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

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

一、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论文文献综述)

邵志超[1](2021)在《论现代经济法视角下民商法理论体系的解构及逻辑整合》文中提出我国民商法体系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当前,其赖以依存的客观社会实践基础、市场机制实践、制度和政策背景、法律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因而应当进行逻辑体系重构。经济法是矛盾理论在市场机制中具体矛盾的法律回应和科学逻辑范式。其逻辑分析方式沿着"哲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的路径进行,并形成了"总—分—分"的逻辑理论体系,即"经济法总论—市场行为规制法—市场结构宏观调控法"的逻辑理论体系。这种逻辑结构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机制的科学回应,适应和推动了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科学、高效运行;其高度和谐统一的逻辑体系,对于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和逻辑体系构建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在对我国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体系进行解构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为参照,构建适合新实践、新法学思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逻辑理论体系框架。

韦子唯[2](2018)在《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链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缺失的状况已经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升公司信用水平是重要且关键的环节。然而,公司信用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学界,有关公司信用的理论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理论上的分歧导致了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对公司信用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厘清了公司信用与财产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司信用乃财产信用”的新的公司信用观念,并试图以财产信用观为指导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以解决公司信用缺失的问题。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信用和公司信用的研究,认为公司信用是通过社会认可的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的统一。公司信用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具体构成要素的特殊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是公司信用的核心构成要素。通过对财产法制度的分析,认为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公司财产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是由主体基于某种事物而拥有的具有一切经济价值的权利。公司财产对公司信用的形成具有基础和核心的价值作用,因此,公司信用本质上就是公司财产信用。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第二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正当性证成。通过对资本信用说、资产信用说、资本维持原则和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等理论和制度的解析,认为资本信用说及资本维持原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其理论宗旨和制度目的对建立和维系公司的信用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资产信用说因其缺乏足够的理论根基而实际上对公司信用建设并无裨益。而偿付能力测试规则因其适用范围极为受限,且具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而并不能维系公司财产的稳定性。公司财产信用观的现实基础是市场交易行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客观需求,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并且具有牢厚的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因而,以公司财产信用为核心构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是当今公司立法的正当选择。第三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构造。通过对公司人格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财产法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解读,认为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由公司财产取得制度、公司财产保障制度和公司财产信息公示制度组成。其中,财产取得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形成的基础,财产保障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的保证,财产信息公示制度是公司财产信用的彰显机制。三者相辅相成,互为协调,共同担负着构建和维系公司财产信用的功能。第四章,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司财产信用规范的缺陷。以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内容为脉络,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财产法有关公司财产信用的规范进行解析,认为现行公司法中的出资制度、分配制度、转投资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及董事责任制度等对于公司财产信用的形成和维系均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但也都还存在一定缺陷,财产法中的财产公示规则亦不能满足彰显公司财产信用的要求。此外,会计准则也遏制了公司财产信用的彰显,故有修正完善之必要。第五章,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现。通过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再定义,认为市场真实需求的公司信用乃公司的整体营业价值。本着效益至上,兼顾安全的理念,认为对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坚持自治与强制平衡的原则,并在此原则指导下,对现行公司法和财产法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认为,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合理供给和制度实施环境的完善。

