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梦[1](2020)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就业形态的变化,非全日制用工(part-time employment)是以一直以来普遍适用的全日制就业模式为基础,又新增灵活性、临时性的劳动就业新形式。仔细考察该类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情况后可以发现,该类劳动者实际上并未能获得劳动法的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不给此类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就是明显的例子。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保护的立法处于两个极端,前者的权益保护过严,后者的权益保护却极具灵活性而失之于过宽。这种存在明显差异的差别对待,不但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且还会导致非全日制用工长期处于一种畸形的发展态势。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保险类型之一,具有保障退休者基本生活水准、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居民收入再次分配作用以及进一步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从立法的宗旨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惠及所有的劳动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和部分国家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别,进而提出改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目的在于为此类劳动者搭建应有的养老保障。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首先是厘清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身份,将我国与其他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进行对比,同时也将非全劳动者与兼职劳动以及全日制用工进行区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身份认定提出了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意义,无论从法理基础,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再到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消极影响都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中央和各省市有关非全日制用工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指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不明确、不统一,各地方规定灵活的问题,并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其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特点,建议合理科学地调整缴费比例、基础、方式,最后明确提出寻求权利救济的法律措施保障,通过多种渠道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
袁晔[2](2019)在《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建议》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大数据应用、云计算能力的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新经济和新业态产生,以共享经济、众包经济、众筹经济以及平台经济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对激发新的经济活力产生强大动力。新业态的出现必然会打破人们固有的思维僵局,颠覆传统的就业形式,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加入到灵活就业的队伍中,灵活就业的规模不断壮大,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主力军,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权益是新业态下的必然要求,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基本权益,应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必需品而非奢侈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参保率低,参保层次不高,致使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运用政策梳理及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建立Logistic回归方程的方法分析了新业态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挑战,梳理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各种因素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影响程度,并以此提出了相应建议,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构建和谐公平的社会。新业态打破传统“雇主—雇员”一对一式的雇佣模式,雇佣关系的变化及责任主体的模糊,对世界银行所倡导“三支柱”模式为特征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产生了新的冲击与挑战。本文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最终确定了年龄、户籍类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上一份工作的职业类型、参加社会保险意愿这五种因素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具有显着相关性,同时通过调研,发现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存在着雇佣关系松散、政策了解不到位、断缴或重复参保、缴费压力大、转移接续困难等问题,成为影响其参保的主要障碍。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国外经验,最终得出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等级体系、构建与新业态相匹配的养老保险动态缴费机制、搭建与新业态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及建设与新业态相顺应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四点建议。
孙玉宝[3](2018)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标准用工形式,其灵活性的特点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发展迅速,成为典型用工形式的必要补充。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用工形式的不足,有存在的现实必要。但在其发展的背后有很多问题亟需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不足,劳动关系不稳定,无法达到与全日制用工相平等的待遇等。这些问题不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长远看也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仅做出原则性规定,条文少且分散,系统全面程度较差,起不到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综合整理和总结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展开探讨。抛开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分四个部分对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殊性做简要解读。从域外和我国两方面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在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基础上,分析其特殊性。厘清劳动关系的多重性、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性、用工的灵活性和计酬方式的多样性。第二部分,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价值取向作简要评析。具体从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到保险制度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在深刻了解的基础上发现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现行法律和事实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中的重视和认识不足。实践中对合同规则的规定过于灵活,工资制度和休假制度不足以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保险立法方面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第四部分,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在立法理念上提出“柔中带刚、刚柔并举”的立法理念。其次,在合理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权利加以限制,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再次,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保险、休假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通过以上措施,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相关立法,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庹迪[4](2017)在《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重要的推广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缓解就业压力和劳动力供求矛盾加剧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兴的、非主流的用工方式,仍隐含着诸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因素。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虽有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和2010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这一新兴的用工方式进行的相应规定,仍解决不了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难的问题。所有这些现状都亟待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明确界定本文所讨论的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要标准的用工形式,以现阶段国内学者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研究为基础,从理论基础、法律制度现状和法律制度完善对策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界定其含义;其次,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正规就业以及兼职等相关概念进行横向比较,着重分析非全日制用工的优势;最后,阐述其在降低用工成本和缓解就业压力方面的社会意义。