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如何组织实施受托评价?(论文文献综述)
苗绘[1](2021)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十分关注三农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发展农业农村问题。我国人多地少,人地冲突严重,仅有全球7%的耕地,却肩负着全球22%人口的粮油供应重担。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农民耕种土地机械化程度低、土地收益低;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导致许多地方出现土地撂荒现象,这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农村迫切需要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传统土地流转方式成本高、效率低,流转形式单一,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而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新型土地流转模式,以其稳定性、规范性、高效率规避了传统土地流转形式的缺点,能够促进农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转。目前,在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已经试点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但在其他地区,受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业发达程度、农民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土地信托流转尚未得到推广。在此背景下,本研究以土地流转为研究对象,以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和推广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现状、面临障碍及深层次原因,调研农户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意愿并进行博弈分析,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高级模式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上,本文一方面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研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种类、功能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描述,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本文更丰富了土地信托的相关研究,对于土地信托中的信托关系有了详尽的梳理,特别是对受托人制度提出了创新的思路,拓宽了受托人的范围,增加了受托人权利和收益的分析和阐述,使得土地信托理论更加丰富。实证上,本文设计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研,选取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0多个村庄的农户1668个、全国信托机构68家开展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对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影响最大的因子,并采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并构建了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土地信托四方博弈模型,分析各方的博弈诉求和博弈策略,探寻均衡策略和均衡利益。有助于寻求效率更高的策略,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实践中,本文提出的土地信托高级模式开发和受托人制度创新,以及将社会资本引入土地流转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配套服务保障机制,有助于解决目前土地信托面临的现实难题,帮助农村土地高效顺畅地流转。这不仅能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而且能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其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应用性、可操性,在我国农村地区应用,会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包括七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提出土地流转信托问题,找准研究方向。第二部分,运用农业规模经济理论、信托理论、博弈论等原理,阐明土地信托理论基础。并界定土地信托内涵、要素,阐明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广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三部分阐述土地信托模式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阐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现状,对既有土地信托模式的做法、特色和经验进行总结,并进行效益评价。第五部分是开展农户、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流转意愿的调查和实证分析。先运用交叉分析法分析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因素;再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最大的因子。之后用二元、多元Logistic模型对重要因素影响信托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结果进行实证检验。第六部分是分析土地流转信托主体的博弈诉求和博弈策略,构建政府、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方博弈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试点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的效益进行检验。第七部分是创新提出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高级模式,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机制。本文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一是设计调查问卷开展实地调研。选取来自30个省1000个村庄的农户1668个进行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同时选取来自全国的信托机构68家为样本进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意愿的调查。分别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农户和信托机构参与土地信托的最大影响因子,并用二元和多元Logistic模型对因子影响主体参与土地信托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二是运用博弈分析法,构建了政府、农户、信托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博弈主体的诉求和博弈策略,阐明四方博弈主体的冲突和解决机制。以便寻求更高效率的土地信托流转对策,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三是用SWOT方法分析多种土地信托模式的优缺点,面临机遇和挑战。四是用案例分析法考察试点地区土地信托模式的做法、特色、经验和效益。本文创新点在于:(1)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本文将信托和土地流转结合起来,研究我国土地流转信托问题。构建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托机构、政府土地信托四方博弈模型。并运用四方博弈模型分析各主体的博弈决策和博弈冲突,寻求利益均衡点,使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为选择达到“纳什均衡”。(2)创新提出土地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包括农地整合开发型和农业产业链型土地集合信托模式。一方面,高级模式中提出增设具有专业财富管理能力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受托人、并设立土地信托银行来完善土地信托的主体,拓宽受托人范围、构建运营及盈利模式;一方面,高级模式中提出土地信托流转的融资模式,推进土地资本化。探索将金融资本引入土地信托流转的流程,并构建配套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支持模式;(3)构建“六位一体”的土地信托运行机制,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完善政府激励机制、市场营销机制、金融支持机制、中介服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以便推进农村土地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和运用。本文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种类、功能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描述,对土地信托受托人资质范围的界定提出了创新思路,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信托理论。