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重约束条件下的银行清算资金运动——株洲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实证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黄慧微[1](2020)在《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制度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要尽快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建设,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形成社会运行的良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会议讲话中,将风险防范提高到新的高度,强调要在经济全局、系统中化解风险,“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全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数据显示,应收账款及其占流动性资产的比重逐渐增加,在经济转型调整的关键之年,多重因素叠加下,坏账风险也在相应提高;尽管商业票据融资业务尚不够成熟,但需求日益增加,使得商业票据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提高,2016年票据风险事件爆出后,票据业务量开始持续减少,但2019年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再次呈现集体非理性的快速扩张趋势,潜在风险极容易在企业和银行间传导,扩大风险范围。无论理论研究本身还是对现代金融危机实践的反思,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都常常被当作一个系统、有机的分析框架。尽管其中对应资本主义的具体结论不能直接照搬到我国实践,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信用一般理论、资本积累、扩张以及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对分析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信用风险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且其中蕴含着不少前瞻性、现代性的观点和洞察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面临市场自发调节下的各种失衡或失灵,更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坚持马克思宏观经济思想和信用理论的基本逻辑,继续创造性解决信用制度二重性下的各种现实问题。基于此,针对当前我国商业信用发展中的主要现实风险及潜在风险,依据马克思的商业信用循环条件,以商业信用与生产过剩、货币理论、经济周期之间的相互作用为理论支撑,本文采用平行式行文结构,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投机风险三个方面探索我国商业信用风险的形成及防范。遵循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从本质到现象、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逻辑顺序,剖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风险的外在表现和产生的一般原因;坚持理论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发展性,探索信用基本理论与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的具体应用相结合;为更契合当代商业信用风险特征,采用了金融学、行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多学科交叉、综合分析。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及其作用、信用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加速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间对立的机理和表象,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对立最终的发展趋势便是彼此分离并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且具有周期性。统一的过程中,部分则以具体信用风险形式呈现出来,商业信用风险便是其中之一。第一部分介绍了马克思信用理论的基本观点,包括核心概念界定、信用制度的二重性以及马克思的信用思想逻辑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下的“信用”范畴,形式上指以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经济关系,从属于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商业信用则是社会再生产中以商品为借贷对象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商品让渡与价格实现分离、商品为对象、链条性的特征,风险也相应表现为锁链式扩散性、双向性、可转移性特点,但同样具备信用制度的二重性作用,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在加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要素间的冲突。整理、归纳了商业信用扩张与风险形成相关理论,一是商业信用循环条件,即“1.产业资本家和商人的财富,即在回流延迟时他们所能支付的准备资本,2.这种回流本身”;二是商业信用扩张加剧和掩盖生产过剩的机理;三是商业信用对货币流通速度、流通数量的影响;四是归纳了经济周期中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共同作用及演变。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风险治理思想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金融风险防范框架,金融发展“回归本源”的论断正是对马克思关于货币、信用与危机基本理论的继承与发展。该部分也成为下文具体分析我国商业信用风险的直接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概括了我国商业信用产生、发展历程,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和商业票据的整体现状、新发展:应收账款方面,当前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偏紧,呈现比较稳定的行业集中分布,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及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应收展账款融资模式快速发展趋势明显,并逐渐平台化;商业票据方面,业务经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票据业务电子化水平显着提升,电子票据、数字票据带动票据融资业务增加,但随着国家逐步推进金融去杠杆和强化监管,票据市场进入调整、转型期,从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总体看,新常态下商业信用发展主要面临着突出的信用风险、不断增强的流动性风险、投机盛行三方面风险。第三部分从伦理维度分析了商业信用道德弱化下的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成因:商业信用道德形态的不完备、道德契约的脆弱性;提出相应防范建议,即辩证看待马克思关于信用资本的道德批判,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体系下的诚信美德,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从经济维度分析了商业信用风险评估、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导致的信用风险,主张多渠道提高商业信用评估的科学性,全过程提高企业信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第四部分围绕马克思的商业信用循环条件分析流动性风险形成及防范。其中外部可支配的准备资本条件的分析综合了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关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关系的研究,同时结合经济周期原理,从部分产能过剩、产业比例失调、利润率下降、市场竞争压力分析了我国商业信用回流本身的风险。提出了优化外部准备资本配置、控制企业商业信用扩张边界、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公平、理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为关于投机风险的分析,主要针对商业票据投机问题展开,也有部分兼具实体交易和金融衍生交易特征的投机风险形式。依据投机形成条件,从商业信用融资工具、供给、收益实现、有限理性等方面分析投机风险的形成。建议从完善商业票据融资市场供给、提升理性决策水平、强化制度、监管、服务一体化三方面抑制投机。第六部分总结、梳理了三种具体风险形成机理上的内在联系。主张整体中考量商业信用风险形成的各类因素;从防范措施中概括、提炼出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即遵循经济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科学化解风险;优化信用制度安排,调控政府行为边界;强化企业主体“志诚”的内在支撑。整体看,论文运用了马克思宏观经济思想、信用理论的研究方法和体系,又结合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经济转型的时期特征,把握信用杠杆和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的机遇,在创新发展中化解风险,在实践中继承、丰富马克思信用思想。
莫凡[2](2020)在《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文中认为现有文献关于地方债规模的研究多集中于其成因、发展和财政可持续性下的最优规模计算。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膨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又转变为经济增长视角下的债务规模适度性研究,多篇文献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存在一个门槛值,当债务规模小于该值时,地方政府债务能够实现地区的经济增长;当债务规模超过该值则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性作用。由此推出一个具体的数值作为债务存在合理性的标准,依此作为抑制地方政府举债依据,并划分东中西部三个地区找出各个区域的地方政府债务门限值。这种简单明了的逻辑描述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的正向和负向的作用,强调了债务风险。这些研究虽然揭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一般作用,但是在地方政府债务对投资以及全要素生产率影响上研究不足。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央政府力推“新基建”拉动经济增长,提出经济增长转换为高质量增长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仍能通过投资和提高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产生正面影响,显得更有现实意义与政策价值。另外,研究政府因素的异质性也有助于调整政府上下级之间关系以及改进政府自身能力应对政府债务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因此,引出三个问题:1.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是否仍有促进作用?2.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如何实现?3.除了区域异质性外,是否还有别的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效果?首先,通过理论分析和经验分析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研究。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世代交叠的内生性增长模型,分析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稳态条件下,整体上看,中国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存在显着促进作用。