刘海虹[3](2016)在《英美法“仿冒之诉”研究 ——以商业标识利用竞争关系的规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标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商标权扩张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学术研究中更是争论的焦点。商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是什么?商标权的合理边界该如何划定?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范商业标识利用竞争关系方面到底有什么区别?要回答这些商业标识法律制度发展中呈现出的突出问题,离不开对制度发展的追根溯源,对英美法仿冒之诉的研究即是这样一种“知其所以然”的尝试。英美法仿冒之诉制度是英美法国家现代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的共同渊源,将其置于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下考察,有助于立体化地呈现抽象法律规范鲜活事实的困境,揭示规范的价值基础,检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论证,探索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路径。除导论与结语之外,本文共四章,分别从仿冒之诉的制度起源、制度演进、制度融合和制度反思四个方面对英美法的仿冒之诉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第一章对仿冒之诉制度起源的阐述和分析旨在揭示仿冒之诉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功能。仿冒之诉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当时封建行会衰落、重商主义的盛行,在经历了重商主义的雏形和成熟期之后,英国的市场经济也从特许垄断(都铎王朝到斯图亚特王朝初期)、反特许垄断(司徒亚特王朝前期到光荣革命)向自由市场(光荣革命之后到1750年)经济过渡。新兴的商人阶层是在不断地反对王室特许垄断的活动中确立自己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平等的市场竞争权利,脱离了行会管理的个体商人为了维护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欺诈消费者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到十九世纪中期,仿冒者的欺诈行为成为追究仿冒者责任的重要法律基础。与普通的欺诈之诉不同,仿冒之诉的原告并不是被欺诈的当事人,商业活动中利用商业标识的欺诈行为本质上是竞争者通过不实陈述进行的一种虚假竞争。但是,普通法仿冒之诉救济只能为原告提供损害赔偿,却无法提供禁令救济。为了获得衡平法院的救济,在早期假冒之诉中引入了抽象的财产权概念,但是商标财产权的概念在商标仿冒的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得到充分承认。不过,衡平法院财产权保护原则被商人和学者用来不懈地游说建立商标注册制,并促成了1875年《商标注册法》的颁布。该法并没有创设一种新的侵权之诉,而是延用了原有普通法对商标保护的救济,这样,法院在处理仿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时实际上认可有关商标财产权的观点,在处理假冒之诉的案件时则摒弃了保护财产权的观点,重拾欺诈的旧观点。经历了十九世纪最后二十五年繁荣发展的仿冒之诉在理论上仍然没有褪去“欺诈”的胎衣,只不过此时“欺诈”的含义已经比较宽泛,从对主观欺诈的要求转为对客观虚假表示的要求。二十世纪初的仿冒司法实践因为商标权的确立没有之前那么繁荣,仿冒之诉的发展沉静地进入沉淀期,直至Parker勋爵在Spalding v Gamage案中引入“商誉”概念,使假冒之诉不再只是与商标侵权之诉相对应的普通法诉讼,而是发展为以商誉保护为基础的重要经济侵权之诉。从仿冒之诉产生至其发展到现代阶段,它对商业标识的保护针对的是商业标识传递商品来源的信息功能,“商誉”概念的引入明确了商业标识本身并非仿冒之诉的保护对象,而是通过商业标识传递信息形成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赖关系,任何利用他人商业标识破坏这种信任关系的虚假表示都是仿冒。商标保护的假冒之诉渊源表明商标权确立是商人争取保护自己竞争利益的产物,商标权自产生就具有很强的竞争政策属性。商标权的确立本质也是基于商标的信息功能,破坏商标向消费者传递商品来源信息的功能,即构成仿冒,也构成商标侵权。出于对自由竞争的信仰,让法官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被视为不恰当,司法实践和学者论述中提到的“不正当竞争”一词,实际上大致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作为“仿冒”同义词的不正当竞争;第二,保护经营者不受其他竞争者非法经营行为侵害的各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诉因;第三,一种更为宽泛的不正当竞争新诉因,尤其是由于经营者对一些知识或信息享有准财产权(quasi-propietary right)。但是在英国,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中均未形成较为抽象的超越仿冒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概念。在美国,仅限于仿冒他人商标行为的不正当竞争逐渐发展,在州层面上较为独立的不正当竞争之诉成为调整经营者为自己获取商誉和商业优势的各种竞争行为的依据。而大陆法国家由于其民法传统对权利生成道德标准的认可形成了较为抽象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客体(achalandage,avviamento和企业人格权、企业经营权等)的概念,其不正当竞争法在产生之初就诉诸公平正义的一般价值立场,将竞争者不受不道德商业竞争侵害的利益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予以保护。第二章以现代英美法仿冒之诉的构成要件为主线,结合相关司法判例的分析分别考察了仿冒之诉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揭示商誉这一关系性竞争优势在动态竞争中的作用及其对仿冒之诉规范价值的挑战。英国仿冒之诉通过实际商誉、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示和对实际商誉的损害经典三要件来认定仿冒,实现对已经确立的实际商誉的竞争结构的静态维护。商业标识的利用必须确立实际的本地商誉,被告的行为存在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虚假表示并因此对原告的客户基础带来损害才能认定仿冒。美国的仿冒之诉通过兰哈姆法被纳入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基于商誉和混淆之虞两个要件对商誉提供保护。其中的商誉也应该是通过实际使用商业标识确立的实际商誉,而混淆也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竞争的加剧,商誉作为竞争优势的价值凸显,市场竞争的主战场从对实际竞争结构的维护转为对竞争优势争夺上。在英国,仿冒之诉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商誉外延的扩展和损害要件的弱化来实现:不能为经营者独占的产品商誉、尚未有许可经营的知名形象的潜在商誉和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固有商誉均有可能被不正当利用,由此带来的商誉攀附、商标淡化等不涉及来源混淆的损害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而在美国,则是通过混淆概念的扩张将对标识利用的静态保护延伸至其在动态竞争中的利用上,售前混淆是一种商誉攀附行为、售后混淆和不存在混淆的淡化行为都是对固有商誉的利用。尽管通过扩大商誉的外延和增加混淆的类型可以对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但是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实用做法从制度层面上破坏了法律规则的体系化,仿冒之诉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也不断受到冲击;从实践层面上讲,通过对原有法律规则中特定要素的扩张来规范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增加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第二章的分析中呈现的仿冒之诉在英国和美国的扩张所应对的新型仿冒行为是不涉及来源混淆的各种搭商誉便车的不正当利用行为(misappropriation)。对于这些行为,大陆法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其纳入寄生竞争、依样模仿、比较广告中予以规范,通过诉诸商业道德,禁止不涉及来源混淆的不公平利用商誉的行为。但是,随着十九世纪中期市场竞争理论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大陆法国家也开始意识到这种规范对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有国家修改相关法律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不同法律传统背景下的不正当行为规范因此呈现一定的融合趋势。在对待利用商业标识的模仿、误导广告、商品化的问题上较为明显地体现了这种冲突和融合趋势。在制度层面上,英国通过将对声誉商标的商誉攀附、未经许可的商品化、对产品商誉的利用行为作为扩张的仿冒行为进行规范(extended passing off),对商业标识已经超出对其信息功能的保护,延伸至其促销功能;其规范基础从竞争秩序导向的信息传播理论扩展到竞争者利益导向的“禁止不正当利用”(misappropriation)理论,仿冒之诉已经实际上承担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在美国《兰哈姆法》框架下,混淆的扩张和反淡化保护使商标权扩张,商标财产化备受争议。对比较广告的规范实践分析表明以是否存在虚假表示和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为标准,能够确保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自由流动,不会对生产者利用广告行为的自由竞争行为造成过多的干涉,这样的判断标准更有利于维持动态竞争中市场的正常秩序,克服广告行为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可能对消费者福利的不良影响。相比之下,大陆法不正当竞争法对比较广告虽然从“原则上禁止”转变为“原则上允许”,但是,对“不正当利用或损害标识声誉”比较广告的禁止从理论上还是对竞争者对广告的投资建立的商誉作为一种财产来保护,是以“不正当利用”(misappropriation)为规范基础。大陆法的德国则修改了自己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留其对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标识商誉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从过分依赖道德判断修改为依据竞争利益的考量。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综合考量不正当利用行为涉及的各种竞争利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自由、言论自由、经营者为获取竞争优势所作出的投资、市场透明度的保证等)并坚持采纳“具有通常信息、通常注意力的理智的普通消费者的形象”作为判断主体标准来认定是否存在对商誉的不正当利用有助于比较广告发挥其在动态竞争中应有的作用,在激励生产者利用广告投资实现产品差异化与遏制广告的反竞争效果之间取得平衡。在对仿冒之诉制度的发展从纵向和横向进行梳理、分析之后,第四章结合现代竞争理论对动态不完全竞争的解读来反思英美法仿冒之诉制度对商业标识动态保护需求作出的应对。现代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而消费者的偏好是决定生产方向的决定性因素,经营者通过创新实现差异化经营并创造竞争优势,但是,经营者对任何差异化产品都不存在稳不可破的垄断,任何新产品获得一定的商誉,就会被模仿。作为新产品生命周期必经过程的模仿和替代,通过价格或质量的竞争打破先发者的垄断,确保消费者需求得以满足,而消费者通过自己的购买决策来满足其需求是决定新产品生死的关键,也是整个市场竞争的动力。在越来越复杂的差异化产品市场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生产者往往对提供产品信息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消费者在获悉产品信息上则处于劣势。法律对竞争的介入应仅限于保证消费者的决策自由不会受到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影响。现代竞争理论中的消费者不再被视为需要被照顾和呵护的被动市场参与者,而是“具有适当注意力,拥有适当信息和理性”的能动市场主体。尽管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为规范基础发展出来的仿冒之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竞争理论和竞争政策持中立的态度,现代竞争理论所揭示的实际动态竞争中消费者的作用将对消费者决策自由的保护提到了消费者保护的核心,这既是仿冒之诉在应对动态保护商誉需求上仍坚持拒绝宽泛的“反不正当竞争概念”的原因,也是一些大陆法国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其保护目标之一,并在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上考虑消费者利益的原因。正是对消费者决策自由的保护使仿冒之诉与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融合。因此,如何在确保竞争自由的基础上规范不存在消费者对来源混淆之虞的不正当利用其它经营者标识商誉的行为是仿冒之诉和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共同面对的难题。对标识商誉的动态保护集中在对商标“声誉”在促销中的不正当利用(售前混淆)和淡化(包括售后混淆)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事实上都是通过商标法在规范这些不正当利用标识声誉的行为,其弊端可想而知。厘清商标淡化的“不正当利用”性质有利于各国在其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的限制避免商标权无限扩张,挤压消费者在动态竞争中应有的功能和利益。最后,基于上述反思,对我国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建标识商誉保护体系提出建议。首先,确保商标法对标识商誉提供的专有权保护以信息传播理论为基础,保护商标的信息功能,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为“来源混淆之虞”。其次,将对商标声誉的动态保护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仿冒规范中,便于通过行为规范有效地限制经营者进行品牌扩散,进而可能引起市场进入障碍,裹夹消费者的自主权,侵蚀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标识声誉的保护,围绕商誉保护类型化仿冒行为;在认定商誉搭便车行为上,限制一般条款利用宽泛法外道德因素认定,转向法内的“竞争利益”分析。

