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钱璐[1](2021)在《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协同治理研究》文中指出
李盼盼[2](2021)在《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伴随国内经济的全面发展,城市化建设也随之逐渐推进,这也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呈几何型递增,因此“垃圾围城”成为现阶段我国城市治理中的焦点问题。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垃圾,不但侵蚀着城市及周边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更有甚者这些生活垃圾会逐渐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并破坏经济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是未来城市治理的必经之路,同样亦为落实绿色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更是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的核心要素。自2020年伊始,成都市竹园社区就已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试点工作,截止2021年初成都市竹园社区在治理体系上已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不过在实行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大量的问题。此次研究侧重于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历程,经查阅文献,整理文献资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治理实践;同时根据成都市竹园社区实际情况,经访谈以及调查问卷等方法,对成都市竹园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的现状、体系以及运行机制予以多维度分析,深层次剖析了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问题以及背后成因,在借鉴国内外垃圾分类治理经验的先决条件下,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以竹园社区为研究目标,概述了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现状,同时明确了成都市垃圾分类进程中政府、市场主体、居民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现状。在此基础上以政府、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居民等四个方面作为主导探究了成都市竹园社区垃圾分类治理的问题。同时依附于协同治理理论,明确成都市竹园社区垃圾分类治理问题的成因。再次,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典型,介绍发达国家与我国发达城市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为成都市垃圾分类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最后,从政府、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与住户的角度探究协同治理垃圾分类的有效对策。
宋晓娟[3](2021)在《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文中指出社区是居民基于中意而结成的共同体。就私人生活而言,居民可能以个体或家庭的形式存在,但受房屋产权、物理位置、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居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纳入社区组织。同一社区空间内的组织之间共享社区环境与服务对象,甚至还可能存在成员重叠。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社区组织相互之间彼此依赖,休戚与共。生物学领域将不同种属按某种厉害关系生活在一起叫做共生,社会学领域也逐渐做出了相似的现象解释,而社区则成为了最常见的共生关系发生域,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共生理论来透视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重心几经调整。但到本世纪之初,城市社区问题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且管得着但不愿管的现象仍很普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独具中国特色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应运而生。就社会管理传统下的网格化管理(2004-2012)而言,其主体、资源和运行方式均源自于政府,因此从主质参量来看,其与政府管理方式同质,是后者向社区的进一步下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改革。作为社会的微观构体,城市社区的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在网格化管理强化的同时开始注重治理主体的培育,实践创新的单位则以区、街道为主。以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的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及提名成果中的城市社区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分析得出,这三年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重点依次是:减负增效、三社联动和政社互动。从共生理论视角来看,城市社区的实践由同质延伸转向了异质化发展。研究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关键变量发现,社区有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在通过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产生互动,互动中的物质信息交流以单向为主,互动的结果是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的提升。变量数据表明,这一时期城市社区的共生行为模式属于偏利共生。实践步入近几年(2016至今)后,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单位由区、街道转向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与社区治理要素又都取得了新的发展。从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看,自2016年到新冠疫情暴发前,中国城市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延续着常态化发展,核心在于对以往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已有问题的探索性解决;新冠疫情暴发后,网格化管理承接了社区疫情防控的重要使命,实践方式做了一些应急性调整与“补漏”式改进。就社区治理要素的发展而言,以民政部在2018年选出的101个优秀社区工作法(已对最新进展做了补充)为样本,经NVivo11软件研究发现,城市社区以协商共治为整体目标导向,形成了多主体参与、资源整合共享的治理格局,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治理实践方式。从共生行为模式的四个核心变量来看,城市社区生成了丰富的治理主体,这些主体发起了多样化的共治活动,活动中的物质信息呈多方多向流动,最终导向了驻区组织的非同步化发展,由此可见,此阶段的城市社区共生行为模式属于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在中国城市社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问题”似乎始终未曾远离。每一次新实践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也会伴随着新问题的产生,而新问题又成为了实践再次创新的动力。目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市社区实践面临诸多问题,对称互惠共生是其进化方向。