而后在理论分析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利用地级市的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显性债务代理变量、城投债作为隐性债务代理变量进行研究,检验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并利用系统GMM模型处理内生性问题以及利用变换核心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其次,通过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效应的作用机制。检验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方经济增长的渠道,从地区投资率和地区全要素增长率两个方面刻画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两者的影响。第三,通过调节效应模型分析政府异质性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的影响。考虑到我国地级市地方政府因财政体制约束和自身财政资源约束而存在异质性,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不同条件下的地级市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基于财政体制中的财政分权因素和地区竞争压力因素、财政资源中的突破预算约束能力因素、金融分权能力因素和金融发展水平因素异质性条件下检验了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效果。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采用显性债务指标和隐性债务指标,进行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系统GMM回归后发现,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在2010-2016年与经济增长率正相关。但是并未发现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存在显着的临界值。验证了理论模型中的推论。并以数据和实证分析证明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的经济增长仍有促进作用。第二,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提升了地区投资率,积累资本存量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提高地区的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提高了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数据和实证分析验证了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能够通过促进地方投资和改变地区技术进步带动地区的经济增长。第三,讨论了异质性问题。从地方政府受到的财政体制约束和地方政府本身的财政资源约束分析政府的异质性。研究发现,以财政分权因素和地区竞争压力因素为指标的财政体制异质性下,地方政府的对财政支出的支配权越高,对财政支出的自主程度越高,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影响越大;地区受到的发展压力越大,GDP排名与标尺差距越远,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增长的促进影响越大。以预算外土地出让收入、金融发展水平因素和金融分权水平因素为指标的地方政府财政资源异质性下,地区土地出让水平越高、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干预越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地方政府债务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越强。另外发现,地区竞争压力与金融分权因素对2014年后的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作用不显着,可能是债务限额管理的作用。可见,除了受到区域异质性的影响外,地方政府受到的财政体制约束和财政资源约束也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影响。本文主要的创新:(1)拓展了发展中国家债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已有对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集中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样本数据,其目的是为解决债务高企的发达国家面对经济增长的难题。缺乏对全球金融危机下政府债务不断累积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系统性研究。现有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也存在争议。本文基于中国政府债务整体增长,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增速超过中央政府债务的客观事实,对城市层面的政府债务数据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有关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实证文献。(2)弥补了现有研究关于“债务-经济增长”影响机理的不足。已有文献侧重于研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或抑制作用,缺乏更深层次的地方政府债务与地区经济发展传导机制的研究。本研究将地方债务、地区投资率增长、包括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在内的地区全要素生产率与地区经济增长有机结合。从地方政府债务通过拉动地区投资率和促进地区全要素生产率出发,对地方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揭示了地方政府债务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弥补大多数实证研究角度过于单一的缺陷。(3)考虑了地方政府债务中的地方政府存在的异质性影响因素。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地方政府债务中债务本身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或者多侧重于空间地理区域的差异。本研究聚焦于地方政府的异质性,从财政体制约束和财政资源两个维度出发,研究不同影响因素下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对理顺政府间关系以及调动地方政府财政资源,发挥二者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效应有更好的指导作用。(4)样本数据更全面丰富,相对于已有研究中地方政府债务多采用各种代理变量,如“招拍挂”出让收入、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金额等等,本研究采用财政部公开公布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以及经过整理的wind数据库中“城投债”数据,并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进行深入研究,数据更为准确全面;并且研究对象选择了地级市层面,相对于省级债务的研究更加深入。综上所述,本研究基于地级市地方政府债务数据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水平及其作用机制。不仅从理论上弥补相关研究的缺陷,在现实中为新一轮的新基建拉动投资和经济发展转型提供了实证经验;也为理顺政府上下级之间关系和合理利用政府自身财政资源上提供了现实证据。
唐文婷[3](2019)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普惠金融强调给社会所有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成为各国金融体系建设的目标。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相对落后,农村经济主体面临融资难问题,制约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不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凸显了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增长成果很可能会被抵消的事实,人们认识到普惠金融发展在带来金融创新的同时,大量脆弱、经验不足的农户由于金融能力的明显不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发生被侵害的事件,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原则得以提出。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做法,本文探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既探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也期望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相关主体行为提供指导。文章在归纳总结国内外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将农村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而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农户,他们具有融资难、金融能力不足和异质性等特征;在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于保障农户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其利益不因之而受损;其次,本文对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法律空白、行为监管不力、金融机构不重视以及农户自我保护不足等;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包含金融服务获取权、自主公平交易权和金融消费求偿权,目前来说,这些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由于市场、政府(层级)和自组织(社群)是社会治理的三种权力,因此,本文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农户有限理性和自组织面临的困境方面分析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认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容易受损的一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由政府推动的普惠金融发展也会存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并运用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明政府无法设计一套完美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来实现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利用多任务多阶段委托代理模型,说明普惠金融多政策目标下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行为偏差问题,这导致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未能得到真实性执行;农户具有有限理性特征,农户自组织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搭便车、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社员异质性带来的利益诉求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社员作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实现。在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有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户本身。文章接着对这三大主体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起到的作用和这些作用的实现状况、如何实现进行了探讨:(1)就政府的保护而言,利用博弈论说明行为监管能降低交易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机率,为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选择长期合作行为创造必要条件,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湖南省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运行为例,说明政府行为选择存在偏差,应完善监管而不是过度参与金融交易,并提出了以法制化作为行为监管的发展方向的观点。(2)就金融机构的保护而言,本文基于镶嵌理论,认为金融机构能通过信任培养、信息沟通和维权制度建立,实现网点业务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然而,金融机构建立物理网点及培养与农户之间信任关系的成本较高,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得以发展。