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合同估价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张熙英(JANG HEE YOUNG)[1](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杨冉[2](2016)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三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三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马晓雪[3](2015)在《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欧美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最初因满足政府消费需求而产生,以实现公共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为基本功能。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尤其是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后,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有目的性、导向性、示范性的消费行为,不仅是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的方式,而且日益发挥调整经济周期、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有效工具。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解决本国经济问题,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贸易壁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已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之一。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作为目前国际社会有关政府采购最具影响力的多边国际制度,奉行非歧视、市场开放、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致力于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调,对各国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中国政府在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后,GPA成员方基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潜力,迫切要求中国尽早加入GPA,同时带动发展中国家加入GPA从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但中国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对国家及区域产业的发展将是一把“双刃剑”: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性将大大加强,相关产业既面临着竞争升级带来的自主创新提升和国际市场开拓的机遇,同时也将面对GPA框架下国际产业竞争环境的冲击和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了从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逐渐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功能的综合制度体系的转变,中国政府在加入GPA出价谈判过程中的态度也日趋保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充分体现了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主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与加入GPA对中国的影响,在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等GPA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策略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中国政府加入GPA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策略选择,提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并能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有效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概括并梳理有关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理论,为下文的分析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建立适用的政府采购开放模型结构,包括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为下文提供数量分析的框架。第三章分析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并从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市场透明度等角度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就GPA国际规制与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梳理GPA及其发展历程以及中国政府加入GPA的意义以及历次出价清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市场经济以及民族产业保护的影响。第五章提出了GPA框架下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包括法制完善策略、产业保护策略、差异性开放策略以及谈判策略等。第六章选取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GPA早期成员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提交的GPA开放清单(出价清单),包括“中央实体”承诺、“次中央实体”承诺、“其他实体”承诺、服务和工程清单以及总注释等内容进行分析;运用已建立的政府采购开放分析模型,分析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开放的经济效应;通过梳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及政府采购社会效应,剖析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出价策略。第七章为结论与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为视角,探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从而为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民族主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供新的论点和论据;第二,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构建并运用微观经济模型、产业经济模型、宏观经济模型分析美国、日本和欧盟主要国家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效应,并对其出价策略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三,运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论证了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经济与民族产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采购在接轨国际规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策功能的开放策略,研究结论具有现实性。
陈向阳[4](2014)在《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政府采购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肇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一些国际组织也发布了政府采购的国际性规则。中国政府采购立法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也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无论是在立法思路、立法模式、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还是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具体制度上均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实践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制约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之达成。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也呼吁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化,这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为此,本文以“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题,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秉承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规制、以多元法律部门协调规制的思路,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双重视角,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尝试提出一套系统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主要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关联,是本文首要探讨之问题。本章首先解决“什么是政府采购”这一问题,包括政府采购的概念、功能和法律性质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为什么政府采购需要法律规制,并分析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发展概况。最后,本章重点立足于中国实践,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实践,指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践运行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困境,并引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之迫切性这一议题。第二章,重构政府采购立法的总体设计原则。政府采购立法应秉承何种立法思路,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政府采购建制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应贯彻哪些基本法律原则等,这些都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问题,本章予以探讨。本章首先分析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思路弊端,进而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两大立法思路。其次,本章剖析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的立法模式,指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分散立法模式的诸多缺陷,进而提出从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模式转型这一结论性观点。