程南[4](2011)在《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经济法实践。在这样的形势下,即使是最保守的民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经济法的存在。可经济法当前的理论建构本身,却无法从法学逻辑上有效论证经济法存在。本论文致力于经济法存在的法学论证,深入探讨植根于市场经济本体中的经济法存在。全文围绕经济法学界关注的与经济法存在密切相关的八个理论范畴展开,具体包括: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独立、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程序。不同于既有主要学说共识于将国家调整经济所形成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本文论证了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矛盾运动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身,也为可能的经济法调整确立了价值目标,即经济法所维护的正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否定之否定过程展开的整体经济利益。对于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法来说,根本地切入点是及时、有效地监管资本集中。正因为以符合经济活动对的法律调整需要这样的方式来调整整体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矛盾,所以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既基础又重要。能够有效调整资本集中的方式决定了规范意义的经济法体系存在,于是为历史所检验的、有着畅通调整渠道的产业法、货币法、财政法、市场法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四大基本构成。经济法实现正是经济法调整作用发挥的过程。在经济法有效链接整体经济社会的过程中,法主体、法关系、法组织、法秩序是一以贯之的,而范畴间起关键连接作用的就是有着规范意义的产业行为、货币行为、财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这四种经济法律行为。通过经济监管机关作用于货币财产和财政财产的具体经济法律行为,个体经济利益得以轨导而与整体经济利益统一,从而有效组织起整体经济的运行,实现经济法调整制度化,最终建构起经济法所追求的调整秩序。在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组织整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调整手段,历史中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正是服务于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调整方法的适用,也就是根据经济本体的要求来确定责任主体,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使其服从于整体经济利益,这是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调整方式。而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其中,经济监管机关的监管程序旨在发现服务于整体经济利益的个体经济利益存在,立足于法制实践分析,经济机关监管程序的关键是引入当事人影响对程序的导向作用;而经济监管机关解决问题、强制轨导个体经济利益的过程,必须匹配诉讼程序,旨在为个体经济利益提供最完善的宪政保护。在经济法实现的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建构依赖于个体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法律责任定位无非是角色化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律程序设置倚重乃至保护个体经济利益当事人,都充分说明了整体经济利益的存在本身是与个体经济利益辩证统一的存在。经济法的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的调整,整体经济利益并非是外在于个体经济利益的,二者相辅相成而共同统一于市场经济本体。总之,本文旨在解决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本体论进路问题,通过对市场经济本体的发掘,探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法调整,以此推动学科理性建设。

