金融科技发展的上一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我国银行业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流动性能力和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风险,进而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在负债业务领域,互联网理财分流了银行业的存款资金,尤其是住户存款受到了强烈影响,从而增加了我国银行业获取资金的成本,提升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银行)的经营压力;在资产业务领域,互联网信贷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服务覆盖较少的长尾客户群体,因此对银行业的冲击因银行类型而异: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比较有限,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产生了较小的影响,而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中间业务领域,通过快捷高效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抢占了银行业大量支付清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同时财富管理业务也受到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信贷等新兴金融模式的分流影响,银行业中间业务受到了较大冲击。(4)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处于两期叠加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还在持续发生,但是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底层技术对银行业传统业务的改革机制后发现,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和前景正在不断显现。并且,在分析国内外银行应用金融科技的成功案例后发现,通过发挥金融科技在银行业转型升级途径中的优势作用,银行业在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得到不断提升。(5)本文用Malmqusit指数测算的全要素生产率来近似反映银行业竞争力的变化。2008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全要素生产率除去受到几次外界宏观因素冲击之外,总体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最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次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相对较慢;金融科技通过优化风控水平、强化创新能力等有效途径,对我国银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有着显着的正面提升作用;金融科技对不同类型银行竞争力的提升作用有所不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提升效应最高,对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提升次之,对农村商业银行的提升作用不显着。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加快我国银行业与金融科技的有机融合,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对策性建议:(1)在国家政策层面,应加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扫清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障碍,发挥基础科技研究带动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扩大高素质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与供给;(2)在行业监管层面,应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立法,构建行业监管框架,深化金融监管与先进科技的有效融合,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交流联系,学习国外先进金融科技监管理念;(3)在银行发展层面,应强化金融科技发展理念,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投资或并购金融科技企业,并且加强新型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意识,推动合规科技的落地应用,提升风险控制准确性。同时,应综合发挥金融科技对于金融服务质量的提升作用,深入挖掘自身比较优势,因行制宜确定金融科技发展战略。
孟娜娜[4](2020)在《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与机制研究 ——基于银行业竞争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普惠金融有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包容性发展与社会福利的有效增进。作为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于2015年12月底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普惠金融应该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完善金融体系建设,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这使得普惠金融正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与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战略内容之一。近年来,金融科技的产生与兴起直接促进了新兴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并使之迅速发展成为与传统金融业并存的一门新兴产业。金融科技在扩大金融服务边界,提高金融供给能力的同时,也给普惠金融的重要供给者——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风险承担、市场势力、经营绩效,甚至发展战略带来一定程度影响,并进一步深入影响整个银行业竞争格局。那么,金融科技是否会对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产生影响?产生了哪些影响?影响机制是什么?能否有助于商业银行破解其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这些都将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基于上述思考,本文以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和影响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现状分析、理论分析以及实证检验多视角研究了我国普惠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与趋势、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微观银行业竞争影响路径与宏观银行业竞争影响路径以及金融科技通过银行业竞争路径,进一步对于普惠金融的影响机制与影响效果。在我国普惠金融与金融科技现状的研究中,首先,利用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数据库》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可获得性调查》数据,从金融服务供给端和需求端两个视角分析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其与不同类型国家(经济体/大区域)的差距,发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其次,本文利用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络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等数据分析我国金融科技产业以及金融科技渗透率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两方面研究说明: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且商业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金融科技产业,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金融科技影响普惠金融的理论分析中,首先,基于金融排斥理论与金融发展理论构建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为金融科技的普惠金融影响路径与影响机制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其次,从微观银行业竞争和宏观银行业竞争两个视角分析金融科技的普惠金融影响路径。