在此基础上,本章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优化建议。本章关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总体设计原则,为后文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建构和实践提供了观念和价值指引,至为关键和重要。第三章,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决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幅度,是政府采购建制与完善之首要问题。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经验,剖析确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几大要素。以此为基础,本章立足于中国,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并分析其中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中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制度的建议。按政府采购国际规制的逻辑,采购主体、采购客体(对象)、采购客体之门槛金额及适用除外等要素一并构成对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之界定,其中采购客体之门槛金额系对采购客体的量化,适用除外系对采购客体概括性规定之例外,均属于采购客体的范畴。故本章从采购主体和采购客体两大方面探讨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第四章,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采取何种方式、遵循何种程序,是政府采购建制目的、价值原则得以落实的具体媒介,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也成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核心。本章首先分析关于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国际经验,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以政府采购规制的国际经验为依据,首先探讨了我国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规定,并分析其中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方式的制度建议。其次,本章探讨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规定,分析其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政府采购的救济与监督。“无救济,即无权利”,政府采购的救济和监督是政府采购核心程序之逻辑延伸,救济和监督制度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环。本章以相关国际规则关于政府采购救济的立法经验为中国借鉴,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缺陷,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建议。进而,本章探讨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指出其中的立法缺陷,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易波[5](2009)在《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文中提出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危机的蔓延使得通过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并不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而发生逆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关系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机构,它通过规定成员方政府所应履行的WTO协议的义务,建立两套纠纷解决机制——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审查成员方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或之前建立的GATT协议具有磐石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质上要求限制和消除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有序发展的所有障碍,通过WTO成员方给予互惠贸易,作出关税减让和其他市场准入承诺,限制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来实现。但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和立法者的理性与局限,世界上还没有哪种法律已经完备到已消除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在WTO协议拟定过程中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将所有可能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造成妨碍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予以全部明文规定的现实中,如果仅仅只是规制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那些没有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置之不理,放任为之,那么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通过WTO成员方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他成员方享有的可信赖预期利益将会毁于各种各样的“蚁穴”之中。西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一种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受损方获得程序救济的机会。因此在WTO法律体系中,一种名为“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的程序救济制度出现。非违法之诉孕育于20世纪20年末30年代初的那场经济危机之后的国际联盟时期,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前进,WTO时期的不断完善。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通过救济WTO成员方因为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相互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被WTO其他成员方没有违反WTO协议明文规制的政府措施所破坏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WTO成员方的国民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合法预期利益不会被其所不能预见的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措施所损害。合法预期利益是WTO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协议的原则,是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非违法之诉反映出WTO成员方政府的一项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仍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政府作为诉因之一(其余两个诉因是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贸易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中要求国家违反条约的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非违法之诉本身可谓是一项特殊和少见的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政府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严格责任,有助于新型国际责任法的构建。本文从历史到现实,对非违法之诉的雏形——“衡平待遇条款”的初创,随后主要贸易国家的实践,GATT时期和WTO现阶段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个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观点和意见作出分析,深入研究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等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妥善地运用这一嗣后程序救济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的自身利益有所裨益。由于WTO非违法之诉——一种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济制度的存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或实施一项有关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我国在入世文件中对特定产品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要综合考虑一项可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出台是否会损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从而“授人以柄”,创造出其他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条件,避免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的发生。面临WTO其他成员方启动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时,我国应依据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规则从容应对,据理力争,有效抗辩。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也应善于利用包括非违法之诉在内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必要时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破坏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竞争地位的行为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全方位、多层面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成员方按照WTO涵盖协议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非创始成员方的入世协议文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诺,构建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WTO协议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在成员方内部适用和执行。在我国当下语境中,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是符合我国入世协议文件中承诺建立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植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受案范围仍然局限于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这即不符合我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任何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所作出的承诺,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可以审查任何政府措施的现实而有所区别。