从非对称互惠共生到对称互惠共生的发展需要实现共生单元、共生界面与共生条件的多重转变,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固然美好,但这一转变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基于当下的城市社区实践现状,结合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城市社区要想完成这一转变,首先需要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的充分发展与深度融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衷是强化政府对内部层级部门间网络的管理能力。城市社区治理要素发展的实质是社区内公私合作程度的提升与基层党政部门对公私合作网络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的语境下,公私合作程度与网络管理能力是理解网络化治理的两个维度。对比理论植根的实践来看,中国城市社区与美国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网络化治理是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治理要素双维度发展的最终指向,是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共生理论认为,动力与阻力是影响共生关系进化的两个重要因素,要想推动共生关系发展必须提升动力,消解阻力。网络化治理是城市社区实现对称互惠共生理想状态的技术工具,形塑网络化治理的动力同时也是推动主体增容(共生单元)、强化组织互动(共生界面)、加速物质信息流动(共生条件)之力;阻力则主要是由社区组织的互动方式(共生界面)与组织性质(共生单元)决定的。研究发现,动力因素主要有三个:党政领导力、利益驱动力和科技支撑力。这些动力并非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单一治理网络可以由多种动力来形成,但通常只有一种动力在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比较前面所有的样本社区及笔者所调研的其他社区,笔者发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城建社区的动力因素最为全面,且已初步推进了网络化治理建设。以城建社区为例,本文从实践层面剖析了这些动力因素导向网络化治理的运作过程。此外,本文以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向心力”中的最高施力方(基层党组织)领导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离心力”为例,剖析了形塑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系统的内在张力。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与阻力明晰之后,当务之急就是要找寻强化动力、消解阻力之方法。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价值理念是影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共生(共生除可以是一种主体间形态外,还可以是组织行为的先导,即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原价值,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是以社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行为模式为基点的,所以前者的实施路径也是后者的发展路径,换言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和共生条件三个共生行为模式的核心要素(“成果配置”是共生关系最终呈现出的结果)也是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实施路径的基本面向。有鉴于此,本文从共生价值体系(价值理念)、治理组织建设(共生单元)、治理行动选择(共生界面)和科学技术支撑(共生条件)四个方面探寻了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张旭文[4](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曹瀚予[5](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李超[6](2021)在《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研究 ——以长宁区S社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可以培养居民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打造绿色的社区生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社区生活的需要,提高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打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推动城市治理的精细化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目前,上海市已初步建立了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建立了“绿色账户”激励机制、错误分类的处罚机制、“四分类”为分类标准的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科学的垃圾分类效果测评机制等具体制度。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的组织架构。各社区逐渐建立起党建引领下的“多位一体”垃圾分类治理模式。200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居民的支持率、垃圾投放准确率和不同类的垃圾增减率等测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的各项指标都取得明显的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难点和痛点问题:在政策内容方面,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过于宽泛,精细化程度低,并且缺乏可持续的分类标准细化机制;在执行主体方面,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主体能力建设不足,党建引领下的“多位一体”垃圾分类治理模式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加强,志愿者的数量和专业性不足;在目标群体方面,社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意愿和分类能力有待提高;在外部环境方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境因素有待加强,奖惩制度的导向作用不明显,硬件设施有待进一步优化等。针对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优化意见与建议:一是通过细化垃圾分类标准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增强政策执行力度;二是建设党建引领下的“多位一体”垃圾分类治理模式和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三是制定长效的宣传机制,提高居民的分类意愿和能力;四是优化硬件配套设施和发挥“一网统管”的管理优势,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境因素。
