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生命科学的头号工程:人类基因组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王垚[1](2020)在《精准医学中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医学是医学领域中的全新模式,是融合了生物学、计算机科学、大数据等多项领域而形成的新兴领域,其将患者个体特症、生活环境等因素与各项生物技术相融合,利用基因检测等先进生物技术手段对个体实现精准诊断与治疗,并识别疾病遗传传播的风险,对未来疾病风险进行高效准确的评估,进而提升人类整体健康水平,节约社会医疗资源。本文在阐述了精准医学内涵、历史发展及其特征后,提出精准医学的主要应用领域为癌症诊断与治疗、临床药物指导、慢性疾病防控与产前检测几大方面。而后,论述了精准医学在应用过程中主要面临诊断与治疗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个人生物数据的共享与隐私保护及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公平性三大伦理难题。在精准度方面,受疾病治病原理的多样性复杂性、个体的特殊性与现有生物技术等多因素影响,使其无法达到对疾病绝对的精准诊断与治疗;在个体生物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方面,面临着共享与保护的悖论,如何处理该伦理难题关系着精准医学健康发展与个体的生物信息隐私安全;最后,精准医学目前在癌症的预防与治疗方面得到多方位运用,但高昂的检测、治疗费用加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于是否将癌症靶向药物纳入医保体系之中以促进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公平性,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针对上述提出的伦理难题,本文分别从技术层面、社会层面与参与主体层面进行原因分析。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个人基因检测技术与生物信息大数据技术是精准医学中两大技术支柱,其在应用的过程中为精准医学的发展带来一定难题;社会层面上,受众群体的接受程度与精准医学服务商业化的发展,对精准医学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参与主体方面,分别论述了政府、生物技术公司、医务人员及个体在精准医学发展中所带来的影响。在对原因进行分析后,阐述了精准医学中现有伦理基础并提出可以将责任伦理引入到精准医学的伦理范式构建中,认为在现代精准医学中伦理难题的解决,需要在各方明确自身责任,加强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共同努力与合作,在维护研究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推动精准医学健康有序发展。
马诗雯[2](2020)在《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学反思 ——一种责任伦理视角》文中提出合成生物学是新兴生物科学技术中具有重大潜力的一个分支领域。它旨在通过重新设计和改造现有的生物系统,或者从头设计与构建新的生物部件、装置和系统,进一步加深我们对自然和生命本质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生产和发展出有利于人类美好生活的生物技术产品。合成生物学在生物能源与生物医药等领域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应用价值,因此受到科学技术界和企业界的广泛重视。然而,由于合成生物学涉及对生物系统和生物体的操作,因而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与伦理问题。正因如此,合成生物学自诞生起,就引起学界对其伦理问题的极大的关注。合成生物学的伦理研究,就是为了在追问合成生物学的伦理问题及其产生的语境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规范和促进合成生物学的负责任发展。基于这一背景,文章将责任伦理学作为探讨合成生物学的基本理论框架。首先,文章在对合成生物学的学科内涵及其哲学思想进行概述的基础之上,追问合成生物学为什么会产生伦理问题。借助于“构物致知”与“构以致用”这两种技术研究范式,分析了合成生物学的主要特征,讨论了合成生物学集科学、技术与工程一体化的学科特点。其次,通过对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和汉斯·伦克(Hans Lenk)的相关责任伦理思想进行概括与分析,从“责任”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构建了合成生物学的责任伦理研究框架,围绕责任伦理可以为合成生物学研究带来怎样的启示,为什么要开展合成生物学的负责任创新等问题展开讨论。第三,深入合成生物学的伦理问题,针对合成生物学两类不同的伦理问题,即概念性与非概念性的伦理问题,区分不同的责任类型。文章将概念性的伦理问题与合成生物学的“叙事”和“隐喻”相结合,指出对合成生物学的伦理担忧与关于合成生物学的不同叙事视角和叙事方式,比如“隐喻”的运用相关。而这些伦理担忧和争议实际上主要是一种对未来风险的“推测”和“预设”。合成生物学的非概念性伦理问题,包括安全性、风险与机遇的公平分配等,与其他技术伦理学问题相比,并不是全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其不同的伦理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责任伦理的研究。第四,根据合成生物学责任伦理研究的理论框架,要求以前瞻性的责任视角看待合成生物学的发展,因此对合成生物学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和展望离不开相关的技术评估。除了考虑风险评估外,对一些概念性的伦理争议还应当借鉴远景评估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于合成生物学实践当中的责任问题,有必要将合成生物学的伦理监管及其责任体系结合在一起加以分析,依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尝试提出合成生物学伦理监管的责任体系,就相关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基于我国合成生物学伦理监管的相关法规与条例,提出了合成生物学研发行为的基本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针对合成生物学研发人员提出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和行动规范建议。讨论如何在责任伦理的指导下促进我国合成生物学研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任林琇[3](2018)在《基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PI制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科技与经济交融发展特征明显,综合国力竞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更加依靠科技创新。基础研究是产出原创性成果、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先导和源泉,重视和加强基础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开展科学研究的必然选择和战略重点。科研管理模式是影响科研绩效的关键因素之一。源自西方国家的PI制模式经过多年的摸索、积累,已经证明在基础研究领域起到了较好地组织管理作用。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在积极引进PI制,但因我国体制机制与西方国家不同,PI制功能在我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在我国现实国情、现有体制、现行机制下将PI制管理模式应用到我国的科研管理工作中,并发挥其优势管理功能,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从现有研究来看,学术界关于PI制的理论研究较少,多从科研管理的某一个方面,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研究。努力结合我国科研管理机构体制、机制的特点,紧扣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规律,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科研管理模式,以期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管理体制的PI制,提高科研产出绩效、增强科技竞争力[1]。研究并构建符合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特征的PI制管理模式,对促进我国的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发展有重要意义。本论文研究以构建新型PI制管理模式,促进我国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提高原创性和高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产出为目的。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专家深度访谈、专家咨询、问卷调查以及系统分析、理论推演、总结归纳等方法。在确定研究问题的基础上,查找并整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分析、比较国内外PI制科研管理概况,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影响PI制管理模式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紧扣我国体制、机制的特点,提出PI制管理模式实施的建议,并探索构建适合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的PI制管理模式,为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及管理参考。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PI制管理模式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主要内容。通过文献研究,总结并归纳国内外对PI制、生命科学、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以及科技人力资源等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运用的相关理论、研究所涉及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本论文研究提出的问题、应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制定技术路线。第二部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PI制管理模式相关理论因素研究。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激励与约束理论、PI制等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系统综述,为本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发达国家的科研管理研究。本章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科研管理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成功经验,为下文PI制科研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国内科研管理历史演进及现状研究。首先阐述了国内的科研管理历史;接着梳理了我国的科研管理模式演进,重点对PI制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找出我国PI制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选取国内四个实施PI制的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机构(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神经所、深圳华大基因研究所、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进行案例研究,针对案例科研机构,总结、分析、归纳其实施经验及遇到的瓶颈,为本研究构建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PI制管理模式准备实践基础。