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局限于“合法权益”标准或者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保护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是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被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的侵犯缺乏保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解决的是WTO成员方之间因不违反WTO协议致使合法预期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保护的是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成员方国民的合法预期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非违法之诉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都包含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由此产生。因此就监督成员方政府的贸易管理公权与尊重和保障国际贸易参加者的私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某种契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是两个不同的视角。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审查范围、对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精神与思想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完善产生影响。从WTO协议在我国更好的履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考虑,从WTO非违法之诉的规则经过GATT/WTO案例实践的发展而得以充实的背景入手,从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自身发展和完善,尽力将贸易纠纷留在本国解决,减少案件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出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今后的发展与完善中,将会部分地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国际贸易参加者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进一步放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不利影响”标准;2.通过构建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的方式救济国际贸易参加者因其所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李娜[6](2008)在《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在2006年5月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透露,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英文全称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的谈判程序,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政府采购市场清单。据悉,这是自2001年我国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来,我国政府首次在公开场合宣布启动谈判的具体时间表。《政府采购协议》对于它的加入成员而言,就象是一把双刃剑,既会给加入方带来很大的机遇;也会给加入方带来很大的挑战,尤其当加入方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时。我国自从1995年上海市第一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到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在全国统一实施,一直到今日,政府采购制度从产生到发展,总共才十余年的的时间。政府采购制度与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从事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缺乏,政府采购各参加主体应对国际化的能力也有待提高;目前中国企业自主技术水平含量还比较低,管理经验缺乏,整体民族企业竞争力还比较低,也缺乏国际竞争经验;我国对与国际和一些发达国家的规则和实践了解还不够,对于本国目前的产业、部门、产品状况还不够了解;等等。因此,中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加入GPA,可以说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和挑战。那么,如何以正确的态度面对中国即将启动加入GPA谈判这个事实;如何正确分析理解加入GPA给中国带来的利弊;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学习和利用国际国外规则和实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规则,把利发挥到最大,把弊减少到最小;如何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情况下,较好的保护我国民族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如果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市场开放清单等等;成为中国当前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系统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内容和综合分析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给我国带来的利弊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合理确定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领域和范围并争取更多的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利益、从如何保护我国国内市场和扶持民族企业、从如何做好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应对、从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从提高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对国外开放的能力等五个方面入手,采用了文献法,比较法,社会调查法,通过联系实际,系统地提出了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应采取的对策。论文对论题的背景、原因研究的清楚通透,对问题的分析切中时弊,对对策的提出系统而又有可行性,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应用价值。
沙喆[7](2007)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我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后,政府采购的范围迅速扩大,资金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该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复边协议,是指并非全部WTO成员国都参加的协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为它可促使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促使企业创新,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因此,本文主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立法情况,借助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不足,进而阐述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前景与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及我国为此应采取的策略与准备工作。
安春静[8](2007)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 ——基于WTO《政府采购协议》》文中提出政府采购制度是理论界和各级政府部门比较重视的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广为应用。由于政府采购支出所遵循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购买支出所达到的规模效益,它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本研究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形成,深入研究了WTO《政府采购协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具体内容,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在基本模式、采购方法等方面的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现状,重点提出我国对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应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从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市场建设、财政预算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基础性工作建设五个方面入手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合适的时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且,本研究最后以青岛市崂山区政府采购制度为案例,分析了我国县区级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瓶颈,用实例进一步说明了如何完善和建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深入研究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借鉴发达国家宝贵、成熟的经验,在我国确定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能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真正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达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