本文提出农地整合开发型和农业产业链型集合信托高级模式、将金融资本引入土地流转过程,并构建配套的法律和金融等服务保障机制,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土地信托流转面临的现实难题,帮助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张泽辰[2](2021)在《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钱德利[3](2021)在《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研究 ——以R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规模日益增大,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公共投资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广泛、参与主体复杂等特性。因此,在公共投资领域实践中,也存在政绩工程、权力寻租、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超概算等“失控”问题。作为公共投资监督的有效手段,政府审计对促进项目高质量发展、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协同治理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是审计管理和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审计协作将为社会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不竭动力,同时也是投资审计发展的方向引领。将协同治理理论引入县域公共投资审计,能充分调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审计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协作意识,利用其审计资源、信息技术等优势,实现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评价以及经济鉴证的协同治理成效。基于此,以R区公共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针对性的提出协同治理模式,主要内容如下:通过阐释相关概念以及相关理论,分析在公共投资审计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在传统监督框架下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分析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关系不清、协同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失控”问题的成因,并据此提出审计机关系统内部协同治理,审计与政府部门间协同治理,审计与社会中介、公众协同治理,审计信息平台协同治理。通过分析县级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间的监督受托责任,审计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受托责任,审计机关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提出公共投资项目中政府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构建措施,为完善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通过分析R区、R区审计局基本情况,以及R区公共投资审计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协同机制以及工作机制。发现存在审计机关内部条块分割、审计机关之间资源合作动力不足、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不力、与社会资源沟通不畅等问题。问题成因多为利益相关者协作性差、公共投资审计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协作不通畅、公共投资审计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通过对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优化路径分析,在打破条块科室壁垒方面,加强投资与经济责任、财金等科室协作,完善公共投资审计评价反馈机制。创新“大数据”审计方法;在建立审计机关援审机制方面,与上级审计机关、同级审计机关间形成协作合力,加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信息联动,搭建审计监管网络治理平台;在强化审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方面,建立与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协作机制;在加强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协同方面,深入开展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建立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县域公共投资信息工作协调机制。
雷瀚瑄[4](2020)在《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说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其在弥补市场失灵、平衡投资结构、改善民生、拉动社会发展等领域的意义显着。而审计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防线,对于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高质量的运作和交付,对于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性。城镇化的快速铺展与区域经济的崛起,加大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量,从而引申出基层审计工作如何改善、审计时效如何提升、审计资源如何整合,以及如何消除审计监督盲区等诸多迫切的问题。Y区审计局在具体的操作中,通过事后审计的方式来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然而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加之涉及的投资额持续上涨,现行的方案显然无法完全隔离审计风险。在此,笔者首先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风险、风险控制展开综述,对相应配套的理论进行梳理汇总,为论文积蓄理论基础;其次,立足于Y区审计局当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现状,分别从计划制定、实施推进、后期整改三个时间点切入分析审计风险,对Y区审计局目前的审计风险控制机制做出了说明;再次,引入Y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审计案例,分析审计风险控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最后,针对Y区政府投资项目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促进Y区审计局能够有效地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确保风险的可控性,最大程度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监督力度,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路线靠拢。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案例研究法、访谈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武文[5](2020)在《H市校园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校园项目一般采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模式,当地政府是校园项目的主要投资者,这种投资建设模式保证了政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发展公共教育,促进社会公平,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先进性,体现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的支持。但近年来我国校园项目的财政投资管理方面出现了责权划分不明确、关键环节管理缺失、对中介机构监管不足、建设规模管控不到位、项目后期监管环节薄弱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在校园项目的财政投资管理中,遇到纠纷各方相互推诿,项目成本核算误差大,项目计划综合管理以及工程进度管理效率低以及顺风车工程超规模建设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探索一套更加严谨有效的校园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体系,进而在合理分配与使用校园项目财政投资资金的同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成为当前政府部门和教育管理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研究,全面了解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客观深度调研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现状,通过对H市财政投资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工程的实例,剖析了H市校园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国内其他地区财政投资的优秀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优化H市校园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对策包括:明确财政投资校园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前期关键阶段的介入和管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校园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以及健全财政投资校园项目监督制度体系的优化对策。本文认为,校园建设项目应该更加重视项目工程质量,在确保安全高效的前提下,突出财政投资校园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校园建设项目必须加强预决算管理和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校园项目的效益。要将明确政府职能定位与问责制结合起来,也就是把权力与责任结合起来,同时要以制度形式明确政府职责,做好该做的事。通过制度形式明确和细化政府的权责范围,从而为明确政府职能定位确定制度基础。