张何鑫[7](2020)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场域,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验性标准。至2019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国家一半以上人口的基层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软法的作用凸显。在国家制定法体系之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在社区治理中彰显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后,软法与治理理论的高度契合促进了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功能的实现。实践证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不仅弥补了硬法的不足,更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依据,充分实现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城市现代化基层治理。软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概念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国内外学者已围绕软法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软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课题。软法与公共治理理论的结合,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验证了软法的作用和实效。因此,基于完善软法理论的呼唤和实践需要,有必要针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现行各类软法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构建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最大化确保软法价值及功能的实现,进而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等非国家主体通过集体协商制定通过的,采取柔性约束方式规范主体行为且具有实际约束效果的行为规范。软法作为社区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其独特的方式促进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保障多元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民自治的自由。依据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软法分为三类: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软法,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则等。第二,社区居民共同体制定的软法,这类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数量较多,常以社区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居民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形式出现。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如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社区物业服务细则等。多元主体制定的社区治理软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保障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因子的活性参与,促进社区治理中国家法的实施,弥补社区治理中硬法的短板,助力社区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降低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软法的这些作用不仅值得我们持续关注软法,更应引起我们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尚存问题的深入研究及完善软法体系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托的城市社区治理硬法体系,但这些硬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僵化滞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缺陷。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居民自治,软法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一种理性必然产物,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具有弥补硬法不足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第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软法体系不健全、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等问题。软法制定程序中的困境导致软法先天不足,从而影响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价值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软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还会传导于软法实施过程中,减损软法的实施效果。第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实施中,存在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软法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导致软法实施过程随意性较大;进而,软法实施缺乏必要的追责机制,出现软法实施后的责任落空,无法充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软法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深入剖析上述问题可以发现,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以及软法制定主体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现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产物,未能充分体现社区治理各类主体的意志,软法内容多临摹硬法,造成软法数量激增但缺乏个性,无法具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而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软法的功能和价值,最终有损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完整功能和体系化。完备的软法体系是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刚性硬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必须以完善软法制定过程、构建软法实施保障机制为基点,突破现行软法的局限,真正实现软法治理的优势,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实现。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基层社会的应用,允许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软法的出现不仅对硬法的不足之处有所弥补,更会与硬法结合发挥叠加效用,但这必须要求克服软法在制定环节与实施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即结合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在社区治理软法制定过程中注重软法体系的健全、维护软法制定主体的平等地位、减少软法制定中的行政因素、明确软法制定原则。与此同时,针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健全软法实施的追责机制,建立软法实施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规范,让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彰显自身价值和不二功能。
