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论文文献综述)
董浩,骆正林[1](2019)在《我国网络反腐的治理调适与秩序重构》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网络反腐的兴起、发展及其秩序的重构,作为中国新闻史和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必将载入史册的大事,十分值得被记录与研究。但通过文献爬梳发现,到目前为止,不仅鲜有对此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的成果,并且还存在一定的误识。鉴于此,尝试利用调适理论从政府治理的视角勾勒其治理调适和秩序重构的过程与历史,分析、总结其经验与得失。研究认为:第一,经考证,中国网络反腐实际上兴起于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络的试运行,而不是同时兴起于2003年的中国民间与官方或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统一的网络举报平台;第二,经过不懈探索与尝试、综合治理与引导,不仅一改网络反腐初期民间网络反腐的混乱和官方网络反腐的"无力",而且基本上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民间主导到官方主导、从以地方"单兵作战"为主到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秩序化、体系化转变;第三,其作为一个政府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调适之后成功地适应新媒介环境的个案,对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学习如何在媒介化时代进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宋保振[2](2017)在《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研究》文中指出在大陆法系,法律解释规则(interpretation rules)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解释方法(interpretation methods),它是指各种解释方法如何运用以及不同解释方法之间冲突协调的标准。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问题意识来源于对法律解释理论“运用难”的反思。经过近三十年的法律解释研究,我们尽管形成了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为主的“解释方法体系”,但此类方法研究仍是沿袭之前抽象的理论分析路径。具体到司法运行中,该研究不仅缺乏对中国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和裁判语境的现实关注,而且很难为裁判者提供一套简约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裁判标准”。而这些操作性标准恰恰是一线司法人员对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最大诉求。也即,在具体裁判中,“解释方法的体系完备”并不能等同于“解释方法的现实运用”。如何有效融合形式性和实质性两种裁判思维,发掘和概括出针对中国法律解释实践的解释方法运用标准,进而对裁判者的行为予以指引和规制,就成为实现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实践”目标的关键。法律解释规则运用并非没有理论或理论上不成立的纯粹操作技术问题,它不是“无根之木”。其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第一,法律解释规则作为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概念。法律解释规则区别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不是制度层面上的强制性“指令”而是有关裁判者行为的思维“指引”,是对裁判者的思维进行指引和规范;第二,法律解释规则具有特定的生成基础,直接源于并指导司法实践。表现在规则的构造基础上,既有英美法国家字义规则”(Literal rule)、“黄金规则”(Golden Rule)和“除弊规则”(Mischief Rule)等具体规则要求的域外借镜,又有我国立法文本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及其要求、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典型公布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和裁判方法、现行司法中有效的裁判经验与裁判方法等现实来源;第三,解释实践中法律解释规则也具有特定的运用类型,在不同法系还形成了形式解释规则与实质解释规则的分野。不同之处是前者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产生上来理解,主要包括语言学解释规则和结构学解释规则等内容;而后者从方法运用结果上来理解,主要包括符号学解释规则、系统解释规则及其具体要求。实践运用性是法律解释规则的根本特征。研究法律解释规则主要也就是研究其运用,并以解释规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解决对策为核心。从当下我国解释实践来看,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难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标准不清。法律解释规则作为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和冲突协调准则,表现为一套综合的规则体系。面对此规则体系,能否进行清晰的分类就成为其效力实现与否的第一步;第二,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该难题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性差的直接反映。主要存在于解释方法累积或冲突的场合,表现为缺乏一种位序上的“元规则”或取舍标准。