于忠龙[5](2010)在《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使其长效化,必须在制度上尤其是法制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为此要倡导人要为发展负责,而且要负法律上的责任的理念;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经济法是人要为发展负责的主要法律制度形式。应当在传统私法强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基础上,强调人的劳动力权;国家作为特殊的劳动力权人,它享有特殊的劳动力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承担责任。

刘彦辉[6](2010)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和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对于国家和社会都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又都具有重要地位。鉴于国内对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缺少系统的比较研究,本文通过对两者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分析,不仅能够进一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丰富和发展民法与刑法的各自基本理论。我们可以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传统的分立和近代的责任交叉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明晰两种责任形式的相互区别和联系,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某一行为具体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法理层面和制度层面多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两种责任的对照比较澄清单独研究两种责任过程中难以发现的一些内在问题,以填补两种责任理论之间关系上的空白。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上都是基于一定的义务违反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都是在尊重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对于正义和利益的一种追求,二者虽然具有共通性,但从两种责任的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差异性分析可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立依然是未来法律责任发展的主要方向。虽然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两种责任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现象,呈现出民事责任惩罚性趋强、刑事责任赔偿性增强的发展特点,但这仅仅出现在个别领域,我们仍应坚持民刑分立的原则。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可以完善各自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于天娇[7](2008)在《俄罗斯民法的变迁与启示 ——以私法自治为考察背景》文中提出俄罗斯作为与我国有着极深法律渊源的邻邦,其近年来的法律改革,尤其是民法制度的变革值得我国国内学者的考察研究。2008年随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正式颁布实施,《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新的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其中必然汇集了较为先进的当代法律文明成果。本文正是借此为契机,对俄罗斯民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对各个历史时期俄罗斯民法的基本状况和特点,产生俄罗斯民法特殊性的原因进行探究。同时,围绕俄罗斯民法发展中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取与弃和树与废进行论述与评介,借用辩证法的原理对俄罗斯民法发展规律的必然性做深层次的挖掘。总结俄罗斯民法发展轨迹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必然要加强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民法在观念、制度、创新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现代化建设。