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和“信息溢出效应”作用下的内在机制和“市场挤出效应”作用下的外在机制影响微观银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产业竞争效应和空间地理效应影响宏观银行业竞争。最后,分析金融科技的普惠金融影响机制,主要包括产业竞争带来的“挤出效应”和技术溢出带来的“鲶鱼效应”两个方面。在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实证分析中,一方面,从微观银行个体层面,利用185家商业银行微观数据和地市级层面经济金融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实证分析金融科技对于微观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机制,以及对于不同类银行微观竞争水平的影响效果。研究显示:(1)金融科技对于微观银行业竞争存在显着影响。(2)金融科技对于不同类型银行的微观竞争水平影响存在异质性。当银行微观竞争水平由非市场化的市场势力决定时,金融科技的内在影响机制会促进微观银行业竞争,外在影响机制不利于微观银行业竞争,该结论在6大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内资银行分样本的实证检验结果中得到了有力证实。金融科技有助于促进不同类型内资银行的市场化市场势力形成与演化。另一方面,从宏观银行业层面,利用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经济金融数据,采用空间计量回归方法实证分析金融科技对于地区银行业竞争的影响机制。研究显示:(1)在省际之间,金融科技对于地区银行业竞争存在显着的空间地理效应,且表现为显着的空间依赖效应。(2)金融科技对于地区银行业竞争存在显着的产业竞争效应,金融科技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集中度,并促进地区“最优银行业结构”的形成,从而促进地区银行业竞争。(3)金融科技通过“产业挤出”和“技术溢出”两个作用渠道影响地区银行业竞争,且两个渠道对于地区银行业竞争均发挥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作用。在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机制实证分析中,利用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经济金融数据,运用迭代GMM回归方法实证检验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影响机制与影响效果。研究显示:(1)金融科技会通过产业竞争机制给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带来“挤出效应”,也会通过技术溢出机制给商业银行普惠金融带来“鲶鱼效应”。其中,“挤出效应”给普惠金融带来显着的负面影响,而“鲶鱼效应”有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2)金融科技对于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的边际影响会受到银行业竞争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随着银行业竞争增强,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鲶鱼效应”逐步减弱。换言之,金融科技能够降低银行业集中度过高给普惠金融带来的不利影响。(3)在金融科技的三个维度中,使用深度和覆盖广度发挥的“挤出效应”和“鲶鱼效应”相对更强。在金融科技的三类典型业务中,数字支付和互联网信贷的“挤出效应”和“鲶鱼效应”相对更强。(4)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覆盖率水平存在显着的“挤出效应”和“鲶鱼效应”,但是对于其实际使用情况的影响不显着。最后,根据现状分析、理论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研究结论提出商业银行在实现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科技利用率、制定差异化金融科技战略以及建立与金融科技企业多渠道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建议。本文首次从金融排斥和金融发展等基础理论出发,基于银行业竞争视角探讨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与影响机制。与已有的文献相比,本文的实证设计细致深入,从影响路径和影响机制两个方面构建金融科技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从微观银行个体和宏观银行业两个层面实证检验金融科技促进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市场势力形成与演化,缓解银行业存在的“马太效应”,促进不同类型银行之间有效竞争,进而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路径与作用机制。本文研究对于商业银行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突破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有效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杨非[5](2019)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发展策略》文中指出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中,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尤其是互联网与国家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促使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和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操作简单、支付快捷等一系列优势,首先从支付角度而言,商业银行的传统社会结算模式中,其资金清算与结算功能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替代,这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带来颠覆性影响;其次从负债端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无疑让传统银行负债业务出现巨大变化,以余额宝为例,在不到3年时间里,余额宝完成了传统商业银行数十年的客户积累,大量资金流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一方面推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也为传统银行的业务变革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此外,最近几年中我国经济出现较大下行压力,再加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迅速推进,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传统银行业负债业务的发展,前几年这一业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趋势被打断,国内各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以应对当前业务开展不利的现状。基于这一大环境,农行景德镇分行在最近几年中的负债业务发展也遭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本土其他同业对比已经存在明显劣势,并且这一劣势仍在不断扩大,该行要想在未来得到良好发展就必须要尽快调整优化其发展战略,改进其负债结构,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为此,本次研究拟定通过对比景德镇地区各商业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根据农行景德镇分行的负债业务特征,深入探究农行景德镇分行未来的发展策略。本次研究笔者先用文献研究法对学术界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具体包括互联网金融特征研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负债业务的影响等,并通过实际案例对农行景德镇分行在最近几年的负债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引导出该行负债业务受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其次,通过对比分析法对互联网金融与同业间的优劣势展开了深入对比,具体对比分析了景德镇四大国有商行的负债业务金融产品具体数据,并通过SWOT发对农行景德镇分行在负债业务上的优势、劣势、机遇、挑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市场定位与客户细分,并结合农行景德镇分行的负债业务特征提出具体的优化方案,以期探求出一套适用于该行负债业务的发展策略。