张泉[8](2021)在《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9月,Y市开始推进城市公园体系建设,建立以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社区公园和各专类公园构成的大、中、小搭配合理搭配的公园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市已建成并对外开放的免费公园344个,其中综合功能类公园38个、社区公园220个、口袋公园58个、专类公园28个,公园面积2672万平方米;全市66个乡镇959个行政村共建成1022个“五个一”文体广场。Y市公园体系的建设为老百姓提供了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不仅让这座城市更温暖、更温馨、更文明,而且切实地提高了Y市民的生活品质。在Y市政府推行开放式公园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专业平台公司、普通企业、非盈利组织及民众等治理主体的角色逐渐清晰起来,这些治理主体在对Y市开放式公园进行协同治理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就是以协同治理的角度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及提出对策建议。随着Y市大量开放式公园的建成,开放式公园的协同治理问题呈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其治理困境对治理理论和治理制度的创新有着客观的需求。协同治理作为一种先进的治理理论,在Y市开放式公园治理工作中,在主体定位、功能发挥和机制运行等方面有着高度的契合与适用性。因此,本文拟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来思考Y市开放式公园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Y市政府在监管开放式公园,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企业、非政府及盈利组织和民众等构成联系紧密的治理网络。但事实上,Y市政府存在着协同能力不足、与其他主体权责定位不清、缺乏健全的协同机制的问题,而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也暴露出彼此不信任和缺乏交流合作的问题,而这也给Y市开放式公园的治理带来关系困境。因此,本文在协同治理的角度下,将Y市政府定位为协同主导者和多元治理主体的协调者,通过提出相应的对策对现有开放式公园的治理理念、权责界限、制度安排的调整,实现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赵英楠[9](2020)在《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房屋私有化制度确立以来,房屋产权的附属权利纠纷随之增多。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地面车位,实践中存在被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售出租的现象。集体共有产权实施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生此现象的根源。因其在生产、交易、维护等环节中涉及到不同的主体,且各主体的目标、利益、权力等有所差异,易在地面车位产权实施过程中引发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从理论、法律的角度厘清地面车位的产权归属,进而从消费者个体特征、信息搜寻与认知、风险及社会关系三个层面上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业主购买地面车位的影响因素,通过建立政府、开发企业、业主三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以不同视角分析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对青岛市相关地区调查验证分析结果,探索居住小区地面车位权属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居民购买车位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为车位需求情况、车位升值预期、法律了解程度以及业主风险感知程度,其他业主或周围人购买车位的示范作用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社区中普遍存在着业主调查车位权属信息成本高昂、自治能力较弱的现象,政府的消极监管及业主自治成本较高使共有产权被侵占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要从共有车位的立法保护、提升政府监管效率、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建设信息公开、推动居民自治组织的成立以及加强共有产权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措施,解决小区地面停车空间共有产权实现的困境,避免共有有车位遭的现象发生。
徐雷雷[10](2020)在《城乡规划视角下衢州市居住区违法建筑管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违法建筑也随之广泛出现,特别是城市居住内违法建筑的屡禁不绝,已经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如何有效管控违法建筑并进行合法合理地处置,将其保持在可控范围甚至予以彻底根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业已成为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课题,必须正面其产生的原因和管控难点,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寻求解决之道。本文从城乡规划实施的角度,通过梳理违法建筑管控的主体、对象和方法等三个关键性问题(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结合国内外研究,以衢州市居住区违法建筑为对象,针对衢州市居住违法建筑治理现状,选取2013年至2019年间的具体案例,梳理在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规划执法等3个环节导致违法建筑难以有效查处和彻底根治的原因,辩证说明居住区内违法建筑的存在既有危害性也有合理性,以拆为主的严格管控模式存在弊端。同时具体分析了违法建筑查处中存在的法律适用、违法主体确定、罚款计算、违法收入定性等难点。最后,按照“堵疏结合”源头治理的思路,围绕决策系统、执法系统、反馈系统、保障系统等四大体系,建立弹性设计、动态审批、专业执法、社会共治等四个方面构成的全过程规划管理机制,确保合理合法地处置违法建筑,从根本上破解违法建筑屡禁不绝的管控难题。
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2)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城市生活垃圾 |
二、治理 |
三、生活垃圾分类 |
四、生活垃圾分类治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协同治理理论的概念 |
二、协同治理理论的特征 |
三、协同治理理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启示 |
第二章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政策发展历程 |
一、初步探索阶段 |
二、试点倡导阶段 |
三、严格管控阶段 |
第二节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现状 |
一、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流程及特色 |
二、政府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主导作用 |
三、企业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现状 |
四、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现状 |
五、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现状 |
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间的互动 |
第三节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导工作力度不足 |
二、企业主体缺乏参与积极性 |
三、社会组织参与度不足 |
四、社区居民缺乏垃圾分类意识 |
第三章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层面 |
一、政府侧重宣传,未设置配套设施 |
二、政府对垃圾分类治理缺乏财政支持 |
三、政府没有专门法律制定 |
四、政府缺乏垃圾分类专业院校的建设 |
第二节 市场主体层面 |
一、环保企业投入较大,缺乏参与性 |
二、环保企业的垃圾处理技术陈旧 |
三、垃圾分类行业市场化运作水平偏低 |
四、企业的监督绩效考核机制存在漏洞 |
第三节 社会环保组织层面 |
一、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垃圾分类治理比例低 |
二、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职能模糊 |
三、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合法身份确认难 |
四、社会环保组织缺乏人才支撑 |
第四节 社区居民层面 |
一、社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较为浅显 |
二、社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 |