张东升[6](2020)在《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文中指出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代替了原先计划经济时期的清算组,有效地衔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是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破产立法及审判实务的现状,促进了破产法理论研究,保障了破产审判实务的处理结果。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对于公平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合理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当前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如何选任出适任的破产管理人是当前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借鉴域外各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当前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理论研究,同时,针对当前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除了引言部分外,共分为四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简要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论,包括破产管理人的含义、特征,选任制度的内涵和价值,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此部分的理论介绍为下文论述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在深入了解域外各国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立法规定及相关破产审判实践之后,重点介绍了域外各国选任主体和任职资格两个方面的内容,以及对于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构建的借鉴意义。第三章:从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任职资格与选任范围和选任方法四个维度,介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忽视了债权人意志、法院选任权力过大且易造成腐败、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仍具有计划经济的属性,法院负责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及名册编制方法和程序设计不合理。第四章:针对文章上述部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理论制度及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创建“双轨制”的选任模式、设立临时管理人制度、改善清算组的成员结构、发展个人职业破产管理人、强化管理人分级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刘金懿[7](2020)在《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政府鼓励企业使用官方破产程序并大力缩减经济中无效的“僵尸企业”的数量,在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的社会大环境下,我们需要一个完善的破产制度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其职责在于为破产活动提供最优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对2012年至2019年5月期间涉及“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往往成为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但判决结果呈现出管理人一方的压倒性优势,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或第一百三十条所规定的证明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仅是对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具备专业知识,又处于破产活动的中心位置,相较于债权人,其对破产财产及破产程序更为了解,传统的证明规则让债权人一方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难以证明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我国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平衡破产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降低道德风险,避免管理人滥用职权,法律必须对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信义义务通常包含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由于忠实义务较为客观,因此,本文重点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进行研究,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注意义务进行概述,阐明何为注意义务;其次,介绍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立法现状;最后,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义务来源,分为两方面,一是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源于其在破产活动中类似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强调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引入破产个管理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其放在破产活动的中心位置,从而起到调解各方利益的作用。第二章,主要写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现状。首先,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实践现状,并以具体案例作为分析的依据;其次,基于签前述分析,探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使用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上的模糊、举证规则导致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可诉性、实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无统一标准;最后,分析了注意义务适用标准模糊导致的后果。第三章,主要是对域外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考察。首先,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的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美国和英国主要是将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再通过判例法来逐步确立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内容及判断标准,如美国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英国通过判例加以细化。德国和日本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通过对域外经验考察,再反观我国,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加以借鉴。第四章,主要写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重构,通过前三章的论述,探讨适合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使用规则。首先,明确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胜任、勤勉、谨慎义务;其次,要明确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其中特别是第三人的范围需要确定;再次,明确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并对不同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区分。最后,提供确立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制度建议。