第五部分:为PI制管理模式的关键影响因素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影响PI制管理模式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应用德尔菲法采集因素,建立PI制的影响因素库,并根据每个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赋值打分,按得分大小排序确认重要程度。其次,采用Dematel法建立因素的直接影响矩阵,通过对直接影响矩阵进行正规化、逆矩阵、矩阵乘积计算后得出综合影响矩阵,并计算出每个因素的影响度、被影响度、中心度和原因度。依据各因素的原因度值和中心度值,最终确定影响PI制管理模式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第六部分: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的PI制管理模式构建研究。本章在前文文献研究、国内外科研管理分析及关键影响因素识别等工作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构建面向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的PI制管理模式:首先,在宏观层面,国家需要用政策引导、法律保障PI制实施顺畅;其次,在中观层面,基础研究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机制、营造合适的环境促进PI制管理模式功能发挥;再次,在微观层面,研究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要素管理制度,包括有利于PI制管理模式实施的各项制度。第七部分:结论与展望。本章主要对本研究的发现进行总结讨论,阐述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实践价值以及主要创新点,分析本研究的不足,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本研究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基本特征出发,立足于创新性成果产出及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将管理学的系统理论、激励理论、权变理论、公平理论等同时应用在科研管理领域展开对应的分析,进而得出在PI制模式构建时应该重点强调的制度及其建设的核心。通过研究,创新提出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实施PI制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并对PI制模式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中心的构建提出建设构想。本研究丰富了我国科研管理方面理论研究,同时针对性建议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选用PI制管理模式作为常态化、最优模式,并在实际工作开展上提供政策建议和管理参考。
迟学芳[4](2017)在《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诠释和重建》文中认为为了建构中国本土化的生命伦理学,需要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生命伦理传统进行诠释与重建的定位。为此,首先,确证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借鉴恩格尔哈特先验的“道德传统”以及马克思“实践理性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四维结构”的生命伦理理想模型,作为诠释和重建的理论基础,即自然生命系统、文化生命系统、道德传统和非线性复杂性科学理论判据以及系统内在选择和外在选择判例。其中,自然生命系统可以指谓一切个体生命,包括人和其他非人类动植物等个体形态;文化生命系统指代的是类比生命实体形成的生命文化,包括家庭生命、社会生命、国家生命和宇宙或自然界生命等集合体形态,集合体形态的生命并不是不存在,是以组织结构关系在人们的头脑中作为一种影响行为或决策的意识观念,或法律制度,或器物习俗等有形无形的印记存在;道德传统是“文化遗传”的历史尺度,非线性复杂性科学理论判据包括耗散结构、协同学和超循环思想认识和分析方法,还有系统的内外选择判例,共同构成了对自然生命系统,或文化生命系统对象的理论评价体系。这个体系是梳理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理想模型,具有联结过去与现时代,并实现古今思想、方法和理论融合等功能。其次,把这个理想模型作为一种认识模式和思维方式,考察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并从中发现和梳理中国生命伦理传统思想,初步完成了从原始社会到明清的生命伦理传统思想的概括:(1)从原始社会到西周的生命伦理思想,以“民以食为天”、“生育即善”的观念以及“孝”和“德”为特征的“家-国生命一体”的血缘和宗法制度为特征;(2)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生命伦理传统形成,其标志是儒、道、法、墨的生命伦理传统,以“生生之道”、“生生之仁”、“治国之命在富民”、“劳动谋生权不可剥夺”等传统思想为特征;(3)秦至唐代的生命伦理传统得到大发展,出现生命伦理思想百花齐放的局面。中医药体系建立,凸显“大医精诚”、“治未病”的生命道德文化;《礼记》第一次把人情、人义与人利、人患结合起来作“身-心分析”,为制约人欲并维护家-国生命健康奠定基础;陆贾的“民是万世之本”、《吕氏春秋》的“顺民心就是行大义”、《太平经》的和气生财与平均共享的太平盛世理想,以及葛洪的“自然有命”、“安其所长”具有代表性;此外,“养生安生”生命伦理传统形成。阮籍、嵇康,以及陶弘景、孙思邈和《严氏家训》为代表。(4)宋元明清的生命伦理思想,深化“明哲保身”与“舍生取义”联系和区别,还突出扩展了生命关怀的范围和仁者的生命责任。见诸“民胞物与”、“仁者天地万物一体”、“仁者天地生物之心”等观点。(5)中国佛教生命伦理思想见诸“法界缘起论”与宇宙整体性阐释,其“众生平等”、“净土情怀”、“涅盘理想”以及“素食”和“放生”身体厉行,特别是“苦”的世态及“无明”心态和“六道轮回”的“冥界”过程,为戒杀生、普渡众生、提供特殊的“思想实验”或“成佛训练”。为了使上述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现时代化,就要把现今存在的公共生命理解的典型问题,放到中国生命伦理传统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坚持认为生命源于“生生之道”,止于自然之道,自杀不仅对不起家庭还违背“天命不可违”的原则;临终关怀,就是要讲好“听天由命”的故事;虐杀动物,是造孽的行为,不应当;刘海洋伤熊事件,归根结底是缺少对生命的相情同感;同学之间相互伤害生命的现象,本质上是人的“异化”,缺乏儒家“做人”之道。生殖技术、生育控制、人类基因组破译研究、器官移植、人体实验、死亡控制等生命科技与人体自然生命的关系问题,体现了利用生命科技干预生命自然进程的现实,主张“自然最有智慧”,除非不得已,尽量不要用那些科技手段。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除了有对待上述个体生命的态度外,还包括对待集合体生命的观念。首先,关于家庭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主张:(1)生育是对的;(2)保证劳动者劳动是基础和前提;(3)倡导孝道是关键。其次,关于国家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认为:(1)弘扬优秀儒家生命伦理传统是基础;(2)得民心是根本;(3)有法必依且执法严明是大事;有国格人格是核心。再次,宇宙或自然界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认为老子道的生成论宇宙观具有现时代价值:(1)它提供总体认识宇宙或自然界生命的生物理论模型;(2)它不等于自然规律,是一切生成之总规律;(3)它是“自然界最懂自然”之“道”,要求人们尊重和敬畏自然。进而,根据中国生命伦理传统中不同的思想观点和学说范式,把中国生命伦理传统分为“十大生命道德共同体”。即“家-国生命一体”、“道法自然”、“依法治国”、“仁义为怀”、“治未病”、“身-心分析”、“以民为本”、“尊重自然”、“民胞物与”以及“养生安生”等生命道德共同体。对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定位,既适应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对“公共生命文化建设”的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也借鉴和融合了国内外相关学术观点。可以把重建概括为“一个逻辑起点,两大基石。”“一个逻辑起点”,是以“生生之道”的自然生命秩序和“生生之仁”的文化生命秩序的协同进化,作为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出发点、立论的基础和评价的标准,以及最终实现的目的。它与现行的规范生命伦理学不同:(1)它以公共生命文化和民族生命文化素质为视阈,把人对生命的行为和态度与做人、与家、国和自然界的生命健康发展联系起来讨论,作为重建的出发点;(2)主张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生命的自然秩序和文化秩序,更不可能脱离与地球“道”的生命秩序的协同进化,以此基点作为重建的基础和评价的标准;(3)人类个体生命的状态,生命质量、生命健康和幸福状态,与家庭生命、社会生命、国家生命、地球自然生命的状态紧密相关。在人类社会内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小家与国家、国家与小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体自然“小宇宙”是“大宇宙”自然状态的“窗口”,对自然的索取与保护、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是重建的最终目的。“两大基石”,即生命道德哲学和生命道德学,构成了中国生命伦理学的体系结构的定位。在生命道德哲学层面,探讨了生命世界观、生命价值观、生命权利观和生命利益观,主张要知命、任命、顺命;身体生命的固有价值决定文化生命的内在价值;有追求生命质量,健康生活和幸福生活的权利;要保证人们基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利益,抵制奢侈需求的利益,保证平等的医疗条件、医疗机会和基本医疗利益的主张。在生命道德学定位的研究方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以及“孝悌原则”、“三纲五常”、“仁义”原则、“大医精诚”等基本原则;在基本范畴方面,提出生命道德共同体、生命道德考虑、生命道德重要性、生命过期、人的自然性与文化性、自然生命与文化生命、自然生命秩序与文化生命秩序。在生命道德基本规范的定位方面,提出以“生命的社会大义”和“医疗公正”为特征的促进医改规范的定位;在科技与生命关系上,提出“科技辅助生命的功能”、“尊重生命、尊重患者及其家庭选择和上级裁决”以及“要考虑到不确定性风险与责任和免责条款”的主张。在工作、生活和休闲规范的定位方面,提出适度工作、要注意吸收“明哲保身”思想、健康生活和适当休闲等观点。在制定卫生保健和养生规范的定位方面,提出要注意到“人体‘小宇宙’是麻烦的根源”问题、要包括动静结合、知足知止的生命脉动原则、要区分身内之物和身外之物,主张生命势弱。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伦理学,是与我国流行主张的“以解题为目的和归宿”的生命规范伦理学不同,是“以做人为目的”、“以朝着生命健康的方式生活为归宿”、“家-国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生命美德伦理学。无论什么样的生命伦理学,如果离开了中国优秀生命伦理传统,仅仅突出伦理学的工具价值,忽视或不顾其内在价值,那么它就是不完善的。这也是我们倡导建构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伦理学的本意。