三、社区居民对垃圾分类教育不够重视 |
第四章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经验 |
一、德国明确法律、落实权责 |
二、日本宣传教育、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 |
三、国外垃圾分类治理经验对成都市的启示 |
第二节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经验 |
一、台湾地区“产业化”与“宣传鼓励制度” |
二、上海完善新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
三、国内垃圾分类治理经验对成都市的启示 |
第五章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优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应加大财、物投入力度,完善专项立法 |
一、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
二、加强对垃圾分类企业的财政支持 |
三、加速垃圾分类专项立法 |
四、加速构建垃圾分类教育学院 |
第二节 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参与度、加强技术研发 |
一、政府完善垃圾收费制度,提高环保企业参与度 |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强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 |
三、进一步完善健全市场机制 |
四、政府应完善对企业的监督绩效考核机制 |
第三节 规范社会组织注册标准,鼓励参与垃圾分类 |
一、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 |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能 |
三、规范社会环保组织的注册标准 |
四、政府鼓励社会环保组织对人力资源的培养 |
第四节 提高社区居民认知、奖罚并举提高社区居民积极性 |
一、深化社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 |
二、奖罚并举让社区居民主动接受垃圾分类 |
三、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到环保教育活动中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居民) |
附录3 访谈提纲(政府、社区、环保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 |
致谢 |
(3)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以社区网格化管理为关注热点的社区管理研究 |
(二)以社区网络化治理为前沿议题的社区治理研究 |
(三)社区由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发展研究 |
(四)共生理论的发展及其应用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城市社区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 |
(四)共生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共生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同质下延: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兴起 |
一、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缘起 |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初始历程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创形态(2004)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初步成长(2005-2012) |
二、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同质化下延分析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主体多数属于体制内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 |
(三)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推进了政策执行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与限度 |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
(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偏利共生:网格化管理强化与治理主体培育 |
一、中国城市社区的实践新探(2012 年末-2015) |
(一)2013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减负增效 |
(二)2014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三社联动 |
(三)2015 年城市社区的新实践:政社互动 |
(四)2013-2015 年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总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偏利共生行为模式研判 |
(一)共生单元具备:少量的异质治理主体存在 |
(二)共生界面生成:党政主导的相关项目设立 |
(三)共生条件满足:单向为主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非政府主体增殖能力提升 |
三、中国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与困境 |
(一)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成果 |
(二)城市社区实践新探的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对称互惠共生:网格化管理新突破与治理要素新发展 |
一、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的新实践(2016-至今)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新突破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治理要素的新发展 |
(三)近年来城市社区新实践的整体特征 |
二、中国城市社区非对称互惠共生行为模式剖释 |
(一)共生单元具备:丰富的治理主体生成 |
(二)共生界面生成:多方发起的活动开展 |
(三)共生条件满足:多向的物质信息交流 |
(四)共生成果配置:组织间非同步性进化 |
三、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与问题 |
(一)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收效 |
(二)近年来城市社区实践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导向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前行的目标、动力与阻力 |
一、网络化治理:中国城市社区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
(一)对称互惠共生:城市社区发展的理想状态 |
(二)网络化治理:实现理想状态的工具设计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系统结构 |
(四)网络化治理系统结构建构的基础条件 |
二、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动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党政领导力 |
(二)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利益驱动力 |
(三)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科技支撑力 |
三、中国城市社区向网络化治理发展的阻力 |
(一)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
(二)目标和利益冲突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张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实现路径 |