王煦春[8](2020)在《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审计全覆盖应适用于“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领域。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自此,审计全覆盖全面展开。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投资大、数量多、对经济和民生影响重大的特点,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一向重视。在审计全覆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从审计行为的目的、所用方法、审计模式和制度建设四个层面进行优化改革。E市政府投资审计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纠正建设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审计全覆盖目标定位不准、审计制度建设不规范、审计处罚的威慑力不足等原因,造成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凡投必审”导致审计负担过重、审计监督权界限不明、审计整改落实效果不佳等,不符合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当前对于审计全覆盖下政府投资审计的研究不多,未成系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从E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践中探究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困境,分析原因,进一步提出对策,对于促进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发展很有意义,并且可为其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借鉴。审计全覆盖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需要审计机关在分析目前审计现状的同时,总结存在的问题,对照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积极开拓创新、转型发展,使投资审计质量和效益更进一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张文博[9](2020)在《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不断拓展,一国政府绩效审计与本国经济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政府绩效审计逐渐参与到经济建设中。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各国经济陆续开始转型,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为了保障转型期经济发展的质量,政府绩效审计除了要坚守防线,还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美国作为经济大国,政府绩效审计对经济发展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绩效审计已经扩展到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贯通经济决策、经济运行和经济监督。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美国国会加强立法以明确GAO的职责,《2004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标志GAO更名“政府责任总署”,GAO逐步参与经济决策。GAO也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政府绩效审计体制,从创新绩效审计方法到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再到加强员工和经费的评估和管理。从20世纪中叶正式开始绩效审计以来,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绩效评估体系。GAO的政府绩效审计体制也为其他国家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提供了范例。我国当前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发展面临挑战,为了有效化解经济转型的风险,我国要加强建设政府绩效审计,完善政府绩效审计体制。从政策学习的角度出发,一国可以通过学习其他先进的经验来完善制度建设,中国政府绩效审计可以积极学习GAO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掘自身潜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体制来推动经济的发展。本文以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为主题,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通过分析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体制机制,总结经验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提出修改建议,使得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概述基础建设和快速发展两个时期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史,从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相关立法、机构与职能、经费来源与结构三个方面分析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体制机制,从美国政府绩效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阐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程序,并以多德弗兰克法案审计、小额贷款计划审计以及洪水风险管理项目审计三个案例分析GAO实施绩效审计的一般过程。最后通过分析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发现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方法、信息公开、人才培养以及评价标准还要不断改善,为此我国要借鉴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先进经验,健全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系统、创新绩效审计的方法、完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以及引进和培养审计专业人才,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郭千钰[10](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二、中介机构如何组织实施受托评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介机构如何组织实施受托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理论基础 |
2.1 农村土地信托的内涵和要素 |
2.2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理论基础 |
2.3 我国农村地区推广土地流转信托的必要性 |
2.4 我国农村地区推广土地流转信托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经验借鉴 |
3.1 美国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做法及成效 |
3.2 日本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做法及成效 |
3.3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国际经验 |
第四章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现状及模式分析 |
4.1 中国土地资源及土地流转现状 |
4.2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发展现状 |
4.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 |
第五章 信托主体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5.1 农户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5.2 信托机构参与土地流转信托意愿实证分析 |
第六章 土地流转信托中四方博弈模型构建 |
6.1 土地流转信托中的博弈主体及博弈策略 |
6.2 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方博弈模型 |
6.3 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信托机构三方博弈模型 |
6.4 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托机构与政府四方博弈模型 |
第七章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模式创新及机制构建 |
7.1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模式创新 |
7.2 中国农村土地集合信托机制构建 |
第八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农户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意愿调查 |
2 信托机构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意愿调查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研究 ——以R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学术意义 |
3.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3.文献综述评析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4.创新点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公共投资审计 |
2.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 |
3.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1.协同治理理论 |
2.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二、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现状 |