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将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依赖实体门店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能利用声誉机制和关联博弈实现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以湖南省金融扶贫服务站为例进行证明;另一类是依靠通信设备和网络技术的无网点银行代理业务,文章对其发展现状及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应进行了总结。(3)在农户的自我保护方面,利用对湖南省农户的调研数据证明农户金融能力的提升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存在正向关系;由于金融能力提升的长期性,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低收入弱势农户为获取金融服务而进行合作的组织机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形式。运用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认为农户制定奖惩规则、坚持封闭性原则和领袖人物存在,能克服“搭便车”行为,组织起来结成资金互助社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资金互助社运营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异质性社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社员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收益,实现社员的共益权、自益权和救济权等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文章提出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包括应明确政府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职责,落实农村金融行为监管,提高普惠金融机构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和主动性,以及增强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市场参与能力等建议。
石春雷[4](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彭珏[5](2014)在《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一个国家金融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设施,支付系统是庞大经济金融体系的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2003年,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主要应用的第一代支付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3年,中国第二代支付系统正式建成运行。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已然是跨行资金汇划流动的主渠道和枢纽,对加速经济增长步伐、鼓励和刺激金融创新、完善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满足和支持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密切各金融市场等方面都有相当的促进作用。本文全面、系统的从支付系统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入手,结合株洲市经济增长和支付系统发展的经验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具有前瞻性的建议。湖南省株洲市作为南方的重要交通枢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现代化支付系统也日渐成熟和完善,其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何?本文首先按对支付系统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不同观点分类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并介绍两者基础概念及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然后,将湖南省株洲市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了解株洲市经济增长和支付系统发展历程,搜集整理了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利用协整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等方法剖析数据间的微妙关系,考察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充分挖掘支付系统数据的深层内涵。研究分析结果表明:虽然支付系统资金流量和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量不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但两者与经济增长之间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且互为因果说明了支付系统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支付系统显然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众多关系中的一个有力因素。最后,一方面,提出完善支付系统相关制度等完善支付系统的合理对策来提高支付系统服务经济增长能力,另一方面,建议利用支付系统调节货币流通量和流通速度、优化信贷投资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等,以更好地利用支付系统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朱兰春[6](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周旭峰[7](2013)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金融先导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孔祥毅教授提出的金融先导理论和金融协调理论为指导,首先通过对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探寻,总结出三种类型的工业化模式,即自然演进模式、后起赶超模式和金融先导模式。早期的工业化主要是自然演进模式的,其成功范例为英国和一些西欧小国;进入十九世纪,自然演进模式让位于后起赶超模式,后来居上的主要有美国、法国、德国、俄国等;十九世纪末,开始出现金融先导的工业化模式,二战后普及起来,比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等,以及联邦德国的工业重建。在梳理世界各国工业化历史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基本结论:二战前的资本主义世界中,无论是自然演进模式还是后起赶超模式的工业化,即便很成功的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和工业化结束后都经历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这成为资本主义挥之不去的痛;二战后工业化较为成功的国家,大都采取了金融先导模式,并保持了20—30年的高速增长,不仅工业化时间大为缩短,而且在工业化进程中熨平了经济危机,但在工业化结束后往往会爆发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出现停滞或增速放缓。因此,我们得到一条规律:现代经济环境中,要快速实现工业化,必须运用金融先导战略;要防止工业化结束后出现的金融危机,必须正确运用金融先导战略。其次,本文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工业化历程,包括洋务运动和晚清到民国的三次工业化浪潮,其间既有壮士扼腕的悲曲,也有机会一闪的叹息。解放后,我国在前苏联的援助下,开始了后起赶超模式的工业化,取得非凡成就,然而在“赶美超英”的错误指挥下,工业化遭受很大挫折,中苏关系恶化后,中国闭关锁国,“自力更生”,结果使中国与世界的差距越拉越大;改革开放奏响了金融先导模式工业化的乐章,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主张①,在其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农行得以迅速恢复,拉开了经济改革的序幕。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纷纷成立、分设或恢复,为新的工业化高潮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金融改革与经济改革互为促进,相得益彰,成就了我国长达30年的高增长。(二)金融先导为什么能够克服经济危机,获得平稳高速增长呢?本文通过对金融先导战略充要条件的论证,发现经济系统存在固有频率的规律:落后国家工业化前,经济系统处于低水平的均衡;工业化开始后,大量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技术引进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扰动源,这个扰动在量上明显超过了其他随机扰动,成为扰动的主方向,构成一种明显的单向冲击,使经济形成“技术引进→收入增长→货币需求增加→利率上升→投资下降→收入减少→货币需求减少→利率下降→投资上升→收入再次增加”的周期性波动(图示见第4.1.2节)。本文不仅用图示法演示了经济系统受到冲击后,必然经历循环往复波动的现象,而且用数学推导,严格证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经济系统都存在这样的固有频率,并得出经济系统在固有频率的作用下周期性波动的解析表达式y=y+(y+y-βt1t010)(),从而为各种经济周期假说提供了逻辑严密的数学依据,使假说上升为定律。本文分别考察了经济系统在正向扰动(如科技创新)和负向扰动(如战争)的冲击下,周期性波动的轨迹;考察了各种内生变量对经济波动产生的阻尼效应,即证明了“经济稳定器”原理;考察了纸币发明的作用,即纸币制度使货币供给,由经济的内生变量,转变为内外共生变量。在管理通货制度下,一国货币当局可以通过改变货币供给量缓冲经济波动,即在“货币需求增加→利率上升”过程中插入一个“货币供给增加”环节,使之变为“货币需求增加→货币供给增加→利率不变或下降”,使投资不再下降,进而收入不再减少,经济在新的高度达到均衡,这样就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出现,解答了上段段首的疑问,对二战后经济危机的缓和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工业化需要三个要素的增长:技术、资本和劳动力。先进的技术可以从国外引进,廉价的劳动力可以从农业中释放,而资本呢?二战前,工业化成功的国家往往通过殖民掠夺和侵略战争,来攫取资本的增量;二战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纷纷独立,而且正是这些新独立的国家需要工业化,她们不能再进行殖民掠夺了。二战后,管理通货制度在世界各国确立,金本位的最后一抹余辉,也随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黯淡下去。管理通货制度确立后,货币供给不再是经济的内生变量,而成为内外共生变量,一国货币当局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为工业化提供资本的积累。与殖民侵略相比,这种方法不仅文明了许多,而且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好处——缓和了经济危机。那么,为什么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在工业化完成后不久,都出现了金融危机、经济停滞或增长乏力呢?原因就是:工业化结束后,该国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没有了技术引进这个明显的、确定的、在量上占优的正向冲击,经济系统在其他各种随机扰动的叠加影响下,围绕其均衡点作无规则的震荡。此时,如果再增加超量的货币供给,试图刺激经济只朝一个方向前进,结果只会事与愿违:不但无法推动经济,而且极有可能加剧经济波动,发生金融危机是迟早的事儿。因此,工业化结束后,我们建议终止金融先导,改用弗里德曼的单一规则。还有一些国家,走的同样是金融先导的工业化道路,却没有收获像日本、亚洲“四小龙”那样的成就,而是金融巨幅波动,经济停滞不前。究其原因,就是金融先导过度,货币超量供给,欲速则不达。因此,我们在运用金融先导的过程中,必须使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保持协调。本文在第6章,运用孔祥毅教授提出的金融协调理论,专门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的协调,要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存在负向扰动或冲击(如石油危机)时,是不宜使用金融先导的,因为此时增加货币供给,无法提高商品供给,只会推高物价,形成“滞涨”(详细推导见第6.3.1节)。