汤晓江[5](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范冬清[6](2017)在《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精英的汇聚与一流大学的成长是一个相互支持、交互作用的复杂系统。尽管科学精英的汇聚能够促成世界一流大学的成长是普遍得到承认的一个命题,然而,科学精英的汇聚如何促进大学的提升,一流大学的成长又如何推动科学精英的汇聚,即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的内在协同机理较少被系统阐述。当前无论是先发型国家还是后发型国家都在国家层面实施一流大学战略,对全球科学精英的竞争愈发激烈。理顺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而言,一方面以科学精英的汇聚为切入口,能较好地呈现一流大学在成长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与重要影响要素;另一方面以高等教育强国,尤其是美国为例,阐释与归纳出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之间的协同作用机制,对中国的“双一流”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研究表明,从历史视角来看,科学进入大学启动了现代大学的发展,科学精英的产生及汇聚助力研究型大学成长为一流。二战后科学精英从欧洲转向美国集聚,与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的迅速发展相同步。从20世纪90年代起,主要来自于中国与印度的S&E早期精英汇聚于美国的一流大学。美国是全球科学精英首选的目的地,也是世界高等教育中心与科学中心。欧洲多数发达国家同时显示出较高的迁入及迁出比例,欧洲大学在排名榜单上占据第二集团地位。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将科学精英回流及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作为国家战略举措,处于积极追赶过程中。从科学精英与现代大学的交互机制来看,二者相互契合与匹配,科学精英产出社会资本、学术资本与物质资本,推动一流大学成长;一流大学通过政府稳定巨额的资助、良性的大学治理、卓越的人才集聚平台以及注重清除对家庭及个人迁移障碍等行为汇聚科学精英。从制度上看,学科制度上注重学科治理中的专业权力、强调R&D经费可用度、发展跨学科、鼓励科学文化,通过学科与院系的协同主体作用,在“底部沉重”的大学组织内实施有效汇聚,直接驱动学科发展与创新。大学制度上实施高效合理的招募引进、职业晋升、学术能力评价、捐赠讲席制度,既优化精英群体动态结构,又扩充工作岗位数量,使得大学达到成长的最优态。加之,移民、政治、经济、文化为科学精英提供宽松包容的环境,也为大学成长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在“双一流”背景下,须重构我国科学精英汇聚与研究型大学成长的关系,以实现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目标。
沈风雷[7](2015)在《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僭越问题研究 ——基于生命伦理学视域》文中研究指明人类基因组工程、克隆与干细胞技术、器官移植等生命科技的应用,给人们带来了福音,大量的疑难杂症被攻克,从而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让人类的生命变得更加健康、美好。但是,生命科技在带来这些美好成果的同时,随着人们无节制的欲望和对生命奥秘没有控制的探索与研究,也带来了令人恐惧的恶果:基因优生学、生殖性克隆、非法器官买卖、非法窃取人类胚胎干细胞等等。一方面生命科技的强大让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加美好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正是它的强大使得生命科技对生命权利逐渐造成了僭越,使人变成了被技术操纵的对象,人类存在所系的“自然性”被摧残,人的尊严正逐渐沦丧。为防止生命科技如脱缰的野马不受控制,生命伦理学便应运而生。它是对生命科技这只“潘多拉盒子”的良性约束,旨在让生命权利和生命科技之间尽可能地和谐相处、相互促进,使人类生活得更加美好。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在前人的基础上寻找本文的立足点和研究方法。从生命伦理学视域应当如何看待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的僭越,它们彼此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辩证关系,我们应当以什么方式来处理这种僭越,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首先,对生命科技、生命权利的内涵、特点及发展进行一般性概述,结合对生命权利的伦理分析,认为生命科技发展对于生命权利的僭越有着其必然和自身的矛盾,但僭越是否是单方面的因为生命科技发展而导致,值得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其次,针对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的僭越,分别从人类基因组、辅助生殖技术、克隆与干细胞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与人工饲养等五个方面进行伦理分析。通过介绍这些生命科技的基本概念、状况和影响,并辅助以实例,从生命伦理学视域对它们僭越的现象进行了探讨,实现对人类从生到死之间生命权利的细致分析。从而把生命科技所带来的好处与对生命权利造成的僭越细致的展现出来,以便我们对其有一个更为清晰、多元化且深刻的认识,在僭越长存的实质下,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再次,从道义论和结果论两种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僭越,以马克思主义生命伦理学的辩证思想为指引,探寻适度僭越的性质和意义,为重铸生命科技和生命权利的关系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以善、美、尊重、公正、公平等作为适度僭越的指引原则是一个较为理性的选择,这既不会压制生命科技的发展,更不会因此而侵犯过多的生命权利。最后,生命伦理学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涉及到生命世界的方方面面。通过宣传让公众能够理解并且参与进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的保障,通过生命教育让我们的未来一代变得更加美好。凡此,才能让适度僭越得以真正的实现,才能真正体现生命科技与生命权利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达到扞卫生命权利的目的。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得出结论,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的僭越是不可避免也不可能消除的,只有通过适度僭越的方式来实现双方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我们应当运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生命科技对生命权利的僭越。
杜珍媛[8](2014)在《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文中指出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提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质量,减轻了人类的疾病和苦难,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埋下“善根”,也能结出“恶果”。基因科技的发展对人的生老病死的干预,乃至对人生理的“改造”,早已不同往日,形成了对人类人性尊严、社会秩序、伦理观念、法律体制等各领域之重大挑战。作为以调节人与人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进步为己任的法律,不能不认真面对这新种的形势和要求。这些问题的焦点都指向了人类基于基因之上享有何种权利。首先,对基因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基因是gene的中文音译,亦即“基本因子”,具有遗传信息的一小段DNA,通过这段DNA可以制造出各种蛋白质并进行各种反应,以完成生命过程。基因是组成生物机体最重要的功能单位,记录和传递着生物体的遗传信息,其生命密码的特性,决定了生物体的生、老、病、死等一切生命现象。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基因不同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基因,因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为人们带来损益,需将其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加以立法保护和研究。基因组(genome),或称为基因体,则是指一个生物中完整的DNA组合。基因资讯是存在每个人的细胞核中的DNA所揭露与承载的遗传资讯。基因信息的独特性使基因资讯具有了遗传性、预测性、永久性的特征;人类基因科技是将基因科技运用到人体,用以了解整个生命工程的指令以及致病的机制的技术,概括而言,指与基因有关的技术,主要包括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医学核心技术措施等,也包括基因咨询、基因加强、DNA疫苗、胚胎干细胞移植、法医学基因鉴定、基因工程药物研发等相关技术。基因科技被逐步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市场、诉讼等领域,其与个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经济利益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尽管基因技术能给人类带来福利,但因基因研究直接涉及人类生命最本质的秘密,不可避免对伦理道德、法律体制、社会秩序等形成重大挑战。其次,分别对基因技术对伦理、法律体制、社会秩序等带来的各种冲击进行具体研究。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风险可以概括表现在对人类尊严、平等、安全和生态环境冲击等方面;基因科技发展的法律难题则集中反映在基因研究、成果利用、医疗等活动中个体的自由平等权利、个人隐私权利及基因权利归属等方面。当人类基因图谱之迷彻底揭晓,临床医学将跨越到预测医学,人类平均寿命将达至百年甚至千年。从价值理性的维度看基因科技发展将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如:基因技术如果用于优生,对一些遗传特征(如聪明、美丽等)进行人为控制,将改变人类基因库,减少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导致人种退化;基因增强技术则有可能会使未获得基因增强的“弱势人群”遭受歧视,引起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严重的会导致种族基因歧视。因此,基因技术的应用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伦理价值上的考量和评判。伦理价值上的评判的基础是从生命伦理角度考虑在尊重人的生命、生存权利和生命价值前提下的生活质量、生命健康、人生价值,评判关键是衡量基因技术的运用对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价值和意义。人类基因技术引发的社会争议最根本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伦理规范对于调节基因科技有着必要性。对人类基因科技带来的众多伦理问题,首先要进行伦理分析,探讨其伦理基础。然后才能寻找相适应的解决问题的进路。传统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是目的论、至善论、幸福论和德性论。伦理学的研究视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关注人类现存的自然环境,更应关注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乃至人类自身。这从客观上促使传统伦理学从以“人格、德性、至善”为核心向以“正义、正当、规范”为核心的现代伦理学渐变。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伦理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和飞跃。