周友苏,钟凯[8](2007)在《“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文中提出一、导言公、私法的划分肇端于古罗马。19世纪时,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得到了广泛运用,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深厚传统。由于迎合了商品经济发展的个人主义思潮,并凭借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推波助澜,从12、13世纪开始,罗马法的复兴运动在欧陆各国或地区展开。据学者考证,中世纪商人为了突破城邦法和封建法秩序对其利益的束缚,成为欧陆国家选择继受罗马法

周友苏,钟凯[9](2007)在《“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文中研究表明一、导言公、私法的划分肇端于古罗马。19世纪时,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得到了广泛运用,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深厚

周友苏,钟凯[10](2007)在《“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文中指出一、导言公、私法的划分肇端于古罗马。19世纪时,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得到了广泛运用,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深厚

二、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现代经济法视角下民商法理论体系的解构及逻辑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代经济法逻辑体系对传统民商法理论体系的启示
    (一)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逻辑演绎路径
    (二)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结构及其价值
    (三)现代经济法逻辑体系对传统大陆法系民商法体系的启示
二、现代经济法逻辑理论体系对传统民商法理论体系的解构
    (一)传统民商法总体逻辑体系结构和分析方法、法律思维上的不足
    (二)传统民商法总论部分逻辑体系建立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发生了偏移
    (三)传统民商法分论部分涵括内容及其包容性有限、逻辑结构封闭
三、现代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传统民商法理论体系的逻辑整合
    (一)确定科学的民商法逻辑框架体系
    (二)以“债之构成”行为理论为核心构建总论部分逻辑体系
    (三)科学界定分论部分逻辑体系及内容