张弛[6](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夏鹏[7](2019)在《论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的发展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不少便利,在金融领域,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带来了革新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当代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活动不再全部归为完全私密的个人隐私,我们对于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再像过去一般着重于其隐私性。在商业化操作下,金融信息开始凸显其特有的财产属性,并且伴随着大数据的发展而产生推进产业整体发展的巨大作用,直至成为事关公共利益的重要发展促进因素。但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现实生活中金融信息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与此同时,由传统“隐私权”发展而来的“金融隐私权”概念也随着产业变迁而演变成“金融信息权”。当代金融信息包含身份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衍生信息,而金融信息权则是指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与其金融交易活动有关的以上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公开、收集、利用和传输的权利。这一权利称呼要求我们在保护金融信息私密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其支配和利用环节,明确其是人身和财产属性兼具的新型人格权。而对比当前国际上对于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我国相关保护性立法分散于各种规范形式中,且面临立法理念不够清晰,权利救济性规定缺乏等现实状况,由此产生了立法保护模式不够完备、监管主体的缺位且实践中发生权利侵害时难以实行救济等问题。因此我国金融信息权立法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树立正确立法理念,然后进一步制定统一适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出台针对金融领域适用的金融信息权保护规范。在此规范中可以借鉴知识产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以此平衡各方主体对金融信息权所涉财产属性的需求,在明确专门监管主体的同时引入国外保护性立法中一些新型制度规定,并且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权的侵权救济规范。在这些指导下以期构建专门的体系化保护制度,做好协调金融信息权利人的保护和信息利用之间关系的工作。
霍迎东[8](2019)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云南GS银行网点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目前移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转型的核心就在于如何拓宽传统的销售渠道以及提高用户体验感这两个方面。特别是近年来发展速度极快的腾讯、Alibaba等互联网巨头大举进军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对于消费方式的需求的转变,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进行服务渠道的改变。此外,同行业的竞争程度加剧,也让金融机构在市场上不断的寻求变革。从国内外的银行同业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服务场景化使得银行渠道向线上迁移的趋势愈发明显,线上渠道成为各家商业银行获客、活客、粘客的重要载体。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主要集中在服务理念的转型上,例如新网点主义理论,通过提高消费者的体验,拓宽原有的金融渠道。随着时间的变迁,服务渠道正在由单一性逐渐转变为多元性,从冲突激烈转化为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当前商业银行最为普遍的趋势。本文紧紧围绕GS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对云南GS银行网点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互联网金融特点分析商业银行网点转型升级原则、动因,结合云南GS银行的线上、线下全渠道分析,揭示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网点转型逻辑,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商业银行网点转型的目标与路径,围绕“渠道整合”、“服务模式转型”、“网点重塑”、“网点布局及结构优化”、“坚定互联网金融战略”、“网点产品落地和服务流程优化”、“网点精细化管理”、“创新网点考核”、“新渠道入口的深化应用”、“实现场景建设在网点的落地”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意见,完善获客、活客和黏三种客户模式,实现银行网点转型,全面提升商业核心竞争力。
陈平[9](2019)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小企业占据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转轨的当下,更是发挥着关键作用:贡献了60%的GDP、50%的税收、80%的就业岗位、65%的专利发明、80%的新产品开发、75%的科技创新。但是,融资问题是当下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一直以来,我国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主要存在规模匹配、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业务激励强三方面特殊优势,因此相比于其他融资渠道,更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是,我国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过程中,也存在市场定位偏离、业务模式缺乏创新等问题,导致服务中小企业的意愿和能力不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中小银行回归服务中小企业实体本源、加速传统业务模式改革创新等方面形成了倒逼,从而显着增强了中小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意愿和能力。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及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有重要意义,也对我国中小银行加速改革创新,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有重要意义。首先,本文从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影响两方面进行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其次,本文分析了中小银行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理和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中小银行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意愿和能力所产生的倒逼机制和现状。