第二方面,笔者主要阐述了我国立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规定,然后根据社会经济实践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对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指出其现阶段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比如荷兰、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并借鉴上述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先进规定,旨在从中吸取优秀的立法经验,弥补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规定的不足,不断完善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建设。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存在的不足,笔者主要从现行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方面入手,具体在明确适用范围、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保障以及社会保险方面提出建设性构想,实现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目的,期使其更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张正[5](2016)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全日制用工较为方便灵活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青睐。近些年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发展相对较晚,在法律法规制度上发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约束力比较薄弱,相关部门专业立法相对较少,导致实践中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受到损害,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必须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首先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规定出发,对国内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非全日制用工在现实社会中所产生的原因、发展的意义以及用工特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在六大特点上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与分析,通过这些简单的对比分析,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不仅仅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用工成本,还促进了我国剩余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保护了劳动者相关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现行劳动法,本文提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权力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过于简单化,使得在制度上对其没有良好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和如何终止的问题上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给予劳动者或用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规定。在处理非全日制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上,责任分配模糊,增加了解决用工双方纠纷的难度。最后本文对所提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和论述,并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首先是要健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被解雇前后的平等保护制度,系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的计量标准,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在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问题的完善上提出合理合法化意见和建议:一是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三是合理分配劳动合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不能只单单套用民法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王妍[6](2016)在《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法律完善》文中认为20世纪中后期,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也在随之调整与升级。其中最显着的特点是,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所占的比例不断扩大。这种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对用工形式提出了新的需求,非全日制用工在这种环境中应运而生。非全日制用工,以其灵活的特点被世界各国所推广。同样,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伴随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也越发激烈,非全日制用工以其灵活性的特点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青睐,并广泛分布在餐饮以及商超等服务型场所。以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比例占灵活就业人员的一半以上。为了更好的规范这种新的劳动关系,2007年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对这种用工形式做出规定,这也标志着非全日制用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然而,该法仅仅用五个条文对这种用工形式做出了相应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与其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失,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损且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真正起到有效的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了阐释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基本理论的概述。主要介绍国内外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特征,以及这种用工形式兴起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发展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介绍和分析。首先,通过对本地区餐饮业进行的走访、调研,分析介绍了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现状,同时对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收益以及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以及相关组织非全日制用工立法实践的介绍和分析,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在以上地区的发展得益于各国政府的大力鼓励与支持,并将均等保护原则贯彻到立法当中,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提出的建议。包括:在立法层面,应重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将均等保护的原则贯彻到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当中,并以此为核心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有关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工资与工时以及社会保险等制度。在执法层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监督管理。在劳动者层面,应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其自身素质与自我保护的能力等。
班小辉[7](2014)在《德国迷你工作制的立法变革及其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非全日制用工,迷你工作是德国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在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上适用特殊的规则。它是德国实现就业奇迹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同时也被质疑是一种危险性就业。与迷你工作相比,我国非全日制工作的权利保障程度更低,为了防止非全日制用工沦为危险就业的陷阱,我国应当重新定义非全日制用工,降低制度灵活性的门槛标准,协调超时工作与门槛标准的关系,并将门槛标准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合。
卢筱芳[8](2014)在《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非全日制用工以其灵活性的特点突破了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迎合了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发展的背后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条件差、社会保障缺位、得不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保护。这些问题损害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地位,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条文比较少,不系统全面,很多问题没有明确,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在对以往文献资料的整理、总结基础上展开研究。首先,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界定,明确其概念、特点及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事实的分析,揭示出现阶段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规则过于灵活,工资制度规范不足,社会保障制度措施缺位。再次,通过对我国和域外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分析,探讨域外经验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我国现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要确立均等待遇这一非全日制用工立法指导思想,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样得到均等的保护。第二,要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规则,原则上应订立书面合同,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终止保护制度。第三,要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法律制度,统一工资计算标准,构建超时工作程序。第四,要建立健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构建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完善我国的非全日制用工立法,更好地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