李秀芝[9](2006)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政府机构及其它公共实体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方式、方法,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从市场上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制度是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所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很多方面都需要借鉴国际和国外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减少各种腐败现象、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因此,倍受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重视和采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迅速,短短几年下来己经是颇具规模,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我国自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后,政府采购的范围迅速扩大,资金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该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快速健康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上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通过比较来学习和借鉴国际相关方面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范围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同意开放由各国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于这一协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各国又在乌拉圭回合中举行了新的政府采购谈判,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尽管政府采购协议目前只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诸边协定,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它被纳入WTO的一揽子协议成为多边协定的一部分是迟早的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近四年,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形势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上应注意与国际接轨。现阶段完
张琳[10](2006)在《政府采购中的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目前世界各国规范公共资金使用、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现在每年以政府采购方式所使用的公共资金已超过国际贸易总额的10%。在发达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推动下,打破政府采购市场封闭格局、对等开放市场已成为自由化的主要议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近五年,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形势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我国在入世时、在APEC部长级会议等场合均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今年四月又进一步确定,中国将在2007年年底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对外开放市场已从争论的议题,转变为正在面临的现实。 开放市场,须在国际政府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因素,实现我国利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迅速,短短几年下来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在市场运作机制及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上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必要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制度选择,探求我国市场开放的制度因应。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程和挑战,基本勾勒出政府采购发展的轨迹与现状;第二部分着重于剖析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市场开放的历程,以期提供启发与借鉴;第三部分关注国际规则,就WTO《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制度展开阐述,总结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特点与经验,以掌握市场对外开放后的国际法律制度环境;第四部分则把目光投向了本国市场及法律现实,介绍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和法律制度基本框架,分析了对外开放的利弊因素,并针对几项具体规则,尝试提出有效完善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合同估价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合同估价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
1.1.1 实践意义 |
1.1.2 理论价值 |
1.2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综述 |
1.2.1 本体论研究 |
1.2.2 制度论研究 |
1.2.3 方法论研究 |
1.2.4 研究趋势展望 |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 |
2.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内涵 |
2.1.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 |
2.1.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
2.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辐射效应 |
2.2.1 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 |
2.2.2 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渗入效应 |
2.2.3 渗入效应和溢出效应的双向互动关系 |
2.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 |
2.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 |
2.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过程 |
2.4 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 |
第3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 |
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贸易驱动 |
3.1.1 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
3.1.2 贸易自由化的深化需要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 |
3.1.3 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需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
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法律准备 |
3.2.1 法律全球化 |
3.2.2 法律本土化 |
3.2.3 法律国际化 |
3.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决定因素: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
3.3.1 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倡导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诉求 |
3.3.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应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3.3.3 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区域和产业上的差异性 |
第4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 |
4.1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标 |
4.1.1 首要目标 |
4.1.2 其他目标 |
4.2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 |
4.2.1 非歧视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 |
4.2.2 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保障 |
4.2.3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 |
4.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国际化的深层分析 |
4.3.1 美国ITO宪章草案的失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多方决定 |
4.3.2 《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WTO法律框架体系 |
4.3.3 各缔约方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 |
4.3.4 缔约方的义务在于构建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 |
4.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安排 |
4.4.1 先进目标、原则的渗入效应 |
4.4.2 特色目标、原则的溢出效应 |
第5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 |
5.1 采购实体 |
5.1.1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初探:ITO谈判 |
5.1.2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限定于中央政府:OECD谈判 |
5.1.3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东京回合 |
5.1.4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乌拉圭回合 |
5.1.5 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多哈回合 |
5.2 采购客体和门槛价 |
5.2.1 采购客体之货物采购的确定:OECD谈判 |
5.2.2 门槛价的确定:东京回合 |
5.2.3 采购客体之服务(包括工程服务)采购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5.2.4《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规定 |
5.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困境和展望 |
5.3.1《政府采购协议》适用范围的发展困境 |
5.3.2 政府采购多边规则的发展展望: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 |
5.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5.4.1 采购实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5.4.2 采购客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5.4.3 门槛价的确定 |
第6章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 |
6.1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 |
6.1.1 OECD谈判中采购方式的规定 |
6.1.2 东京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6.1.3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6.1.4 《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探讨 |
6.2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 |