除此之外,该运用条件不明还包括特定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模糊,如理解不同文义时的选择标准;第三,既有解释规则之间相互冲突。这种冲突处于解释的深层而且具有广泛性,甚至有观点认为“几乎每一种解释规则都有相反的规则存在”。其原因也来自多方面。此规则冲突直接导致的结果是现有法律解释规则在操作上挚肘或选择困难。针对此三方面运用难题,文章解决思路如下:第一,选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三大解释方法作为规则分类标准;第二,细化解释要求以明确规则运用条件;第三,坚持教义学立场避免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第四,解释规则建构要具有当下实践关注。前两者侧重方法,后两者侧重立场。具体而言,首先,面对法律解释规则分类标准不清难题,当前通行的标准有解释制度、解释方法、解释要素和法治形式等,但它们均存在理论或实践上的不足。而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和目的解释规则(其中的主观目的解释主要指历史解释)的划分,不仅基于一定理论基础且为裁判者容易接受,更重要的是它们在现实司法裁判中广泛适用。在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解释规则运用研究上,把握并处理好这三类解释规则就抓住了整个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核心;其次,面对法律解释规则运用条件不明难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客观认识解释方法的位序。严格的解释“效力位阶表”或固定的“优先条件”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证成,而且在纷繁复杂的解释实践中很难具有现实意义。相比更重要的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优先运用”、“基础地位”和“实质导向”大体顺位指引下,根据具体的裁判语境细化每一种解释方法的解释标准和裁判要求,以作为规则运用的条件。如大量存在于判例、法谚或裁判经验中的“平义规则”、“目的不得破坏体系”、“标新立异之解释法所不取”、“独立概念不能生成规范”等解释方法运用标准和要求;再次,面对法律解释规则之间的冲突难题,我们也应认识到该难题表面上展现为方法之间的不协调,而背后的实质是解释者价值倾向、解释立场和法治理解的分歧。结合法律解释的确定性要求,如何在教义学立场下,建构和抽象出指引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规范性解释规则,就成为减少其运用冲突的有效路径。基于此问题解决方法和立场,文章核心内容分别从“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运用”、“体系解释规则运用的基础地位”和“目的解释规则运用的实质导向”三方面展开分析,并将每一类法律解释规则的具体运用要求融入其中。此结构安排一方面解决了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难题;另一方面“优先运用”、“基础地位”和“实质导向”的话语表达也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运用顺位指引性,间接回应了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难题。具体而言,文义解释规则主要解决解释方法运用的优先性问题。无论是文义解释与其它解释方法之间,还是文义解释内部不同含义的选择,所涉及的解释标准均与优先性相关。在前者,最基本的解释要求是“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首要出发点”,并展现为“文字之意思为法律之精神”、“黑不超红”和“明晰性规则”、“指示规则”等规则或法谚形式。但是面对具体案件,该文义优先也存在例外,比如基于福利给予、弱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立法目的”考量时,目的解释方法对文义解释方法的突破。在英美法国家,该例外体现为“除谬规则”(absurdity canon)和“法无精确之定义,而委诸善良人之判断”等法律解释规则要求;在后者,该优先规则体现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普通含义、特定含义和法定含义的选择处理上。三者之中,“法定含义优先”是一条基本的解释规则,其例外条件是“法律规范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利益”。而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的选择运用主要依赖“平义规则”(the ordinary meaning rule)——通常含义优先,除非出现荒谬结论或法律语词具有特定含义。体系解释规则因在三大法律解释规则中处于基础地位也被称为“黄金规则”。该解释规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运用条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文义穷尽方可适用体系”,二是内部的“逻辑要素优先价值要素”。这也可看作体系解释与其它解释方法之间的优位关系。解释实践中,体系解释规则主要通过文理规则(nositur a sosiis)、整体文本规则(whole text canon)、同一解释规则(consistent meaning canon)和无赘言规则(no surplusage canon)发挥作用。这些规则的具体要求不仅有助于释明文义,而且对解决形式解释规则与实质解释规则的冲突亦意义重大。相比之下,广义的体系解释规则是从整个“体系要素”角度来考虑。主要包括合宪性解释规则、法律规范冲突协调规则和例示规定解释规则等内容。这三种广义体系解释规则之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明示其一则排斥其他”、“同类规则”等具体要求作为对狭义体系解释的辅助,共同致力于解释规则之间的冲突解决。目的解释规则是一种实质解释规则,以处理目的解释方法和文义、体系两形式性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容。一方面,目的解释对二者进行价值补充,当语法、逻辑和目的论陷入矛盾时,可证明的、真实的“立法者意图”具有优先地位,这也是“除弊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目的解释规则运用也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主要通过主观目的解释规则和客观目的解释规则得以展现。