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运用Eviews7.0计量软件建立互联网金融、中小银行、中小企业三者之间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利用方差分解和脉冲响应函数对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最终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中小银行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但中小企业发展主要还是靠自身积累;第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倒逼中小银行进行改革创新,从而增强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意愿和能力。最后,本文从中小企业、中小银行、金融环境建设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中小企业要实现互联网化诚信经营,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增加信贷可得性;中小银行要坚定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更加深度的融合,推进业务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意愿和能力;政府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监督相关政策落实,且要积极搭建“银政”合作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曾荣胜[10](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二、论网络经济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经济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法 |
1.3.2 历史研究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个人数据权属问题 |
1.4.2 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 |
1.4.3 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拟创新之处 |
第2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理论 |
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基本界定 |
2.1.1 “数据”与“信息” |
2.1.2 个人数据的界定 |
2.1.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概念 |
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内涵 |
2.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概念 |
2.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点 |
2.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与金融机构个人数据交易的界分 |
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特殊规制的法理分析 |
2.3.1 场景维度下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性 |
2.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风险及法律规制模式 |
3.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风险类型 |
3.1.1 金融消费者层面——数据权益侵害风险 |
3.1.2 金融机构层面——数据合规风险 |
3.1.3 金融系统层面——数据安全风险 |
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
3.2.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格局 |
3.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均衡 |
3.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数据处理风险的扩散性 |
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法律规制模式 |
3.3.1 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场景理论 |
3.3.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风险的公共性及规制逻辑 |
3.3.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场景风险规制模式 |
第4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及类型化构建 |
4.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识别标准 |
4.1.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识别性”的法律标准 |
4.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法律标准 |
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类型化构建 |
4.2.1 个人数据类型化的法律意义 |
4.2.2 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类型化标准的分析与借鉴 |
4.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静态分类与动态分类 |
第5章 基于场景的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
5.1.1 一般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比较分析 |
5.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的确定 |
5.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 |
5.2.1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行为的转变 |
5.2.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收集环节法律规制的完善 |
5.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共享行为的法律规制 |
5.3.1 金融数据共享的背景和模式 |
5.3.2 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3.3 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
5.4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法律规制 |
5.4.1 金融数据跨境的模式及风险 |
5.4.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4.3 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数据跨境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6章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
6.1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理念的重塑 |
6.1.1 理念的转变:从政府规制到协同治理 |
6.1.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协同治理的总体框架 |
6.2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外部治理机制 |
6.2.2 打造科技驱动型监管模式 |
6.2.3 加强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
6.2.4 采取审慎包容性的规制措施 |
6.3 金融机构个人数据的内部治理机制 |
6.3.1 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官制度 |
6.3.2 金融机构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
6.3.3 金融机构的自我规制中引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 |