(2)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一章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司信用的一般学说
        一、信用与公司信用
        二、公司信用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信用与公司财产
        一、公司信用的构成要素
        二、公司财产的含义和范围
        三、公司财产对公司信用的影响
    第三节 公司财产信用的价值和意义
        一、公司财产信用的价值——公司本质的需要
        二、公司财产信用的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之争
        一、资本信用
        二、资产信用
        三、对“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之争的评析
    第二节 资本维持原则的功能和局限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机理和立法体现
        三、资本维持原则的困境和局限
    第三节 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的功能和不足
        一、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的机理和功能
        二、偿付能力测试规则的不足
    第四节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社会学基础:社会信用观的嬗变
        二、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产权理论的勃兴
        三、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公司财产独立理论的确立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构造
    第一节 公司财产取得制度
        一、公司财产的初始取得
        二、公司财产的存续取得
    第二节 公司财产保障制度
        一、对公司财产不当转移的规制
        二、对公司财产不当支配的制约
        三、对公司财产的管理规范
    第三节 公司财产信息公示制度
        一、公司财产信息公示的涵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公司财产信息公示的法律规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现行法律对公司财产信用规制的缺陷
    第一节 公司财产取得制度的不足
        一、公司财产初始取得制度之不足——认缴资本制之缺陷
        二、公司财产存续取得制度的不足——基于会计准则的分析
    第二节 公司财产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对公司财产不当转移规制的不力
        二、公司董事的财产管理责任不明
        三、缺乏对公司不当捐赠的制约
    第三节 公司财产信息公示制度的缺失
        一、公司登记制度于公司财产信息公示之不足
        二、我国财产法对公司财产信息公示的规定及缺陷
第五章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实现
    第一节 完善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公司财产信用的实证解说
        二、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再认识
    第二节 完善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自治的价值及制度规范
        二、强制的必要及与自治的平衡
    第三节 完善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对公司财产取得制度的修正
        二、对公司财产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健全公司财产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节 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实现
        一、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特殊实现:公司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公司信用评级体系的完善
        二、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的社会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英美法“仿冒之诉”研究 ——以商业标识利用竞争关系的规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概念界定
    二、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制度缘起:仿冒之诉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仿冒之诉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背景
        一、封建小商品经济规范制度行会的衰微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萌芽和繁荣
    第二节 仿冒之诉产生的司法背景及其法律基础
        一、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对仿冒之诉的共同管辖与欺诈原则
        二、衡平法院对仿冒之诉的规范与“商誉原则”的确立
    第三节 仿冒之诉与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
        一、仿冒之诉与商标权
        二、仿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
        三、欧洲大陆法国家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制度演进:仿冒之诉对商业标识利用竞争关系的规范
    第一节 现代仿冒之诉在英国的发展
        一、仿冒之诉经典三要件
        二、经典三要件之商誉
        三、经典三要件之虚假表示
        四、经典三要件之损害
        五、经典三要件与仿冒之诉的基础
    第二节 现代仿冒之诉在美国的发展
        一、仿冒商业标识
        二、欺诈性营销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制度融合:仿冒之诉对“不正当利用”商业标识商誉行为的规范
    第一节 仿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对模仿(imitation)的规范
        一、来源欺骗的模仿
        二、不正当利用声誉的模仿
    第二节 仿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对误导和比较广告的规范
        一、仿冒之诉对误导和比较广告的规范
        二、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对误导和比较广告的规范
    第三节 仿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对商品化(character merchandising)的规范
        一、仿冒之诉对商品化的规范
        二、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对商品化的规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制度反思:对英美法仿冒之诉的反思及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规范的完善
    第一节 对仿冒制度规范商业标识利用竞争秩序的反思
        一、现代竞争理论与消费者决策自由的保护
        二、禁止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价值的原则与依样模仿和商品化的规范
    第二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规范的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规范的现状与问题
        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规范的建议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各国涉及仿冒行为的立法例(节选)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文献
    三、研究命题与研究范围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五、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经济法概念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1. 概说
        2. 简评
        (二) 基本研究路径
    二、反思:既有研究概念范畴合理性的缺位
        (一) 既有研究的缺陷:欠缺说服力的调整对象定位
        (二) 缺陷带来的影响:造成法学继续发展的内在瓶颈
        (三) 缺陷产生的根源:缺乏前置性范畴的研究起点
        (四) 对缺陷的矫治:科学开端方法的辩证法定位
    三、完善:需要和满足间关系之研究起点定位
        (一) 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背景分析
        1. 制度演进结果之信用货币
        2. 信用货币所连接的社会关系
        (二) 社会中需要与满足关系本体
        1. 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2. 货币资本连接的社会性关系
        (三) 经济关系本体论主导的经济法概念建构
        1. 经济法概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内涵
        2. 法制实践中的经济关系本体论取向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构成
        (二) 基本研究共识
    二、反思:亟需巩固的既有经济法原则建构
        (一) 既有研究建构亟需巩固的表现
        1. 脱离本体的"玄虚化"研究状况
        2. 没有现实建设意义的"法定"原则
        3. 有必要确立却无法指导实践的目标原则
        (二) 既有目标原则定位薄弱的原因
        1. 经济法价值研究中的视角盲点
        2. 研究盲点产生的方法论根源
        (三) 夯实基本原则方法论基础: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关系
        1. 既有研究对本体论和价值论间关系的颠倒
        2. 本体论之于价值论根基地位的确立
    三、完善:经济本体中整体经济利益所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一) 基于需要与满足辩证运动确立的整体经济利益目标原则
        1. 需要满足之最终经济目标
        2. 经济发展之经济直接目标
        3. 资本运动之经济运行目标
        (二) 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目标的操作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地位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二) 基本研究路径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地位研究定位经济法之"参照系"的不可靠
        (一)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由来及表现
        1. 论战中确立的学术中心地位
        2. 参照系定位思维的表现
        (二)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原因
        1. 公私法产生有历史前提
        2. 历史上公私法体系之后有法发展
        (三) "参照系"定位不可靠的实质:没有静止的"参照系"
        1. 发展的实践推动部门法的发展
        2. 法域研究范畴划分不清晰
    三、完善: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经济本体基础
        (一) 经济本体证明经济法独立的必要性
        1. 打破公私法的理论桎梏
        2. 确立法理论的实践本质
        3. 推进经济法的学科建设
        (二) 经济本体对经济法独立的证明
        1. 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法
        2. 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矛盾的法
        (三) 经济本体基础上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位
        1. 市场经济法律调整中的法价值目标均衡
        2. 市场经济调整中民商经济法定位的不同
第四章 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二) 基本研究路径
    二、反思:既有经济法体系建构之实践回应力的缺乏
        (一)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表现
        1. 市场规制法缺乏现实解释力
        2. 宏观调控实现难以用法律来规范
        (二) 实践回应力缺乏的根源
    三、完善:面向需要和满足关系间调整需要之法体系构建
        (一)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 产业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为观察
        2. 货币法的调整——以信用货币的融通为观察
        3. 财政法的调整——以二战后法国发展模式为观察
        4. 市场法的调整——以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为观察
        (二) 经济法体系研究中经济本体基础的确立
第五章 经济法实现研究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经济法调整的功用研究
        (二) 经济法律制定的形式化研究
        (三) 制定法的实现途径研究
        1. 经济责任制研究
        2. 经济法的可诉性研究
        (四) 经济法律关系研究
        1. 主要学术观点
        2. 基本研究路径
    二、反思:既有研究之经济法实现定位的不明晰
        (一)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一:既有结论逻辑反思视角的缺失
        1. 经济法实现途径研究之逻辑前提的追问
        2. 突出国家主体意识使经济活动沦为被规范的对象之认识论根源
        (二) 定位不明晰的表现之二: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界定不准确
        1. 不准确的法学理论认识根由
        2.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三、完善:经济法律行为主导经济法实现之立足点的确立
        (一) 建立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的必要性
        (二) 经济法实现与经济法律关系逻辑关联展开之"主体-客体-行为"构成要素
        1. 法行为与法秩序的关联是法社会学中理论分析工具的启示
        2. 法律行为和法律秩序的关联是推动现实私法实现的本质力量
        (三) 实现经济法调整目的的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3. 经济法律行为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二) 基本研究路径
        (三) 更新的研究范畴
    二、反思:既有研究对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的模糊
        (一)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表现:研究定位不清晰
        (二) 经济法律责任本质认识模糊的外在动因:法律调整中责任作用的变化
        1. 私法中责任只是实现权利的形式化手段
        2. 新兴法中责任取代权利成为法实现的实质因素
        (三) 法实现定位下的法律责任调整方法
        1. 典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责任
        2.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路径依赖
    三、完善: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之经济法律责任定位
        (一) 私人启动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例证
        1. 公私法责任只有有限的历史意义
        2. 整体经济利益实现依赖个体经济活动
        (二) 经济监管机关主导的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组织整体经济所必要的责任之理论说明
        1.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定位
        2. 经济法中的责任主体定位符合经济本体的要求
第七章 经济法律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一、既有研究的综述
        (一) 主要学术观点
        1. 经济法律程序之公益诉讼研究
        2. 经济法律程序之经济法运行论研究
        (二) 基本研究路径
    二、反思:既有研究中司法实践能力考量的缺位
        (一)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表现:理论建构和现实法制的矛盾
        (二) 对司法实践能力欠缺考量的原因:司法本质探究的缺失
        1. 政治理性下的司法权产生
        2. 源于经济本体的形式化司法权运作
        3. "法的可诉性"意义只在揭示司法保障私法实现
        (三) 正确认识经济法律程序的现实基础:超越司法的独立机构执法
        1. 经济理性的要求
        2. 被动司法的实践困境
        3. 实践中独立机构的监管权
    三、完善:落实整体经济利益之经济法律程序定位
        (一) 经济法律程序观察
        1. 经济法律程序的典型观察
        (1)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流程
        (2) 美国SEC证券监管运行的特点
        2. 经济法律程序的一般观察
        (1) 普遍存在的当事人影响
        (2) 当事人影响的法律认可:法制实践中被赋予的法律效力
        (3) 当事人影响的制度价值:有实践生命力的法权运行方式
        (二) 经济法律程序思考
        1. 及时发现问题的经济监管机关工作程序
        (1) 当事人影响下的程序定位利于法实现
        (2) 定位在诉讼程序之前的监管工作程序
        2. 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1) "官告民"诉讼价值:宪政结构下确立经济监管机关对程序的主导
        (2) "官告民"诉讼目的:导入对个体权利保护之司法审查、救济
        (3) "官告民"诉讼过程:贯穿"清楚且具有说服力"之证明标准
结论:经济本体法
参考文献