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消除负向扰动源,如石油危机时,只能通过提高石油产量或寻找替代能源来解决;又如发生战争时,只能通过结束战争来解决,其他任何宏观调控都治标不治本。第二种情况:存在正向扰动或冲击(如技术引进)时,运用金融先导增加货币供给是对的,但要克服过量与不足两个弊病。货币供给不足时,无法完全平抑经济的波动,经济只能在波动中低速增长;货币供给轻微过量时,物价温和上升,经济仍然低速增长(详细推导见第6.3.2节),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处于这种状态;货币供给严重过量时,物价腾贵,经济停滞,没有了经济的增量,供给的货币也得不到回报,结果只能是继续追加货币供给,饮鸩止渴,恶性循环,最终形成债务危机,墨西哥、阿根廷当属此例。然而,如何在量上把握呢?我们提供的方法是:测量经济泡沫率。通过对经济泡沫率的监测,判定金融先导是否过量。当经济泡沫率达到某一阀值时,我们就要控制货币供给,防止其过量。测量经济泡沫率的方法是:经济泡沫率ρ=yFy,其中,yF为资本化定价方式所决定的表象价格,y为劳动价值论决定的实际价值。本文随后对美国的经济泡沫率进行了测量,并将经济泡沫率数值与美国经济史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与事实基本吻合。(三)我国属于后起国家,山西又是我国的落后地区。后起国家或地区要想运用金融先导战略实现工业化,必须解决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对落后的经济提供一个正向扰动或冲击,这个问题由技术引进和科技创新来解决;第二,经济系统对正向扰动或冲击的传导机制要顺畅,也就是现代经济的固有频率模型成立,这个问题由市场经济体制来解决;第三,在正向冲击袭来之前,政府能够提供一系列金融安排,以承接正向冲击的力量,也就是金融先导战略的实施,这个问题由市场金融体制来解决;第四,防止金融先导的过度与不足,这个问题由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的协调来解决。因此,我们的政策建议是:实施科技立国战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市场金融体制,统计和监测经济泡沫率,并将其纳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体系。我国落后省区运用金融先导战略赶超发达省区的具体建议主要有:构建金融洼地,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引导各驻地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力度,打造地方商业银行航母,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切实缓解县域经济发展融资难问题,建设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我国整体运用金融先导战略促进工业化实现的具体建议主要有:科学实施货币政策,确保先导的金融与实体经济相协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集体所有制银行股份公司行为;建立国家清算中心,担负存款结算的社会职能;单一化政策性银行,集中管理贷款的社会职能;着力完善货币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解决长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分利用国外资本,增加我国工业化资金总量等。工业化实现后,由于国内与国外的技术差消失,技术引进停止。没有了这个稳定的正向扰动源,金融先导战略的使命也就完成了,一般应当转向单一规则。如果还想继续运用金融先导促进经济增长,必须事先做好两件事:一是制造稳定的正向扰动源。这就要求我们加大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使科技跳跃式发展,引领世界潮流;二是尽量准确测算正向冲击袭来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科技——经济”互动模型,根据大量信息和数据,测算从“科学发现”到“技术发明”、从“技术发明”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具体期限或时滞,确定货币供给放量的时间点。在没有正向冲击来袭或不知道来袭时间的情况下,不得盲目运用金融先导战略。(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1)发现现代经济系统存在的固有频率。本文分别用逻辑、图示和数学方法,证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经济系统都存在固有频率,经济系统在各种外界扰动的作用下,依其固有频率作循环往复的固有振动;并通过运算,得出其振幅的解析表达式y=y+(y y-βt1t010)(),从而为经济周期假说提供了逻辑严密的数学推导,使假说上升为定律。本文分别考察了经济系统在正向扰动和负向扰动的冲击下,周期性波动的轨迹(详见第4.1.3节);考察了各种内生变量对经济波动产生的阻尼效应,即证明了“经济稳定器”原理(详见第6.4节)。证明了“纸币的发明,使‘货币供给’变量由经济的内生变量转变为内外共生变量”这一命题(详见第4.2.2节),一国货币当局可以通过改变货币供给量,缓冲经济波动(详见第4.1.4节),对二战后经济危机的缓和作出了合理解释;同时,证明货币在“纯金属货币制度”下是中性的,而在“管理通货制度”下是非中性的。(2)区分了存款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本文通过对存款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的论述,提出了比存款保险制度更科学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方案:将存款的社会职能交由国家清算中心管理,即成立国家清算中心,存款人可以把交易性存款、预防性存款等风险厌恶类存款存入该中心,该中心为政府性质,对存款不付息但保值,从而保护了非逐利存款的安全;商业银行通过给付利息,吸收逐利性存款,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参与竞争。本文将“国家清算中心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得出国家清算中心制度优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七大优势:①存款保险制度有社会关系经济化的弊端,国家清算中心正确析出了存款的社会属性;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诱发道德风险,国家清算中心制度只保障非投机性存款的利益,不会引发此类道德风险;③存款保险制度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增大其经营风险,国家清算中心不干涉商业银行经营,因此不会增加银行的冒险性;④存款保险制度的逆向选择导致经营效益好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国家清算中心制度对各类银行均一视同仁,不会产生逆向选择;⑤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有成本,而国家清算中心由现有的同城票据交换所联网构成,无需增加运营成本;⑥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全额保险,国家清算中心对于无风险的存款却是全额保障;⑦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区分投机性存款和非投机性存款,对银行和储户都不公平,国家清算中心制度可以明显区分投机性和非投机性存款(详见第7.3.3节)。(3)提出“现代集体所有制”概念,即集体所有制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在当代演变为国有股份公司;集体所有制,同理,也应演变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公司。基于上述理念,本文提出:“一股独大”的全民所有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退出竞争性行业领域,代之以“为数众多”的集体所有制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既能确保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又可使国有经济能够集中力量控制基础产业、公共设施、思想阵地和国家命脉,确保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还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业垄断、国企高管腐败、“寻租”、国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国有股不能流通、收入差距扩大等棘手问题(详见第7.1.2节)。(4)在金融压抑与金融深化的关系中,笔者认为在统一市场内部,应当金融深化;在割裂的市场之间,应当金融压抑。也就是说,在一国内部或劳动生产率水平相近的几个国家之间,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市场,资本就应当完全自由流动,以享受金融深化带来的红利;在劳动生产率水平具有明显差异的国家之间,市场是割裂的,如果金融深化,资本将会流到劳动生产率水平高的国家,损害落后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发展中国家,应当国内金融深化、国际金融压抑(详见第5.2.2节)。此外,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四大特征,即金融关系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企业经营没有完全自主化、宏观金融调控没有间接化、金融运行没有完全法治化;得出现行金融体制的九大不良后果,即银行经营管理异化、存在行业垄断、信贷总量不足、信贷结构失衡、利率水平偏高、利差过大、银行侵占企业平均利润、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屡禁难止、所有者缺位。提出应在体制层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市场金融体制,并给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的七项具体措施(详见第7.1.3节)。这些提法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王龙刚[8](2011)在《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公司重整融资法律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从该基本命题出发,本文分析论证了五个分论题,分别为:1、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利益冲突是决定公司重整融资发展演变的决定性力量;2、现代公司的重整融资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配合与协调;3、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产生于公司实践,同时又对实践进行着制约、促进与规范;4、司法机关在公司的重整融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调控作用;5、公司重整融资法律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体系,而是以破产法(尤其是其中的破产重整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称。从以上论点出发,本文选择了国内外发生的20余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结合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文本,综合运用归纳演绎、历史比较、规范分析等方法进行了论证分析,从中抽象出了四大融资主体和四种融资模式,并对司法裁判及其作用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的基本论证过程如下:首先,从世界上主要国家历史的演变来看,困境公司的破产重整和融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方因素促成的结果。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过程,形象地阐述了从身份到契约再到法律规制和司法干预相转变的过程。其次,在进行重整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透视各方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各自的立场。综合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公司实务,公司重整融资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新投资人四大主体。由于公司破产重整目标的多元性,以上四大法律主体以及各主体内部不同利益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不同主体之间的确权和博弈问题显得异常突出。第三,重整中的融资问题复杂多变,融资方式多样。通过对法律制度和重整实践的归纳总结,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概括出四种基本的融资模式:负债型模式、权益型模式、混合型模式和资产置换等其它模式。