西方哲学家对基因科技中的伦理及原则率先展开了精彩纷呈的讨论,基本的基因技术伦理的原则: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正义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保密原则、利益分享原则、互助原则、尊重原则等,在应对基因技术应用和开发日益增多,并能带来巨大利润引起基因研究的利益分享冲突的现实面前并不一成不变,需要进行反思和重新构建。因专利形式保护基因研究者的科研成果或基因产品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是科技工作者最常常采用的智力成果保护形式的一种,所以特以基因专利为例,从专利法的正当性入手论证专利技术法律的伦理正当性,并基于伦理分析进路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专利原则并进行反思,认为以多元正义理论作为生物科技专利法律原则的指导,是一种值得参考的理论架构。基因技术触及了人之本质以及尊严、自由等根本价值,所引发的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也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反思。社会生活正是所有问题意识的根源,基因时代需要新的法理念和法规范。在对基因科技做了伦理学语境下的解读后,论证基因权利作为新兴权利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人类是否享有基因上的权利?基因权利何以值得珍视和保护?围绕着学界的争议,首先从社会生产变迁,入手,分析基因权利存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法理上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一切权利的产生必须以经济条件作为基础,权利不可能超出现有的经济结构和环境,离开了一定的经济条件,权利不可能得到实现。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本权利发生变化,新的环境刺激着人类对新权利的渴望,基因科技的发展导致新型的基因权利被提出。面对基因科技中“主体客体化”的现实困境,系统的分析了人类基因复杂的法律地位和属性。认为人类基因并非具有单一的人格或者财产属性,而是具有物质和信息的双重性。同时,以动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论证人类基因权利的来源,认为它发韧于科学技术的创新,植根于基因利益的诉求,根源于对人性尊严等伦理保障的需求,并通过对基本权利、权利、人权的辨析,结合在对人类基因法律属性的分析基础上,认为基因权利符合基本权利的特征,揭示出人类基于基因上的的权利,为人们与生俱有、包括了一系列子权力的基本权利,是基于基因之上产生的新的综合性的基本人权。同时,从私法属性上看,基因权利也是一束新兴的人格权利,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基因平等权、基因财产权、基因知情权等。并基因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具体的权利形态逐层展开,进行详细的研究。认为人类基因权利的主体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主体。权利的客体是基因,基因权利具体的内容主要是基因信息与基因资源。最后,在经过深入研究基因权利理论基础上,探讨了人类基权利的保障制度。依靠法律机制才能将抽象的权利变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而应有权利的实现则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通过宪法,明确宣示人性尊严为宪法基本权利核心价值原则和增加与人体基因科技研究相关基本权利保护规定。在基因立法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该在该领域内制定一部《基因技术法》,以指引其他有关基因立法。在民事领域,人类基因科技的发展带来了诸如基因平等权、隐私权等法律问题,需要民事法律的规范和相应的调整。笔者以超越常规、跨学科的视角,主要以伦理学和经济学为工具探讨人类基因权利保障和损害救济制度。在责任伦理视角下构建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应将损害的责任赔偿社会化,将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调整由过去单一机制及侵权责任转变为复合机制一一在侵权责任规范外,不仅有责任保险制度,还可设置相应的社会保险等。在我国,对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导致的损害赔偿建议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和设置相关公共赔偿基金两种方式。生物科技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无疑是对一般的侵权救济制度和理念的一种超越和突破。
李玲[9](2014)在《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文中研究指明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以公共管理之理论与方式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紧迫性日愈凸显。然而,学界对生命行为管理重要性的认知至今仍远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生命行为管理的实务运行亦未形成系统和专门的体系和体制。更明确而言,生命行为管理这一概念尚无人触及,生命行为管理研究这片富饶的学林莽原仍是尚未得到开垦的处女地。随着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对生命价值认知的深化以及生命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对生育、性行为、代孕、人体组织或器官交易、同性婚姻、安乐死、人的克隆等生命行为及其管理现状的认知日益清晰,从而引发社会对既往与当下生命行为管理之观念与政策的重新思考。然而,由于知识、能力与可利用资源的限制等原因,社会管理者或是没有意识到,或是无力应对个体生命行为选择造成的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生命行为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困境。生命行为的演进流变及其管理现状拷问现代社会以自然科学进步与人类理性作用为核心的进步观,质疑人的进化方式、人的进化程度甚至拷问自然人的正当性,追问生命行为管理的可行路径。在此背景下,对人的生命行为及生命行为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并探求有效对策之重要性与紧迫性口愈彰显。生命行为管理,是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多元主体,基于对生命行为的自主权利、限度及生命行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知,以消解生命行为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协调理顺生命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的生物性与社会性生产与再生产的良性运行为宗旨,通过依法推进制度建构、政策设计和实施介入干预等举措来规范、引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生命行为的管理活动。本文研究内容覆盖如下六个层面。(1)生命行为管理的概念、内涵、性质与范畴以及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尺度。(2)生命行为管理的历史考察。分析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中的生命行为管理方式,揭示在不同历史时期影响生命行为管理的主要因素,探析生命行为管理模式嬗变之因由。(3)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论析生命行为演进流变所导致的对现代进步观的质疑及其主要论争,提出并论证生命行为的限度及其判断标准。(4)不同国家生命行为管理的比较分析。对比若干国家或地区不同领域的生命行为管理实践之优长与缺失,检视不同国家生命行为管理的主要措施,审视现行生命行为管理的进步发展,并剖析现行生命行为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与缺陷。(5)审视当下中国社会生命行为管理。考察中国社会对不同领域生命行为管理的认知,研究1949年以来的中国在不同生命行为领域中生命行为管理政策的变迁,分析当下中国社会生命行为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争议。(6)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若干思考。探究当下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及其成因与影响,考量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评价依据,区分不同类型的生命行为并探索生命行为管理的分类治理之方略。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如下七个方面。(1)生命行为管理在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就已经逐渐形成。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国度中有不同表现。总体趋势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生命行为的权利及其限度日渐为人们所认识,生命行为管理亦在不断进步。(2)当代生命行为管理呈现出新的特点,总体上表现为对社会成员的生命行为的权利予以更多的尊重和包容、对生命行为的限度有了更多的认知,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得到长足进步、多元主体参与管理以及多维方式管理。(3)生命行为的演进与人们对生命行为及其价值新的理解,拷问以自然科学的进步与人类理性的作用为核心的现代社会进步观,质疑人的进化方式、人的进化程度与自然人的正当性,促使人们以新的理念和视野观察和思考生命行为问题。(4)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体现为个体的生命权诉求与群体优化社会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人的生命权与生命行为权利有其限度,生命行为管理亦有其边界。(5)当下生命行为管理在不同国度与不同领域中呈现不同态势。在少数极端漠视人权的国家或地区,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还保留着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与手段。在一些能够较好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国家或地区,生命行为管理运行机制则体现更多的宽容和理性。从生命行为管理的不同领域看,在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实现较高层次的生命行为管理,在一些生命行为领域中则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偏移、管理错位、规则失范、运行低效的现象。(6)当下生命行为管理困境的主要成因,是生命行为管理对工具理性过度依赖、生命行为管理赖以施行的技术官僚政治的僵化以及科学管理主义的扩张。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导致当下生命行为管理的缺位、越位与错位。(7)从应然层面,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是确认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之边界,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人本原则、正义原则与生物多样性原则,生命行为管理的评价依据为生命行为管理是否违背人性、是否合乎正义以及是否有利于消解个体选择与群体选择之张力。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要求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社会相关主体合作共治,区分不同类型生命行为并施行分类治理之方略。