刘然[9](2014)在《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界定。第五章第三节以特别规定的形式构建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框架,但是仅以五条法律条文来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不够的。由于我国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并且分散,因而人们缺乏对其的了解。本文结合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探讨,依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不足,并参考国外的经验提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文章旨在提出相对合理的意见,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
胡增亮[10](2013)在《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业乃民生之本,其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全局。①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部分指出“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同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我们“必须清醒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为此必须“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特别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但是当前仍存在着城镇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及农村转移劳动力“三碰头”的强劲就业需求,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非正规就业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海绵”及“蓄水池”,并且因其旺盛的生命力已经发展成为解决一国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非正规就业已经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鉴于非正规就业发展的现状及我国巨大的就业压力,我们有必要对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进行梳理,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良性发展,以更好地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比较系统地回顾了国外非正规就业研究历程,并对我国非正规就业研究状况做了介绍。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整理,发现我国非正规就业研究成果虽多,但研究体系还有待完善。第二,阐述了国际劳工组织及国外政府和学者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界定,介绍了我国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探讨状况,进而在两者的基础上得出本文对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理解;同时,对非正规就业的理论基础予以阐述,从理论的角度探究非正规就业产生的原因。第三,对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历程做了简单回顾,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我国非正规就业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做了剖析,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的突破点。第四,对欧盟国家非正规就业发展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对欧盟①胡增亮,刘霞.治理结构性失业的政府作为探析.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7层面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的政策及欧盟国家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予以介绍。第五,通过对我国发展非正规就业的作用的阐述明确了我国继续发展非正规就业的必要性,并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从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非正规经济政策和资金扶持、加强非正规就业者教育培训方面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的思路。
二、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认定 |
(一)法律文件中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定义 |
1.国外立法的规定及其分析 |
2.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界定 |
(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兼职劳动者的区别 |
(三)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区别 |
1.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同 |
2.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弱化 |
3.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不同 |
4.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时间不同 |
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
(一)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享有养老保障权利 |
(二)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
(三)有助于缓解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困难 |
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立法及实践 |
(一)国家立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 |
(二)各省、区、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 |
(三)人民法院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缴纳纠纷案件的判决 |
四、完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制度的建议 |
(一)强制引导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
1.应建立双层养老模式 |
2.应当将“均等待遇原则”引进养老保险制度 |
(二)适度调整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制度 |
1.应适度降低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 |
2.调整养老保险缴纳形式 |
3.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对养老保险费的分担责任 |
4.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可以适当简化 |
(三)完善多种渠道的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救济途径 |
1.设立社会保险法庭 |
2.扩大社会保障权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
3.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监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论文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内容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论文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新业态 |
2.1.2 灵活就业 |
2.2 灵活就业的理论渊源 |
2.2.1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2.2.2 贫困就业理论 |
2.2.3 行为决策理论 |
第三章 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挑战与应对 |
3.1 新业态发展趋势与就业新类型 |
3.1.1 新业态发展趋势 |
3.1.2 新业态下就业新类型 |
3.1.3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发展特征 |
3.2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历史演进 |
3.3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
3.3.1 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
3.3.2 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有力保障 |
3.3.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
3.4 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挑战 |
3.4.1 雇佣关系的改变对“三支柱”模式带来挑战 |
3.4.2 参保主体多样性带来参保需求多样 |
3.4.3 工作流动性强、门槛低加剧参保难度 |
3.5 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对 |
3.5.1 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架构的调整 |
3.5.2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与经办服务的改进 |
3.5.3 转移接续机制的优化 |
3.5.4 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
第四章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 |
4.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调查 |
4.1.1 样本数据来源 |
4.1.2 被调查者个人信息情况与参保行为 |
4.1.3 被调查者职业信息情况与参保行为 |
4.1.4 被调查者政策认知与参保行为 |
4.2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4.2.1 数据分类 |
4.2.2 变量选取 |
4.2.3 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卡方检验 |
4.2.4 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的建立 |
4.2.5 对回归模型结果的分析 |
4.2.6 对剔除因素的分析 |
4.2.7 结论 |
4.3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困境 |
第五章 国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典型国家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
5.1.1 德国 |
5.1.2 美国 |
5.1.3 芬兰 |
5.1.4 日本 |
5.2 国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
5.2.1 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全民参保制度 |