一、共生: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价值理念 |
(一)价值冲突是主体间张力背后更深层次原因 |
(二)价值理念是影响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因素 |
(三)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共生价值体系 |
二、丰富共生主体: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组织建设 |
(一)在双向需求导向下,选择刚性约束 |
(二)在目标需求导向下,采用弹性约束 |
(三)在利益需求导向下,实施有效激励 |
三、完善共生界面: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行动选择 |
(一)以协商为基础,形成主体间的共识共信 |
(二)以共治为主线,强化主体间的共担共监 |
(三)以共享为旨归,推动全主体的双维进化 |
四、优化共生条件:中国城市社区网络化治理的技术支撑 |
(一)以用户为中心,建设治理网络平台 |
(二)以平台为依托,联通社区治理主体 |
(三)以问题为导向,健全运行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
5.1.1 研究设计 |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
8.2.1 完善法律制度 |
8.2.2 完善契约制度 |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5)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6)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研究 ——以长宁区S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社区 |
(二)生活垃圾分类 |
二、理论基础 |
三、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的适用性 |
第三章 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
一、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四大要素” |
(一)理想化政策 |
(二)执行主体 |
(三)目标群体 |
(四)政策环境 |
二、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取得的成效 |
(一)测量垃圾分类成效的各项指标明显改善 |
(二)居民支持率和满意度维持在较高水平 |
三、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成效明显的主要原因 |
(一)垃圾分类治理模式的不断推进 |
(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全面落实 |
(三)居民的分类意愿和分类能力不断增强 |
(四)情境因素得到大幅提升 |
第四章 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持续优化机制不足 |
(一)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过于宽泛,精细化程度低 |
(二)缺乏可持续的分类标准细化机制 |
二、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主体能力建设不足 |
(一)治理模式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加强 |
(二)志愿者的数量和专业性不足 |
三、社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意愿和分类能力有待提高 |
(一)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意愿和能力不足 |
(二)居民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范意识不足 |
四、情境因素有待加强 |
(一)奖惩制度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
(二)硬件设施有待进一步优化 |
(三)宣传动员不足 |
第五章 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优化路径 |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增强政策执行力度 |
(一)细化垃圾分类标准,提高资源利用率 |
(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费制度,提升居民分类主动性 |
二、加强队伍和组织建设,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 |
(一)建设党建引领下的“多位一体”垃圾分类治理模式 |
(二)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培育志愿者精神 |
三、制定长效的宣传机制,提高居民的分类意愿和能力 |
(一)提高宣传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
(二)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系统性 |
四、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境因素 |
(一)有机更新配套设施,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
(二)以技术来赋能,发挥“一网统管”的管理优势 |
第六章 结论与不足 |
附录 1 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研问卷 |
附录 2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软法的研究综述 |
1.2.2 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综述 |
1.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实证研究法 |
1.4 论文的逻辑思路 |
1.5 研究的难点、拟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拟创新之处 |
1.5.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软法的法律属性解析 |
2.1 软法概念的界定 |
2.1.1 软法定义的争议 |
2.1.2 软法拓宽了法律的概念范畴 |
2.1.3 本文对软法的界定 |
2.2 软法内涵阐释 |
2.2.1 软法是柔性约束的行为规范 |
2.2.2 软法是合意制定的成文规范 |
2.2.3 软法是偏重权利保障的规范 |
2.2.4 软法是内容具有正当性的规范 |
2.3 软法的特征 |
2.3.1 软法反映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
2.3.2 软法提供主体可选择的行为模式 |
2.3.3 软法适用非国家强制的约束方式 |
2.4 软法与其他规范的界分 |
2.4.1 软法与道德 |
2.4.2 软法与习惯、习惯法 |
2.4.3 软法与政策 |
2.4.4 软法与国家法 |
第3章 城市社区治理与软法的耦合 |
3.1 治理视域下的城市社区功能整合 |
3.1.1 城市社区功能的错位和缺失 |
3.1.2 治理理念下城市社区功能的定位 |
3.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优势 |
3.2.1 社区治理软法与其他社会自治型软法的区别 |
3.2.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与农村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异同 |
3.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独特优势 |
3.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功能 |
3.3.1 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自治能力 |
3.3.2 保障城市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参与 |
3.3.3 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法实施 |
3.3.4 弥补城市社区治理中硬法的不足 |
3.3.5 助力城市社区新型道德规范塑成 |
3.3.6 降低城市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 |
第4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4.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 |