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在导师黄健荣教授的倡导与启发下,提出“生命行为管理”的概念。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生命行为管理研究的展开为公共管理研究提出一个新的重要课题。(2)提出以生命的起始、生命的“交易”、生命的相伴、生命的终止与生命的再造五种类型来区分生命行为,是一项建设性的学术贡献,有利于深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研究。(3)提出生命行为管理应当秉持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评价依据,以及对不同类型生命行为现象进行治理的可能路径。本研究的不足,是本文只探讨生命行为管理的性质、内涵、现状与改善的基本路向,没有提出具体领域的生命行为管理应对之策;同时,本研究是拓荒之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的深度尚不足够。研究的进一步任务需要定性分析具体领域中的不同生命行为,并针对不同领域的生命行为探讨相应对策思路,以利于为决策部门提供更好的政策建议,同时促进此论题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杜芳舟[10](2014)在《由基因工程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因工程产生至今引起人们最为广泛关注的是人类基因组研究(人类基因组计划)和转基因技术。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基因工程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都有其自身的两面性。基因工程技术在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益处的同时,关于基因工程技术“扮演上帝”“过分干预自然”的批评声不绝于耳。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因工程的负面影响日益暴露出来。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从事基因工程的研发工作,但是对基因工程技术的伦理研究却落后于对技术本身的研究,我国对基因工程技术伦理方面的研究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对基因工程所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缩小与发达国家尤其是与美国的差距。本文以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武器为研究起点,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武器,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只有解决了伦理、道德、法律这些问题,基因工程技术才能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二、当代生命科学的头号工程:人类基因组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代生命科学的头号工程:人类基因组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精准医学中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精准医学研究现状 |
1.2.2 生命伦理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精准医学理论概述 |
2.1 精准医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 |
2.2 精准医学的特征 |
2.3 精准医学的应用领域 |
3 精准医学中伦理难题及其原因分析 |
3.1 精准医学中的伦理难题 |
3.1.1 “精准”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
3.1.2 个人生物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 |
3.1.3 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公平性问题 |
3.2 精准医学伦理难题原因 |
3.2.1 技术层面因素 |
3.2.2 社会层面因素 |
3.2.3 参与主体层面因素 |
4 新时代下精准医学的伦理范式构建 |
4.1 精准医学伦理评估 |
4.1.1 功利主义理论基础 |
4.1.2 义务论理论支撑 |
4.2 以责任伦理作为构建基础 |
4.2.1 责任伦理概述 |
4.2.2 责任伦理与精准医学 |
4.2.3 加强精准医学中各主体责任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学反思 ——一种责任伦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合成生物学何以成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2.1. 什么是合成生物学? |
2.1.1. 人类认识生命的里程碑: 从分析还原到合成建构 |
2.1.2. 合成生物学的研究内容 |
2.2. 合成生物学的研究范式 |
2.2.1. “构物致知”的合成生物学 |
2.2.2. “构以致用”的合成生物学 |
2.3. 合成生物学的本质 |
2.3.1. 合成生物学的特征 |
2.3.2. 科学、技术还是工程? |
2.4. 本章小结 |
3. 合成生物学责任伦理研究的理论框架 |
3.1. 汉斯·尤纳斯的“形而上学”责任伦理 |
3.1.1. 未来导向的伦理学 |
3.1.2. 责任伦理的理论论证 |
3.1.3. 责任伦理对合成生物学研究的启示 |
3.2. 汉斯·伦克的责任伦理体系 |
3.2.1. 责任类型的划分 |
3.2.2. 明晰责任类别对合成生物学研究的启示 |
3.3. 负责任创新的责任伦理基础 |
3.3.1. 负责任创新的概念及内涵 |
3.3.2. 合成生物学的负责任创新 |
3.4. 本章小结 |
4. 合成生物学的伦理问题与责任 |
4.1. 合成生物学的概念性伦理问题 |
4.1.1. “扮演上帝”的伦理争议 |
4.1.2. 合成生物学对生命概念的挑战 |
4.1.3. 合成生物实体的道德地位 |
4.1.4. 合成生物学对人类尊严的挑战 |
4.2. 合成生物学的非概念性伦理问题 |
4.2.1. 生物安全风险 |
4.2.2. 生物安保风险 |
4.2.3. 新物种的挑战 |
4.3. 合成生物学的伦理问题与“叙事” |
4.3.1. 围绕合成生物学的不同叙事视角 |
4.3.2. 联想、科学想象与共情 |
4.3.3. 合成生物学叙事中的隐喻及其伦理意涵 |
4.4. 针对不同的伦理问题应该树立不同的责任观 |
4.5. 本章小结 |
5. 负责任地发展合成生物学 |
5.1. 合成生物学的未来展望 |
5.1.1. 合成生物学的风险评估 |
5.1.2. 合成生物学与远景评估 |
5.2. 合成生物学的伦理监管及其责任体系 |
5.2.1. 合成生物学的伦理监管原则 |
5.2.2. 合成生物学伦理监管的责任体系 |
5.3. 我国合成生物学研发的伦理与行动规范建议 |
5.3.1. 合成生物学研发行为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 |
5.3.2. 合成生物学研发行为应遵循的伦理规范 |
5.3.3. 合成生物学研发人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
5.3.4. 合成生物学研发人员的行动规范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基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PI制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表 |
Abstract |
中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基本概念界定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科学研究内涵 |
2.2 科研管理相关理论 |
2.3 生命科学基础相关研究 |
2.4 PI制相关研究 |
2.5 相关管理理论 |
第三章 主要发达国家科研管理模式的分析 |
3.1 国外科研机构的组织模式变革 |
3.2 主要发达国家科研管理模式研究 |
3.3 研究启示 |
3.4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科研管理历史演进及现状研究 |
4.1 我国科研管理的近代历史溯源 |
4.2 科研管理模式演进 |
4.3 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机构PI制模式实施案例研究 |
4.4 研究启示 |
4.5 小结 |
第五章 影响PI制管理模式功能发挥的因素研究 |
5.1 TN法概述 |
5.2 因素分析与识别的DEMATEL法及其实施步骤 |
5.3 应用德尔菲法进行PI制管理模式影响因素识别 |
5.4 应用DEMATEL法进行PI制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分析 |
5.5 影响PI制功能因素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与讨论 |
第六章 我国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领域PI制管理模式构建 |
6.1 构建目标 |
6.2 构建原则 |
6.3 构建方法 |
6.4 “全自由契约式”PI制科研管理模式的构建 |
6.5 PI制管理模式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中心建设构想 |
全文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科研团队PI制组织模式研究述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诠释和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相关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相关研究概况 |
1.3 简要评述 |
1.3.1 传统文化中的生命哲学理论 |
1.3.2 传统生命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
1.3.3 中医理论中的生命伦理研究 |
1.3.4 其他各家的生命伦理思想 |
1.3.5 存在的难题和研究的基点 |
1.3.6 本论文使用的生命伦理学概念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我国传统生命伦理思想诠释的理论基础 |
2.1 对生命伦理学产生影响的典型文本的分析 |
2.1.1 分析的立论基点 |
2.1.2 恩格尔哈特俗世生命伦理学文本分析 |
2.2 20世纪影响生命文化及生命伦理学建构的问题 |
2.2.1 20世纪影响生命文化的重大事件 |
2.2.2 影响我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问题 |
2.3 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性质和研究方式的争论 |
2.3.1 我国生命伦理学性质的争论 |
2.3.2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方式的争论 |
2.3.3 基于“异中之同”的简要评述 |
2.4 不可忽视的生命文化问题及我国传统生命伦理学建构的任务 |
2.4.1 不可忽视的生命文化问题 |
2.4.2 我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任务 |
2.5 我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定位及创新意义 |
2.5.1 我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定位 |
2.5.2 我国生命伦理学建构的创新意义 |
2.6 本章小结 |
3. 原始社会到西周的生命伦理思想 |
3.1 原始社会与生命道德的产生 |
3.1.1 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生命道德演变 |
3.1.2 原始社会生命文化秩序的确立 |
3.1.3 维系家庭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孝”与“德”的产生 |
3.1.4 原始社会的中医生命伦理思想萌芽 |