(一)R区及R区审计局基本情况及工作现状 |
1.R区及R区审计局基本情况 |
2.R区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现状 |
(二)R区公共投资审计组织体系及协同机制 |
1.R区公共投资审计组织体系 |
2.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机制 |
(三)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作情况 |
1.R区公共投资审计机关内部协作情况 |
2.R区公共投资审计机关之间协作情况 |
3.R区公共投资审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情况 |
4.R区公共投资审计机关与社会资源协作情况 |
三、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存在问题 |
1.审计机关内部条块分割 |
2.审计机关之间资源合作动力不足 |
3.审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不力 |
4.审计机关与社会资源沟通不畅 |
(二)R区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问题成因 |
1.利益相关者协作性差 |
2.公共投资审计法律制度不健全 |
3.信息协作不通畅 |
4.公共投资审计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 |
四、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优化路径分析 |
(一)打破审计机关内部条块科室壁垒 |
1.加强投资与经责、财金等科室协作 |
2.完善公共投资审计评价反馈机制 |
3.创新“大数据”审计方法 |
(二)建立审计机关援审机制 |
1.与上级审计机关形成协作合力 |
2.与同级审计机关形成联动机制 |
3.搭建县域审计机关网络治理平台 |
(三)强化审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 |
1.建立与纪检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
2.强化与司法部门协作配合 |
3.深化与财政部门协作质效 |
(四)加强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协同 |
1.开展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 |
2.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工作协调机制 |
(五)建立公共投资审计信息协同治理机制 |
1.建立公共投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2.构建公共投资审计信息协作联动机制 |
3.加强基层信息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重难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重难点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政府投资项目 |
2.1.2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
2.1.3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 |
2.1.4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2 审计“免疫系统”理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第3章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的现状分析 |
3.1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
3.1.1 Y区审计局基本情况 |
3.1.2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 |
3.1.3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流程 |
3.2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基本情况 |
3.2.1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表现 |
3.2.2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特点 |
3.2.3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成因 |
3.2.4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影响 |
3.3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的现状分析 |
3.3.1 审计项目计划阶段 |
3.3.2 审计项目实施阶段 |
3.3.3 审计项目整改阶段 |
3.4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机制及其运行情况 |
3.4.1 审计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3.4.2 审计风险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 |
3.5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的效果 |
3.5.1 审计计划制定得到优化 |
3.5.2 审计实施流程更加规范 |
3.5.3 审计监督作用明显提升 |
3.5.4 审计组织制度得到加强 |
3.5.5 审计工作效果显着提升 |
第4章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的案例分析 |
4.1 案例一:审计计划制定阶段的典型案例 |
4.1.1 项目背景 |
4.1.2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分析 |
4.2 案例二:审计实施阶段的典型案例 |
4.2.1 项目背景 |
4.2.2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分析 |
4.3 案例三:审计整改阶段的典型案例 |
4.3.1 项目背景 |
4.3.2 审计风险控制情况分析 |
4.4 案例调查结论 |
4.4.1 案例的综合分析 |
4.4.2 案例的调查结论 |
第5章 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5.1 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
5.1.1 审计风险控制力度不强 |
5.1.2 审计风险控制效果不佳 |
5.1.3 审计监督约束不够全面 |
5.1.4 审计风险控制经验欠缺 |
5.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2.1 审计管理体制尚不独立 |
5.2.2 风险控制机制设置欠妥 |
5.2.3 审计整改落实机制缺失 |
5.2.4 审计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
第6章 加强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
6.1 保持审计独立性 |
6.1.1 积极配合工作,争取地方政府支持 |
6.1.2 提升人员素质,确保职业胜任能力 |
6.1.3 加强法规宣传,推进职业道德建设 |
6.2 完善审计风险控制机制 |
6.2.1 完善审计相关政策制度 |
6.2.2 建立审计管理考核机制 |
6.3 建立审计整改监督机制 |
6.3.1 完善审计公开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
6.3.2 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
6.3.3 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增强审计监督权威 |
6.3.4 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形成督促整改合力 |
6.3.5 加强审计机关管理,落实整改检查工作 |
6.4 充实审计队伍力量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Y区审计局资深审计人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5)H市校园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简要述评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财政投资 |
2.1.2 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 |
2.1.3 财政投资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投资风险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H市校园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管理现状分析 |
3.1 H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概况 |
3.1.1 H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3.1.2 H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
3.1.3 H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情况 |
3.2 H市校园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管理工作成效 |
3.3 H市校园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
3.3.2 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 |
3.3.3 缺乏全面监管制度 |
第4章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管理实例 |
4.1 实例介绍 |