6.3.4 依托合规科技实现个人数据数据处理全流程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范畴的界定 |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与范畴界定 |
二、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范畴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市场结构理论 |
二、银行业市场结构理论 |
三、信息技术的经济学理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综述 |
二、技术创新对银行业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
三、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综述 |
第三章 金融科技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发展 |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发展 |
一、中国银行业集中度变化 |
二、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变化 |
三、中国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变化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
一、金融科技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
二、金融科技业务功能的发展 |
三、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下中国银行业的创新发展 |
一、金融科技对传统银行技术创新的影响 |
二、金融科技对银行业业务功能的影响 |
三、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组织机构的影响 |
第四章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银行业市场结构的要素及其影响因素 |
一、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要素 |
二、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因素 |
三、银行业进入壁垒的构成因素 |
四、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构成因素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要素特征分析 |
一、金融科技的技术特征 |
二、金融科技的金融功能特征 |
三、金融科技的机构组织特征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框架 |
第五章 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机制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科技的量化指标构建 |
一、金融科技量化的文献综述 |
二、金融科技的量化指标选取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异质性分析 |
一、地区异质性分析 |
二、业务异质性分析 |
第六章 金融科技对中国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机制分析 |
一、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经济性进入壁垒的影响机制 |
二、金融科技与银行业管制性进入壁垒的关系 |
第二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模型 |
一、银行业进入壁垒的衡量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分析 |
一、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实证结果 |
二、银行准入监管在金融科技影响进入壁垒中的调节作用 |
三、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进入壁垒的异质性分析 |
四、银行业进入壁垒相关问题分析 |
第七章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影响 |
第一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机制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实证模型 |
一、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衡量 |
二、模型设定 |
三、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产品差异化的实证分析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及相关问题分析 |
一、研究结论 |
二、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问题分析 |
三、金融科技下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问题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二、金融科技影响下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3.3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金融科技研究综述 |
2.1.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1.2 金融科技的功能 |
2.1.3 金融科技的风险与监管 |
2.2 银行业竞争力研究综述 |
2.2.1 银行业竞争力的内涵 |
2.2.2 银行业竞争力的衡量方法 |
2.3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
2.3.1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正面影响 |
2.3.2 金融科技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 |
2.4 文献述评 |
第3章 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竞争力的演化 |
3.1 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历程 |
3.1.1 我国银行业二元化改革时期 |
3.1.2 我国银行业多元化改革时期 |
3.1.3 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革时期 |
3.2 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现状分析 |
3.2.1 我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
3.2.2 我国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分析 |
3.2.3 我国银行业流动性能力分析 |
3.2.4 我国银行业发展能力分析 |
3.3 我国银行业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科技的内涵、细分领域和我国发展现状 |
4.1 金融科技内涵、发展和业务模式 |
4.1.1 金融科技的内涵 |
4.1.2 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
4.1.3 金融科技的参与主体和业务模式 |
4.2 金融科技的细分领域 |
4.2.1 大数据 |
4.2.2 人工智能 |
4.2.3 区块链 |
4.2.4 云计算 |
4.3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
4.3.1 中美金融科技比较综述 |
4.3.2 各类底层技术的中美比较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科技影响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机制分析 |
5.1 金融科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负面冲击 |
5.1.1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负债业务的冲击 |
5.1.2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资产业务的冲击 |
5.1.3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冲击 |
5.2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提升路径 |
5.2.1 大数据与银行分析能力升级 |
5.2.2 人工智能与银行经营能力提升 |