3.2 夏、商、西周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3.2.1 《周易》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3.2.2 《尚书》“五行说”的生命伦理方法 |
3.2.3 夏、商、西周时期生命文化的特点 |
3.3 本章小结 |
4. 春秋战国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4.1 道家的生命伦理学 |
4.1.1 老子“道”的生命伦理学说 |
4.1.2 庄子自然中心论的生命伦理思想 |
4.1.3 杨朱的人类个体生命伦理思想 |
4.2 儒家的生命伦理学 |
4.2.1 孔子的家庭、政治、社会生命伦理学说 |
4.2.2 孟子的生命伦理思想 |
4.2.3 荀子的家国生命健康伦理思想 |
4.3 墨家的生命伦理思想 |
4.4 法家维护国家生命的法制伦理思想 |
4.4.1 管仲的社会生命健康管理的法制伦理思想 |
4.4.2 商鞅的社会生命健康管理的法制伦理思想 |
4.4.3 韩非子维护国家生命的法制伦理思想 |
4.5 春秋战国时期中医的生命文化 |
4.5.1 精、气、神学说和阴阳五行学说 |
4.5.2 春秋战国时期的医疗法规和制度 |
4.5.3 春秋战国时期的医疗技术 |
4.6 本章小结 |
5. 秦朝至唐代的生命伦理思想 |
5.1 秦汉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5.1.1 《吕氏春秋》中“人生基本需求”的生命伦理意蕴 |
5.1.2 “黄老之学”与“休养生息” |
5.1.3 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建立及其彰显的生命文化 |
5.1.4 《皇帝内经》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5.1.5 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5.1.6 维持家庭和社会生命秩序的“三纲五常” |
5.1.7 陆贾、贾谊国家生命健康管理的伦理思想 |
5.1.8 《礼记》《淮南子》《太平经》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5.1.9 扬雄、王充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 魏至唐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1 王弼、阮籍和嵇康以及郭象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2 《颜氏家训》重人贵生、保身全家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3 “隐逸现象”凸显的“保全身心”的生命文化 |
5.2.4 葛洪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5 陶弘景的生命伦理思想 |
5.2.6 孙思邈的生命伦理思想 |
5.3 本章小结 |
6. 宋元明清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6.1 宋元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6.1.1 张载“民胞物与”的生命关怀 |
6.1.2 程颢“仁者以天地万物一体说”的生命伦理境界 |
6.1.3 朱熹的“仁者天地生物之心”的生命伦理责任 |
6.1.4 刘完素医学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6.2 明清时期的生命伦理思想 |
6.2.1 王阳明“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生命伦理自觉 |
6.2.2 王艮“明哲保身”的生命大义 |
6.2.3 王夫之“知耻、立志”的生命品位 |
6.2.4 “温病四大家”医学中的生命伦理思想 |
6.3 本章小结 |
7. 中国佛教生命伦理思想 |
7.1 “法界缘起论”与宇宙的整体性 |
7.1.1 佛教的缘起论 |
7.1.2 宇宙万物无碍自在 |
7.2 众生平等与万物平等的价值观 |
7.2.1 众生平等 |
7.2.2 万物平等的价值观 |
7.3 业报论与对生命及其环境的尊重 |
7.3.1 业报论 |
7.3.2 业报论传说 |
7.3.3 素食 |
7.3.4 放生 |
7.3.5 净土 |
7.4 苦生与涅盘 |
7.4.1 苦及原因 |
7.4.2 涅盘 |
7.5 本章小结 |
8.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思想的诠释 |
8.1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对待个体生命的态度 |
8.1.1 现今青少年的自杀问题 |
8.1.2 “临终关怀”的问题 |
8.1.3 虐杀动物的问题 |
8.1.4 刘海洋“伤熊事件” |
8.1.5 同学之间的杀人事件 |
8.1.6 生殖技术、生育控制、人类基因组破译研究、器官移植、人体实验、死亡控制等生命科技与人体自然生命的关系问题 |
8.2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对待集合体生命的观念 |
8.2.1 家庭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 |
8.2.2 国家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 |
8.2.3 宇宙或自然界生命健康发展的观念 |
8.3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中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1 “家-国生命一体”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2 “道法自然”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3 “仁义为怀”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4 “依法治国”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5 “治未病”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6 “身-心分析”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7 “以民为本”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8 “尊重自然”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9 “民胞物与”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3.10 “养生安生”的生命道德共同体 |
8.4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思想诠释的现时代需求和根据 |
8.4.1 科技疯狂发展的失控,对生命构成严重的风险 |
8.4.2 “赶超现代化的世界性角逐病” |
8.4.3 控制毁灭生命的战争需要生命健康文化的支撑 |
8.4.4 复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纵欲且废人体自然之功 |
8.4.5 社会保障改革需要“本土化”的生命伦理定位 |
8.5 中医兴废争论中中国生命伦理传统之诠释 |
8.5.1 修正中医或废除中医中药的观点 |
8.5.2 毛泽东高度重视中医,中药有西药不具备的疗效 |
8.5.3 从中国生命伦理传统诠释中医学理论的价值和意义 |
8.6 本章小结 |
9.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定位 |
9.1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逻辑起点 |
9.1.1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出发点 |
9.1.2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立论基础和评价标准 |
9.1.3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终极关怀 |
9.2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道德哲学定位 |
9.2.1 生命世界观 |
9.2.2 生命价值观 |
9.2.3 生命权利观 |
9.2.4 生命利益观 |
9.3 中国生命伦理传统重建的道德学定位 |
9.3.1 道德观念 |
9.3.2 中国生命道德学的基本框架构想 |
9.3.3 中国生命道德学的基本原则 |
9.3.4 中国生命道德学的基本范畴初探 |
9.3.5 中国生命道德学基本规范的前提和定位 |
9.4 构建“诗意地栖居”的中国生命伦理学 |
9.5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创新点说明 |
(5)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目标、概念界定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一章 一流大学成长中科学精英汇聚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个人—组织契合理论 |
一、P-O fit理论概述 |
二、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二节 学习型组织系统思考动力学理论 |
一、系统思考动力学理论概述 |
二、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三节 组织资本与个人资本理论 |
一、组织资本理论概述 |
二、个人资本理论概述 |
三、对本研究的适切性 |
第二章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产生与汇聚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科学家角色的出现与大学科研职能的萌发 |
一、科学家角色的出现与确立 |
二、大学科研职能的萌发 |
第二节 科学精英的产生与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一、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二、科学精英的产生与流动 |
第三节 科学精英的汇聚与世界一流大学集群的形成 |
一、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形成的时代背景及含义 |
二、科学精英在美国的集聚状况 |
三、黄金时代:美国研究型大学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章 科学精英汇聚促进一流大学成长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科学精英社会资本提升大学声誉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与一流大学的契合关系 |
二、科学精英声誉机制助推大学成长为一流 |
第二节 科学精英学术资本实现大学职能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推动一流大学的科研 |
二、科学精英推动一流大学研究生及职业生涯早期科学家培养 |
第三节 科学精英物质资本助力大学成长的机制分析 |
一、科学精英驱动一流大学在创新联动中捕获发展机会 |
二、科学精英通过教学与科研促使大学获得不菲物质资本 |
第四章 一流大学吸引科学精英汇聚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对一流大学R&D的巨额资助 |
一、政府为一流大学科研付费的动机 |
二、政府为一流大学科研付费的力度 |
三、付费背景下政府促进科学精英朝一流大学集聚的机制 |
第二节 良性的大学治理 |
一、一流大学搭建良性治理架构以吸引及挽留科学精英 |
二、一流大学平衡学术商业化与科研自主以保护科学精英少受干扰 |
第三节 卓越的人才集聚平台 |
一、一流大学与科学精英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人才集聚 |
二、科学精英之间的互惠关系有利于人才类聚 |
三、科学精英在一流大学达到一定阈值会稳定类聚行为 |
第四节 家庭结构及个人因素约束流动得以消减 |
一、家庭因素对科学精英流动的约束作用 |
二、个人因素对科学精英流动的约束作用 |
三、家庭结构及个人因素约束流动得以消减的途径 |
第五章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学科制度分析 |
一、学科治理:大学内外部治理中专业权力的发挥促进科学精英集聚 |