4.1.1 公民社会理论 |
4.1.2 基层自治理论 |
4.1.3 公共理性理论 |
4.1.4 协商民主理论 |
4.1.5 法律多元理论 |
4.1.6 “活法”理论 |
4.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价值取向 |
4.2.1 实现公民自治自由 |
4.2.2 体现多元主体平等 |
4.2.3 保障实质公平正义 |
4.2.4 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
第5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基本样态 |
5.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容来源 |
5.1.1 多元主体的创制 |
5.1.2 对国家法的引用 |
5.1.3 其他规范的转化 |
5.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形式渊源 |
5.2.1 自治组织软法 |
5.2.2 居民共同体软法 |
5.2.3 社区社会组织软法 |
第6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和实效 |
6.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 |
6.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来源 |
6.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位阶及冲突化解 |
6.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效 |
6.2.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施基础 |
6.2.2 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实效——软法适用的实例研究 |
第7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存在的困顿 |
7.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证调研——以辽宁省为例 |
7.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现状考量 |
7.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情况 |
7.1.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情况 |
7.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制定中的缺憾 |
7.2.1 软法体系不健全 |
7.2.2 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 |
7.2.3 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 |
7.2.4 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 |
7.2.5 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 |
7.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过程的缺欠 |
7.3.1 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 |
7.3.2 软法缺少追责机制 |
7.3.3 软法不具有权利救济机制 |
第8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
8.1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的模型考察 |
8.1.1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协调机制 |
8.1.2 美国城市社区自治模式中的软法 |
8.1.3 日本城市社区混合治理模式中的软法 |
8.1.4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模型考察的镜鉴 |
8.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环节的完善 |
8.2.1 健全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 |
8.2.2 实现软法制定主体平等地位 |
8.2.3 减少软法制定中行政因素影响 |
8.2.4 明确软法制定原则 |
8.2.5 增强软法形式理性 |
8.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存在困境的消解 |
8.3.1 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 |
8.3.2 健全软法实施追责机制 |
8.3.3 建立软法权利救济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难点 |
2 理论支撑 |
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 治理理论 |
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 Y市开放式公园的协同治理现状 |
3.1 发展历史 |
3.1.1 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发展历史 |
3.1.2 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主体 |
3.2 治理特点 |
3.2.1 政企协同有实效 |
3.2.2 出台条例给保障 |
3.2.3 志愿平台给助力 |
3.3 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协同能力有待提高 |
3.3.2 政府权责定位不清 |
3.3.3 治理主体间彼此不信任 |
3.3.4 治理主体间缺乏沟通合作 |
4 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体制因素 |
4.1.1 旧治理观念导致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先天不足 |
4.1.2 法制滞后导致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缺少支撑 |
4.2 政府能力因素 |
4.2.1 政府对其他治理主体干预较多 |
4.2.2 政府研究制定能力较弱 |
4.3 政府治理机制因素 |
4.3.1 治理主体间彼此不信任 |
4.3.2 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差异难以调和 |
4.4 政策环境因素 |
4.4.1 未能有效宣传管理政策 |
4.4.2 社会要素资本的短缺 |
5 国内外开放式公园的治理经验 |
5.1 国外城市开放式公园治理经验 |
5.1.1 德国柏林开放式公园治理经验 |
5.1.2 奈良市开放式公园治理经验 |
5.1.3 可借鉴经验总结 |
5.2 国内城市开放式公园的治理经验 |
5.2.1 厦门市开放式公园治理经验 |
5.2.2 上海市开放式公园治理经验 |
5.2.3 可借鉴经验总结 |
6 提升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水平的对策 |
6.1 完善顶层制度,推进体制改革 |
6.1.1 完善协同治理法规 |
6.1.2 完善日常管理机制 |
6.2 定位政府角色,提升协同能力 |
6.2.1 政府是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主导者 |
6.2.2 政府是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协调者 |
6.2.3 塑造开放式公园的协同治理理念 |
6.3 构建开放式公园的协同治理平台与代偿机制 |
6.3.1 建立开放式公园信息中心和办公平台 |
6.3.2 建立开放式公园的综合协同机构及代偿机制 |
6.4 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协同治理 |
6.4.1 完善公民参与 |
6.4.2 实现“一站式”服务 |
7 结束语 |
8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车位产权问题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停车产权问题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居住小区 |
2.1.2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 |
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1.4 共有持分权 |
2.2 相关利益主体 |
2.2.1 业主 |
2.2.2 开发企业 |