其中,主观目的解释规则也即是历史解释规则,主要诉诸“立法本意优先解释”、“主观目的辅助文义和体系”和“面对重大瑕疵可僭越文义和体系”等要求处理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要素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目的解释规则是在文义不足或理解不恰当时,根据法律文本所处的当下语境来确定其含义的解释标准。主要包括“文义理解忽略社会效果时选择客观目的”、“客观目的解释不得单独定案”、“法律原则运用要具体明确”“考量司法政策需具有‘更强理由’”等具体要求。综上而言,结合我国已取得的法律解释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当下的法律解释研究应该呈现出一种“重心转向”,即从抽象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转向具体的法律解释规则运用,并着重关注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条件和冲突协调标准。这也是实现法律解释“理论指导实践”目标的根本出路。而且在具体运用中,不同解释方法之间也并不存在严格的“效力位阶”,它们更多情形下是融贯运作的过程,最终致力于形成一个由特定条件和具体要求所构成的,包含具体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特定解释方法优先规则和不同解释之间冲突协调规则等内容的法律解释规则体系。也因此,当前的法律解释工作就要明确以“适用标准”为主的工作重心,并重视通过案例的方式将这些解释标准和裁判规则运用于后案。
宋保振[3](2017)在《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文中提出诸多因素造成当下司法中后果导向裁判理念的实践困境。后果导向裁判不是纯粹的利益评判,作为推理之前提的后果需要进行规范认定。后果导向裁判虽然以实质性的司法理念为指引,却不能直接从后果指向结论,必须诉诸法律解释的客观体系和形式,而其中的最大难题是解释的依据及其可操作性。后果导向法律解释的解释标准研究提供了解决难题的路径,该解释标准作为裁判的限度,区别于通常案件裁判中的演绎推理规则,并直接来源和适用于我国当下的法律解释实践。
刘志远[4](2013)在《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确立》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大陆刑事司法实务中,基于刑事成文法的固有特点和弱点,刑法规范具有模糊性、多解性,也存在空白区域,规范与事实之间并不完全、清楚、准确且逐一地相互对应,刑法规范与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存在差异、冲突、无据和多选等情形,致使案件难以裁判或裁判不准,刑事司法活动低效或无效。通过吸取判例法的经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事成文规范在个案中具体适用的难题,成为我国大陆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建设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对指导案例的选择标准、确定程序、发布方式等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关于刑事指导案例的确立、运用等理论和实务问题并没有得到深入讨论。本文主要就刑事指导案例的确立进行论证,使刑事指导案例的形成和确定过程符合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初衷。本文以刑事指导案例确立原则为起点论述,将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程序与其他刑事法律规则制定程序进行了界分,从而对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程序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之上,对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主体、标准、体例、程序等具体环节进行了分析。将确立方式分为内部选择方式与外部选择方式两种方式,并对两种选择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旨在把两种方式贯穿于几个具体环节之中,进而论证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具体确立路径。最后,对影响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几方面因素进行探讨,提出了相关的确立保障措施。
伍玉联,晏楚兴[5](2011)在《论法益考量在刑法目的解释中的运用——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叙说》文中认为刑法目的解释是一种重要的解释方法,相比其他解释方法有其独特的作用。以法益为中心进行目的探究又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刑法目的解释方法。本文以1985~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背景资料,对法益考量的刑法目的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以法益为中心进行目的探究,对刑法罪与非罪之目的、此罪与彼罪目的、模糊用语之目的的探寻,均有很强的解释力。在运用法益考量进行刑法目的解释的时候,首先需要法官能正确地掌握法益考量适用的条件,然后需要准确地确定某一条文的法益,最后需要在需解释的问题与法益之间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恰当的思索。