二、学科资助:R&D经费可用度与科学精英集聚存在正向相关 |
三、学科构建:跨学科(IDR)推动科学精英集聚 |
四、学科运行:科学文化与院系管理文化的共生促进科学精英集聚 |
第二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大学制度分析 |
一、科学精英招募引进制度 |
二、科学精英学术职业晋升与薪酬制度 |
三、科学精英学术能力评价制度 |
四、一流大学私人捐赠讲席制度 |
第三节 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科学精英汇聚的跨国格局及动因分析 |
二、高等教育强国的精英移民制度分析 |
三、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政治环境分析 |
四、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经济环境分析 |
五、一流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文化环境分析 |
第六章 科学精英汇聚对我国“双一流”建设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实证分析 |
一、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情况 |
二、我国一流大学科学精英汇聚的国际比较 |
三、我国一流大学综合性人才竞争力国际比较 |
第二节 科学精英的汇聚决定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的成败 |
一、系统思考:科学精英汇聚决定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成败 |
二、驱动之驱动:我国研究型大学汇聚科学精英的背景及路径分析 |
三、间接之驱动:科学精英汇聚愿景是我国大学改革的源动力 |
第三节 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是实现科学精英汇聚的关键 |
一、改善大学内部治理,打造利于精英汇聚的扁平式生态 |
二、完善大学外部治理,打造有利于精英汇聚的保护式生态 |
三、打破学术界-产业界行业分隔,营造利于精英汇聚的开放式生态 |
第四节 科学精英队伍的国际化是我国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学科)的必由之路 |
一、我国研究型大学科学精英国际化的现状 |
二、我国研究型大学提升科学精英国际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三、我国研究型大学提升科学精英国际化的可能解决路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僭越问题研究 ——基于生命伦理学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 |
2. 国内研究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论文思路 |
四、创新点和解决的问题 |
1. 创新之处 |
2. 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生命权利的内涵及特点 |
第一节 生命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
一、权利的定义 |
二、生命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
第二节 生命权利的发展史 |
一、古代发展史 |
二、中世纪之后的发展史 |
第三节 生命权利的伦理认识 |
一、生命权利的伦理原则 |
二、生命权利的生命伦理学理论 |
三、伦理认识的发展阶段 |
第二章 生命科技发展与生命权利的相互关系 |
第一节 生命科技发展概况 |
一、生命科技发展的内涵和领域 |
二、生命科技的发展和本质 |
第二节 生命科技发展的伦理分析 |
一、伦理道德和生命科技的冲突 |
二、理性与正当性的对峙 |
第三节 生命权利的伦理分析 |
一、理性与伦理的需要 |
二、科学认识生命伦理的使然 |
第四节 生命科技和生命权利的关系 |
一、发展生命科技是生命权利的内在要求 |
二、僭越的产生来源于双方不对称的发展 |
第三章 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的僭越问题 |
第一节 生命密码的破解 |
一、人类基因组研究的概况和现状 |
二、人类基因组研究对生命权利的影响 |
三、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引发的伦理与僭越问题 |
第二节 生命繁衍的人工化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和现状 |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生命权利的影响 |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与僭越 |
第三节 克隆与干细胞移植技术带来的迷茫 |
一、克隆、干细胞移植技术的概念和现状 |
二、克隆、干细胞移植技术对生命权利的影响 |
三、克隆、干细胞移植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和僭越 |
第四节 供不应求的器官 |
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概念和现状 |
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对生命权利的影响 |
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和僭越 |
第五节 生和死的干涉 |
一、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的概念和现状 |
二、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对生命权利的影响 |
三、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带来的伦理冲突和僭越 |
第四章 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僭越的伦理分析 |
第一节 生命和生命科技的伦理价值思考 |
一、生命的价值认识 |
二、生命科技发展的技术性与价值性 |
第二节 道义论和结果论下的僭越和它的辩证分析 |
一、道义论下的僭越 |
二、结果论下的僭越 |
三、辩证看待僭越——适度僭越 |
第三节 适度僭越的性质和意义 |
一、适度僭越的性质 |
二、适度僭越对生命权利的再强化 |
三、适度僭越的必要张力 |
第四节 僭越的伦理指引原则 |
一、追求“善”、“美”为前提的僭越 |
二、僭越的尊重原则 |
三、僭越的公正、公平原则 |
第五章 引导生命科技发展与保障生命权利的现实举措 |
第一节 加强对生命伦理学的动态研究 |
一、加强生命伦理学动态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建设生命伦理体系,为生命科技发展提供可行规范 |
第二节 适度僭越下国家对生命权利与生命科技发展的责任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权利保障的责任 |
二、国家对生命科技发展的责任 |
第三节 适度僭越下的社会保障 |
一、做好引导生命科技发展的动态宣传 |
二、宣传的路径与媒介研究 |
第四节 适度僭越下的法律保障 |
一、有关生命权利与生命科技发展的法律现状 |
二、重铸生命伦理,建立生命伦理与法律的动态联系 |
第五节 用生命教育来确保适度僭越下的生命科技发展永不停歇 |
一、生命教育的基本内涵 |
二、国内外生命教育的现状 |
三、生命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学术研究的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构想 |
第一章 基因科技冲击下的“美丽新世界” |
第一节 人类基因科技概况 |
一、基因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人类基因科技及特殊性 |
第二节 基因科技的伦理、法律与社会意涵 |
一、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风险 |
二、基因科技发展的法律难题 |
三、基因科技发展的社会冲击 |
第三节 基因科技的伦理语境解读 |
一、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 |
二、基因科技伦理的价值选择 |
三、基因科技伦理原则反思-以基因专利为例 |
第二章 走向本真的存在:人类基因权利的存在基础与法律价值 |
第一节 人类基因权利产生条件 |
一、科技发展与基本权利的演变 |
二、基因权利的产生源于科技对现实的冲击 |
三、基因科技伦理的刚性诉求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价值 |
一、基因权利是公民应有之权利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概念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价值分析 |
第三章 基因科技与法律的对话: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内涵 |
第一节 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
一、人与物二元分离理论的现实困境 |
二、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法律性质定位 |
一、人类基因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解读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私法属性解读 |
第三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构成要件 |
一、人类基因权利的主体 |
二、人类基因权利的客体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内容 |
第四节 人类基因权利的基本形态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信息隐私权 |
三、基因人格权、财产权与基因人格性财产权 |
四、基因知情同意权 |
第四章 保守与超越:人类基因权利的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常规思路之——制定、完善相关法律 |
一、宪法层面之完善 |
二、制定《基因技术法》 |
三、其他部门法的相应调整 |
第二节 人类基因权利保护的新思路—现有法律思维与制度调整 |
一、“柔刚并济”的人类基因权利保护规范 |
二、制度视角下基因隐私权制度的再思考 |
三、人类基因权利的损害救济——责任伦理理念及其展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界定核心概念 |
三 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概况与文献述评 |
二 国内研究概况与文献述评 |
三 综合评析 |
第三节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三 研究的方法与框架 |
四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生命行为管理:公共管理的新领域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管理何以成为公共管理的新领域 |
一 生命行为是公共管理必须介入干预的新领域 |
二 认知生命行为管理是公共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
三 从公共管理之平台推进和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紧迫性 |
第二节 从不同学科视域认知生命行为管理 |
一 政治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二 经济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三 社会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四 管理学视界的生命行为管理 |
第三节 以不同理论视野观察生命行为管理 |
一 生命伦理与生命行为管理 |
二 权利理论与生命行为管理 |
三 行为理论与生命行为管理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探索公共管理之新领域 |
第三章 生命行为管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前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混沌与野蛮 |