这四种模式及其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其涉及的优先权授予、利益相关者清偿顺位、公司控制权调整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有很大的不同。每种模式的选择都需要综合市场、法律和政府等多种因素。第四,司法在重整融资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将公司重整纳入司法程序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一大进步,标志着一项公正、高效的债权债务安排程序正式建立。融资方案和重整计划得到司法的裁定,就意味着它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而成为一项对全体利益方均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普遍强制性的司法文件。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又进一步保证了困境公司拯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公司获取融资、完善治理、重整再生创造了基本的条件。最后,在前文对公司重整融资抽象概括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特殊公司主体、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关注。虽然这些特别的法律制度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但又不可或缺。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各有不同,需要按其个性分别予以关注;金融法、税法、会计法也是无法绕开的话题,而且自始至终都影响着重整融资的过程;此外,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所有法律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重整融资也不例外。按照以上论证思路,全文的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探索重整融资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有关的背景因素;第二章分析归纳重整融资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抽象出四种主要的融资法律模式,研究其中的选择机制和考虑因素;第四章就司法裁判、法院和法官的作用进行论述;第五章对有关的特别法律制度予以补充。
张运鹏[9](2010)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与生俱来的风险,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发达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相比,将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风险类别进行管理只是近期才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了较快的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操作风险也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但截止目前,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管理仍然处在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更多地是对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引进和介绍,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特点的操作流程。本文依据公开获得的信息和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从理念、体制、流程等角度出发,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进行了制度性分析,既包括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解释,也包括了内生交换经济学解释。同时利用前人从散见于报章媒体的报导中收集整理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建立了操作损失数据样本,以及从各银行年报中整理出现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并与国外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研究项目(LDCE)的结果和先进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的不足。最后,吸取西方先进银行的经验,结合巴塞尔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及我国银监会对操作风险控制的要求,本文从外部监管约束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层面出发提出操作风险管理的流程设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侧重于从操作风险的环境建设、外部约束、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等层面探索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
江群[10](2010)在《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两大基本工具之一,其有效性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央行运用政策工具能否改变特定经济参数,并最终作用于实体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畅通与否。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模式逐步实现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然而,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利率传导机制远未完善,而传统的信贷传导渠道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阻塞,这可能是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央行谨慎对待加息,转而重视信贷总量控制、信贷结构优化以及信贷投放节奏管理,说明目前银行信贷管理仍然是我国央行调控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那么,应该怎样发挥信贷渠道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作用?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关系到未来的政策与制度选择。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通过分析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的作用机理、具体路径以及存在问题,探寻优化货币政策操作、提高货币政策效力的策略。论文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首先,结合信贷配给理论、信用观和信息经济学等理论,着力对国内外有关信贷渠道的理论与实证文献进行梳理和述评。在总结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的理论前提的基础上,分别从银行间接融资优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可替代性弱、银行信贷配给特征等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基本满足信贷渠道发挥传导货币政策作用的条件。其次,对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重要性及其动态特征进行计量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信贷渠道在我国现阶段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信贷周期与经济周期的波动特征和相互关系看,信贷是推动我国经济周期形成的重要因素。有关货币渠道与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显着性的比较分析显示,信贷渠道仍然是目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中央银行主要通过对信贷的控制来调控实体经济,从与最终目标的相关性看,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均适合充当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利用状态空间模型研究我国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效果弱化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导致信贷渠道弱化的主要原因。接下来,研究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借贷渠道。首先,通过考察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调整行为,发现央行货币政策能够对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和信贷扩张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对于国有大型银行而言,中小银行信贷供给行为对货币政策冲击更敏感。然后,构建描述商业银行信贷扩张产出效应的跨期均衡模型。实证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效力不佳,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商业银行在不同经济景气时期的信贷行为差异;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具有国有产权特征,其信贷决策往往存在企业性质和规模偏好,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信贷紧缩时,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会遭受更严厉的信贷配给。最后,从理论上阐述银行资本监管对信贷渠道的放大功能,2004年以后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我国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力正在渐进加强。然后,从企业投资与家庭消费层面研究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资产负债表渠道。首先,在回顾企业投融资关系的相关理论与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企业新增投资与银行贷款的关联性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企业贷款融资与新增投资之间具有显着的正向传导关系。然后,通过理论建模描述货币政策冲击、企业资产负债表状况与信贷可得性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造协方差模型,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对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规模小、抵押能力低、成长速度慢、内部融资能力差的企业更加依赖银行贷款,其信贷可得性更容易受到货币政策变化的影响。最后,对我国居民消费行为和家庭资产负债表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收入是决定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关键变量,不确定性因素和流动性约束也是影响居民消费支出的重要因素;我国货币政策虽然能够调控房地产价格,但是房产财富增长并没有显着拉动家庭消费,家庭资产负债表效应不显着。最后,总结各章主要结论,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目前仍需重视发挥信贷渠道传导功能,但从长远看要建立以利率传导机制为核心的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增加信贷有效供给;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拓展家庭资产负债表渠道;加快推进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二、多重约束条件下的银行清算资金运动——株洲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实证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多重约束条件下的银行清算资金运动——株洲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