4.1.1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财政投资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4.1.2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财政投资管理工作制度 |
4.1.3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财政投资管理中介机构情况 |
4.2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财政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权责划分不明确 |
4.2.2 关键环节管理缺失 |
4.2.3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足 |
4.2.4 建设规模管控不到位 |
4.2.5 项目后期监管环节薄弱 |
第5章 国内其他地区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优秀经验借鉴 |
5.1 国内其他地区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模式 |
5.1.1 东营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 |
5.1.2 苏州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 |
5.1.3 晋江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 |
5.2 国内其他地区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启示 |
5.2.1 明确职能定位 |
5.2.2 投资管理制度化 |
5.2.3 健全中介监督机制 |
第6章 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优化对策 |
6.1 H市M中学教学楼加固项目的管理启示 |
6.1.1 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科学化 |
6.1.2 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专业化 |
6.1.3 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信息化 |
6.2 H市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优化对策 |
6.2.1 明确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责任主体 |
6.2.2 加强前期关键阶段的介入和管理 |
6.2.3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 |
6.2.4 提高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的科学性 |
6.2.5 健全校园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监管制度体系 |
第7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6)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破产管理人的含义 |
二、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 |
一、大陆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的学说 |
二、英美法系关于破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的学说 |
三、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界定 |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域外考察 |
一、法院选任型——职权主义模式 |
二、债权人会议选任型——意思自治主义模式 |
三、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共同选任型——双轨制模式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 |
二、域外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
三、域外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规定 |
二、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规定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范围 |
一、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立法规定 |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 |
一、随机方式 |
二、竞争方式 |
三、接受推荐方式 |
四、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 |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影响因素 |
二、实行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决定的“双轨制”选任模式 |
三、设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范围 |
一、改善清算组的成员结构,保证清算组的专业性 |
二、冲破传统观念束缚,发展个人职业破产管理人 |
第三节 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 |
一、改善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强化管理人的分级管理 |
二、变更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主体,保证主体的专业性 |
三、强化对管理人名册的监督,保证市场准入的公正性 |
四、取缔管理人名册申请的异地限制,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来源及内容 |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来源 |
一、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
二、注意义务义务来源于破产活动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一、胜任义务 |
二、勤勉义务 |
三、谨慎义务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实践现状 |
一、在符合程序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违反注意义务 |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
三、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认定破产管理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
四、将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内容认定为是一般注意义务 |
第二节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对注意义务规定模糊以致缺乏可操作性 |
二、因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的责任纠纷缺乏可诉性 |
三、实践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杂乱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适用标准模糊的后果 |
第三章 域外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一、破产受托人承担信托法关于受托人的义务 |
二、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
第二节 英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德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四节 日本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一、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
二、对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
三、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按照法定职责与非法定职责区分 |
二、按破产程序区分 |
第三节 确立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的制度建议 |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细化注意义务 |
二、举证责任倒置——增加可诉性 |
三、通过指导案例确定注意义务判断标准 |
四、其他配套机制的健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外相关研究 |
(1)关于审计覆盖率的研究 |
(2)有关审计全覆盖实现方法的主要研究及观点 |
(3)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实现方法的主要研究及观点 |
2.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1.审计全覆盖 |
2.政府投资项目 |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免疫系统理论 |
二、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 |
(一)E市审计局概况 |
(二)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概况 |
1.“十二五”期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效 |
2.2016 年至2019年E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效 |
3.E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面制度建设情况 |