6.2.1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规范体系的表现形式 |
6.2.2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历史脉络 |
6.2.3 《政府采购协议》对欧盟公共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借鉴 |
6.3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国际化的路径安排 |
6.3.1 完善公告制度 |
6.3.2 增强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
6.3.3 简化部分项目的采购程序 |
6.3.4 设计保护国内产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
第7章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 |
7.1 磋商程序 |
7.1.1 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 |
7.1.2 磋商程序的新修订:2012《政府采购协议》 |
7.2 国内审查程序 |
7.2.1 国内审查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979《政府采购守则》 |
7.2.2 具体国内审查程序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7.2.3 国内审查程序范围的扩大:多哈回合和 2012《政府采购协议》 |
7.3 争端解决程序 |
7.3.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 |
7.3.2 《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 |
7.3.3 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 |
7.3.4 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 |
7.4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7.4.1 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问题 |
7.4.2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 |
第8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3)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政府采购及其功能 |
1.3.2 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经济效益 |
1.3.3 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保障 |
1.3.4 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效应 |
1.3.5 关于GPA与加入GPA的策略问题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理论综述与分析模型建构 |
2.1 政府采购的公共经济学理论 |
2.1.1 公共支出管理理论 |
2.1.2 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 |
2.2 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理论 |
2.2.1 对歧视性采购的批判 |
2.2.2 贸易促进发展理论 |
2.3 政府采购开放的模型结构 |
2.3.1 微观经济模型结构 |
2.3.2 产业经济模型结构 |
2.3.3 宏观经济模型结构 |
3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分析 |
3.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3.1.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背景 |
3.1.2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1 中国政府采购对象现状 |
3.2.2 中国政府采购主体现状 |
3.2.3 中国政府采购模式现状 |
3.3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窄 |
3.3.2 政府采购法律不健全 |
3.3.3 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 |
3.3.4 政府采购市场缺乏透明度 |
3.3.5 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缺少职业化素养 |
4 加入GPA对中国的影响分析 |
4.1 中国加入GPA谈判历程 |
4.1.1 GPA的产生及发展 |
4.1.2 中国政府采购国际化及其意义 |
4.1.3 中国提交出价清单概况 |
4.2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影响 |
4.2.1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的差异分析 |
4.2.2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影响 |
4.3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的影响 |
4.3.1 对政府采购经济功能的影响 |
4.3.2 对政府采购社会功能的影响 |
4.4 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经济的影响 |
4.4.1 对政府采购定价机制的影响 |
4.4.2 对国内供应商市场拓展的影响 |
4.5 加入GPA对中国民族产业发展的影响 |
4.5.1 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性 |
4.5.2 政府采购的民族产业保护功能 |
4.5.3 民族产业开放的模拟分析 |
5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 |
5.1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策略 |
5.1.1 完善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的基本原则 |
5.1.2 完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制度 |
5.1.3 建立科学的采购方式和合理的采购程序规范 |
5.1.4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5.2 实施国内产业保护策略 |
5.2.1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 |
5.2.2 制定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
5.2.3 促进自主创新 |
5.2.4 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
5.3 选择渐进式、差异性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 |
5.3.1 谨慎选择国有企业的开放范围 |
5.3.2 充分考虑东、西部地区的差异 |
5.3.3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优惠 |
5.4 采取合理的谈判策略 |
5.4.1 制定合理的采购门槛价 |
5.4.2 谨防“不对等”谈判 |
5.4.3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身份展开谈判 |
5.4.4 采用合理的谈判方式,减少谈判阻力和成本 |
6 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出价策略分析 |
6.1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1.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1.2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1.3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1.4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2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2.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2.2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2.3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2.4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3 欧盟主要国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出价策略分析 |
6.3.1 基于清单视角的出价策略 |
6.3.2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经济分析 |
6.3.3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法律分析 |
6.3.4 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的社会效应分析 |
6.4 借鉴与启示 |
6.4.1 政府采购市场具有渐进开放和次序开放的规律 |
6.4.2 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化是前提 |
6.4.3 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
6.4.4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协议例外情形和成员方约定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发表论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概述 |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的功能定位 |
三、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制 |
一、政府采购法律规制的缘由 |
二、英美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制度 |
三、政府采购的国际法制度及实践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改革迫切性 |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 |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采购立法的总体设计原则 |
第一节 立法思路的改革 |
一、以GPA等国际规则为范本 |
二、多元法律部门协调规制 |
第二节 立法模式的完善 |
一、现行立法模式及其缺陷 |
二、完善立法模式的建议 |
第三节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的优化 |
一、立法宗旨的优化 |
二、基本原则的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要素的确定 |
二、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国际经验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 |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界定 |
一、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客体范围的立法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二、政府采购程序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规定 |
二、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缺陷 |
三、政府采购程序的立法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救济与监督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国际规则及借鉴 |
二、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 |