一、马克思信用理论核心概念界定 |
(一) 信用 |
(二) 商业信用 |
(三) 信用风险 |
(四) 商业信用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
二、信用的作用 |
(一) 信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二) 信用加速危机的爆发 |
三、商业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
(一) 商业信用的产生 |
(二) 商业信用的发展 |
四、马克思商业信用风险形成理论 |
(一) 商业信用自身的界限 |
(二) 信用扩张与生产过剩 |
(三) 信用与货币流回规律 |
(四) 经济周期中的信用作用及演变 |
五、马克思信用理论的时代价值 |
(一) 对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提升的指导价值 |
(二) 研究当代金融风险的重要理论支撑 |
(三) 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指导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现状及主要风险 |
一、我国商业信用发展现状 |
(一) 发展概述 |
(二) 传统商业信用形式的发展现状 |
(三) 商业信用模式的新发展 |
二、当前商业信用发展中的主要风险隐患 |
(一) 信用风险突出 |
(二) 流动性风险增强趋势明显 |
(三) 投机活动难以有效遏制 |
第三章 信用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信用风险形成 |
(一) 伦理维度的商业信用道德弱化成因 |
(二) 经济维度的信用风险成因 |
二、信用风险防范 |
(一) 强化商业信用伦理道德建设 |
(二) 提高商业信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
(三) 提高企业信用治理水平 |
(四) 完善征信服务系统 |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流动性风险形成 |
(一) 企业所能支配的准备资本不足 |
(二) 回流本身的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防范 |
(一) 优化外部准备资本配置 |
(二) 商业信用扩张以产业资本边界为限 |
(三)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四) 进一步构建公平、理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环境 |
第五章 投机风险形成及防范 |
一、投机风险形成逻辑 |
(一) 商业信用基础工具及金融衍生品融合的风险 |
(二) 有限理性下的决策偏差 |
(三) 商业票据融资制度、监管机制不够完备 |
二、投机风险防范 |
(一) 完善商业票据融资市场供给 |
(二) 提升理性决策水平 |
(三) 制度、监管、服务一体化 |
第六章 系统把握三种商业信用风险的防范 |
一、贯彻习近平现代信用风险治理念和新时代经济思想 |
(一) 立足新时代的风险治理战略部署 |
(二) 金融风险治理 |
(三) 金融风险治理是对马克思信用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
二、整体考量商业信用风险形成因素 |
(一) 坚持马克思信用风险的基本立场 |
(二) 理顺商业信用风险成因的内在联系 |
三、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科学化解风险 |
(一)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回归信用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
(二) 尊重货币流通规律,调控信用规模 |
四、优化信用制度安排,调控政府行为边界 |
(一) 优化相关信用制度安排,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
(二) 把握信用功能发挥中政府与市场合理边界 |
五、强化企业主体“志诚”的内在支撑 |
(一) 信用道德提升有助于信用风险与投机风险控制 |
(二) 流动性问题的解决为企业诚信提供物质保障和凝聚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概念的界定 |
1.2.1 异质性概念及其衍生 |
1.2.2 财政赤字与政府债务 |
1.2.3 公共债务、政府性债务与政府债务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问题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热点与趋势 |
2.1.1 国内地方政府债务研究热点与趋势 |
2.1.2 国外研究的热点与趋势 |
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 |
2.3 关于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的研究 |
2.4 影响政府债务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因素研究 |
2.5 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异质性效应研究 |
2.6 研究述评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历程回溯 |
3.1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展的历程及演变 |
3.1.1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发展(1949-1978) |
3.1.2 改革开放后至分税制改革前(1978-1994) |
3.1.3 1994年预算法与新预算法之间的探索(1994-2014) |
3.1.4 新预算法发行后至今(2015——) |
3.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与差异事实 |
3.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纵向差异事实 |
3.2.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横向差异事实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理:理论解释与研究假说 |
4.1 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1.1 理论模型构建 |
4.1.2 稳态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 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渠道 |
4.2.1 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区投资 |
4.2.2 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地区技术进步 |
4.3 地方政府的异质性影响地方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3.1 财政体制影响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3.2 财政资源影响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债务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5.1 地方政府债务对地区经济的影响 |
5.1.1 实证模型构建 |
5.1.2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5.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投资驱动 |
5.2.1 模型设计和变量分析 |
5.2.2 实证结果分析 |
5.3 地方政府债务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技术驱动 |
5.3.1 模型设定以及计量方法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经济增长效应的异质性因素研究 |
6.1 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6.1.1 财政体制因素的选取 |
6.1.2 模型设定 |
6.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 财政资源与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 |
6.2.1 财政资源因素的选取 |
6.2.2 模型设定 |
6.2.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简要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篇章结构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及其理论基础 |
2.1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1 农村金融消费者概念及特点 |
2.1.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含义 |
2.1.3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 |
2.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行为经济学理论 |
2.2.3 金融发展权理论 |
2.2.4 行为监管理论 |
2.3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
第3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3.1.1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章 |
3.1.2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部门 |
3.1.3 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3.1.4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
3.2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情况 |
3.2.1 金融服务获取权的实现情况 |
3.2.2 自主公平交易权的实现情况 |
3.2.3 求偿权的实现情况 |
第4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
4.1 市场失灵与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4.1.1 主体地位不平等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2 信息不对称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 政府失灵与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4.2.1 政府推动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
4.2.2 普惠金融政策安排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2.3 政府行为偏差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3 有限理性、自组织的困境与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 |
4.3.1 农户的有限理性特征影响其自我保护的能力 |
4.3.2 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困境影响农户权益实现 |
4.3.3 农村资金互助社中成员利益诉求差异影响权益保护 |
4.4 小结 |
第5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政府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1 政府保护:对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 |
5.1.1 金融行为监管是金融机构与农户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
5.1.2 金融行为监管促进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 |
5.2 案例分析: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的行为监管 |
5.2.1 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运行情况 |
5.2.2 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中政府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困境 |
5.3 行为监管的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 |