5.2.3 区块链与银行业务创新 |
5.2.4 云计算与银行信息系统升级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计量模型的建立 |
6.2 变量描述 |
6.3 研究样本与统计性描述 |
6.3.1 研究样本 |
6.3.2 样本的统计性描述 |
6.4 基准回归结果 |
6.5 异质性检验 |
6.6 稳健性检验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国家政策层面 |
7.2.2 行业监管层面 |
7.2.3 银行发展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与机制研究 ——基于银行业竞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3.1 金融科技 |
1.3.2 普惠金融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1.6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普惠金融的文献综述 |
2.1.1 普惠金融的提出与内涵 |
2.1.2 普惠金融的测度 |
2.1.3 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作用与“现实困境” |
2.2 金融科技的文献综述 |
2.2.1 金融科技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
2.2.2 金融科技的普惠金融效应 |
2.3 银行业竞争与普惠金融的文献综述 |
2.3.1 银行业竞争的测度与衡量 |
2.3.2 银行业竞争影响普惠金融 |
2.4 金融科技与银行业竞争的文献综述 |
2.4.1 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影响 |
2.4.2 金融科技影响银行业竞争 |
2.4.3 金融科技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差异化影响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我国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分析 |
3.1 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国际比较 |
3.1.1 来自世界银行《Global Findex Database》的数据分析 |
3.1.2 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financial Access Survey》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
3.2.1 我国金融科技应用的现状与国际比较 |
3.2.2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科技影响普惠金融的理论分析 |
4.1 普惠金融理论分析框架的建立 |
4.1.1 金融排斥带来普惠金融发展诉求 |
4.1.2 金融发展与普惠金融的关系 |
4.1.3 普惠金融发展的突破策略:金融科技 |
4.2 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影响路径的理论分析:银行业竞争路径 |
4.2.1 微观银行个体层面的理论分析 |
4.2.2 宏观银行业层面的理论分析 |
4.3 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影响机制的理论分析:银行业竞争视角 |
4.3.1 产业竞争带来的“挤出效应” |
4.3.2 技术溢出带来的“鲶鱼效应”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分析:微观银行个体层面的实证检验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研究设计 |
5.2.1 变量的选择与说明 |
5.2.2 数据来源 |
5.2.3 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3.2 金融科技影响微观银行业竞争的实证结果:全样本 |
5.3.3 金融科技影响微观银行业竞争的实证结果:分样本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分析:宏观银行业层面的实证检验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变量选择与说明 |
6.2.2 主要变量的空间自相关检验 |
6.2.3 空间计量模型构建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3.2 SLM模型和SEM模型的选择检验 |
6.3.3 实证结果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机制分析:银行业竞争视角的实证检验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变量的选择与说明 |
7.2.2 数据来源 |
7.2.3 模型构建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2 金融科技影响普惠金融水平的回归结果分析 |
7.3.3 进一步分析:金融科技对于普惠金融不同维度的影响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推进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 |
8.2.2 提高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利用率 |
8.2.3 制定合理的金融科技战略 |
8.2.4 建立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企业多渠道合作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006-2018年度各国普惠金融指数综合测度值 |
附录B 2011-2017年度微观银行业竞争(lerner)测度值 |
附录C 2011-2016年度各省银行业竞争(HHI)测度值 |
附录D 2011-2016年度各省普惠金融(findex)测度值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发展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与银行负债业务概述 |
2.1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
2.1.1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
2.1.2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
2.1.3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业务 |
2.2 传统银行业负债业务发展历程及变化 |
2.2.1 传统银行业负债业务 |
2.2.2 传统银行业负债业务的新变化 |
第3章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
3.1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的发展现状及主要负债产品 |
3.1.1 农行景德镇分行重点业务现状分析 |
3.1.2 农行景德镇分行主要负债产品简介及比较 |
3.1.3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产品各要素对比及结论 |
3.2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面临的问题 |
第4章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SWOT分析 |
4.1 SWOT分析 |
4.1.1 农行景德镇分行的优势分析 |
4.1.2 农行景德镇分行的劣势分析 |
4.1.3 农行景德镇分行的发展机遇 |
4.1.4 农行景德镇分行面临的挑战 |
4.2 SWOT分析小结 |
第五章 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策略 |
5.1 找准市场定位扩大客户群体,正视“长尾”市场 |
5.2 调整负债结构,从被动负债向主动负债转变 |
5.3 加强与互联网的融合,借助互联网优势发展负债业务 |
5.4 加强网点布局,转变服务观念 |
5.5 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拓展银行负债业务 |
5.6 加强产品营销拉动存款,提升负责业务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本文的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论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金融信息权的概述 |
2.1 金融信息权概念的演进 |
2.2 金融信息权的界定 |
2.2.1 金融信息权的概念和性质 |
2.2.2 金融信息权的要素 |
第3章 国外金融信息权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