(三)审计全覆盖以来E市审计局的工作转型 |
1.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一拖N”审计 |
2.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助力投资审计 |
3.重视人员专业技能培养 |
4.完善制度建设 |
三、全覆盖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面临的困境 |
(一)“凡投必审”导致审计负担过重 |
(二)审计监督权的独立性界限不明 |
(三)审计结果运用超越民事法律关系 |
(四)聘用中介机构存在审计质量风险 |
(五)审计整改落实效果不佳 |
四、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困境的原因探析 |
(一)对审计全覆盖目标定位不准确 |
(二)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方法落后 |
(三)中介管理不规范 |
(四)审计制度建设不规范 |
(五)审计结果威慑力不足、运用不充分 |
五、化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明确审计全覆盖目标定位 |
(二)强化审计队伍建设、改进审计方法 |
(三)加强对社会中介审计的管理 |
(四)规范和完善审计制度建设 |
(五)加大审计处罚力度、敦促审计整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目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政府审计的研究 |
1.3.1.1 政府审计的概念 |
1.3.1.2 政府审计的作用 |
1.3.2 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 |
1.3.2.1 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 |
1.3.2.2 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能 |
1.3.2.3 政府绩效审计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
1.3.3 关于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 |
1.3.3.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的原因 |
1.3.3.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 |
1.3.3.3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范围 |
1.3.3.4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 |
1.3.3.5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绩效审计 |
2.1.2 政府审计、政府绩效审计 |
2.2 西方经济学理论 |
2.2.1 成本收益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2.2.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4.1 契约理论 |
2.2.4.2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政府绩效审计相关理论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3章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历史发展 |
3.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基础建设时期 |
3.1.1 二战前的美国政府审计 |
3.1.2 二战后的美国政府审计 |
3.1.3 大危机催生美国政府绩效审计 |
3.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快速发展时期 |
3.2.1 经济转型为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提供机遇 |
3.2.2 项目评估的推广拓宽了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范畴 |
3.2.3 政府财政管理改革提高了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效率 |
3.2.4 GAO的员工组织管理创新完善了政府绩效审计系统 |
第4章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体制 |
4.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相关立法 |
4.1.1 《1921 年预算和会计法案》 |
4.1.2 《1950 年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 |
4.1.3 《1974 年国会预算和扣押法案》 |
4.1.4 《1980 年审计总署法案》 |
4.1.5 《2004 年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 |
4.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机构与职能 |
4.2.1 GAO的成立与职责变更 |
4.2.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机构的人员构成 |
4.3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经费来源与结构 |
第5章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估体系 |
5.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程序 |
5.1.1 美国外部绩效审计程序 |
5.1.2 GAO内部绩效评估机制 |
5.2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方法 |
5.2.1 发票检查方法 |
5.2.2 综合审计方法 |
5.2.3 项目评估方法 |
5.2.4 综合项目评估与财政方法 |
5.2.5 科技评估机制 |
5.3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
5.3.1 以公认的法律准则为评价标准 |
5.3.2 以上级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目标为评价标准 |
5.3.3 以被审计单位自身制订的制度和规则作为评价标准 |
5.3.4 将被审计单位内部不同渠道或相同渠道形成数据进行比较 |
5.4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案例分析 |
5.4.1 多德弗兰克法案审计 |
5.4.1.1 多德弗兰克法案审计概况 |
5.4.1.2 多德弗兰克法案审计采用的方法 |
5.4.1.3 多德弗兰克法案审计的效果 |
5.4.2 小额贷款计划审计 |
5.4.2.1 小额贷款计划审计概况 |
5.4.2.2 小额贷款计划审计的具体过程 |
5.4.2.3 小额贷款计划审计的效果评价 |
5.4.3 洪水风险管理项目审计 |
5.4.3.1 洪水风险管理项目审计概况 |
5.4.3.2 洪水风险管理项目审计具体过程 |
5.4.3.3 洪水风险管理项目审计的结果 |
5.4.4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评价 |
第6章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中国的启示 |
6.1 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
6.1.1 审计范围覆盖不全面 |
6.1.2 审计部门缺少处置权 |
6.2 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现状与问题 |
6.2.1 政府绩效审计方法落后 |
6.2.2 政府绩效审计的信息纰漏不健全 |
6.2.3 政府绩效审计的人才缺乏 |
6.2.4 缺乏有效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
6.3 对中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建议 |
6.3.1 健全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系统 |
6.3.2 创新绩效审计的方法 |
6.3.3 完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
6.3.4 引进和培养审计专业人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中介机构如何组织实施受托评价?(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创新与机制研究[D]. 苗绘. 河北大学, 2021
- [2]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证券犯罪法律规制研究[D]. 张泽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县域公共投资审计协同治理研究 ——以R区为例[D]. 钱德利. 曲阜师范大学, 2021(02)
- [4]Y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控制研究[D]. 雷瀚瑄. 西南大学, 2020(05)
- [5]H市校园项目财政投资管理研究[D]. 武文.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6]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D]. 张东升. 江苏大学, 2020(05)
- [7]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司法适用规则研究[D]. 刘金懿.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E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问题研究[D]. 王煦春.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9]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研究[D]. 张文博. 吉林大学, 2020(08)
- [10]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