5.2.2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针对性 |
5.2.3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要强制与激励并重 |
第六章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
6.1 建立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体系 |
6.2 构建与新业态相匹配的养老保险动态缴费机制 |
6.3 搭建与新业态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
6.4 建设与新业态相顺应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
参考文献 |
(3)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分析法 |
1.2.2 比较分析法 |
1.2.3 归纳分析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非全日制用工的解读 |
2.1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
2.1.1 域外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
2.1.2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
2.2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 |
2.2.1 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多重劳动关系 |
2.2.2 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性 |
2.2.3 用工的灵活性 |
2.2.4 计酬方式的多样性 |
第3章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价值取向 |
3.1 从劳动合同终止看价值取向 |
3.2 从合同签订看价值取向 |
3.3 从保险制度看价值取向 |
第4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现状认识不足、价值取向偏差 |
4.1.1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重视不足 |
4.1.2 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
4.2 现行劳动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保护不足 |
4.2.1 非全日制劳动者不能享有休假 |
4.2.2 合同规则规定过于灵活 |
4.2.3 劳动报酬保护不充分 |
4.2.4 工时规定无法解决现实需求 |
4.2.5 社会保险缺乏强制力 |
第5章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树立正确价值取向 |
5.1.1 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视力度 |
5.1.2 采用柔中带刚的立法理念规制非全日制用工 |
5.2 规范劳动用工标准 |
5.2.1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休假制度 |
5.2.2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规则 |
5.2.3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
5.2.4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度 |
5.2.5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4)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综述 |
(1) 荷兰 |
(2) 德国 |
(3) 美国 |
(4) 日本 |
2.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2. 本文的创新点 |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理论 |
(一) 世界范围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
1. 具体工时标准 |
2. 比例工时标准 |
3. 类比工时标准 |
(二) 我国目前认定标准 |
(三) 非全日制用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 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
2. 与非正规就业的区别 |
3. 与兼职的区别 |
(四) 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 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推进灵活用工形式发展 |
2. 促进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 |
3. 缓解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减少失业 |
二、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现状 |
(二)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1.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口头协议致使劳动者维权困难 |
3. 缺乏认定超时用工的统一标准 |
4. 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损害劳动者权益 |
5. 社会保险权未强制覆盖非全日制劳动者 |
三、国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荷兰 |
(二) 德国 |
(三) 美国 |
(四) 日本 |
(五) 对我国的启示 |
1. 学习荷兰平等适用的先进经验 |
2. 借鉴德国比较性工资标准 |
3. 吸取美国同工同酬以及有差别的福利待遇体系 |
4. 借鉴日本实施保险补贴政策的先进经验 |
四、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对策 |
(一)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 |
(二) 明确用人单位的说明义务和书面形式交付义务 |
(三) 完善最低工资与最高工时保障 |
(四) 限制用人单位的任意解除权 |
(五)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文章 |
(5)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全日制用工基本理论 |
一、非全日制用工有关概念的诠释 |
(一)对国外非全日制用工的解读 |
(二)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解读 |
(三)非全日制用工与其他概念的不同 |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产生 |
三、非全日制用工发展的深远影响 |
(一)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二)压缩了企业在生产用工上的成本 |
(三)提供了就业和下岗再就业的机遇 |
(四)保护了劳动者的相关合法权益 |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点 |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工作时间不同于全日制用工 |
(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不一样 |
(三)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
(四)劳动合同关系不同 |
(五)非全日制用工在用工合同签订和解除上限制较少 |
(六)工资支付和结算周期不同 |
第二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问题 |
一、非全日制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
(一)非全日制用工程序简单化,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 |
(二)非全日制加班薪酬计算模糊、小时最低工资低 |
(三)非全日制用工社会参保率低 |
二、合同订立形式相对简单 |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口头订立 |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多个劳动关系 |
(三)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
三、劳动用工合同对合同解除和终止不完善 |
(一)非全日制合同的终止 |
(二)合同终止及补偿 |
四、举证责任分配模糊 |
第三章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劳动者的合法地位 |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平等权 |
(二)规定小时工最低工资的计算标准 |
(三)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
二、规范订立形式、保障非全日制用工的权利 |
(一)约束口头订立合同标准 |
(二)合理约束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
(三)双方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
三、严格要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
(一)规范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
(二)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及补偿 |
四、确立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划分 |
参考文献 |
结语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概述 |
2.1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非全日制用工的兴起 |
2.1.2 非全日制用工的存在意义 |
2.2 非全日制用工的内涵及特征 |
2.2.1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
2.2.2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
2.3 非全日制用工与相关概念区分 |
2.3.1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 |
2.3.2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
3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 |
3.1.1 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随意 |
3.1.2 口头劳动协议的弊端突出 |
3.2 关于对劳动者平等保护的问题 |
3.2.1 工资标准不平等 |
3.2.2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平等 |
3.3 关于劳动者超时工作 |
3.3.1 工作时间超标 |
3.3.2 变相超时工作严重 |
3.4 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 |
3.4.1 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制度缺位 |
3.4.2 现行的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者参保 |
3.4.3 保险断保现象严重 |
4 国外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实践 |
4.2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 |
4.2.1 荷兰 |
4.2.2 德国 |
4.2.3 英国 |
4.3 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3.1 重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发展 |
4.3.2 树立平等保护原则 |
5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法律完善 |
5.1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立法完善 |