一 强制推动人口增殖与强化优质生育 |
二 恣意侵犯与剥夺生命权的刑罚规制 |
三 干预婚姻与性行为的多样态社会伦常 |
四 关涉生命终止行为的悖谬行径 |
五 背离生命伦理与生命价值的定制生命行为 |
第二节 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启蒙与试错 |
一 控制人口数量与人口规模的计划生育的兴起与发展 |
二 增量拓展的对性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宽容度 |
三 禁止社会成员的自杀行为:由宗教层面到法律层面 |
四 优生节育的异动:国家政策主导下的特定群体强制绝育 |
第三节 后工业社会:生命行为管理的反思与重构 |
一 第一阶段(-1947):人们对既往生命行为管理的反思 |
二 第二阶段(1948-2000):生命行为管理的制度构建 |
三 第三阶段(2000至今):生命行为管理的多维推进 |
第四节 生命行为管理模式嬗变之因由论析 |
一 技术因素:生命技术由神学走向科学 |
二 价值认知:生命文化由专制走向宽容 |
三 社会形态:从群体化社会到非群体化社会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人”的觉醒与发现 |
第四章 生命行为管理之张力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的新思维拷问现代进步观 |
一 质疑人的进化方式:自然选择或人工选择 |
二 质疑人的进化程度:人的有限性或可完美性 |
三 质疑自然人的正当性:克隆人能否替代自然人 |
第二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内在张力 |
一 生命个体与生命群体的内在特质 |
二 生命行为的差异性与趋同性之矛盾 |
三 个体的生命权诉求与社会利益之张力 |
第三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尺度 |
一 生命权的限度及其定位 |
二 生命行为的限度及其依据 |
三 生命行为管理的标尺与边界 |
小结 生命行为管理:群体选择与个体选择之辩 |
第五章 当代若干国家生命行为管理与相关政策审视 |
第一节 生命的起始:生育政策综论 |
案例1 美国巴克诉普莱迪案(1927年):生育政策限制特定群体生育需求的争议 |
案例2 美国罗诉韦德案(1973年):生育政策强制公民生育意愿合法性之争 |
一 生育政策的界定与演进 |
二 生育政策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检视 |
第二节 生命的“交易”:人体交易行为管理 |
案例 美国M宝宝案(1987年):代孕婴儿的归属,自然父亲还是自然母亲 |
一 人体交易的界定以及历史考察 |
二 器官交易管理政策:器官捐赠与器官交易 |
三 代孕行为规范:利他代孕与商业代孕 |
第三节 生命的相伴:婚姻与性行为规制 |
案例1 “粉红商机”(Pink Dollar):对同性恋的承认与包容 |
案例2 泰国、尼泊尔第三性别身份证、第三性厕所:对性少数人群的保护 |
一 婚姻制度的构建与性行为管理 |
二 同性婚姻政策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的同性婚姻政策检视 |
第四节 生命的终止:死亡行为管理 |
案例 美国特丽·夏沃案(1998-2005年):几经反复的死亡权之争 |
一 人类社会对自杀行为的认知与应对 |
二 安乐死行为管理的政策环境论析 |
三 若干国家的自杀与安乐死政策检视 |
第五节 生命的再造:“定制生命”行为管理 |
案例 英国“定制曼儿“与”安吉丽娜·朱莉的选择”:定制人类之可能 |
一 理解定制生命:实质、争议与实践 |
二 定制生命行为管理的政策环境考察 |
三 若干国家关于定制生命行为管理的政策审视 |
小结 域外生命行为管理再论析:启示与借鉴 |
第六章 当代中国生命行为管理:问题与反思 |
第一节 生育之痛:生育政策的流变 |
一 生育文化及生育意愿考察 |
二 1949年以来的生育政策转向 |
三 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检视 |
四 存在争议:计划外生育与非婚生育 |
第二节 身体之忧:身体处置权之争 |
一 关于身体处置权的认知与论争 |
二 关于人体处置行为管理之政策 |
三 关于人体交易行为管理之政策 |
四 现行政策的问题与存在的争议 |
第三节 婚恋之惑:婚姻制度的变迁 |
一 性文化及婚姻家庭观念考察 |
二 当代中国的婚姻政策检视 |
三 当代中国婚姻外性行为管理 |
第四节 死亡之难:终止生命行为管理考察 |
一 死亡权与自杀行为管理认知 |
二 自杀与安乐死行为管理之策 |
三 现行政策的问题与存在的争议 |
第五节 再造之争:定制生命之可行性探究 |
一 社会成员对定制生命、克隆人类的认知 |
二 当代中国定制生命行为的现实考察 |
三 存在争议:定制完美人类之可行性 |
小结 当代中国生命行为管理透视:问题与反思 |
第七章 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及其成因 |
一 当代生命行为管理的多样态 |
二 当代生命行为管理的困境 |
三 生命行为管理困境之成因 |
四 生命行为管理陷入困境之影响 |
第二节 生命行为管理若干要素考量 |
一 生命行为管理的核心理念 |
二 生命行为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三 生命行为管理的评价依据 |
第三节 优化生命行为管理:主体与路径 |
一 政府在生命行为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
三 区分不同类型生命行为实施分类治理之方略 |
小结 推进与优化生命行为管理:探索与前行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由基因工程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二、基因工程及其发展现状分析 |
(一) 基因工程的概念 |
(二) 基因工程领域的几个热点问题 |
(三) 基因工程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
三、生命伦理学及其发展 |
(一) 生命伦理学的内涵 |
(二)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
1. 不伤害原则 |
2. 有利原则 |
3. 尊重原则 |
4. 公正原则 |
(三) 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概况 |
1. 生命伦理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
2. 生命伦理学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
3. 国内外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生命伦理问题的含义本质 |
四、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生命伦理问题 |
(一) 转基因食品的概念 |
(二) 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生产现状 |
1. 美国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现状 |
2. 欧盟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现状 |
3. 中国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现状 |
(三) 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方向 |
(四) 转基因食品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 |
1.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 |
2.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人体实验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 |
3.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带来的生命伦理问题 |
五、人类基因组计划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
(一)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提出 |
(二)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过程和现状 |
(三) 人类基因组研究的意义 |
1. 人类基因组研究对基础科学的意义 |
2. 人类基因组研究在应用方面的意义 |
(四) 人类基因组计划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 |
1. 基因检测的利与弊 |
2. 基因信息的隐私权和基因歧视问题 |
3. 基因治疗和基因改进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 |
4. 遗传资源的收集和基因专利的授权问题 |
六、基因武器的出现对生命伦理的挑战 |
(一) 基因武器的概念 |
(二) 基因武器的基本特点 |
1. 杀伤力强,成本低 |
2. 受攻击后无法医治 |
3. 使用方便,战术运用灵活 |
4. 只攻击传染特定人种 |
5. 杀伤过程隐蔽 |
(三) 基因武器对未来战争的影响 |
(四) 基因武器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 |
1. 基因武器给人类和平带来挑战 |
2. 基因武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七、解决基因工程产生的生命伦理问题的对策 |
(一) 科学家在科研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 |
1. 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的权利与义务 |
2. 抵制科学研究中不规范建制与不道德行为 |
3. 进一步明确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
(二) 遵循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限制基因工程技术的滥用 |
1. 遵循不伤害原则 |
2. 遵循有利原则 |
3. 遵循尊重原则 |
4. 遵循公正原则 |
(三) 加强政府的理性调控,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控制 |
(四) 公众的舆论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四、当代生命科学的头号工程:人类基因组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精准医学中伦理问题研究[D]. 王垚.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2]合成生物学的伦理学反思 ——一种责任伦理视角[D]. 马诗雯.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1)
- [3]基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PI制管理模式的构建[D]. 任林琇.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2018(02)
- [4]中国生命伦理传统的诠释和重建[D]. 迟学芳.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2017(05)
- [5]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科学精英汇聚与一流大学成长[D]. 范冬清.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
- [7]生命科技发展对生命权利僭越问题研究 ——基于生命伦理学视域[D]. 沈风雷.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5)
- [8]科技发展之人类基因权利研究[D]. 杜珍媛. 南京大学, 2014(05)
- [9]论生命行为管理 ——探索公共管理的一个新领域[D]. 李玲. 南京大学, 2014(04)
- [10]由基因工程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研究[D]. 杜芳舟. 渤海大学, 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