第6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6.1 普惠金融机构网点业务开展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 无网点银行业务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1 无网点银行业务发展情况 |
6.2.2 依托实体门店的无网点银行业务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2.3 依托移动设备的无网点银行业务与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3 案例分析:金融扶贫服务站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6.3.1 金融扶贫服务站的设置及其运作情况 |
6.3.2 金融扶贫服务站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应 |
6.3.3 金融扶贫服务站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6.4 小结 |
第7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
7.1 单个农户金融能力的提升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1.1 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 |
7.1.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2 农户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7.2.1 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条件与农户的金融服务获取权 |
7.2.2 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
7.2.3 结论 |
第8章 普惠金融发展中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8.1 明确政府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职责,落实农村金融行为监管 |
8.1.1 建立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 |
8.1.2 完善农村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和制度 |
8.1.3 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支持 |
8.2 提高金融机构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能力和主动性 |
8.3 增强农户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市场参与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5)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框架 |
1.3.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支付系统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及作用机理 |
2.1 经济增长与支付系统发展的概念和内涵 |
2.1.1 支付系统发展的概念及趋势 |
2.1.2 经济增长的概念及内涵 |
2.2 支付系统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 |
第3章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和经济增长现状分析 |
3.1 株洲市经济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1 株洲市经济发展历程 |
3.1.2 株洲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 |
3.1.3 株洲市经济发展与全省平均水平对比分析 |
3.2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历程及现状 |
3.2.1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历程 |
3.2.2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成果 |
3.2.3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问题 |
第4章 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
4.1 基本假设与研究方法 |
4.2 变量及样本的选择 |
4.3 运用 Granger 因果检验分析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 |
4.3.1 平稳性检验 |
4.3.2 协整分析 |
4.3.3 运用 Granger 因果检验 |
第5章 主要结论和建议 |
5.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5.1.1 经济增长与支付系统发展存在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 |
5.1.2 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不具有决定性作用 |
5.1.3 支付系统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不容忽视 |
5.2 相关对策建议 |
5.2.1 完善我国支付系统 |
5.2.2 提高现代化支付系统对经济增长的助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7)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金融先导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内容及结构安排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金融先导与协调的理论基础 |
2.1 金融先导理论 |
2.1.1 金融先导理论的提出 |
2.1.2 金融先导理论的内涵 |
2.1.3 金融先导理论的战略 |
2.1.4 金融先导理论的政策 |
2.2 金融协调理论 |
2.2.1 金融协调理论的提出 |
2.2.2 金融协调理论的内涵 |
2.2.3 金融协调的原则、方法、层次及内容 |
2.3 小结 |
3 从自然演进到金融先导的工业化模式变迁 |
3.1 英国的工业化道路 |
3.1.1 工业革命前的几次“革命” |
3.1.2 工业革命 |
3.1.3 英国工业化的基本特征 |
3.2 美国的工业化道路 |
3.2.1 美国工业化进程简述 |
3.2.2 美国工业化的基本特征 |
3.3 日本的工业化道路 |
3.3.1 日本二战前的工业化 |
3.3.2 二战后的经济重建与增长奇迹 |
3.3.3 日本工业化的基本特征 |
3.4 中国的工业化历程 |
3.4.1 解放前的三次工业化浪潮 |
3.4.2 解放后对三种模式的尝试 |
3.5 小结 |
4 工业化进程中运用金融先导战略的充要条件 |
4.1 金融先导战略的充分条件 |
4.1.1 从马克思资本循环公式谈起 |
4.1.2 经济系统的固有频率 |
4.1.3 金融先导的作用 |
4.2 金融先导战略的必要条件 |
4.2.1 技术引进为经济系统提供稳定的正向扰动源 |
4.2.2 管理通货制度为金融先导战略提供技术手段 |
4.3 金融先导战略的路径规划 |
4.4 小结 |
5 工业化进程中实施金融先导战略的外部约束 |
5.1 金融先导战略在工业化进程中实施的范围约束 |
5.1.1 横向的空间范围——落后国家或地区 |
5.1.2 纵向的时间范围——工业化的关键期 |
5.2 金融先导战略在工业化进程中实施的环境约束 |
5.2.1 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 |
5.2.2 金融压抑与金融深化 |
5.2.3 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 |
5.3 小结 |
6 工业化进程中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的协调研究 |
6.1 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的协调性分析 |
6.1.1 生产技术条件不变时 |
6.1.2 生产技术提高后 |
6.2 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不协调的危害 |
6.2.1 存在负向扰动时 |
6.2.2 存在正向扰动时 |
6.3 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协调与否的数量判定 |
6.3.1 理论分析 |
6.3.2 实证分析 |
6.3.3 分析结论 |
6.4 充分运用经济系统的自协调机制 |
6.4.1 外在扰动引起价格变化 |
6.4.2 外在扰动引起投资变动 |
6.4.3 外在扰动引起消费变动 |
6.4.4 外界扰动引起价格、投资、消费三者同时变动 |
6.5 小结 |
7 工业化进程中实现金融先导战略的政策建议 |
7.1 运用金融先导战略实现工业化的一般性分析 |
7.1.1 实施科技立国战略 |
7.1.2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
7.1.3 建立市场金融体制 |
7.1.4 我国金融先导与实体经济协调研究 |
7.2 我国落后省区运用金融先导战略赶超发达省区 |
7.2.1 构建金融洼地 |
7.2.2 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系 |
7.2.3 引导各驻地金融机构加大投融资力度 |
7.2.4 打造地方商业银行航母 |
7.2.5 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
7.2.6 大力发展地方资本市场 |
7.2.7 切实缓解县域经济发展融资难问题 |
7.2.8 建设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 |
7.3 我国整体运用金融先导战略促进工业化的实现 |
7.3.1 科学实施货币政策,确保金融与经济相互协调 |
7.3.2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集体所有制银行行为 |
7.3.3 成立国家清算中心,担负存款结算的社会职能 |
7.3.4 单一化政策性银行,集中管理贷款的社会职能 |
7.3.5 着力完善货币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
7.3.6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解决长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
7.3.7 充分利用国外资本,增加我国工业化资金总量 |
7.4 实现工业化——金融先导使命的完成 |
7.5 小结 |
8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图表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融资的重要性与制度价值 |
(二) 本文论域的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的研究状况 |
(二) 国内的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公司重整融资的历史演变 |
一、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
(一) 重整融资的制度变迁 |
(二) 社会文化观念的力量 |
(三) 利益冲突与平衡 |
二、现代公司重整融资制度的发展 |
(一) 国外的经验 |
(二) 公司重整融资的理论支持 |
三、中国的社会实践 |
(一) 新中国的历程 |
(二) 转型期的变革 |
(三) 重整融资的中国特色 |
第二章 融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
一、债权人 |
(一) 债权人的范围与种类 |
(二) 基本的法律制度 |
(三) 实践中的博弈 |
二、债务人 |
(一) 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 |
(二) 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 |
(三) 债务人在融资中的作用 |
三、出资人 |
(一) 出资人的分类 |
(二)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 |
四、新投资人 |
(一) 新投资人的产生 |
(二) 新投资人的主体资格 |
(三) 新投资人的约束机制 |
第三章 法律模式与选择机制 |
一、重整融资的法律规范 |
(一) 主要的法律文本 |
(二) 优先权的授予 |
(三) 关系人类别组的划分 |
(四) 表决权的界定 |
二、重整过程的融资模式 |
(一) 负债型模式 |
(二) 权益型模式 |
(三) 混合型模式 |
(四) 其他融资模式 |
三、不同模式的选择与考量 |
(一) 相机治理和破产威胁 |
(二) 非行政干预下的博弈 |
(三) 行政机关的干预 |
四、重整融资综合评估表 |
第四章 司法裁判及其作用 |
一、法院和法官的角色 |
(一)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
(二)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 |
二、裁判的基本规则 |
(一) 组合式拼图理论 |
(二) 三大基本原则 |
三、融资方案的司法审查 |
(一) 融资的可行性评估 |
(二) 融资方案的批准 |