2.2.3 物业公司 |
2.2.4 政府部门 |
2.3 产权理论 |
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 集体行为理论 |
2.6 博弈论 |
第3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空间产权不完全界定现状 |
3.1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空间法律界定 |
3.1.1 从面积公摊角度分析 |
3.1.2 从土地用途角度分析 |
3.1.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分析 |
3.1.4 从《物权法》74 条款中分析 |
3.2 地面停车空间产权实施问题解释 |
3.2.1 地面停车位的公共属性 |
3.2.2 利益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
3.2.3 集体行动困境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业主购买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
4.1 业主购买行为影响因素描述性统计分析 |
4.1.1 研究区简介 |
4.1.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4.1.3 信度分析 |
4.1.4 问卷结果分析 |
4.2 Logistic回归分析 |
4.2.1 Logistic回归模型及变量设定 |
4.2.2 研究变量与赋值 |
4.2.3 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
4.2.4 回归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
5.1 开发企业与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
5.1.1 政府管制下与企业静态博弈分析 |
5.1.2 政企寻租时静态博弈分析 |
5.1.3 实证分析 |
5.2 开发企业、业主、地方政府三方博弈分析 |
5.2.1 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
5.2.2 博弈模型构建 |
5.2.3 博弈模型求解 |
5.2.4 博弈结果分析 |
5.2.5 实证分析 |
5.3 物业公司、业主、地方政府三方博弈分析 |
5.3.1 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
5.3.2 博弈模型的建立 |
5.3.3 博弈结果分析 |
5.3.4 实证分析 |
5.4 结论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面停车位产权实施问题解决对策 |
6.1 加强对小区共有车位产权的立法保护 |
6.2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降低企业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程度 |
6.3 培养居民集体意识,推动业主自治组织成立 |
6.4 加强集体共有产权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附录一 居住小区车位权属问题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业主购买行为及维权行为调查问卷 |
(10)城乡规划视角下衢州市居住区违法建筑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概念界定 |
1.1.1 违法建筑 |
1.1.2 居住区 |
1.2 研究背景 |
1.2.1 社会背景: 城市违法建筑的负面影响急剧显现 |
1.2.2 法律背景: 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
1.2.3 政策背景: 城市违法建筑治理是实现城市精细化管控的必然要求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范围 |
1.5 研究方法 |
2 相关研究综述 |
2.1 违法建筑管控关键问题梳理 |
2.2 香港地区和国外违法建筑管控模式和特征 |
2.2.1 香港地区: 堵疏结合的治理模式 |
2.2.2 新加坡: 严厉的惩罚制度 |
2.2.3 美国: 社区自治的自下而上模式 |
2.2.4 国内研究 |
2.2.4.1 违法建筑定义的研究 |
2.2.4.2 违法建筑的类型研究 |
2.2.4.3 违法建筑成因的研究 |
2.2.4.4 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研究 |
2.3 启示与借鉴 |
2.3.1 全过程寻找问题与原因 |
2.3.2 全方位构建监管体系 |
2.3.3 全面完善法律法规规定 |
3 衢州市居住区违法建筑概况与管控特征 |
3.1 违法建筑规模与类型 |
3.1.1 违法建筑规模 |
3.1.2 违法建筑类型 |
3.2 违法建筑管控系统与管控主体 |
3.2.1 管控系统 |
3.2.2 管控主体 |
3.3 违法建筑管控依据与手段 |
3.3.1 管控依据 |
3.3.2 管控手段 |
4 存在问题与原因探析 |
4.1 规划设计方面原因 |
4.1.1 开发商故意进行规避设计 |
4.1.2 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不能满足居民实际需求 |
4.2 规划许可方面原因 |
4.3 规划执法方面原因 |
4.3.1 违法建筑隐蔽性强,难以发现 |
4.3.2 执法手段不足,难以有效遏制 |
4.4 其他方面原因 |
4.5 查处中存在的难点 |
4.5.1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
4.5.2 违法行为主体的难认定 |
4.5.3 违法建设行为罚款基数难统一 |
4.5.4 没收违法收入的难定性问题 |
4.5.5 违法建筑经处罚后的补办手续难点 |
5 管控建议 |
5.1 决策系统层面:优化规划设计 |
5.2 执法系统层面:强化执法能力 |
5.2.1 利用社会力量发现违法建筑 |
5.2.2 提升执法效率 |
5.2.3 解决执法合法性争议点 |
5.2.3.1 法律适用问题 |
5.2.3.2 明确罚款计算方式 |
5.2.3.3 明确违法收入的定性 |
5.3 保障系统层面:完善法规体系 |
5.3.1 制定出台《浙江省房屋小微工程管理条例》 |
5.3.2 制定《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办法》 |
5.3.3 修改现行关于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定 |
5.4 反馈系统层面 |
5.4.1 强化部门协作 |
5.4.2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德意识 |
5.4.3 明确违法建筑经处罚后如何处置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之处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四、《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的难点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协同治理研究[D]. 钱璐.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成都市竹园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研究[D]. 李盼盼.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共生理论视角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基于对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审视[D]. 宋晓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4]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6]上海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研究 ——以长宁区S社区为例[D]. 李超.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1(09)
- [7]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D]. 张何鑫. 辽宁大学, 2020(07)
- [8]Y市开放式公园协同治理的问题与对策[D]. 张泉. 扬州大学, 2021(05)
- [9]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问题研究[D]. 赵英楠. 青岛理工大学, 2020(01)
- [10]城乡规划视角下衢州市居住区违法建筑管控研究[D]. 徐雷雷. 浙江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