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

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

问:2020法考备考考点【民事诉讼法】检查监督原则
  1. 答:一、检查监督原则
    (一)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项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
    (二)检察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内容如下:
    1.对法院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1)监督内容: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在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提出检察建议。
    2.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1)监督内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陆笑,或者发现调解早念含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裁判高团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注意】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职责,不仅监督法院的裁判行为,还监督法院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问:法院已经开庭 司法局的调查报告也已经到法院 法院什么时候会下判决书
  1. 答:只要法院判决书写明是判的缓刑,如果被羁押就会从缓刑执行开始日期被释放厅告。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函只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友颂法院可以扮告明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有无调查函或调查函结果是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并不是法院宣判的决定因素。
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调研报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