林学飞[6](2011)在《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文中研究表明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指导性案例可以通过详细的说理来具体适用法律,而裁判摘要无疑是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重要一环和画龙点睛之作。但是,目前的裁判摘要的编写却具有种种的缺陷:裁判摘要不应该重复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该不结合案件的争议点;不应该重复罪名的概念;不应该忽视刑法理论。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裁判摘要的研究,提高编写水平,从而更好地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
杨力[7](2008)在《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案例指导的合理性论证及地方性实践已经很多。但是,这一制度的基本运作问题还缺乏深度的讨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从案例归纳出的特定规则,也包括决定性判决理由。这种"双重结构"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一种充满技艺的经验理性过程,其中,"区别技术"在中国本土化的分类适用是关键所在。如果预设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种司法解释形式,那么"司法解释权"的内在原理就决定了案例指导运作应当有一个起码的框架性标准,引入示范诉讼机制则是利用现有诉讼以最小成本达致这个标准的选择之一。
陈明国[8](2006)在《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的余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文中研究指明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银行卡并查询和核实钱款金额,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至案发时未足额支取卡上余额,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已实施终了,其未实际支取的余额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刘淑丽[9](2004)在《先例判决带给我们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实施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该制度虽然有一定的缺陷,但该制度的实际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更在于利于加快建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程,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反腐的治理调适与秩序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调适理论:一个网络反腐研究的新视角 |
二、我国网络反腐的研究现状 |
三、我国网络反腐的兴起、发展与存在的问题 |
(一) 官方网络反腐开启中国网络反腐的进程 |
(二) 中国官方网络反腐与民间网络反腐的发展 |
(三) 民间网络反腐的混乱、无序与官方网络反腐的“有心无力” |
四、官方对中国网络反腐的综合治理与秩序重构 |
(一) 以执政主体与组织建设的优化带动党和政府调适能力的提升 |
(二) 国家对民间网络反腐的引导与综合整治 |
(三) 制度化建设与中国网络反腐主导权从民间到官方、中央的过渡 |
五、结语与启示 |
(2)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法律解释规则运用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材料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律解释规则是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 |
一、作为法律解释核心的解释规则 |
二、解释规则并非纯粹的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法律解释规则源于并指导司法实践 |
一、法律解释规则的域外借镜 |
二、解释规则生成的现实基础 |
三、我国解释规则“双重”生成路径 |
第三节 法律解释规则具有特定的运用类型 |
一、形式意义上的解释规则运用 |
二、实质意义上的解释规则运用 |
三、我国解释规则运用的定位 |
第二章 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的现实难题 |
第一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分类标准不清 |
一、分类不清是解释规则运用的首要难题 |
二、当下不同的解释规则分类标准 |
第二节 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不明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累积和冲突 |
二、不同解释方法运用位序的纠结 |
三、特定解释方法的运用标准模糊 |
第三节 既有解释规则之间相互冲突 |
一、解释规则冲突的司法展现 |
二、规则冲突直接导致其运用缺乏现实操作性 |
第四节 难题解决的方法与立场 |
一、选择三大解释方法作为规则分类基础 |
二、细化其解释要求以明确规则运用条件 |
三、坚持教义学立场减少规则之间的冲突 |
四、解释规则建构要具有当下的实践关注 |
第三章 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运用 |
第一节 文义解释规则主要解决优先性问题 |
一、尊重文义是解释正当性的基础 |
二、理解文义时的解释规则诉求 |
第二节 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具体运用 |
一、文义是所有解释的首要出发点 |
二、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司法展现 |
三、我国解释实践中该规则的运用 |
第三节 文义解释优先规则的例外 |
一、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并非绝对 |
二、例外运用的可能条件 |