3.1 欧盟的统一标准化保护模式 |
3.2 美国的分行业保护模式 |
3.3 日本的综合型保护模式 |
第4章 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失 |
4.1 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4.1.1 法律的立法现状 |
4.1.2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不足与缺失 |
4.2.1 缺乏明确清晰的立法保护理念 |
4.2.2 欠缺完备有效的立法保护模式 |
4.2.3 缺乏专门有效的监管主体 |
4.2.4 欠缺科学合理的保护制度 |
第5章 完善我国金融信息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
5.1 树立“信息自主控制”的立法保护理念 |
5.2 采取统一标准化的立法保护模式 |
5.3 设立专门有效的监管机构 |
5.4 构建科学合理的保护制度 |
5.4.1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的制度构建 |
5.4.2 探索“合理使用”等新型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云南GS银行网点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网点转型 |
2.1.2 互联网金融 |
2.2 相关理论 |
2.2.1 传统金融相关理论 |
2.2.2 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
2.2.3 网点转型相关理论 |
3 GS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网点转型 |
3.1 GS银行简介 |
3.2 GS银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
3.2.1 GS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一阶段 |
3.2.2 GS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二阶段 |
3.2.3 GS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三阶段 |
3.3 GS银行网点转型 |
3.3.1 网点转型简介 |
3.3.2 互联网金融对GS银行网点转型的推动 |
4 云南GS银行网点、渠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网点布局 |
4.1.1 网点发展现状 |
4.1.2 自助渠道发展现状 |
4.2 网点人员构成及功能定位 |
4.3 渠道交易现状分析 |
4.3.1 全渠道业务量分析 |
4.3.2 全渠道交易额分析 |
4.3.3 全渠道交易占比分析 |
4.3.4 投资理财类产品交易渠道 |
4.3.5 个人客户分析 |
4.4 现阶段云南GS银行网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4.1 物理网点布局调整难度大 |
4.4.2 网点服务提升难度大 |
4.4.3 分散的网点管理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
4.4.4 网点转型难度大 |
5 网点转型原则、策略及保障措施 |
5.1 转型原则 |
5.2 转型策略 |
5.2.1 线上线下渠道整合发展 |
5.2.2 物理网点服务模式的定位、布局及结构优化 |
5.2.3 网点服务模式的转型 |
5.2.4 实现创新场景建设在网点的落地 |
5.3 保障措施 |
5.3.1 坚定明确互联网金融战略 |
5.3.2 网点精细化管理 |
5.3.3 创新网点考核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本文展望 |
6.2.1 研究的局限性 |
6.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关系的文献综述 |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影响的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综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二、中小银行概念界定 |
三、中小企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综述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信贷配给理论 |
三、网络经济理论 |
四、长尾市场理论 |
第三章 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理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
一、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规模匹配 |
二、中小银行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 |
三、中小银行存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较强业务激励 |
第二节 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
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
二、中小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对中小银行改革创新的倒逼机制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对中小银行改革创新的倒逼机制分析 |
一、对市场定位变革的倒逼分析 |
二、对业务模式创新的倒逼分析 |
三、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倒逼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改革创新的现状分析 |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
二、中小银行改革创新的现状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的目的及方法 |
一、实证分析目的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第二节 数据的选取与计量模型的建立 |
一、样本数据的选取及来源 |
二、计量模型的建立 |
第三节 实证结果总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总结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关于中小银行方面 |
二、关于中小企业方面 |
三、关于金融环境建设方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10)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网络经济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机构个人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研究[D]. 郑岩. 辽宁大学, 2021(02)
- [2]金融科技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D]. 戚瀚英.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3]金融科技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研究[D]. 张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影响路径与机制研究 ——基于银行业竞争视角[D]. 孟娜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12)
- [5]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行景德镇分行负债业务发展策略[D]. 杨非. 华东交通大学, 2019(04)
- [6]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论我国金融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D]. 夏鹏. 湖南大学, 2019(07)
- [8]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云南GS银行网点转型研究[D]. 霍迎东. 云南大学, 2019(03)
- [9]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银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D]. 陈平.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