三、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缺陷 |
四、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缺陷 |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构架统一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五、研究方法 |
六、术语和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 |
一、国际联盟时代的起源 |
二、20 世纪30—40 年代的双边贸易协议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在GATT 体系中的形成 |
一、ITO 宪章草案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拟定 |
二、GATT1947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GATT 时期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GATT 时期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在WTO 体系中的发展 |
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讨论 |
二、WTO 涵盖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三、WTO 现阶段非违法之诉案件的归纳 |
四、WTO 现阶段涉及非违法之诉案件的评析 |
第二章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基础 |
一、非违法之诉的理论基础 |
二、非违法之诉的现实基础 |
第二节 非违法之诉的意义 |
第三章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WTO 案例中的演进 |
一、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GATT 时期的初创 |
二、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在WTO 时期的确立 |
第二节 被申诉方实施不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一、“措施”是没有违反WTO 涵盖协议的措施 |
二、“措施”的特征 |
三、“实施”的理解 |
第三节 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一、依据相关协议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
二、“利益”必须具备合法预期 |
第四节 申诉方的利益因政府措施遭受抵销或减损 |
一、抵销或减损的含义 |
二、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的表现形式——破坏竞争关系 |
三、利益遭受抵销或减损与政府措施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第四章 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GATS 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 |
二、GATS 与GATT 中非违法之诉条款的差异 |
三、GATS 中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分析 |
四、GATS 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评析 |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一、TRIPS 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
二、非违法之诉在TRIPS 协议中能否适用的各方观点 |
三、TRIPS 协议中适用非违法之诉的难点 |
四、因保护公共健康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引起非违法之诉的指控 |
第三节 诸边贸易协议之《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二、《政府采购协议》中的非违法之诉 |
三、条约缔结错误与《政府采购协议》中非违法之诉的关系 |
第五章 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 |
第一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理程序 |
一、参与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的相关主体 |
二、磋商和斡旋、调解及调停程序 |
三、专家小组程序 |
四、上诉机构程序 |
五、非违法之诉成立后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时的审理顺序 |
一、优先审理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二、继续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是否成立的情形 |
三、优先审理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情形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的审查标准 |
一、专家小组的审查标准 |
二、上诉机构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 |
一、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演进历史 |
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内容 |
四、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标准 |
五、争端解决实践对非违法之诉举证责任的发展 |
第六章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第一节 中国入世协议中涉及WTO 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 |
一、WTO 成员方内部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三、《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的承诺 |
四、中国入世协议对司法审查制度所作承诺的解读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我国承诺建立的 WTO 司法审查制度 |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内涵 |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 |
一、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前提 |
二、非违法之诉对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影响的体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论文 |
后记 |
(6)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WTO《政府采购协议》介绍 |
一、政府采购概述 |
二、WTO《政府采购协议》 |
第二章 我国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利弊分析 |
一、GPA对世界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影响 |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历程和状况 |
三、我国加入 GPA的利弊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加入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对策研究 |
一、合理确定开放范围,并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外利益 |
二、保护国货,扶持、促进民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
三、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
四、加强、完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五、提高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应对开放的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政府采购概论 |
1.1 政府采购的概念 |
1.2 政府采购的特征 |
1.3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区别 |
1.4 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4.1 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 |
1.4.2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
第2章 政府采购立法概况 |
2.1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 |
2.2 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2.3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示范法》 |
2.3.1 背景 |
2.3.2 主要内容 |
2.4 亚太经合组织《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
第3章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
3.1 《政府采购协议》的形成 |
3.1.1 关贸总协定的《政府采购协议》 |
3.1.2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
3.2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框架 |
3.3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
3.4 《政府采购协议》的执行情况与当前影响 |
3.5 《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趋向 |
第4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 |
4.1 我国政府采购的沿革 |
4.2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
4.3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
4.3.1 政府采购的概念及对象 |
4.3.2 政府采购的模式、作用和原则 |
4.3.3 政府采购当事人 |
4.3.4 政府采购方式 |
第5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 |
5.1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议》的一致性 |
5.2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前景与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应采取的策略 |
5.4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我们应做的准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8)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 ——基于WTO《政府采购协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 |
1 引言 |
1.1 背景和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2.1 政府采购 |
1.2.2 政府采购制度 |
1.2.3 WTO《政府采购协议》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2 对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研究与分析 |
2.1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形成 |
2.2 《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 |
2.2.1 适用范围 |