(5)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须
    1.“人要为发展负责”的内涵。
    2.倡导人要为发展负责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法是“人要为发展负责”的主要法律制度形式
    1.传统的私法与公法并无要人们为发展负责的内容。
    2.现代的经济法与社会法开始有要人们为发展负责的内容。
    3.经济法是要人们为经济发展负责的主导法。
三、弘扬体现人要为发展负责的经济法来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绪论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内容安排
第一章 法律责任之一般理论
    第一节 责任
        一、责任的含义
        二、责任与义务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法律责任的合理性根据
        三、法律责任的功能
    第三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第四节 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第二章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关系之历史考察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混同
        一、外国法的规定
        二、中国法的规定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立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清末修律以降的规定
    第三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借鉴
        一、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的借鉴
        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的借鉴
第三章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共通性分析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共通性之理论基础
        一、哲学根据的一致性
        二、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三、前提根据的一致性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通性之表象
        一、责任手段的强制性
        二、构成要件的一致性
        三、归责原则的一致性
第四章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差异性分析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性质的差异
        一、私法和公法分立的历史演变
        二、民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三、刑事责任的性质分析
        四、民事、刑事责任性质的区别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功能的差异
        一、惩罚功能
        二、补偿功能
        三、预防功能
        四、民事、刑事责任功能的区别
    第三节 行为要件的差异
        一、民事不法行为
        二、刑事不法行为
        三、不法行为的区别
    第四节 结果要件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结果要件的区别
    第五节 因果关系的差异
        一、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区别
    第六节 主观要件的差异
        一、过错
        二、罪过
        三、过错与罪过的区别
    第七节 主体要件的差异
        一、自然人主体
        二、法人主体
        三、责任主体的区别
    第八节 免责事由的差异
        一、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免责事由的区别
第五章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领域之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理论基础及具体表现
        一、民事、刑事责任交叉的理论基础
        二、刑法民法化的法律现状
        三、民法刑法化的法律现状
        四、民事、刑事责任交叉的具体表现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立法应对
        一、民事立法中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二、刑事立法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司法应对
        一、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二、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第四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交叉的社会应对
        一、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冲突及解决
        一、先刑后民的解决方法
        二、先民后刑的解决方法
        三、刑民并用的解决方法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详细摘要