三、例外运用的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不同“文义”选择的规则 |
一、几种常见的文义理解冲突 |
二、法定含义优先运用规则 |
三、法定含义优先的例外 |
四、区分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的“平义规则” |
第四章 体系解释规则运用的基础地位 |
第一节 体系解释规则的运用条件 |
一、文义穷尽方可适用体系 |
二、逻辑要素优先价值要素 |
第二节 体系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求 |
一、结合语境和上下文理解法律概念 |
二、客观把握法律文本的整体与部分 |
三、“同词同义”不排除“同词异义” |
四、每一法律语词均存在有效解释 |
第三节 广义的体系解释规则运用 |
一、合宪性解释规则运用 |
二、法律规范冲突协调规则运用 |
三、例示规定解释规则运用 |
第五章 目的解释规则运用的实质导向 |
第一节 文义和体系解释的价值填补 |
一、目的解释的导向价值 |
二、目的解释的运用情形 |
第二节 目的解释活动中的规则约制 |
一、目的解释过程中的后果考量 |
二、具体的目的解释运用条件 |
三、体系化的目的解释规则诉求 |
第三节 主观目的解释规则的具体要求 |
一、立法本意优先解释 |
二、主观目的辅助文义和体系解释 |
三、面对重大瑕疵可僭越文义和体系 |
第四节 客观目的解释规则的运用要求 |
一、文义理解忽视社会效果时选择客观目的 |
二、客观目的解释不得单独定案 |
三、法律原则运用必须具体明确 |
四、考量司法政策需具有“更强理由” |
结语:从解释方法研究转向解释规则运用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3)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后果导向裁判的实践困境 |
(一)两种具体的后果导向裁判类型 |
(二)实践中的困境及本文论证任务 |
二、后果的认定既要强调法律目的又要合乎价值中立 |
(一)关于后果的分类考察 |
(二)不同后果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情形 |
(三)规范后果的界定 |
三、后果导向裁判通过法律解释建立事实与规范间的对应关系 |
(一)法律解释路径的选择 |
(二)最大的运行障碍是解释的可操作难题 |
(三)该解释标准不同于演绎推理中的基本规则 |
四、作为裁判限度的具体法律解释标准 |
五、结语 |
(4)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刑事指导案例确立概述 |
(一) 确立刑事指导案例的原则 |
(二) 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界分 |
二、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主体 |
(一) 选送的主体 |
(二) 确定的主体 |
(三) 发布的主体 |
三、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选择方式 |
(一) 内部选择方式 |
(二) 外部选择方式 |
四、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标准 |
(一) 内部选择方式的标准 |
(二) 外部选择方式的标准 |
(三) 选择标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
五、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体例 |
(一) 选送的体例 |
(二) 公布的体例 |
六、刑事指导案例确立的保障 |
(一) 减少法院行政化对确立程序的影响 |
(二) 增强法官确认刑事指导案例的能力 |
(三) 避免案件请示制度对确立程序的潜在置换 |
(四) 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课题 |
(6)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一、裁判摘要的本质:说理性的结论 |
二、裁判摘要的缺陷类型 |
1. 裁判摘要重复司法解释的规定。 |
2. 裁判摘要缺乏针对性。 |
3. 裁判摘要重复罪名的概念。 |
4. 裁判摘要的说理性不强。 |
(7)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拘束力载体的“双重结构” |
三、决定性判决理由的经验理性 |
(一) 作为前提的“必要事实” |
(二) 类似案件与“区别技术” |
(三) 成为技艺的“区别技术” |
四、案例运作的边界及机制创新 |
(一) 作为“司法解释权”的复位及边界 |
(二) “示范诉讼机制”的引入与构造 |
五、结 语 |
四、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反腐的治理调适与秩序重构[J]. 董浩,骆正林. 重庆社会科学, 2019(03)
- [2]法律解释规则运用研究[D]. 宋保振.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3]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J]. 宋保振. 法学, 2017(01)
- [4]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确立[D]. 刘志远. 西南大学, 2013(12)
- [5]论法益考量在刑法目的解释中的运用——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叙说[J]. 伍玉联,晏楚兴. 法律方法, 2011(00)
- [6]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J]. 林学飞. 法治研究, 2011(05)
- [7]中国案例指导运作研究[J]. 杨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6)
- [8]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的余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N]. 陈明国. 人民法院报, 2006
- [9]先例判决带给我们的思考[J]. 刘淑丽. 河南社会科学,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