2.2.2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
2.2.3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2.2.4 招标投标的规定 |
2.2.5 有关限制竞争的规定 |
2.2.6 成员间争端解决机制 |
2.2.7 政府采购委员会 |
2.3 政府采购国际通行做法 |
2.3.1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2.3.2 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 |
2.3.3 政府采购的方法 |
2.3.4 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 |
2.3.5 争议和仲裁 |
2.3.6 有关法律规定 |
3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现状的介绍 |
3.1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 |
3.2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
3.2.1 强化政府宏观调控 |
3.2.2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
3.2.3 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 |
3.2.4 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 |
3.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
3.3.1 制定依据与原则 |
3.3.2 适用范围与内容 |
3.3.3 资金来源 |
3.3.4 政府采购模式 |
3.3.5 政府采购步骤 |
3.3.6 运行机制 |
3.3.7 监督机制 |
4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建设 |
4.1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启示 |
4.1.1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要性 |
4.1.2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
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措施 |
4.2.1 政府采购法制建设 |
4.2.2 政府采购市场建设 |
4.2.3 财政预算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
4.2.4 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建设 |
4.2.5 其他基础性工作建设 |
5 案例分析 |
5.1 青岛市崂山区政府采购工作现状 |
5.1.1 组织建设方面 |
5.1.2 市场规模方面 |
5.2 县区级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瓶颈 |
5.2.1 思想认识问题 |
5.2.2 采购市场问题 |
5.2.3 体制建设问题 |
5.2.4 队伍建设问题 |
5.2.5 廉政建设问题 |
5.3 青岛市崂山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 |
5.3.1 不断深化认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
5.3.2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管采分离”模式 |
5.3.3 发挥采购规模效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 |
5.3.4 加大监督力度,严防腐败行为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
ABSTRACT |
引言 |
1、绪论 |
1.1 政府采购概论 |
1.1.1 政府采购的概念 |
1.1.2 政府采购的渊源 |
1.1.3 政府采购的特征 |
1.1.4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
1.1.5 政府采购的功能 |
1.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
2、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1 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1.1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
2.1.2 《欧盟政府采购指令》 |
2.1.3 世界银行与《指南》 |
2.1.4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示范法》 |
2.2 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2.1 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2.2 日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2.3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2.4 法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2.2.5 瑞典政府采购法律制 |
2.2.6 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3、世界贸易组织与《政府采购协议》 |
3.1 《政府采购协议》的形成、特点 |
3.1.1 《政府采购协议》的形成 |
3.1.2 《政府采购协议》的特点 |
3.2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之比较 |
3.2.1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近之处 |
3.2.2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冲突 |
3.3 《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的意义 |
3.3.1 中国对加入《政府采购协议》面临的压力 |
3.3.2 加入协议的机遇和挑战 |
4、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4.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1 我国政府采购现状 |
4.1.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4.2.1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5、借鉴国际立法,在 WTO 框架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考 |
5.1 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 |
5.2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
5.3 循序渐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5.4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
5.5 大力发展网络采购,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电子贸易系统 |
5.6 完善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 |
5.7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政府采购中的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政府采购对外开放问题概述 |
1.1 政府采购概念 |
1.2 政府采购的历史沿革 |
1.3 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及其挑战 |
1.3.1 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内涵 |
1.3.2 政府采购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演进 |
1.3.3 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挑战 |
2 主要国家(地区)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法律制度 |
2.1 美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制度 |
2.2 日本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制度 |
2.3 韩国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制度 |
2.4 中国香港的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制度 |
2.5 各国(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 |
3 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3.1 WTO《政府采购协议》 |
3.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
3.3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
3.4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3.5 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
3.6 国际法律制度的比较 |
4 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4.2 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利弊评析 |
4.2.1 我国的有关承诺 |
4.2.2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挑战 |
4.2.3 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利大于弊 |
4.3 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的制度因应 |
4.3.1 实行逐步、适度的市场开放政策 |
4.3.2 完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合同估价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D]. 张熙英(JANG HEE YOU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2]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D]. 杨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3]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策略研究[D]. 马晓雪.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4]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D]. 陈向阳. 武汉大学, 2014(01)
- [5]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兼论其对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D]. 易波. 苏州大学, 2009(06)
- [6]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对策研究[D]. 李娜. 山东大学, 2008(02)
- [7]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D]. 沙喆. 大连海事大学, 2007(07)
- [8]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 ——基于WTO《政府采购协议》[D]. 安春静. 北京交通大学, 2007(03)
- [9]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 李秀芝. 中国海洋大学, 2006(02)
- [10]政府采购中的对外开放法律制度研究[D]. 张琳. 暨南大学,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