四、相机治理的司法控制 |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司法调整 |
(二) 法院对重大融资事项的裁判 |
(三) 经管人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
第五章 重整融资的特别法律制度 |
一、特殊主体的融资制度 |
(一) 上市公司 |
(二) 国有企业 |
(三) 中小企业 |
(四) 金融机构 |
二、相关配套制度 |
(一) 金融法律制度 |
(二) 税收法律制度 |
(三) 会计法律制度 |
三、法律责任制度 |
(一) 融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 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专着 |
(9)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
一.银行激励与约束的不对称性 |
二.操作风险与其它风险的关系 |
第三节 本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本文的结构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 |
第二章 操作风险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操作风险定义综述 |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及类型划分 |
二.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定义 |
第二节 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研究综述 |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度量的基本方法 |
第三章 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有关操作风险的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定义 |
二.制度经济学的工具——博弈论 |
第二节 内生交换经济学 |
一.内生交换经济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
二.一级交换和二级交换 |
第四章 操作风险成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操作风险的制度经济学定义和分类 |
一.操作风险的制度经济学定义 |
二.操作风险的制度经济学分类 |
第二节 操作风险成因的委托代理理论解释 |
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操作风险 |
二.银行与监管部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操作风险 |
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操作风险 |
第三节 操作风险成因的行为金融理论解释 |
一.BSV模型的心理学基础理论对操作风险的解释 |
二.DHS模型的心理学基础理论对操作风险的解释 |
三.HS模型的心理学基础理论对操作风险的解释 |
四.羊群效应模型的心理学基础理论对操作风险的解释 |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内生交换经济学分析 |
一.操作风险事件执行人的成本收益模型 |
二.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模型 |
三.监管部门操作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模型 |
第五节 操作风险管理的博弈论模型分析 |
一.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博弈模型 |
二.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博弈模型 |
三.监管部门和政府之间的博弈 |
第五章 国内外操作风险事件损失比较 |
第一节 2002年LDCE项目 |
一.项目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调查结果 |
第二节 2004年LDCE项目 |
一.项目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调查的结果 |
第三节 2008年LDCE项目 |
一.项目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调查的结果 |
第四节 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析 |
一.国内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来源及使用说明 |
二.操作风险数据收集结果及分析 |
第五节 国内外LDCE项目的比较 |
一.操作风险事件年度及机构分布的比较 |
二.操作风险事件在发生次数上的分布比较 |
三.操作风险事件在损失金额上的分布比较 |
四.损失金额和损失次数对比比较 |
第六章 国内外操作风险管理实践比较 |
第一节 国外操作风险管理实践 |
一.汇丰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
二.荷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 |
三.德意志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国内操作风险管理实践 |
一.监管政策的发展 |
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
三.日常风险管理内部监控 |
第三节 国内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的差距 |
一.缺乏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 |
二.缺乏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
三.缺乏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现状的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
四.风险监测、缓释手段及管理方法落后 |
五.操作风险报告不规范 |
第七章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操作风险外部管理制度 |
一.监管约束 |
二.外部利益方约束 |
第二节 操作风险内部管理制度 |
一.操作风险管理层级及职责 |
二.操作风险内部环境建设 |
三.操作风险的体系管理 |
第八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操作风险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附录 |
(10)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改进与创新 |
1.4 研究的逻辑起点:货币政策非中性 |
1.5 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2章 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研究述评 |
2.1 货币渠道理论概述 |
2.2 信贷渠道理论概述 |
2.2.1 早期的信贷观点 |
2.2.2 均衡信贷配给理论 |
2.2.3 新凯恩斯主义的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 |
2.3 国外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实证研究 |
2.3.1 对银行借贷渠道的实证研究 |
2.3.2 对资产负债表渠道的实证检验 |
2.3.3 开放经济中信贷渠道的实证检验 |
2.4 国内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研究综述 |
2.4.1 有关信贷配给机制的研究 |
2.4.2 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实证检验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信贷渠道传导货币政策的环境分析 |
3.1 信贷渠道有效性的理论前提 |
3.2 我国信贷渠道发挥作用的经济金融环境 |
3.2.1 银行间接融资优势 |
3.2.2 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可替代性弱 |
3.2.3 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信贷配给特征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计量检验 |
4.1 我国信贷周期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分析 |
4.1.1 信贷周期与经济周期的内在联系 |
4.1.2 我国信贷周期与经济周期的波动特征和时差分析 |
4.2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显着性检验 |
4.2.1 研究方法与模型设定 |
4.2.2 变量选取与数据处理 |
4.2.3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货币渠道检验 |
4.2.4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检验 |
4.3 我国信贷渠道传导效果的弱化 |
4.3.1 研究方法与数据处理 |
4.3.2 状态空间模型估计结果 |
4.3.3 信贷渠道弱化的原因分析与实证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借贷渠道 |
5.1 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动态调整 |
5.1.1 信贷冲击的识别 |
5.1.2 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描述性统计 |
5.1.3 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动态调整的实证检验 |
5.2 银行信贷行为的产出效应 |
5.2.1 理论模型 |
5.2.2 银行信贷行为产出效应的实证检验 |
5.3 资本监管与商业银行信贷行为 |
5.3.1 理论与文献回顾 |
5.3.2 附加资本监管要求的货币信贷扩张模型 |
5.3.3 基于中国的经验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资产负债表渠道 |
6.1 企业投融资关系 |
6.1.1 企业投融资关系的理论综述 |
6.1.2 我国企业借贷融资与投资关系的实证检验 |
6.2 货币政策冲击、企业特性与信贷可得性 |
6.2.1 理论模型 |
6.2.2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经验研究 |
6.3 居民消费行为与家庭资产负债表渠道 |
6.3.1 流动性约束、不确定性与我国居民消费行为 |
6.3.2 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家庭资产负债表渠道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基本研究结论 |
7.2 相关政策建议 |
7.2.1 目前应重视发挥信贷渠道的传导功能 |
7.2.2 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支持 |
7.2.3 大力发展消费信贷 |
7.2.4 进一步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B 本文实证研究使用的相关数据 |
四、多重约束条件下的银行清算资金运动——株洲市大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实证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我国商业信用风险防范研究[D]. 黄慧微.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2]政府异质性视角下地方政府债务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D]. 莫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唐文婷. 湖南农业大学, 2019(12)
- [4]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5]株洲市支付系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D]. 彭珏. 湘潭大学, 2014(02)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7]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金融先导战略研究[D]. 周旭峰. 山西财经大学, 2013(08)
- [8]救赎与博弈:公司重整融资的法律制度研究[D]. 王龙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性研究[D]. 张运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0(12)
- [10]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研究[D]. 江群. 湖南大学,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