5.1.1 树立均等待遇原则的立法思想 |
5.1.2 完善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的规则 |
5.1.3 构建科学合理的工时与工资法律制度 |
5.1.4 制定灵活而稳定的保险制度 |
5.2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执法完善 |
5.2.1 加强劳动执法监督 |
5.2.2 疏通司法救济渠道 |
5.2.3 增强工会维权职能 |
5.3 非全日制用工其他层面的完善 |
5.3.1 提高守法者的维权意识和素养 |
5.3.2 发挥政府作用更新就业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德国迷你工作制的立法变革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德国迷你工作制度立法改革 |
(一)合法性受质疑阶段 |
(二)限制增长阶段 |
(三)促进增长阶段 |
(四)加强安全性阶段 |
二、德国迷你工作制评析 |
(一)德国迷你工作发展的制度土壤 |
(二)有关德国迷你工作制实施效果的争议 |
三、德国迷你工作制与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比较 |
(一)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门槛标准 |
(二)现行门槛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
四、我国非全日制用工门槛标准的完善 |
(一)重构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 |
(二)协调超时工作与门槛标准的关系 |
(三)将门槛标准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合 |
(8)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1 非全日制用工的产生和发展 |
2.2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
2.2.1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
2.2.2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
2.2.3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
2.3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3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3.1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规则过于灵活 |
3.1.1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口头协议 |
3.1.2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内容规定不明 |
3.1.3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随意终止 |
3.2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制度规范不足 |
3.2.1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构成不统一 |
3.2.2 对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工作问题认定不明晰 |
3.3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措施缺位 |
3.3.1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缺乏强制力 |
3.3.2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困难 |
4 域外立法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 |
4.2 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 |
4.2.1 德国立法例 |
4.2.2 荷兰立法例 |
4.2.3 美国立法例 |
4.2.4 日本立法例 |
4.2.5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 |
4.3 启示意义 |
5 完善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立法的主要对策 |
5.1 确立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指导思想 |
5.1.1 均等待遇原则的概念和价值 |
5.1.2 均等待遇原则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的适用 |
5.2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规则 |
5.2.1 构建统一、规范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缔约形式 |
5.2.2 构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终止保护制度 |
5.3 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法律制度 |
5.3.1 统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标准 |
5.3.2 构建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工作程序 |
5.4 建立健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5.4.1 从立法上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
5.4.2 建立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10)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非正规就业研究综述 |
1.2.2 国内非正规就业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非正规就业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
2.1 非正规就业的概念 |
2.1.1 国际上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
2.1.2 国内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
2.1.3 本文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 |
2.2 非正规就业的理论基础 |
2.2.1 二元经济理论 |
2.2.2 贫困就业理论 |
2.2.3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2.2.4 非正规经济理论 |
3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 |
3.1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非正规就业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
3.2.1 经济体制改革及就业制度的变化 |
3.2.2 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城镇化的发展 |
3.2.3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
3.2.4 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
3.3 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3.3.2 劳动关系不规范 |
3.3.3 缺乏针对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法规 |
3.3.4 非正规经济经营发展困难 |
4 欧盟国家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及经验 |
4.1 欧盟国家非正规就业兴起的主要原因 |
4.1.1 经济全球化与欧洲一体化的影响 |
4.1.2 国际分工模式转变及产业结构升级 |
4.1.3 企业经营方式转变 |
4.2 欧盟国家共同就业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
4.2.1 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末:初步形成 |
4.2.2 20 世纪 90 年代:进一步发展 |
4.2.3 2000 年以来:深化发展 |
4.3 欧盟国家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
4.3.1 创造良好的非正规就业环境 |
4.3.2 保护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
4.3.3 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的福利待遇 |
4.3.4 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的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
4.3.5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5 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的对策思路 |
5.1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作用 |
5.1.1 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劳动力结构与经济结构改善 |
5.1.2 促进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应用 |
5.1.3 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
5.2 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的对策思路 |
5.2.1 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体系,给予非正规就业者公平的市场待遇 |
5.2.2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对非正规就业者的保护作用 |
5.2.3 给予非正规经济资金和政策扶持,拓展非正规就业者生存空间 |
5.2.4 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的就业能力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我国非全日制就业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研究[D]. 王梦.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2]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建议[D]. 袁晔. 西北大学, 2019(01)
- [3]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D]. 孙玉宝. 吉林财经大学, 2018(02)
- [4]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的完善[D]. 庹迪. 昆明理工大学, 2017(01)
- [5]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D]. 张正. 沈阳师范大学, 2016(09)
- [6]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法律完善[D]. 王妍. 河北经贸大学, 2016(01)
- [7]德国迷你工作制的立法变革及其启示[J]. 班小辉. 德国研究, 2014(02)
- [8]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D]. 卢筱芳. 浙江大学, 2014(02)
- [9]论我国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J]. 刘然.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3)
- [10]借鉴欧盟经验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研究[D]. 胡增亮. 中国海洋大学,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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