(7)俄罗斯民法的变迁与启示 ——以私法自治为考察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提要
前言
第一章 沙俄民法发展与私法自治的雏形
    第一节 沙俄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
        一、沙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的历史条件
        二、沙俄法律制度的早期状况
    第二节 沙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
        一、沙俄民事法律制度初步发展的基础
        二、沙俄民事法律制度初步发展的状况
    第三节 沙俄民法中私法自治理念的成因
        一、沙俄私法自治理念形成的社会背景
        二、俄罗斯思想中的私法自治理想
    第四节 沙俄私法自治理念与原则的初显和发展
        一、私法自治理念与原则的初显
        二、私法自治理念与原则的发展
        三、沙俄私法自治境况的辨析
第二章 苏联民法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否定
    第一节 私法自治原则被否定的背景探究
        一、苏联社会基本政治环境概述
        二、苏联民法的经济根基评析
    第二节 私法自治原则被否定的思想理论基础
        一、苏联民法理论的基本解读
        二、苏联民法否定私法自治的思想与精神伦理依据
    第三节 苏联民法中私法自治缺失的表现
        一、私法自治缺失的民事法律制度面貌
        二、私法自治缺失的民事法律生活分析
    第四节 苏联民法中私法自治原则被否定的后果评析
        一、自欺欺人的否定
        二、缺乏辩证思维的否定
第三章 俄罗斯民法中私法自治原则的回归
    第一节 俄罗斯民法私法自治回归的条件辨析
        一、私法自治回归的政治经济基础
        二、私法自治回归的理论准备
    第二节 走向回归——俄罗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再确立
        一、私法自治回归的立法过程
        二、私法自治回归的形式与制度体现
    第三节 走向成熟——俄罗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再调整
        一、回归路上的质疑
        二、世纪之交的法律讨论
        三、私法自治原则的成熟标志
        四、私法自治原则回归的效果评估
第四章 俄罗斯民法的私法自治之路的反思与启示
    第一节 俄罗斯民法的私法自治之路的实质透视
        一、私法自治之路于否定之否定哲学原理的验证
        二、私法自治否定之否定的缺欠
    第二节 俄罗斯民法的私法自治之路的展望
        一、私法自治发展的理性态势
        二、私法自治发展的空间考量
    第三节 俄罗斯民法之路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启示
        一、重视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现代化中的精神枢纽作用
        二、从观念到制度的积极转化
        三、他国法律文明成果的本土化适应
        四、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后记

(9)“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二、我国商法学界有关民商立法体例观点的回顾
    (一)从民商分立到实质商法主义
    (二)简评
三、关于商法地位认识的几点批判
    (一)关于私法发展的历史延续性
    (二)“私法公法化”与商法独立性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与商法独立性
四、商法的地位及其历史命运
    (一)商法的真实地位
    (二)从“民法的商化”看商法的命运
五、私法的统一与我国民商事立法体例
    (一)商事通则的方法论悖议
    (二)私法统一下的民商事立法
        1. 这是由民法的商化以及商业发展潮流所决定的
        2. 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
        3. 这是认识法律移植规律的最佳选择
六、结束语

(10)“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二、我国商法学界有关民商立法体例观点的回顾
    (一)从民商分立到实质商法主义
    (二)简评
三、关于商法地位认识的几点批判
    (一)关于私法发展的历史延续性
    (二)“私法公法化”与商法独立性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与商法独立性
四、商法的地位及其历史命运
    (一)商法的真实地位
    (二)从“民法的商化”看商法的命运
五、私法的统一与我国民商事立法体例
    (一)商事通则的方法论悖议
    (二)私法统一下的民商事立法
        1. 这是由民法的商化以及商业发展潮流所决定的
        2. 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
        3. 这是认识法律移植规律的最佳选择
六、结束语

四、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现代经济法视角下民商法理论体系的解构及逻辑整合[J]. 邵志超.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21(06)
  • [2]公司财产信用法律制度研究[D]. 韦子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英美法“仿冒之诉”研究 ——以商业标识利用竞争关系的规范为视角[D]. 刘海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 程南.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7)
  • [5]构建人要为发展负责的法制保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经济法学探析[J]. 于忠龙. 唯实, 2010(07)
  • [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 刘彦辉. 黑龙江大学, 2010(10)
  • [7]俄罗斯民法的变迁与启示 ——以私法自治为考察背景[D]. 于天娇. 吉林大学, 2008(11)
  • [8]“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A]. 周友苏,钟凯. 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 2007
  • [9]“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J]. 周友苏,钟凯. 中国商法年刊, 2007(00)
  • [10]“商事通则”:纠缠在历史与现实中的误会——兼议私法的统一及其现代化[J]. 周友苏,钟凯. 中国商法年刊,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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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商品经济与传统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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